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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及边界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4 09:28:1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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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的性质集中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具有两种性质的案 件。此类案件的边界确定一直不够清晰,在进行案件程序处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是当前法律界 重点关注的领域。对于这种案件如何正确区分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需要根据行为性质和相关法 律根据进行判断。本文旨在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及边界, 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关键词:刑民交叉,刑事判决,适用机理,边界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作为当前社会和司法案件处理 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处理过程中的流程和方法 需要特别注意,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如何在既存在 民事违法性质,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刑民 交叉案件中作出合理的判决,显得尤为重要,此类 案件是当前法律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执法人 如果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就会将刑事 犯罪和民事违法的范围混淆,影响到罪刑法定原 则的落实。根据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研 究成果,可以发现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分为两个 方面:一是关于刑民交叉案件性质的认定,即案件 本身存在的实体认定,犯罪行为无法确定是刑事 犯罪还是民事违法,抑或是两者兼有。针对这一问 题,当前学界也存在争议,例如学者郭利莎认为针 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判决时,不仅要遵守刑法的 原则,也要遵守民法的原则,两种法律都要尊重其 独立性。学者张建和肖晚祥对于这类案件也提出 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对于这一冲突问题,应该 以刑法的二次性评价标准为主,在解决刑民交叉 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评价标准,秉持着对刑法和民 法两者法律标准界线的确定,对冲突问题进行处 理时要符合二元评价标准。其次,刑民交叉案件中 的诉讼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审理顺序,根据犯罪行 为的具体情况,判断哪种情况应该先刑后民,在哪 种情况下是先民后刑,在哪种情况下又是民刑并 行。根据这一问题,学界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 一般情况下,由于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低于刑事 案件,因此从案件判决的效力方面,民事诉讼是低 于刑事诉讼的,民事案件采用的优势证明规则的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采用的标准是 对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由此从民事判决的角度 看,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对刑事判决没有 约束力。根据以上的问题,相关学者也进行了深入 的研究,例如纪格非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审 理顺序是由刑事案件决定的,需要深入分析刑事 案件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应该先行审理。[1] 杨兴 培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思维模式需 要改变,“ 先刑后民 ”的思维模式是错误的,强化 以刑法为先、重刑轻民的思维方式会导致社会朝 着重刑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十分不利 [2] 。章惠 苹则提出在进行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 不断根据具体情况变化,无论是采取哪种处理方 式,例如“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刑民分离 ” 等方式,都要重视被害人人权的保护 [3] 。总之,对 于这一问题司法界认知不同。本文围绕刑民交叉 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性和条件等相关问题,拟 进一步讨论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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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我国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 定成果,相关学者将此类案件定义为“所谓刑民 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 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 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根据定义 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含义,刑 民交叉案件的性质是双重的,即犯罪人需要承担 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双重的判决,这种存在犯罪 交叉性质的案件,需要特别注意两者之间的重合 和不同,因为这两种案件的诉讼过程不同。从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 罪,又存在民事违法,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性,因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考 察。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 涉及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法,程序则涉及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两个诉讼流程。不同部门法和不同 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处理手段是不同的,因此需要 从不同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进行认定 [4] 。

  从民法角度和刑法角度看违法事件,所涉及 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同的,例如民法角度所关 心的是民事诉讼层面,在案件中违反民事法律需 要承担的后果。例如企业中的诈骗行为,如企业人 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贷款,造成的不良后果,具体经 办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再例如违法拆 借行为造成的社会层面不良影响,行为人在民事 责任承担方面的具体判决,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违 法借贷行为对民事法律效力的影响。总的来说, 民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所重点关注的是案件存 在的民事行为本身。而刑法角度则重点关注刑民 交叉案件中案件本身的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行为 的区别和判决。我国《 民法典 》中明确规定,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 约的相关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主 要违法行为是民事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 不执行之前签订的合同规范,不承担合同规定的 相关义务。此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民事侵权 行为,具体表现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 利。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都可能与刑事犯罪行为 发生重合,从而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

  综上所述,在民法角度中违约的行为就是触 犯民事法律的表现,在违约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 承担民事责任。而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就有可能构 成刑事犯罪,这两者往往纠缠在一起。民事侵权 责任的范围广泛,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 责任,有过错的侵权责任与刑事犯罪存在一定的 重合,例如杀人是严重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民法和刑法,民法中触犯保护人身权利的 相关法律规范,在刑法中触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 法律规范,从两个犯罪行为规范上来看具有性质 的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决者遵守刑事优 先原则,对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分析是否为刑事犯 罪。又如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侮辱和诽谤行为,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决,如果违法情 节较轻,就可以根据民法中的相应规范,以侵犯受 害人名誉权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的性质是民事性的,规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 行为人的情节较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 任。总之,对于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所导致的刑 事犯罪行为,民法和刑事法律判决之间有着清楚 的界线,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只需要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办事,讨论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 之间的关系。财产犯罪的划定存在一定的模糊边 界,如何在财产犯罪中弥补刑民规范的漏洞,找准 刑事判决的定位和界限,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重点。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表象和实质

  财产犯罪判决存在的问题较大,从争议的问 题出发来看,主要表现在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审理 模式的选择和审理程序问题,是“先刑后民 ”还 是“先民后刑”, 在程序的表象后面,其实质是刑 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实体的争议,这才是正确认识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重点所在。因此,对于财 产犯罪的交叉问题,需要从实体的角度出发,进一 步研究财产在刑法和民法中是否有不同的适用范 围,其他法律中的财产概念或者划分财产范围都 是以民法为根据的,但是财产犯罪刑民法交叉问 题,实质上是财产权所属标准的问题。

  现实表明,二元体系符合财产犯罪刑民交叉 案件的实际。总之,“ 经济犯罪违法一元论 ”和 “经济犯罪违法多元论 ”的理论争议之所以存在, 是民法和刑法的立法根据不同导致的,如何确定 刑法判决的边界,需要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将民法 作为前置法,根据民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同时 将刑法作为保障法,保障程序的顺利推进。从民 法和刑法的基本关系出发,探讨财产侵害犯罪行 为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犯罪的边界。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在刑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中,“ 先刑后民 ” 与“先民后刑 ”所确定的一般审理模式,给当前 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相关人员根据 之前的判决经验归纳出符合实际的案件类型,形 成一定的审理经验,这种经验的形成给之后案件 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审理人员通过以往 的经验,利用客观存在的审理条件,就能够直接进 行审理,确定审理顺序。法官不能一味迷信之前司 法过程中形成的审判经验,对传统的审判模式过 度依赖,审理模式只是司法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审 判原则,它只是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审判提供 的一种参照,在具体实践中不少案件都存在“先 刑后民 ”的过度适用,这是因为法院和法官对传 统的审判模式形成依赖,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总之,运用审理经验处理财产犯罪刑民交 叉案件无可厚非,但不能让审判经验等同于审判原则,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实质 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争议点为基础,坚持先 实体后程序的判断程序,将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保 证刑民交叉案件必须对应着实体法律关系,必须 在实体法律规范下讨论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边 界,讨论其案件的具体性质。

  三、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边界

  ( 一 )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需要在具体事实上 存在关联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的关联, 是指客观事实在民法及刑法上存在交叉的刑事案 件,当前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毛立新、魏 东、钟凯等人提出法律事实的重要性,认为判决应 该基于法律事实,将刑民交叉案件放在事实的基 础上,对于客观存在的交叉事实案件进行深入讨 论 [5] 。何帆、杨兴培、李蓉等人提出从法律关系 的视角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是根据刑事法 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界定对案件进 行充分讨论 [6] 。童可兴、杜邈、钟凯、郑泰安等人 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犯罪行为既满足刑事法 律关系,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有关,需要从事实的角 度出发进行界定 [7] 。总之,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 和核心都是案件的事实,不同案件中存在的民事 事实和刑事事实处于不同地位,需要充分进行讨 论。例如在一起抢劫犯罪案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 犯罪行为,分析抢劫案中是否因为抢劫造成了严 重行为后果,这种严重的行为后果是决定案件定 罪量刑的关键。因此,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诉讼程 序,需要一一分析,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 要目的。

  ( 二 )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确定性的

  刑事判决中的事实分为确定性事实与非确定 性事实两种,对事实的确定直接影响了后续民事 诉讼流程的进行。刑事判决中的确定性事实对民 事诉讼具有影响力,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需 要确定性事实的证明过程为后续判决提供根据。 确定性事实是指行为人已经确定的具体行为, 所导致的后果也分为两种,具体表现为存在犯罪 行为和不存在犯罪行为,法院根据是否存在犯罪 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对于行为人的有罪判决和无 罪判决。非确定性事实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证据不 足,无法表明行为人犯罪事实的成立,犯罪事实的 存疑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

  总之,只有确定性的刑事判决才会对后续民 事诉讼提供确定性的判决根据。在司法实践中, 确定性刑事判决的性质与有罪判决相同,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证据确凿、犯罪行为明确,法院作出有 罪判决从客观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犯罪事实清 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这类案件的判决一般以刑事判决为主,其案件性 质远远高于民事案件高度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 的审理诉讼过程也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主,在庭审 中经过了充分的证据展示和举证质证,对后续民 事诉讼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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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刑事判决只约束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

  刑事判决的判断理论是要明确一定的判断范围,判断力的约束主体存在于请求诉讼的当事人 和行为人之间,因此在先的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 诉讼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对民事 诉讼过程中的约束和限制,判决主体主要集中在 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中,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对 于参与了刑事诉讼的主体双方进行刑事判决的事 实认定结论,禁止在后面诉讼过程中提出相反主 张。而对于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需要对其诉讼 权利进行保障,具体表现为相关参与人员因没有 参与诉讼,或者即使参与了前期的诉讼,但没有享 有或提出独立主张的权利或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 保障,理应允许其对确定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 结论提出质疑和异议。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案件的存在是当前司法 界需要重点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一 重要命题,明确刑事判决的边界,先刑后民的基本 原则需要坚持,但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把握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以法 律事实为根据,充分考量刑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归 纳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要积极思考刑事判决后认定 的结论在后期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边界。

  参考文献

  [1] 郭利纱.从一起银行职员诈骗案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2):154-166.

  [2] 张建,肖晚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关系分析及处理原则[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9.24 (2):120-126.

  [3] 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J].法学家,2018(6):147-160.196.

  [4] 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评[J].法治研究,2014(9):64-74.

  [5] 章惠萍.论刑民间的交叉关系及司法处理的平衡路径[J].前沿,2013(16):62-63.

  [6]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41.

  [7] 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第 2 卷[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8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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