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逆力是指个体遇到困境时,能够抵御困境并恢复平衡状态的一种能力。违法犯罪从表 面上看是问题行为,其实是犯罪青少年展现其抗逆力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工作者认为,对违法 犯罪青少年抗逆力的良性培育有利于使其生活回归正轨。研究以 117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为对象, 分别从理解生命故事、完善支持网络、重构行为模式三个方面开展,引导他们用更合理的形式实 现生命的意义。这一研究对于降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再犯可能性、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节约司 法资源、创新未检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犯罪行为; 青少年; 抗逆力; 社会工作; 培育
传统视角倾向于把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视作 “ 问题行为 ”, 甚至将涉罪青少年视作“ 问题少 年 ”,这些“ 问题少年 ”被送上司法审判的被告 席,被作为惩治矫正的对象,被贴上“罪犯 ”的标 签。事实上,所有的行为对生命的成长都是有意义 的,违法犯罪也不例外,其本质是青少年努力适应 社会的一种表达。抗逆力理论指引着我们倾听他 们的生命叙事,理解行为背后的意义,重构实现自 我的途径,降低再犯的可能。
一、抗逆力是个体成长的积极力量
传统研究认为,父母精神异常家庭的儿童和 青少年也相应容易出现精神问题或成长问题。然 而,一些北美心理学家发现,并非所有的儿童和 青少年都会产生适应不良或者成长障碍,有一部 分儿童仍可以克服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保持健康 的情绪和生活适应能力,获得正面成长,他们被 称 为“适 应 良 好 儿 童 ”(in-vulnerable child)。 因此研究者们将关注点转向究竟是哪些因素保 护了这些儿童,使其在逆境中获得良好适应,随后有学者据此提出了“抗逆力 ”的概念。抗逆力(resilience)也被称为复原力、心理弹力、心理韧 性等。对于抗逆力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 “虽然抗逆力确切的定义至今依然还在争论中, 但是大家普遍接受抗逆力意味着一个与适应良好 (Doing well)这一概念相同的过程和结果,特别 是当个体生命环境面临危机的时候 ”[1]。本研究 采用田国秀的定义,她认为抗逆力是个体所具有 的抵御困境并恢复正常适应的能力,是一种在生命的各个发展阶段能以不同行为表现出的促进并 修补健康的能力。[2]
在经历不利事件或创伤事件后,个体总是面 临压力,并自然倾向于寻找应对压力的途径以期 获得自我保护或者自我保全。那么,抗逆力是个 体与生俱来的潜质还是后天发展的能力呢?抗逆 力的确是个体的内在优势,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 者认为抗逆力不仅仅是一种品质,它不只是一种 固定的特征或者固化的结果,不应该被看作个体 目前拥有或从来不曾拥有的特征。抗逆力是个体 和环境互动的过程,“ 一个人的抗逆力适用于何种压力情境,是增加、减少还是改变,取决于个人与环境的互动 ”。[3] 因此,抗逆力是具有可塑性的一 种形态,是人在生命周期中可以得到提升的高级 阶段,也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内在能 力,从隐匿到显现靠的是环境中的危机与挑战对 个体的激发。
抗逆力的可塑性提醒我们在社会工作实践中 使用优势视角看待案主。优势视角是相对于问题 视角而言的。问题视角认为案主有已命名的问题 和病态,并且认为他们面对问题时是无能的、脆弱 的、不知所措的,需要做的是对他们进行关注病 态、专业诊断、实施治疗,协助他们恢复健康。而 优势视角则从积极心理学角度出发,强调人在面 对压力和挫折时不是一味地退缩和顺从,相反,他 们具有激发潜能和超越自我的动力。解决问题的 资源并非在他人,而是在案主自己身上,压力和逆 境是唤醒他们抗逆力的重要催化剂,问题出现的 同时也伴随着改变的机遇,促进生命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违法犯罪青少年具有抗逆力
( 一)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
本研究对 117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了为期 一年的介入和跟进。研究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范 围限定在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可能判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对这 117 名违 法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原因研究显示,他们走上犯 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问题、 同辈群体交往问题和社会环境负面影响。
首先,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最大的支持本该来 自家庭,健康和谐的家庭能够给孩子提供最基础 的物质需要和最初的安全感,促进孩子积极人格 的形成和道德感的养成。如果家庭未能给予支 持,对孩子疏于管教,不但无法给予行为上的教 育、道德上的约束、精神上的指引,甚至在孩子走 向犯罪的道路上起着助推作用,反将成为青少年 最大的逆境。本研究对 117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进行统计分析发现,52 名青少 年处于不良家庭状态,占比 44%。其次,同辈群体交往问题。青少年的社会化过 程中,同辈群体因其在爱好、经历、利益、情感需求等方面的同质性,对青少年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因此不良的同辈群体对青少年犯罪的 影响更为突出,群体感染力使个体盲目效仿、群体 凝聚力使个体意气用事、群体爆发力使个体不知 畏惧。117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存在社会交往不 良问题 18 人,崇尚哥们义气 7 人,社交能力较弱 4 人,不能正确对待爱情 3 人,总占比 27.4%。
最后,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117 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年轻农民工占比 69% 。随着时间的推 移,老一代农民工们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大批新生 代农民工涌入城市并不断扩张。相对于他们的父 辈,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较高,年轻、活跃、好 奇且接受能力强,对生活的要求和职业的发展期 待值也更高,同时也稚气、迷茫、经受不住诱惑, 对物质和精神享受的渴望和向往也远高于父辈 们。面对城市生活的物欲横流和工资薪水的囊中 羞涩,他们容易用偏差行为甚至是极端行为获得 一种暂时的平衡和心理的满足,在懵懂甚至是无 知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二)违法犯罪青少年具有抗逆力
在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冲击下,有一些青 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们始终相信,他们的 本性是善的,只是不知该用何种方式应对生命中 出现的这些不良事件和环境的改变,而采取了他 们认为可以达到自我保全作用的行为 —— 违法 犯罪。通过违法犯罪和破坏行为等方式,他们发 泄内心的冲突,同时获得物质上所需的支持和精 神上短暂的舒缓,这是一种功能失调型重构。如 Felsman 访谈了 300 名流浪儿后得出结论:“ 加 入帮派团伙的行为反而是他们的一个保护因素, 他们并不是为了结伙去偷盗或是打架,而是结合 在一起以满足物质的和情感方面的需要,不被排 外,从而获得安全和归属感 ”。[4]
此时此刻,青少年显示出来的这些问题,事实上,不是或者说不完全是他们自身的,而是在与他 人的交往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是由于他们违反 常规的做法而被标签为问题,因此问题是被他人 建构的,是被社会规范定义的。当代建构主义理论 认为问题存在于语言中,并非个体本身。青少年身 上的“ 问题 ”是被他周边的关系,通过社会互动 内化和体验的结果。[5]如何澄清青少年的问题,使生命个体的抗逆力正确地释放出来、学会积极应 对改变和适应环境、获得抗逆力性重构,正是需要 社会工作者思考和践行的。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积极抗逆力的培育
( 一)理解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生命故事
违法犯罪在外界看来是问题行为,然而对于 青少年的生命是有着特殊作用和意义的,也许是 抵御生活危机、缓解生活压力的直接途径,也许是 满足情感需求、获得认同的重要方式。对于这些 青少年,不能盲目下定义“坏孩子”、 贴标签“少 年犯 ”,社工走进他们的生命,倾听他们的生命叙 事,重新解读犯罪行为折射出的意义,如展示力 量、适应变化、寻求改变、渴望认同等,并对这些 需要表示理解和尊重。社工了解他们,接纳他们, 帮助他们找到生命的另一种呈现方式。
(二)完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
每个人在自己的生命周期中固然有进行自我 纠正、自我矫治的潜力,但个体并非生活在真空 中,只有当他生活的环境能够提供机遇和支持, 能够提供保护和创造性的因素时才能实现。[6]违 法犯罪青少年在访谈中向社工表示,父母认为自 己应对生活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于常人,于是 给自己贴上“古怪 ”“没用 ”“问题 ”的标签。 这给他们带来的自我认同是隐蔽的、低级的,直至 默认和接受了自己的“无能 ”和“没有价值 ”,却 从未想过这些定义是父母、老师、社会这些当权者 界定的,不是自己选择的。当青少年经历反复的打 击、不认可、失败,进而形成了一种对现实无望和 无可奈何的行为和心理状态时,这就是“ 习得性 无助 ”,倾向于把所有问题的原因都归结为自己不 好。因此社会工作者要通过完善青少年的社会支 持网络进行抗逆力的培育。
(三 )重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行为模式
在经历了解构和建构之后,还需要协助他 们重构新的行为模式,学会用“常规途径 ”代 替“非常规途径 ”来表达自我。常规途径简称为 4C ,包括胜任力(Competent)、 爱心(Caring)、 贡 献(Contributions) 和 乐 群(Community); 非 常规途径简称 4D ,即危险的(Dangerous)、 违 规的(Delinquent)、 失常的(Deviant)和混乱的(Disordered)行为。[7]违法犯罪作为非常规途径, 标志着青少年并没有被危机打垮,而是通过可能 的办法挣脱当下的逆境,生命还在为意义而战。但 这种行为毕竟是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对己对人 都有害,社工协助他们转向亲社会的取向、采用合 理的行为方式即常规途径实现生命的意义。
四 、结语:培育违法犯罪青少年抗逆力意义深远
青少年违法犯罪后一般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大多被处于法律的制裁,单纯的司法处罚对青 少年的帮教效果很有限,而且对青少年的成长和 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抗逆力视角下社 会工作者与青少年一起解决其深层次的问题,对 其重新建构自我、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和 自我污名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工作者对违 法犯罪青少年作再犯可能性评估,对再犯风险较 低的青少年建议免予起诉,这也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和司法资源的节约具有重大启示 作用。
参考文献
[1] LUTHAR,S.S.,CICCHETTI D.,Becker,B. The construct of resilience:A critical evaluation and guidelines for future work[J].Child Development , 2000.71(3):543-562.
[2] 田国秀.从“关注问题”到“关注优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视角转换[J].中国教师,2007(5):7-10.
[3] RUTTER M.Pathways from Children to Adult Life[J].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989.1(30):23-51.
[4] FELSMAN J K.Risk and resiliency in childhood:The lives of street children.In T.F.Dugan & R . Coles(Eds.),The child in our times: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resiliency[M].New York:Brunner/ Mazel,1989:56-80.
[5] 田国秀.从“问题视角”转向“优势视角”——挖掘学生抗逆力的学校心理咨询工作模式浅析[J].中国教 育学刊,2007(1):14-18.
[6] 杜立婕.使用优势视角培养案主的抗逆力——一种社会工作实务的新模式[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7(3):22.
[7] 田国秀.抗逆力研究——运用于学校与青少年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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