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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对基础教育的侵越和干扰,从学校教学常规、教师队伍建设和招生评价等方面对学校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原因是多方面的: 类 “公共牧场” 蕴藏的暴利,成为侵越和干扰的最大诱因; 监管体系的乏力,客观上纵容了侵越和干扰行为; 家长、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 “合谋”,助推了侵越和干扰行为。系统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越与干扰现象,需建立科学的监管组织体系,解决谁来管的问题; 从系统立规和督促循规两个角度,消除侵越与干扰的利益 “诱因”,并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恪守行业规范,解决如何管的问题; 切断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的利益接口并建立新的对接模式,结合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家长的系统教育,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和谐互动,以解决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 校外培训机构; 基础教育; 学校教育; 影子教育
[中图分类号] G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808 ( 2019) 01- 0079- 06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① 呈 “井喷” 发展态势,中国教育学会发布的 《中国辅导教育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016 年课外辅导市场 “吸金” 超 8000 亿元[1]。但由于种种原因,本应以 “非学历教育培训” 为主业, 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 并在 “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的校外培训机构,却逐渐背离初心并偏离既定轨道② ,甚至存在成为学校教育干扰者[2]的趋向。2018 年初,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吹响了整治的 “号角”。紧接着,国家层面再次 “亮剑”,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当下,专项治理正在推进并进入了 “攻坚期”[3],由此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实现 “长治久安”。可见,理清校外培训机构侵越与干扰现象背后的原因,形成系统科学的治理建议,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具体表现: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越界狂欢
毋庸置疑,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所举办的 “以‘应试’ 为导向的培训”,破坏了良好的 “教育生态”。其对 “教育生态” 的破坏,主要体现为对基础教育边界的侵越和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扰[2]。
( 一) 成为影子教育,多角度影响学校教育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风生水起的背后,是对学校教育的肆意侵越: 从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到招生环节。
第一,对学校教学进行部分功能替代,侵越课堂教学。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公然越界, 接管了部分课堂教学。其表现形式有学校教学同步化和超前教学。前者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将学校教育内容作为主要内容,以学校同步或者略微提前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其中必然对在职教师形成 “裹挟”: 不仅出现整班式补课 ( 教师策动)行为,甚至出现上课不讲辅导班讲的极端现象[4]。当然,最不为人注意的是超前教育,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学生未来课堂学习的侵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这也是各级教育部门三令五申遏制 “非零起点教学” 的深层次原因。
第二,影响或干扰中小学招生,在特殊地带“安营扎寨”。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学校、教师、家长甚至相关部门的博弈和合作中, 掌握了部分主动权和话语权,在招生领域尤为凸显。以选拔性指标类培训和竞赛活动向招生领域渗透、以 “代理人” 身份进行招生预选是校外培训机构影响招生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围绕升学选拔参考指标开展培训、开发相关选拔性指标并进行测试和培训 ( 如 “学而思” 杯、“学大” 杯等) 、推动部分指标进入升学选拔体系并开展培训。作为对这种行为的回应,北京市曾出台 《关于进一步治理利用培训机构选拔学生干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行为的意见》,上海市也曾发出 《关于加强 2016 学年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培训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种方式就是以学校招生 “代理人” 角色, 进行部分生源初选。 “占坑班” 即为其中一个类型,教育部对 “占坑班” 的界定是 “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5],可见 “占坑班” 实际上已经将中小学校裹挟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甚至成为利益共同体。“占坑班” 对教育公平造成了极大干扰,甚至成为招生入学的 “公敌”。可见,在这场越界的饕餮盛宴中,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内外勾结,对学校教育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 二) 成为教师视界里的 “雾霾”,影响教师专业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关键在于顾客 ( 学生和家长) ,而顾客 “投票” 的关键在于教师。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蓬勃发展,与 ( 公立中小学) 教师 ( 培训机构的 “名师” 多来自体制内学校) 有着莫大的关系 ( 有调查显示,培训机构中 “真” 教师不足 20%[1]) 。资本的涌入,必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能够快速盈利,很难为其留下自有教师队伍培养空间。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还必须依赖体制内教师,即便是教育部门屡出禁令,也很难关上彼此连接之门。总的来看,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 “利益” 基因植入教师生活,侵蚀教师队伍文化。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在校教师外出兼职兼课或自行办班等现象泛滥,补课成为 “生财之道”, “逐利” 气氛在教师群体中弥漫, 逐渐形成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 “亚文化”。虽然近年来对在校教师外出兼职兼课等现象的治理从未停止,但由于监管乏力而导致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使校内教师敢于挑战 “红线” 以各种方式开展兼职兼课[6],甚至为培训机构拉拢生源。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教师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副业,将有偿补课当主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败坏校风校纪。甚至有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 ‘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 的方式,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败坏师德”[4]。在某种程度上,这引发了教师课堂教学的 “让渡” 行为,即将课堂教学的部分内容和环节 “让渡” 给校外培训。
第二, “利” 刺教师,影响了教师自我发展。以 “应试” 为导向的校外培训中, “利” 字的高举和深植,对教师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不仅影响其教学活动,还会影响教师的自身发展。从利益角度来衡量,专业发展带来的 “收益” 远不如兼职的收益更为显见,对于教师个体来说,选择后者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前者。而一旦教师身陷其中,其既有的应试思维会被进一步固化,“术” 的倾向更为明显,从而导致其专业发展思维收窄。同时,由于活动领域基本上限定在课堂教学,其专业发展时空也会受到挤压,专业反思与专业探索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最为关键的是,教师为利益驱使,往往疲于教学,专业发展的精力受限,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会逐渐丧失。此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为吸引生源,往往盗用 “名师” 之名[6],甚至存在着把在校生包装成优秀教师[7] 的行为,污染了教师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引发了社会对教师的不满。
( 三) 消解教育改革之力,阻碍教育发展
减负、素质教育、教育公平是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词,也是今后教育改革的基本指向。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却以越界的方式,接住前面改革所致力去除的 “痈疽”,并进一步发酵,消解了教育改革之力。
第一,高举 “应试” 大旗,消解素质教育之力。培养和提升学生应试能力,是校外培训机构侵越学校教育的主要手段,也是招徕学生和家长的 “法宝”。专注应试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学校教育的智育能力和水平 “表征化”,并实现对素质教育的成功逆袭。由此,学校教育丰富的价值内涵被抽离,除智育外的其他方面努力被贬低。当然,部分辅导机构也挂着 “素质教育” 的招牌, 开展相关证书培训,但在考级考证的要求下,“素质教育” 被落实到 “应试能力” 上,最终背离了初衷。
第二,引发 “剧场效应”,使 “减负” 落空。校外培训机构的越界,使 “减负” 成为一句空话: 学校所减之 “负” 变成校外之 “重”。而家长中普遍存在的 “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的心理, 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激发和引导下,逐渐演变成课外辅导的 “剧场效应”[8]。即使不赞成课外辅导的家长,也往往在思想和行动上被 “绑架”,不得不加入补课行列。中国教育学会发布的报告显示,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参加课外辅导的中小学生,占到在校生总数的 70% 左右,学生“减负” 越减越重[1]。在针对上海初中小学家长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中发现,84. 15% 的孩子参加课外辅导 班, 其 中, 87. 92% 的孩子有数学辅 导,69. 08% 的孩子有英语辅导; 课外辅导中 92. 75%的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的辅导班。[9]
二、成因分析: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为何频频越界
反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侵越与干扰学校教育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背后的多维动因: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业务上紧贴中小学生,天然具有侵越与干扰的基因; 暴利是校外培训机构最显著的 “标签”,成为侵越和干扰的最大诱因; 学校教育改革仍然 “在路上” ( 诸多地方仍不完善) ,为侵越和干扰提供了 “土壤”; 监管体系的乏力,降低了侵越和干扰的违规成本; 家长、学校和辅导机构的利益关联与 ( 主动或被动) 捆绑,成为侵越和干扰的幕后推手。
( 一) 暴利的 “公共牧场”: 侵越与干扰的重要诱因
毋庸置疑,教育及其相关产品一旦为利益所绑架,其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而作为脱胎于学校教育的校外培训,它有着跨越培训与学校教育边界的基因,在监管乏力的背景下, 最初以蚕食式侵越和干扰而形成的 “领地” 长期以来以被 “默许” 的方式存在,逐渐演化成蕴含暴利的 “公共牧场” ———暴利的存在,必然引发规模性的校外培训乱局。
第一,“应试” 导向的校外培训天然具有侵越与干扰的特征。从发展形态上看, “以 ‘应试’ 为导向的培训” 源于学校教师免费开展的课后辅导,而这种辅导实际上更多的是教师个人行为。其 “初心” 是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因而被视为教师学校教学的一部分。相关文件中, “课外辅导” 均代指围绕课内学习的问题,进行解难答疑、巩固提升[10],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课外辅导必然围绕学校常规教学展开,并着眼 “帮助困难学生” 和 “指导优秀学生”,其实施主体为本校教师。但随着有偿辅导的出现,课外辅导逐渐与利益紧密挂钩,一定程度上被独立于教师学校教学之外。其后,随着资本的进入,课外辅导跳出学校围墙,为校外培训机构所接管,成为一种商业业态,在业务范围上不断扩大,阵地也逐渐拉长。由此,形成了以培训机构、中小型辅导班、小饭桌等组成的中小学生课外培训 “军团”。在丰厚的利润诱惑下,任何一种形式都存在着对学校进行侵越的可能。
第二,侵越与干扰形成的 “公共牧场” 蕴含暴利,成为其最大诱因。原初意义上,课外辅导为在校教师的分内职责,并被计入教师的工作量, 对学生来说是无偿的。[11] 即便存在着部分教师以个人身份开展的有偿家教,也仍然只是个人行为, 侵越和干扰效应并不明显。但随着家长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升,课外辅导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在 “应试教育” 的催化下,部分学校教育功能逐渐被各种各样的校外培训主体 “接管” 并在某种程度上被 “默许” ———成为 “公共牧场”。而监管体系虽然乏力,但其客观上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乱局的产生,客观上避免了 “公共牧场悲剧” 的出现,为 “公共牧场” 的维持提供了保障。暴利的 “公共牧场” ( 而非 “公共牧场悲剧”) 的存在,客观上吸引了大量热钱涌入校外培训机构,也为学校教师介入校外培训提供了便利。而逐利的本能,客观上加剧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教育的侵越与干扰 ( 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公共牧场” 的进一步开发) 。
( 二) 监管乏力: 校外培训机构 “自我放飞” 的体制机制归因
之所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对基础教育侵越和干扰之路上越走越远,监管不力难辞其咎,行业自律的缺失也概莫能外。当然,最为突出的就是现有监管体系自身的问题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监管乏力等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 “公共牧场” 的发展, 加剧了课外辅导行业的 “自我放飞”。
第一,监管组织体系 “协作” 缺失。长期以来,以多重管理为特征的监管体系,在管理边界上缺乏有效对接,在管理行为上缺乏协作,使侵越和干扰现象处于管理的真空之中。有研究认为, 现有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发展需求: 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办学许可证难以吊销、年度检查缺乏规范、处罚权限存在冲突等。[12] 某种意义上,管理体系内部的混乱,客观上造就了管理的真空,放纵侵越与干扰行为。
第二,监管制度的过于柔弱,客观上降低了侵越和干扰的风险和成本。当前,监管乏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者被赋予的权力过小。换言之, 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中,对于侵越和干扰行为及其主体的处罚过轻,客观上降低了违规成本,减小了违规的风险,不仅未能对违规者形成震慑,甚至加剧了课外辅导的 “公共牧场” 效应。毋庸置疑,监管制度自身的问题,客观上使监管主体实施监管和处置时面临 “乏力” 和 “无奈” 的尴尬。
第三, 监管机制的不灵活, 导致监管陷入“猫和老鼠游戏” 的困局。如前所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机协作,监管制度自身的缺陷,客观上也使监管机制常常处于失灵状态。由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接口和业务接口多维,而多维接口使监管机制的沟通和协调的成本巨大,也使各方面的监管很难 “步调一致”。如此的监管机制体系, 不仅反应迟钝,同时还存在效能低下的问题。此外,被动监管也是导致监管低效的重要原因,以至于监管和处置行动,常常陷于 “猫和老鼠游戏” 的局面。因而,校外培训机构的侵越和干扰行为也经常是屡禁不止、屡剿不尽,这一现象折射出了外部监管和约束的柔弱。
( 三) 隐性合谋: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家长的 “绑架” 与被 “绑架” 的思想归因
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教育的侵越与干扰存在已久,且这种侵越与干扰是以 “温水煮蛙” 的方式,逐渐对部分家长和学校 ( 教师) 产生深刻影响———部分家长逐渐在思想上被绑架、部分学校 ( 教师) 被裹挟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家长由被 “绑架” 者向 “绑架” 者转化 ( 在其成为“受益者” 之后,转而成为校外培训机构 “绑架” 其他家长的帮凶) 、部分学校成为 “受益者”、部分教师成为 “推手”。三者基于各自利益的隐性合谋逐渐形成,并作为一种心理契约广泛扩散。由此,校外培训机构的侵越与干扰行为逐渐被 “合理化”,其运作模式也日趋成熟。
第一,谁在发起 “共谋”: 培训机构的 “手”和学校的 “隐形的翅膀”。对于学校来说, “补课” “选拔性指标” 的培训与测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明显的 “剧场效应”,很多学校已经陷入 “囚徒困境”,这种情形在高中阶段尤为凸显。随着各地推出公办学校补课禁令,部分公办学校采取了 “借壳” ( 借校外培训机构之壳) 补课、合作补课、委托 ( 校外培训机构) 补课等形式,逃避相关监管。而这种 “共谋” 中,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实现了 “双赢”: 其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有形之 “手”,背后不停煽动着的却是中小学校的 “隐形的翅膀”。实际上, 这场 “共谋” 中, 学校以领地让渡、关键性环节委托、重要业务代理等方式,推动着这场 “共谋”。
第二, 谁在成为助推者: 家长 “焦虑的内心”。在补与不补的问题上,很多家长内心是犹豫不定的,但在行动上多数家长却仍然倾向于选择补课———这一矛盾情形折射出了家长对教育公平的焦虑,而这种焦虑在培训机构的误导下,往往成为一种集体焦虑。为了 “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明知高负荷的校外培训对孩子之害,却不得不帮助孩子选择校外培训。广东省教育厅的一项调查显示,至少半数家长补课的主观意愿比较强烈。[13]甚至还出现某市家长联名要求教育局收回 “禁补令” 的闹剧。[14]
三、从乱象治理到常态化监管: 让校外培训机构回归和固守本位
除痈去疽、革除积弊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应有之义。系统治理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侵越与干扰现象,使其 “回归本位” 并 “坚守本位”,进而推动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的和谐发展,塑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是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必须从暴利的消解着眼,为行业立规、促行业循规; 切断学校、家长、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链条,消除利益输送和利益绑架而引发的三者合作之源; 从宣导和教育着眼,帮助家长、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知本位,并实现和谐互动。
( 一) 系统立规: 制度上消除侵越与干扰的利益 “诱因” 并确立行业和职业操守
如前所述,校外培训领域之所以呈现热钱涌入、多头参与的繁荣景象,最大的原因是其背后的暴利,而这种暴利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其对基础教育的侵越和干扰,当然进入门槛较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消除疯狂 “逐利” 引发的乱象,必须首先从系统立规着眼,在制度上消除侵越与干扰的利益 “诱因” 并确立行业和职业操守。系统立规,目的就是为相关主体束上有力的 “缰绳”。
《意见》为系统立规指明了方向,认为应该从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师等三个方面立规,同时也指出了督促循规的方法和路径。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边界进行了划定,无疑是对校外培训机构 “越界” 的有力阻截。这种系统设计将会尽快终结暴利时代,促使热钱和游资撤场,并遏制小型培训业态 ( 尤其是教师个人以隐藏身份开设的 “辅导班” 等) 的高歌猛进状态。伴随着进入门槛的提高,校外培训机构将逐渐走入规范化和理性化时代。由此,要解决立什么规、谁来立规与督促循规、如何督促循规的问题。具体而言,结合 《意见》的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立规”: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体系,提升门槛并促进其专业化发展,并对行业进行 “净化”;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审批制度,把好 “入口” 并形成 “出口”, 促进行业“优化”; 建立教育事业监管与巡查制度,常态约束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师的行为; 确定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认定细则、评价制度 ( 如星级制度) 、处置制度,打击侵越与干扰行为; 建立科学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协作制度,推进二者的和谐发展。
( 二) 督促循规: 常态化监管,束好校外培训机构的 “缰绳”,督促学校规范办学
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学校的 “循规” 是常态化监管的主要指向,必须首先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等问题。
第一,谁来督促循规: 基于治理和常态化监管两种模式的监管组织体系设计。从当前校外培训乱象大范围存在的情况来看,“专项治理” 有赖于地方政府统筹协调下的 “教育部门牵头” 的联合执法体系,这一点也在 《意见》中得到明确。该组织体系能够形成各部门 “多管齐下”、快速有效治理的格局,必然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该组织体系具有明显的 “临时性” 特征,从协调难度、行政成本等角度上来看,很难运用于常态化监管。因此,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以教育部门独立的常态化 “监管” 体系: 突出业务 “委托” 或权限 “让渡” 特征的组织体系,即在相关部门委托教育部门代为行使监管权或将监管权让渡给教育部门。
第二,管什么: 抓住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 使其 “固守本位”。常态化监管应该覆盖校外培训机构全部: 管审核、管日常运行、管评价与奖惩。其中,审核是针对新进入者和在营机构而言,包括办学条件、资质等方面 ( 在监管权扩大的背景下,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全面实质性审核) 。而日常运行监管,主要立足多维信息收集机制,聚焦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学校及教师行为等。通过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行信息的全面收集,开展评价与奖惩,基于常规检核形成综合性评价 ( 报告) 和奖惩决议。当然,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在评价与奖惩之列。
第三,如何管: 以常态化监管机制建设与运行确保 “长治久安”。首先要解决信息收集问题, 面对因利益捆绑导致的信息收集困境,必须建立 “线上 + 线下” 结合的主动式信息收集机制: 建立并依托教育行风监督员或信息员制度 ( 线下) 、网络监控和大数据分析 ( 线上) 、多种途径的违规举报通道等,完善信息分析、筛查、核证机制,形成信息甄别和上行路径。对应信息收集机制,应建立 “常态化巡检 + 专项行动” 模式, “双管齐下” 促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主体 “固守底线”。其中 “常态化巡检” 可采取 “机构自查 + 教育部门检查” 的模式: 以自查督促相关主体自我守规( 形成 “年检年报”) ; 以实地检查督促自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基于常态化检查和专项行动, 结合黑白名单制度、星级评价和退出制度,形成激励决议,并督促决议的执行。
( 三) 切断利益接口,形成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的和谐互动
有效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侵越与干扰行为,还必须基于系统思考,从利益的聚集点入手,在切断利益接口的同时,创造科学的对接模式,形成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的和谐互动。
第一,切断利益接口,消除 “合谋” 的可能。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教育侵越和干扰的背后,是相关主体 “合谋” 而产生的特定利益分配。因此, 必须切断利益接口和纽带,扫除笼罩在教育生态上空的利益雾霾。切断利益接口,主要从以下方面着眼: 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的 “脱钩”, 即《意见》所指的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师资管理中,学校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独立教师队伍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可以有效防止学校教师将课堂教学的部分内容让渡或委托给校外培训机构; 学校教师不得在课堂上推荐或者暗示学生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项目。
第二,让 “边界” 业务回归本位: 学校主动接管相关补差辅导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 “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并提供相关配套制度和资金支持, “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作为一种 “边界” 业务,“课后服务” 的回归,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
第三,让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培训 “边界” 内行走,有效补充学校教育不足。《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在中小学学科知识方面做了细致而周详的规定: 向 “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 “阳光培训”,接受各方面监督; “不得超出” “国家课程标准” ———为需要补差补缺的学生提供机会, 又不至于 “绑架” 大部分学生; “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 ( 区) 中小学同期进度” ———能够有效遏制超前教育;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有效防止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在招生方面的 “合谋”。可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 “划界”,客观上也推动了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教育上的协调。
第四,科学对接与互动: 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和谐共生。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 “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 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 “补充” 学校教育。因而,聚焦上述方面,推动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在课程开发、活动实施上的科学对接,在方法上、形式上积极探索,实现二者科学互动, 将有利于营造和维持良好的教育生态。
( 四) 系统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家长的教育,为塑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提供支持
实践层面的推进,需要来自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家长思想层面的支持。因此,必须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校 ( 及教师) 、家长进行专门教育, 为三者的和谐互动提供支持,进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第一,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教育,以塑造良好的行风并提升其业务能力与水平。行业从业者的教育,旨在从思想上引导经营者和从业者贯彻行规并塑造良好行风,同时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能力和水平。因此,必须依托监管部门和行业主体,建立完整的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必须建立新进入者的培训体系和在营培训机构的常态化培训体系,建立培训学分制和持证上岗制。经营者、管理人员和教师必须完成指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才能上岗; 新设立机构未完成要求培训 ( 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 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同时,各培训机构要形成行规行风和相关制度培训计划并提交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监督推进。必须指出,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教师要参加教育部门认为必须参加的学科类培训,以防止学校教育和校外培训的冲突。通过多维度培训,有效引导和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 “行业自律”,同时提升其业务水平,推动其与学校教育的和谐发展。
第二,对学校及教师进行教育,科学认识和对待校外培训。对学校领导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 “非零起点” 教育的危害以及招生过程中与校外培训机构 “合谋” 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对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深化对校外培训机构侵越和干扰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引导他们恪守师德、相关制度要求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从思想上遏制和消除教师校外兼职、课堂教学让渡以及违规的 “合谋” 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教育,帮助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科学审视校外培训机构,为其后续的科学合作奠定基础。
第三,实施家长教育,从 “客户端” 消解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的 “诱因”。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刺激需求。在供给端全面规范的同时,还要从需求端进行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运作中,校外培训机构和家长 ( 及学生) 是供需的两端,因而对家长的教育宣导是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必须通过系统而长期的教育,帮助家长消除 “剧场效应” 影响,理性选择校外培训: 通过教育,帮助家长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通过学校与家长的有效互动,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和科学选择校外培训。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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