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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中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施的实证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09:30:1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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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近年呈“ 井喷式 ”增长态势,对于该类案件, 目前主要依 靠刑罚手段进行规制,此种单一规制措施显然无法适应现实需求。当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 案 )》已从行政制裁与刑罚制裁相衔接的角度对“ 网络信息犯罪 ”的规制手段作了创设性规定。 基于刑法谦抑性等考量,建议借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的既有做法,于立法中明确“ 帮 信罪 ”行刑规制措施的衔接适用机制。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政制裁,刑罚制裁,衔接机制

  一 、问题的提出

  自 2015 年《刑法修正案 (九 )》 增设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以下简称“帮信罪”), 将 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独立定罪以来 ,案发的“帮 信罪 ”案件已经呈“井喷式 ”增长。[1] 根据 2022 年 8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涉信息网络犯罪特 点和趋势 (2017.1 - 2021.12)” 发布的《 司法大 数据专题报告 》显示 ,2017 - 2021 年期间 ,全 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达 28.2 万余件 ,且仍呈急剧增长态势。其中 ,相较 于 2020 年 的 5.78% 、2019 年 的 0.22% 、2018 年 的 0.07% ,2017 年的 0.06% ,2021 年“帮信罪 ” 在“涉信息网络犯罪 ”中占比已达 54.27% ,已 成为网络信息类犯罪中的第一大罪名。[2] 此外 , 从“帮信罪 ”的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 ,18 ~ 40 周岁区间的人员占比最大 ,达到 89.32% ,其中 18 ~ 28 周岁的人员占比为 55.09% ,不少还是在 校学生或者刚步入社会的学生 ,29 ~ 39 周岁的占 比 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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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看出,“ 帮信罪 ”的犯罪人员年龄分布普 遍集中在 18 ~ 40 周岁之间 ,罪犯年轻化趋势明 显,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者刚步入社会的学生。对 此,尽管目前《刑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已针对“帮信罪 ”出台 了相关规制措施,但不难发现,既有规制措施的制 定均集中于利用刑罚的手段来对“帮信罪 ”的犯 罪人员加以规制 ,此种措施一定程度上虽能够达 到惩治犯罪的效果,但稍有不慎可能会与罪责刑 相适应以及刑法谦抑性的初衷相悖。[4] 鉴于此,本 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 18512 份刑事判决 书作为研究样本 ,通过对判决书样本进行实证分 析 ,进而对在“帮信罪 ”中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 施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样本选取及样本分析

  为直观地分析当前“帮信罪 ”的相关实践情 况以及更好地论证在“帮信罪 ”中衔接适用行刑 规制措施的必要性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 搜索平台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 判决书 ”作为关键词 ,共计检索到 18512 份关于 “帮信罪 ”的刑事判决书。通过对这 18512 份刑事 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

  第一,“ 帮信罪 ”的涉案人员,其年龄结构普 遍较低 ,多集中于“90 后 ”“00 后 ”, 且多数犯 罪人员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统计发现,在 18512 份刑事判决书中 ,5450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 关人员具有“ 自首 ”情节,占比达 29.44% ,323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员具有“立功 ”情节,占比达 1.74%;

  第二,“ 帮信罪 ”的犯罪主体,其主观恶性多 数情况下偏弱,结合这 18512 份刑事判决书,能够 发现,1502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员属于法定“从 犯 ”范畴 ,1210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员具有法 定“减轻处罚 ”情节 ,636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 员属于“偶犯 ”情形 ,72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 员能够在定罪前积极进行“退赃 ”,相反仅有 18 份刑事判决书中相关人员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 罪团伙 ”;

  第三,“ 帮信罪 ”的发生主要分布于中西部地 区以及沿海地区 ,根据统计分析发现 ,在检索的 18512 份刑事判决书中,其中发生在东部地区 (包 括北京 、天津 、河北 、辽宁 、上海 、江苏 、浙江 、 福建 、山东 、广东和海南 11 个省市 ) 的案件数量 为 6370 件 ,发生在中部地区 (包括山西 、吉林 、 黑龙江 、安徽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8 个省 ) 的案件数量为 8066 件 ,而发生在西部地区 (包括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 海 、宁夏、新疆、广西 、内蒙古 12 个省市自治区 ) 的案件数量仅为 4076 件,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帮 信罪 ”案件占比达 77.98%,笔者认为这可能和沿 海地区经济条件较好有些许关联。

  三、“ 帮信罪 ”中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施的实 证分析

  ( 一 )“ 帮信罪 ”既有规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及 不足

  2015 年 8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 (九 )》 正式 通过并颁布,该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即在于,在《刑 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该罪名的确立实现了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 其提供广告推广 、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纳 入刑法规制范畴 ,学界有学者认为该罪名的确立属于从立法的角度将“帮助行为 ”正犯化 [5-6] 。 2019 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 布《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其中第十一至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帮信罪 ”的 定罪量刑标准。2021 年 6 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 ( 二 )》, 该意见中的第七至十条着重就办理涉 “两卡 ( 即手机卡 、信用卡 )” 犯罪案件适用“帮 信罪 ”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1] 结合前述相 关法律 、司法解释以及意见的内容来看 ,目前对于 “帮信罪”, 相关法律仅从刑罚的角度对其进行了 规制 ,尚无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行刑衔接机制仍 存有空当。

  ( 二 )“ 帮信罪 ”中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施的 必要性

  结合目前立法针对“帮信罪 ”仅明确了刑罚 规制的现状,笔者以为,此种立法规定并未对实践 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周全考量 ,司法实践中对 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帮信罪 ”犯罪人员 ,通过 刑罚的手段予以规制较为合适,但是对于其中所 涉及的社会危害性小的“帮信罪 ”犯罪人员 ,能 否不加区分一律通过刑罚手段进行规制则值得商 榷。就本文检索的 18512 份刑事判决书来看,虽然 有相当部分“90 后 ”“00 后 ”的犯罪人员属于“帮 信罪 ”的偶犯、从犯人员,或者具有“ 自首 ”等情 节,但鉴于相关案件所涉金额较大,一般均对其科 以了刑罚 ,如“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案 ”① 中的黄某某,其虽具有“ 自首 ”情节,但 最终法院仍对其科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的刑事处罚,再如“毛某 、向 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②“黄某某 、王 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③“ 申某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④“邹某某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⑤“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① 等案件,其中的量刑思路都或多或少 存在以上问题 ,此种量刑模式多与以“数额 ”作 为量刑重要依据的裁判思路有关。对此 ,笔者认 为 ,对于“帮信罪 ”这种与网络活动相挂钩的罪 名 ,不能一味地将“数额 ”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应当要将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在犯罪活动 中的角色分工 、具体的实际情况等作为主要考量 标准,基于此,本着刑法谦抑性以及刑罚“惩治为 辅,教育为主 ”的理念,可以尝试通过行政处罚的 手段来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帮信罪 ” 涉案人员进行规制 ,此种手段可以极大地缓解因 刑事处罚给这部分人员“再就业 ”带来的困境 。 此外 ,从 2021 年 10 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草 案 )》 中针对网络犯罪增加行政处罚内容这一举措 来看 ,在“帮信罪 ”中搭建行刑衔接机制具有可 操作性,对此,立法者可以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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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帮信罪 ”中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施的具 体架构思路

  ( 一 ) 明确“ 帮信罪 ”行政规制的法律条文

  既有法律规定仅是从刑罚的角度对“帮信罪 ” 的规制措施进行了明确 ,尚未有相关法律对“帮 信罪 ”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规制措施以及如何适用 行政规制措施进行明确 ,相关操作指引存有空 白。对此,建议做到立法先行 ,即对相关法律进行 针对性修改,从立法的角度对利用行政规制措施 治理“帮信罪 ”案件提供思路。具体而言,可以通 过召开专家专题讨论会 、咨询专家以及社会群体 等方式 ,吸纳各界优质建议 ,围绕“帮信罪如何进 行行政规制 ”这一重点对《刑法 》《行政处罚法 》 等相关法律进行针对性修改 ,同时可以借鉴《反 电信网络诈骗法 (草案)》 等相关规定,通过归结 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从而对“帮信罪 ”行政规 制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

  ( 二 ) 明确“ 帮信罪 ”刑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的 衔接机制

  倘若“帮信罪 ”已经明确了行政规制措施 , 那么该措施如何与既有的刑罚规制措施进行衔接 适用,这也是即将面临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目前尚 未有相关法律对“帮信罪 ”衔接适用行刑规制措 施进行明确规定,相关操作指引存有空白。对此,笔者建议对《 刑法 》《行政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 进行针对性修改 ,具体而言 ,对于社会危害性较 大 、在“帮信罪 ”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存在多次犯 罪行为的相关人员 ,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对其予以 规制,具体的量刑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社 会危害性较小、偶犯的涉案人员,尤其是其中涉及 “95 后 ”“00 后 ”涉案人员的 ,可以考虑从行政处 罚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通过行政处罚来对其进 行惩戒教育 ,当然 ,其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应 当将涉案金额作为考量是否适用行政规制措施的 主要依据 ,笔者以为应考虑到当前社会“帮信罪 ” 特殊性以及客观因素 ,可以将涉案金额作为决定 是否适用行政规制措施的次要依据。

  五 、结语

  “帮信罪 ”的设立初衷是将网络信息犯罪案件 中的帮助行为独立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诚然 , 该项罪名的确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效 用 ,但与此同时 ,不加区分地将网络信息犯罪案 件中的帮助行为全部纳入“帮信罪 ”范畴,试图 借助刑罚手段进行规制 ,此种“一刀切 ”的做法 难免会导致“帮信罪 ”成为网络信息犯罪的“ 口 袋罪 ”,这与刑法的谦抑性等主流价值观相悖。对 此,本文通过选取 18512 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 ,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提炼 ,明确对于网络信息犯罪 中所涉及的帮助行为 ,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规制与 刑事规制相衔接的角度进行差异化管理 ,当然,鉴 于目前立法对该问题的研究仍处于空白 ,故该机 制的确立有待立法的进一步细化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适用问题[J].人民司法,2021(35):40-44.

  [2] 郭洪平.“帮信罪”:一年增长 21 倍,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N].检察日报,2022-05-17(5).

  [3] 周振杰,赵春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证研究—— 以 1081 份判决书为样本[J].法律适用,2022 (6):84-85.

  [4] 张佳华.大数据时代新型网络犯罪的惩治困境及进路[J].学习与实践,2022(5):85-95.

  [5] 陈兴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J].比较法研究,2022(2):44-58.

  [6] 黄现清.正犯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2(7):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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