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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的现行金融债权保护问题及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09:24:4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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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市场经济要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合法合规地运营,而我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可以很好地规范市场经济,在面临破产企业利益、银行利益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与解决时可以依靠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中的责任进行划分,以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金融债权保护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要工作,而该项工作在落实环节要依赖于法律进行规范化的处置,本文主要对于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究,以企业破产为讨论视角,对其中问题进行明晰的基础上提出了多样化举措,以期更好地借助法律的手段,对于企业破产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关键词:企业破产;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运行状态难以保持长期持久的稳定,而企业破产情况的出现,除了对于企业自身有着极为关键的负面影响之外,对企业相关的职员与债权人也有一定的利益侵害。《破产法》作为国家出台的重要法律,可以对于企业破产的相关工作以及核心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
 
  企业破产有着系列的程序、规范性的办法,而企业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遇到的多样化问题则依赖于法律的手段进行责任的界定。我国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地优化与完善,《破产法》也是解决企业在经营建设管理过程中遭遇破产问题、相应后续事件处置办法的重要法规。
 
  本文在对金融债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究时,主要从金融债权的相关理念出发,根据《破产法》这一核心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论述,为了更好地对我国金融债权保护进行完善,在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法律完善工作应该持续地推进,结合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调整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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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债权概述
 
  金融债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金融债权的主体与平常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在当事人的界定方面,金融债权主要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有着借款与还款的行为,而债务人在得到了相应的资金出借之后也承担着债务偿还的义务。
 
  银行是我国最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下,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可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出借行为,而在债权体系中,通过银行向企业的放贷可以使企业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从而使企业更好地开展经营行为[1]。
 
  一般而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借款期限,当时间截止,借款期满之后,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资金的偿还,但在现实的操作环境下存在着企业资金难以有效还款的问题,面对企业存在的难以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则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由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完全成熟,而我国现阶段金融债权在实际的市场行为下,以银行放贷为主要的类型。银行放贷主要涉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出借关系,而债务人在获得了银行出借的资金之后,由于其合同的限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金与利息的偿还。
 
  从现行的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分析,债权主要包括本息请求权、本息受领权以及保护请求权三种[2]。本息请求权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对于债务人要求偿还的基本权利;本息受领权主要指的是债务人的偿还行为完成时,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接受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主要涉及当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息的偿还时,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来保护其权益,对于债务人的不偿还行为借助法律进行恰当应对,从而解决债务人由于现实情况而存在的无法归还本息的行为。
 
  二、《破产法》对于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
 
  《破产法》在2006年颁布,主要是对于破产企业相关的问题进行法律的规制,其中也涉及对于企业金融债权保护的部分。由于银行与企业存在着债务关系,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通过放贷的方式,对于债务人进行资金的出借,企业虽然获取到了银行所出借的资金,但其经营状况仍然存在着市场的不可控性,所以在具体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仍然存在着银行出借资金,但企业无法偿还的情况。
 
  在《破产法》中,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债务偿还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是企业金融债权的债权人,其作为资金的出借方有着合法的权益,《破产法》对于企业金融债权相关问题的明确,可以使债权人借助法律的手段,更加有效地保护其合法的权益。现阶段《破产法》对于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借助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制度以及破产重整三种制度来进行债权人权益的确保[3]。
 
  首先,保护人制度主要指的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相关的运作要移交专业人员。由于企业自身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资产,而企业管理层在对其资产进行处置时,存在着个人的利益需求,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资产的完整性,更好地对于企业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算,需要专业的人员开展破产工作的处理,以有效的资金梳理、资产清算来更好地了解企业当前现有资产状况,以资产来对于所存在的债务进行处理。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第三方机构来保障处理的公平与合理,同时也保障整个破产程序的组织质量。
 
  其次,撤销权制度主要指的是清偿顺序,企业申请破产到退出市场有时间的需要,企业的破产仍然需要一定的流程。企业在申请破产1年以前,需要对于财产与债务进行担保与清偿,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以内,当核定期没有资金可以偿还,对于所存在债务可以进行梳理,根据实际的情况,对于可以偿还的债务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相关处理时,可以对于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而此种规范化的操作也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撤销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即将破产的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进行自救。企业破产之后,其资产存在着无法对于所存在债务进行完全偿还的情况,而债权人出借的资金无法归还也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表现,因此如果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重新经营、获取利润,则可以形成市场经济的内部循环,从而逐步提高其债务偿还的能力。因此除了直接破产之外,破产重整也是对于债权的一种保护。通过企业采取措施重新经营,开展市场行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破产企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而随着破产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也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出借方,其核心的目的在于本金与利息的成功收回。而当前在落实环节,虽然《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有相关的规定,但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仍然较少支持企业以破产为前提实现债权处置。
 
  三、《破产法》企业债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案件存在着管辖的问题。破产案件的管辖单位一般为所在地区的法院。企业的经济状况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地方政府在对于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处置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偏好[4]。当地方政府存在着干预法院审判行为时,则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银行债权的有效实现。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存在时,又会出于自身利益,出于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考量,而倾向于对于企业存在的债务延后处理,因此以企业破产为前提对于债权进行实现时,则可能会出现逃避债权的现象,该种以企业利益地方利益优先的处置办法会影响到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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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破产法》在落实时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企业类型不同,其破产的债务债权清偿顺序也有所不同。第一,政策性的破产,主要由国家来操控,而企业当前所拥有的财产大多会被用于安置企业的失业职工,因此在该种条件下,银行作为资金出借方往往会存在着债权核销的困境。第二,破产经常涉及劳动债权的问题,企业所担保的财产是否能够偿还劳动债权也是企业破产所面临的问题,当其能偿还并产生剩余时,如何对于财产进行分配,当其不能偿还时,如何对于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也是在落实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由于企业在清偿中涉及职工的安置以及税款的缴纳,因此银行债权并非作为企业清偿的优先级,所以在该种清偿顺序下,银行债权作为相应靠后的清偿对象,在落实时并不具备优势,而当企业的资金确实无法保障基础的清偿时,银行的债权被核销或者无法偿还也是常见的现象。虽然银行在与企业构建资金出借关系时,有着对于物权的担保担当,但企业破产使银行往往不具备清偿的优势,银行虽然持有着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也难以持续地保持稳定,价值的减损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5]。
 
  最后,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当前的法律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无法偿还银行的债务,主要是由于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已经达到了较差的地步,而企业重整虽然是企业自救的一条道路,但该种方案在落实环节企业往往需要债权人暂时放下对于债务人的压力,当债务人以企业危机脱离为先进行相应的企业经营活动时,银行往往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重整的不顺利,会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而重整的顺利落实也需要银行暂时减轻对于债务人的压力。
 
  重整这一行为在落实本身对于银行的债权存在着一定的拖延,也影响到银行作为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权益。债务人与债权人在重整的落实时,存在着实际的利益冲突,债务人以企业重整为方向进行再一次的经营并不利于其主动自发地对于债务进行清偿,而且过程繁琐,周期较长,部分企业也可能借助这一时机逃避对于债权的清偿。
 
  因此虽然《破产法》对于企业的金融债权提出了保护,但在实践的落实环节仍然存在着案件管辖、清偿顺序、法律缺陷等诸多问题,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仍然是较为困难的。
 
  四、金融债权保护的完善
 
  金融债权保护的完善,可以从重构破产程序、债务重整程序、强化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多个角度出发。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经营债权保护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的金融债权可以通过分析市场情况,学习先进经验等来进行不断的完善。
 
  首先,可以通过重构破产程序的方式保障金融债权,由于企业破产往往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不当,因此而其现有的资金也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面对巨额的费用、较长的重整周期,也存在着难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问题。金融债权保护完善时可以通过重构破产程序的方式,对于重整的成本进行限制,对于审查的时间进行缩短,通过程序的简化,在缩短周期的同时来更加有效地对于企业破产相关问题进行处置[6]。
 
  其次,法律的完善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由于企业破产涉及诸多的利益群体,因此在债务重整程序构建时可以进行审批过程的细化,通过复议制度重视债权人利益等相应的方式,来使债权人可以有效地对于企业破产相关问题进行处置。在债务重整时保护债权人利益,也通过破产清算的有效组织来更好地进行金融债权的保护。
 
  《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往往是债务人,而债务人出于自身的利益存在着规避债务的问题。企业自身的利益、当地政府的利益以及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一定的相对性,立场的不一致使其在面对企业破产相关问题时有着不同的诉求,因此当前在强化管理时,可以通过债权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以公平公正地要求债权人进行相应的破产管理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债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五、总结
 
  当前的市场环境在不断地变化,而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遇到问题时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规范也是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法制基础。企业作为主体退出市场的过程较为复杂,而企业的破产趋势并非不可逆转,在有效的经济操作下,对于其中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也可以使企业以新的姿态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破产法》作为与市场经济相关的重要法律,虽然不尽完善,但其却对于市场的公平公正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破产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仍然面对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相关的责任主体利用法律漏洞对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也会影响到市场环境的公平有序,该种情况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避免性,但却可以通过对于企业破产相关问题进行重新界定,对于整体的流程进行重新的规范,来更好地指导之后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
 
  参考文献
 
  [1]罗京城,黄才宽,何林岩.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6,29(3):36-41.
 
  [2]纪昌全.加强企业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的思考[J].理财周刊,2021(7):24-25.
 
  [3]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周智.民营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温州为例[J].浙江金融,2016(12):74-79.
 
  [4]王梓.论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以双务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之限制为视角[J].北方金融,2020(2):80-83.
 
  [5]聂晶.僵尸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8.
 
  [6]肖健明.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2(7):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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