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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民交叉类型的案件较为复杂,既涉及到民事,同时又关系到了刑事,不管是在判决效 力方面,还是在各环节衔接以及处理中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也成为当前法律研究、实践操作中 的重点难点。由当前实施的法律法规来看,刑事判决在前,民事判决在后,并且逐渐由原来的既判 力演变为公文书证明力。同时,刑事判决是否会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应该以高标准 刑事证明规则为依据,充分考虑到经济便民原则。换言之,后续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的适用并不 是无边界的,需要基于某些条件才能更好地适用。本文在对刑法意义上刑民交叉进行阐述的基础 之上探讨。
关键词:刑事判决,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机理,边界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如何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刑民交叉案件难点就在于民事不法与刑事犯 罪都会触及,所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适用范围的明确成为关键。若无法将刑民交叉案 件正确处理,便会导致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出现混乱情况,造成“ 出入人罪 ”不良后果。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 以及边界进行了相应分析,在探讨中指明了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的适用基础以及条件,以供参考与借鉴。
一、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
( 一 ) 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
民法中,违约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指的就是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未尽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约情况发生以后,若 是由于民事不法造成的违约,便是民事违约,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若是刑事犯罪造成的违约 属于刑事违约,此时便构成了犯罪。民事违约未必 就是刑事违约,但是刑事违约必然会涉及民事违约。当仅为民事违约并非形成刑事犯罪时,民事不 法、刑事犯罪间不会出现重合。所以只有将民事违 约、刑事犯罪二者界定明确,便可清晰区分。但是 关键是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会 同时出现,很难将其界定明确。所以,民事违约、刑事犯罪间的纠缠也归属于刑民交叉范围之内。 例如代保管他人财物时占为己有本是民事违约事 件,但是拒绝返还的数额太大时,便形成了侵占 罪。民事违约、刑事犯罪是不同领域,但在司法实 践中极易混淆,所以边界的划分尤为重要。
( 二 ) 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
民法规定中,民事侵权带来的民事责任便是侵权责任,指的就是因行为人过错使他人人身、 财产遭受破坏,需要根据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即便 无过错,但带来了损害依然要承担责任 [2] 。民事 侵权责任在范围上较为宽泛,不仅涉及到了过错 责任,也包含无过错责任。现行《 刑法 》实施的是 责任主义,所以和无过错侵权责任间无关系。过错 侵权责任和刑事犯罪间具备了重合性特点,例如 《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针对于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侵犯便和民事侵权中的人身、财产侵权重 合。以人身侵权、侵犯人身权罪二者关系为例,杀 人行为既触犯了民法人身权利,同时又涉及到了 《 刑法 》中的故意杀人罪,二者重合。以刑事优先 为依据,判定其犯罪后,再追究附带民事责任。诽 谤及侮辱行为结合情节轻重程度,轻者以民事中 名誉权侵犯判定,承担的是民事责任,重者可提 出刑事自诉,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拘束力的理论依据
在 2002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了 当事人免证事实,此规定中虽然提及民事诉讼时 涉及到了“ 裁判”, 即既包含民事判决,同时也 有行政及刑事判决;裁判中“ 事实 ”包含判决主 文、理由中的所有事实;免证效力属于绝对权,例 如刑事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得出的结论除了约束 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以外,也包含案外人员,这 主要是以既判力为理论依据,换言之也就是判决 结果对于法院、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点是明确 的。关于既判力这一理论是在 17 至 18 世纪兴起 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民事纠纷越来 越多,而当时社会提倡的是平等自由,此理念也 逐渐融入到诉讼法中,深化了人们对程序法的进 一步理解。人们慢慢意识到纠纷解决时利用法律 法规并非是无尽头的,要在某一点上终结,将当 事人实体权、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所以便出现了 一案不二讼、一事不再理的规则。
在 2015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基于《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 条,将既判力理论转变为公文书证明力,并且进 行了相应补充与优化,站在证据法角度,视认定 的刑事判决为公文书证,具备了较强的证明力。 如果站在理论视角,文书不仅包含着公文书,而 且还涉及到了私文书,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以诉讼 法为依据,明确了公私文书法律权威性。例如,在 德国诉讼法理论中,公信权人基于其职权、事务 范围之内,按照正规形式制定的文书为公文书;除公文书以外的文书便是私文书。重点是诉讼时 给予不同程度证明力、审查认定流程。存在异议 的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实出示的公文书存在问 题之前,可以将此公文书看作真实有效的 [3] 。而 日本在此方面就有明确的规定,《 日本民事诉讼 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指出:文书根据制 作方式以及目的性的不同,可视其为公务员职务作成,认定其是真实公文书,私文书需要提供者 给予相关证明,以此来说明真实性。而韩国针对 文书也在法律中给予了说明,《韩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百二十八条指出:私文书必须证明其是真实 的。但是有时候国家机关人员根据职责完成的公 文书也并不一定能够视为诉讼证据,这就必须要 有要求以及条件给予约束,必须是国家机关制 作、依职权制作、不具备普遍约束力。换言之也就 是说法院给予最终确定性判决的公文书,在诉讼 中可视为证据直接适用。如果站在证据角度,将 法院判决视为公文书,对在先刑事判决实施中后 续民事诉讼效力问题的解决与既判力理论明显不一样,前者属于法律层面问题,后者重点在于证 明问题,应归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如果站在逻辑以 及推理角度,刑事判决已明确的事实其中既涉及 了主文事实,同时也包含着理由事实,原来以罗马 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体系觉得判决理由无任何既 判力,刑事判决预决效力中对判决理由有既判力 表示否定,虽然既判力理论中也涉及了这一点,但 是二者并不一致。此时就要站在其他视角给予刑 事判决预决效力理论支持,在此背景之下,由原 来的既判力理论逐渐转变为公文书证明力。
三、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拘束力的合理解释
( 一 ) 刑事证明规则高于民事诉讼
判决认可度、信任度和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息 息相关,刑事判决同样也是这样。一是由案件事 实发现方法着手,具体侦查环节,占据主导地位 的依然是国家公权力,多元化优质资源整合以 后,集合不同类型的侦查技术、手段,将事实真相 找到,提高定罪量刑信服度;二是站在案件事实发 现的具体证明标准视角而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 件证明标准相比较,前者高于后者,刑事证明标 准客观角度要确保犯罪事实更加清晰明了,主观 角度要一一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充分表明刑事判 决事实认定结论的确定对于民事诉讼是适用的。 不管是民事法,还是刑事法均是对人类行为的规 范,二者不管是在立法观点上,还是在价值追求 层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民法侧重点在于个人 权利维护,刑法以社会利益为重点,为此刑事诉 讼核心在于定罪量刑,对与这些无关的事实关注 度较低。例如关于被害人过错,刑事诉讼关注点 并非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针对此事实证明程度 并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以及刑事诉 讼在以上提及的这些内容中也有区别,《 民法典 》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三、一千一百七十四 条中提到:侵权人定罪量刑会以受害人过错程度为 依据,进而认定是否要减轻罪行或者给予免责,所 以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必须要对受害人过错事 实进行查明。
( 二 ) 全国落实诉讼经济便民高效率原则
在现代司法执行中,公正、效率是重点,刑事 判决事实的认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体现了 司法公正中对于经济便民、诉讼效率提高原则的 遵守 [4] 。最近几年,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法 院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保证先刑事判决在后续民 事诉讼中发挥更大价值,同样也能够提高诉讼经 济以及工作效率。若诉讼时间太长,或者无限期延 长,那么当事人长年处于讼累之中,法官也会出现工作疲劳感。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省资源、提高 效率,所以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方面,也可以在 后续民事诉讼中适用。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侦 查部门投入较多物力、财力、精力,主要就是为了 尽快找到真相,而中间环节资源的合理配置、高 效利用,既能够保证刑事判决高质量,同时也确 保了这份判决经得起时间及历史的考验。所以刑 事判决稳定性可以说是理性选择。
四、刑事判决在后续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边界
( 一 ) 主要事实上存在关联或交叉
刑事判决在后续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前提条件 是二者具备一定关系。案件事实不同时,诉讼地 位也会不同,有些为重点,有些为次要,有些是辅 助性,所以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作用也就不同。并 非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全部事实均会在后续民事 诉讼中起到约束作用,如果对判决结果有争议的 会约束后诉。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法院针对案件影 响较小的事实并不会投入太多时间,所以一些非 争议事实也不需要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相符,同 样也不会对后诉产生约束。例如抢劫案中,在终局 刑事判决的时候,法院明确甲对乙进行抢劫,但终 结后,丙乙间有了民事诉讼,指出案件涉及到的财 产均属于乙,此时法官不会按照之前的刑事判决 事实认定结论判决,将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主要由 于两案件无明显关联性,抢劫案刑事诉讼中抢劫 行为会对定罪量刑事实带来影响,这才是主要的 事实,而后面财产归属问题并不是争议点。但是在 后来的民事案件诉讼中,财产权属便成为了争议 要点,由此可见,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同一事实在 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前诉刑事诉讼中, 并没有获取较多重视度或者争执案件牵扯到了财 产归属问题,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便产生了直接的 约束性。所以此时要将前诉过程中存在的不是主 要事实或者存在争议的事实一一找出,同时还要 排除这些事实对后诉产生的约束力,通过此方法 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二 )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须是确定性事实
刑事判决事实主要分为确定性以及非确定性事实两种类型,但是后续民事诉讼过程中,确 定性事实能够起到约束性、证明力作用 [5] 。确定 性事实又涉及到了存在、不存在犯罪行为,进而 包含有罪、无罪判决。非确定性事实是指现在存 在的证据无法更好地对被告人定罪,疑点重重, 法院给予无罪判决。换言之,确定性刑事判决会 约束后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定性刑 事判决为有罪判决,需要满足客观事实、证据确凿,同时主观要将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排除,比民 事案件证明标准要高,且庭审时证据充分、举证 充足,所以有罪判决事实认定结论会在后续民事 诉讼中产生作用。无罪判决拘束力要根据具体的 情形来判断,在《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提及,因其社会危害小,不适用于刑法进行规 制,所以法院给予无罪判决,但依然需要承担民 事责任,此时的无罪判决认定事实依然会约束后 诉。由此可见,并不是全部的无罪判决均会造成 被害人失去民事求偿权。
( 三 ) 明确刑事判决效力约束主体
既判力理论重点是既判力范围,包含着主观 范围。判决的明确并非无限制性地给予全部人既 判力,要明确限定对象,考虑到哪一部分人应该 受到确定判决约束性,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判断 标准要根据当事人是不是获取了充分程序保障, 如果将未获取程序保障的主体纳入约束范围,那 么就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既判力的约束主体仅 及于对立的两造,即提出请求以及与请求相对立 的当事人,不包含第三方,在刑事诉讼时主要包含 公诉机关和被告方、自诉人和被告方、原告方和被 告方。这也说明了后续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给予 了主体限制,而且涉及到的双方均是对立关系。
五 、结束语
当今社会刑民交叉案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并且在以后长时间内都会存在,将刑民交叉 案件处理好便成为了关键,整个过程也是复杂且 繁琐的。总而言之,要遵循刑法为先、民事在后的 原则,应该以此为基础,既不能一概而论,同时 也不能分开执行,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 情况,结合以往案件审理的结果及经验,民刑并 行。而此次研究重点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 拘束力理论依据、合理解释,分析了具体的适用 边界,希望能够为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提供一定的 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 陶加培.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6) 149-160.
[2] 黄祥青.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J].法律适用,2020(1):59-65.
[3] 邢会丽.论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竞合[J].法律适用,2019(21):118-125.
[4] 邢会丽.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研究 [J].河北法学,2019.37(6):190-200.
[5] 陈兴良.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2):16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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