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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自《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得到了中省市及县区各级层面的大力扶持和积极发展,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力量之一。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到实处,促进学前教育的机会公平与质量保证。由于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涉及在政府领导下的跨部门协调合作,因此,建立健全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应以实现机会公平和提供质量保障为目标,着眼整体,统筹谋划。
关键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域;管理机制
本文引用格式:谭娟.机会与质量: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81):277-278.
2010年11月,国家发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1]”《意见》以国家文件形式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并对其“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民办性、普惠性等特质给予了明确规定,成为自此以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蓬勃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纷纷涌现,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之一。
一 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始终把扩大学前教育受教育机会与切实提高各类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质量作为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是规范、引导、激励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一种运行模式,是幼儿园管理系统各要素各环节之间相互联系制约和作用的方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到实处,促进学前教育的机会公平与质量保证。
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经历了由中央集中管理、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到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发展历程。目前,省市、区(县)的各级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的政策与制度、办学体制与发展格局、经费投入与教师编制等方面都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尤其是区(县)政府与教育部门[2]。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国各类幼儿园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县(区)政府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进行审批和管理。由此,县(区)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具体到各类幼儿园的建立与发展、规划与保障、监督与管理方面的责权较大。
鉴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园和一般性质的民办园皆存在一定的不同,因此,如何科学构建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成为幼儿园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及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目标,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有幼儿园体制格局、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实力和居民的意愿及承受能力等实际,建立健全县域普惠性民办园管理机制,完成国家提出的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任务,成为科学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新时期学前教育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问题。
二 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思路与策略
由于县域普惠性民办园管理机制由准入机制、经营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多项子机制有机组合而成,涉及在政府领导下的跨部门协调合作,因此,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系统性理论为基础,以促进机会公平和质量保障为目标,着眼整体,统筹谋划。
首先,在准入机制方面,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界定是准入机制建立的基本前提。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和教育性的特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一种类型,兼具了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基础教育机构等多重涵义。以陕西省2017年10月修订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为例,其中第二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中,明确规定:“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并在第三部分中对“认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3]。
其次,在经营机制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在幼儿园的经营过程中,经费方面应严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能够持续性提供达到标准且较高质量的保育和教育活动,经费同时为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提供可靠支撑;为幼儿园教学器材设备购买及日常维修和园所扩建等提供经费来源,从而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运行及优质学期教育资源的提供。从机构性质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典型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应承担起财政投入的主体责任[4]。在县(区)域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各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长远规划,科学制定各县(区)支持、规范、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在幼儿园收费标准事项上,各县(区)应严格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规定县(区)域范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非营利性基本特质。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学前教育普及的基本完成,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在其法人属性选择之时应该更多地转向非营利性民办园,这是实现教育公益、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主权、达到幼有所育的必由之路[5]。
最后,在监督约束机制方面,县(区)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打破一经认定、终身有效的僵化管理机制,实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常态监督、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的有效年限,在认定年限内出现违规情况,经严肃查实后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严格禁止其在规定年限内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运行、高质量保教提供机制保障。
三结语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当前,学前教育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时期,健全的县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机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量提质的制度保障和坚实基础。在机会与质量的双核目标指引下,“增量提质”成为当前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扩充数量、扩大入园机会的同时,应以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保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提供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参考文献
[1]王声平.构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困境与未来路向[J].特立学刊,2017(1):13-17.
[2]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17.
[3]李红运.眉山市农村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J].教育现代化,2018,5(21):233-234.
[4]丁秀棠.“普惠性”目标定位下民办学前教育的现状与发展[J].学前教育研究,2013(3):6-21.
[5]魏聪,王海英,胡晨曦,等.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非营利转向更适合中国国情[J].中国教育学刊,2018(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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