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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民后刑”思路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10:53:2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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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涉知识 产权保护的实践中, 由于权利形态极其多样,所引发的刑民交叉诉讼更加难以界定,是长期存在 的司法难点。即便“ 三合一 ”审判改革实施多年,仍未有效解决刑民界限、责任承担、程序适用等 相关问题,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适用规则,阻碍实务界发展。本文拟立足“ 先民后刑 ”思路展 开探究,首先介绍“ 先民后刑 ”概念及产生背景,然后对知识产权类案件中“ 先民后刑 ”思路确 定理由和实施机制进行探究,通过把握民刑关系,实现两者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希望能够为解 决知识产权类民刑交叉案件提供新思路和实践经验。

  刑民交叉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一般 指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且两者相互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1] 。从现实层 面看,刑民交叉案件其本身,不是一个可以清晰界 定的具体、统一案件类型,在程序选择、实体处理 等方面存在冲突或竞合。现如今,关于刑民交叉类 案件讨论角度和研究文献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 学说,无论从程序选择层面,还是法律效果层面, 都存在不足和局限,长期以来存在“重刑主义 ” 倾向。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刑民 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 ”模式进行探究,具有一 定正当性和可行性,希望能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 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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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民后刑 ”概念及产生背景

  “先民后刑 ”是一个优先保障被害人私权及时 救济的理念,主要是指刑民交叉案件中,在程序选 择、实体处理、财产执行等方面应优先保护刑事被 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强调适当抑制公 权而优先保护被害人私权的实现,是价值取向上 的优先 [2] 。自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 策以来,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与日俱增,2019 年,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案件 4346 件,涉案人 数达 7430 人,同比上涨 31.5% 、24.3% ,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占比超过 80% 。为保障企业合 法权益,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办 案力度,完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加强专业化 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 三 合一 ”审判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法治 环境。

  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刑民交 叉案件数量的增长,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不 同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我国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 就实行了知识产权“ 三合一 ”审判改革试点,学 术界也就“先刑后民 ”还是“先民后刑 ”展开一 系列讨论。但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 同,案件疑难及争议问题突出,对司法公信和权威 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刑民 交叉案件研究,发现案件产生冲突的内在机理主 要有三点:同一行为的法律竞合;公私复合的权利 属性;罪与非罪的模糊边界,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程 序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同一法律事实两种判决完 全相反的情况。为确定在案件审理中,到底是“先 刑后民 ”还是“先民后刑”, 理论界及各地法院 等均存在争议,两种模式均有一定合理性。然而, “先刑后民 ”模式在具体落实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重刑轻民”、 忽视私权保护倾向严重,抑制 公民私权意识培育和发展;程序冲突导致受害人民 事权利救济受限。伴随社会平等保护观念盛行,重视民生、以人为本等观念的引入,“ 先刑后民 ”模 式逐渐受到质疑,各地法院在具体实践中也适当 变通,除一些刑事诉讼价值高于民事诉讼价值,刑 事诉讼更能揭示案件真相类案件外,通常要求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先民后刑 ”的处理模式。

  二、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先民后刑 ”思路的确 定理由

  知识产权类刑民交叉案件专业性极强,对诉 讼主体的知识产权认定,与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 犯罪密切相关,倘若审理过程中,判定当事人享 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则不构成 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启动刑事程序。因此, 在案件审理中,民事部分必须由专门的知识产权 法院进行审理,认定民事实体,检验知识产权状态 后,再判定是否进行刑事审理。部分学者鉴于知识 产权案件特殊性,提出在此类案件中,应全面摒弃 “先刑后民 ”原则,采用“先民后刑 ”模式。主要 原因如下:

  ( 一 ) 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具有高度针对性和隐蔽性,会对权益人合法权 益造成巨大损害。在具体侵权行为中,多数以不正 当模仿行为产生,继而构成侵权行为。权利人对该 行为具有高度敏感性和识别性,能全面清晰评估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侵权行为及危害有深刻 理解。在民事审理中,相关证据认定较为宽松,损 害赔偿认定及金额通常比刑事认定金额高,采用 “先民后刑 ”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弥补权利人损 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 也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 考虑因素,激励侵权人积极赔偿,履行赔偿义务, 也有助于提升后续刑事审理效率 [4] 。

  ( 二 ) 充分保障人权

  “先刑后民 ”模式中,被诉侵权人先进行刑事 处理后,后续民事诉讼将面临巨大难题,甚至会致 使后续“ 民审 ”沦为形式 [5] 。“ 先民后刑 ”模式 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先刑后民 ”模 式弊端,将受害人权利救济放在首要位置,突出人 权保障理念,侧重于私权利保障和维护。还能确保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施,允许其选择救济途 径。作为侵权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和弥补,虽 不能替代刑事责任,但能作为量刑考量,从而保障 其人权。

  ( 三 ) 与案件审理逻辑相契合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明确权利的存 在和归属,被诉行为能否确认为侵权,以违法所得为判定依据,确定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该行为能否 构成犯罪,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与“先民后 刑 ”审理规律一致 [6]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 中,著作权范围和归属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 证据质核和庭审辩论后确定。而在刑事案件审理 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会构成实质性对 抗关系,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采取民事审理程 序,将不利于案件真相查明。

  三、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 ”思 路实施机制

  ( 一 ) 完善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制度

  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若管 辖权同属一个法院,“ 先民后刑 ”审理模式主要有 两种,一是法院组建统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所有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顺序为先民事,后刑 事;二是民庭和刑庭分别进行审理,先民事审理, 后刑事审理,前者审理结果作为后者重要裁决依 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已经认定的证 据,刑事诉讼程序不再质证和认证,侵权责任和 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证明标准认定。在以知识产权 案件审判机构为主导合庭审理的刑民交叉案件 中,审判法庭应遵循“先民后刑 ”原则,选择适 宜诉讼程序处理知识产权确权、侵权责任认定、 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此种审理模式,能最大程 度保障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经办法官可以同时听 取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仔细斟酌和考 量所有证据,确保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事实产生 的认知无较大偏差。从当事人角度看,“ 先民后刑 ” 审理模式的施行,可以赋予被害人程序的自主选 择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选用何种诉讼程序 进行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私权,更有益于个人 财产的保护 [7] 。在司法实践中,对参与审理知识 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人员,特别是他们的综 合业务素质和经验均有较高要求,需要谨慎选择 人员结构配置。同时,相关程序衔接和协调也不 可或缺,包括证据互认及诉讼程序流转,“ 先民后 刑 ”审理模式下,民事案件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 实,在刑事案件中可一并认可。在移交程序上,可 先由被侵权人将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查验、入档后作为证据随卷宗移交检察院,检察 院按照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判定其是否构成刑 事犯罪,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8] 。

  ( 二 ) 改进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

  合庭审理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类案件重要审理 模式,是在“ 三审合一 ”基础上组建的合议庭。一 般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为 3 人,且审判人员审理背景相同。知识产权刑民交叉类案件则不同,案 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不能按照常规案件审理模 式,否则,采用单一刑庭法官审理,可能会忽略知 识产权相关要素,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案件本质。在 “先民后刑 ”审理中,为实现实质性的合一审理, 确保知识产权审理专业化,需要延续以往惯例, 继续采用知识产权法官进行审理。在“后刑 ”审 理中,为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情 况,基层法院在审理普通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 时,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采用合议庭方式进行审 理,即民事审判员 ( 1 名 ) + 刑事审判员 ( 1 名 ) + 陪审员 ( 1 名 ), 充分保障案件事实和法律正确, 也符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发展规律。同时,针对 重大疑难类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可采取 5 人 制、7 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例如,在 2019 年贵 州某台商标侵权案,鉴于案情复杂,引发众多舆论 关注,影响深远,为最大程度保障知识产权专业 性和法律公正性,在案件开庭审理时,采用了 7 人 制合议庭,即专业法官 (3 名 )、 陪审员 (4 名 ), 陪审员随机抽选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采用哪 种合议庭形式,需要依照案件发展情况确定,即 一审:3 人制、7 人制,二审:5 人制。

  (三) 完善案件审查、移送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 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为防止盲

  目刑事立案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 必须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和移送制度,明确案件 基本性质,选择适宜审理模式 [9] 。对此,笔者做 出如下假设:1 .“先民后刑 ”案件中,先进行民 事立案,开启民事诉讼程序,再将立案结果告知公 安机关,确保其知晓本案目前正处于民事程序。 若同案其他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刑事 立案,公安机关可告知情况,案件需经法院统一 审核和判决,无法刑事立案。若受害人直接向公安 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公安部门初步调查发现 案件属于“先民后刑 ”类案件,可告知当事人先 行向法院起诉,法院接到案件移送后审查,进行 民事立案,开启相应诉讼程序;2.针对“先民后 刑 ”案件,若行为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为避免部分 行为人通过逃逸、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阻碍现 行民事审理和后续刑事审理有效开展,有违“先 民后刑 ”审理模式对于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初 衷。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后,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的案件,可通过同时告知相应侦查机关立案,由侦 查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 非监禁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涉案财产 ”

  等方式,有效预防行为人以逃逸,转移、变卖财产 等方式,恶意逃避由此产生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 任;3.在案件民事诉讼结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后,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充分补偿,法院在民事判决 文书明确被告人身份、赔偿偿还日期及数额等情 况的同时,应将被告人完成赔偿责任的情况、材料 及时抄送刑事办案机关,依照《刑法 》及相关司 法解释,对民事裁决的情况纳入刑事审判的量刑 事实和情节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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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保 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是促进国家持续发展 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都是保护知识 产权的重要环节;面对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日 益复杂和种类多样发展趋势,我国不断加大打击 力度,建立相关审理机制,直面来自各行各业出 现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本文以“先民后刑 ”审 理思路为主线,以知识产权案件发展为基础,探 究“先民后刑 ”概念及产生背景,以“先民后刑 ” 审理模式为参考,明确该审理模式应用优势和选 择理由,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审理逻辑 相契合、充分保障人权。最后,提出要完善民事程 序与刑事程序衔接制度,改进完善合议庭组成方 式,完善案件审查、移送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以 便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 ” 审理模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付钰莹.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8.
  [2] 朱千里,赵春秀.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刑事被害人权益有效救济的理念与规则[C]// 国家法官 学院科研部.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 题研究——全国法院第 24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 集:上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602-610.
  [3] 黄爱丽.先民后刑中止执行 有效维护民企权益[N].检察日报,2019-09-20(3).
  [4] 王军,徐秋露.以“先民后刑”方式推进刑事案件正确处理[N].检察日报,2020-05-08(3).
  [5] 彭惠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5):92-93.
  [6] 赵亚玲.民刑交叉实体问题解决路径之“先民后刑”[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1.
  [7] 徐征.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民财产权保护程序研究[J].法制博览,2021(32):91-92.
  [8] 马祥瑞.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程序顺位及衔接机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1.
  [9] 李嵩.三合一审判改革下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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