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兼职大学生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的模糊, 造成了在具体实践中, 兼职的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适用对于劳动关系保护最为有利的《劳动合同法》, 也就是意味着工时、工资、甚至工伤等情形下都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条进行维权, 即使大学生在兼职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 造成维权难度大。
(三) 法律程序繁琐造成维权成本高
如前所述, 由于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都不明确, 造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兼职中出现侵权情形时只能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处理。大学生虽然时间相对灵活, 但毕竟还在学校, 兼职占据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也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在兼职中出现问题时第一选择是找朋友, 第二选择是找学校, 虽然他们也希望得到学校和政府的帮助, 但仍是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 究其原因是大学生不愿意花时间也不愿意花精力去打一场金额并不大的官司, 宁愿选择息事宁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目前大学生维权成本对于他们来说仍然偏高。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法律体系重建的建议
(一) 明确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如上所述, 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的关键在于他们主体地位的确定, 从某种程度上说, 主体地位一旦确定, 后续问题将迎刃而解。作为一个法治国家, 只有将公民权益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才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长久之道。 (4)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大学生兼职纳入调整范围, 但肯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结合大学生兼职的特性, 完全可以将兼职大学生确定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主体。这样, 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受到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确定的困扰, 可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8条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72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一旦确定, 在兼职中遇到的大多数侵权情形基本都可以得到解决, 并能够和《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保险法》等形成有效互补。
(二) 程序法部分建立简易程序
为解决大学生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笔者建议在程序法部分建立简易程序。从实践出发, 大学生兼职维权案件中, 通常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而大学生往往是“弱势”一方, 由于用人单位管理的不规范或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社会经验少等原因, 往往存在证据缺失的问题, 这就使得兼职大学生维权更加依赖于司法机关。为减少大学生维权成本, 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 对于适用对象、举证责任、取证机关、审理期限进行优化, 对于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社会的发展, 经济的增长和大学生的内在驱动等原因, 大学生走出校门参与兼职将是一个大的趋势, 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将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但他们的特殊性确定了他们中的很多人经济还不独立, 甚至人格还不独立, 要想推动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可以加大对于兼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力度, 可以由高校借助自身资源建立法律援助中心,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增设机构, 也可以在目前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增加有利于大学生申请援助的条件, 给予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更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使得他们的救济途径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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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胡言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013.
注释:
1 董保华.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 2007 (6) .
2 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3 杨晓红.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法律缺失及完善建言[J].法制博览, 2016 (3) .
4 李冬, 方皓东.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理论界, 201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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