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论文 > 正文

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对废医案的回应与建构(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8 23:47:3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三) 创办期刊杂志
面对日益高涨的废医杂音, 即便在《中医条例》顺利通过后, 中医药的生存环境依然是严峻的。东南亚中医界普遍认识到, 团结进取, 开展中医药研究, 促进中西医汇通是唯一生存之道, “苟不愿自甘落伍, 受天演之淘汰, 则当推究过去, 努力将来, 淬励奋发, 本古训为基础, 辅科学以演绎, 炎黄仲圣之道, 方克发扬光大。”[23]因此, 各国纷纷创办中医药期刊杂志, 一来作为医药界整顿学术、鼓吹学说的园地, 二来作为医药界彼此沟通联络的媒介。新加坡中医中药联合会的机关刊物《医药月刊·发刊词》中即明确指出, 中医药的亡与不亡, 主要取决于中医界自身的努力, 创办杂志目的即在于发扬之。本会同人, “将以此刊发表其言论, 彰著其道业”, 集中群力, 以大无畏之精神向废医案者宣战, 求得最后之胜利。[24]“斯刊流布, 不问遐迩, 固将以发扬学风, 通达声气, 为侨友之观摩, 作神州之贡献, 宏道爱国, 情在于斯。”[25]1936年创办的《医药之声》之宗旨, 亦“志在宣扬医药的学术, 鼓吹侨众对我国固有医药的信心。”[26]

\

这些期刊一般设有中医基础理论、临床治疗、民间验方、卫生常识、医药信息报道等栏目, 其中尤其注重中医药科学性、中医药权益维护、国内中医药信息等方面的内容。综合笔者视域所及的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药期刊《医药月刊》《医药之声》《医学新声》《中医汇刊》《医铎》《南岛医声》等, 其共同点在于都重点报道了中国国内中医界通过抗争实现中医建制化的消息, 以较大篇幅刊登民国政府公布中医条例全文、修正中医审查规则、中央国医馆组织章程、国内中医学校的开办等内容。东南亚中医界试图通过期刊杂志来建构声援祖国中医的话语体系。声援者从各自的理念出发, 对废除中医运动进行不同的诠释并建构其意义, 意图塑造特定的文化意识和社会认同。中医在中国的兴衰, 直接关系到他们在东南亚的地位与权益, 这种声援不仅具有高度的文化尊严内涵和民族主义情绪, 更具有现实的功效性。

(四) 申领行医执照
《中医条例》公布后, 为证明中医从业者的合法性, 东南亚中医界援引条例规定, 掀起申领行医执照的高潮。鉴于医生开业没有执照存在种种不便之处, 新加坡中医中药联合会开始谋划申领执照事宜。“近感侨外医界人数极多, 俱未领得我国医生开业执照, 偶有回国, 难免有失业之忧, 即旅居海外行医而无我国政府执照之保护, 亦感种种不便。”[27]根据条例规定, 在考试院举行中医考试以前, 凡年满25岁, 满足“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资格之一, 经内政部审查合格, 给予证书后得执行中医业务。按照这一规则, 东南亚中医界能够符合的条件也只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者”一条而已。1936年9月, 联合会致函行政院卫生署, 询问颁发中医证书程序。卫生署答复请颁发中医证明书者, 须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考虑到东南亚的特殊情况, 凡中医加入联合会五年, 并在当地政府备案有戳记为据者, 联合会可以请当地领事馆代为开具五年从业证明, 领取执照。经与当地领事馆沟通后, 领事馆允诺可以开具证明并代领执照。

三、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对废医案的建构

(一)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的医疗政策
传统观点认为,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对中医药采取歧视性政策, 导致中医界产生严重的危机感, 并进而开展维护生存权利的斗争。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早在西方殖民者进入东南亚之前, 华人已经大量涌入马来半岛、菲律宾等地, 在这里生活了数个世纪之久。据1947年的统计, 东南亚华人总数约为850万。[28]中国人进入东南亚后, 中医药亦随之传入, 成为华人医疗的主要途径。相对于马来人巫医和印度人土医, 中医在当时属于先进性医疗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 在西医传入东南亚之前, 中医已成为马来人、印度人、华人及其他土著居民共有共享的医疗资源。

英、荷殖民者东来, 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他们站稳脚跟后, 开始按照西方政权组织形式组建殖民政府, 在医学上, 一切以西医标准为标准, 凡是与之不相符者, 俱被置于体制之外。但是, 出于医疗资源不足和财政匮乏的考虑, 殖民政府对中医中药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从事中药经营者, 政府依照普通商业给发执照, 征收税金;对于从事中医诊疗者, 不论是在药店坐堂, 还是单独开设门诊, 俱不作任何限制, 无需像西医那样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方能开业。中医游离于体制之外, 不为政府所承认, 在东南亚犹如置之不顾的弃儿, 自生自灭。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 “弃儿”和“自生自灭”, 并非意味着殖民当局刻意对华人从事医疗业务进行打压。

1845年创办的陈笃生医院, 最初亦系华人自行创办的私立医院, 因其为西医性质, 便得到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据1937年的统计, 当年该院总收入为163739.28元, 其中由政府拨付者为155000元, 高达94.7%。[29]广惠肇方便留医院, 实行中西医结合, 长期聘任西医一人、中医二人驻院施诊, “政府方面或市政当局, 则常派有资格之医官, 到院检查。”[30]再看传统的中医医疗机构。1932年, 雪兰莪茶阳回春馆接到殖民政府来函, 谓须聘请有执照之西医前来监督医务, 方准续办, 该馆经讨论后自认无法达到要求, 被迫自行解散。[31]新加坡历史悠久的同济医院, 从1901至1949年, 共举行了13届招收驻院医师考试, 基本为自娱自乐, 殖民政府无任何代表官方性质的人员出席, 在同济医院的日常运作中, 也未见殖民当局与之有任何形式的指令或往来。[32]

对比分析以上数条材料, 可以很清晰地看出, 民国时期东南亚殖民政府基于西医建立起来的医政体系, 其预设的管理对象为西医, 凡从事西医医疗业务者, 即依据西医标准纳入体制内管理;而从事中医医疗者, 因无管理上的依据, 便被排除出体制之外。换言之, 长期以来, 尽管中医与殖民政府医疗体系格格不入, 东南亚中医界基本未受到来自政府层面的打击和限制, 政府以完全忽视其存在的方式与之达成默契, 彼此相安无事。中医从业者并非因华人身份受到忽略与无视, 而是因为中医自身与西医不符而被忽略和无视。民国时期, 除1934年菲律宾因华人西医和中医界的利益冲突而发生短暂的取缔风潮外, 不论国内风云如何变幻, 东南亚各殖民当局均未公开发布取缔中医的法令, 亦未见大规模压制中医的事件发生。

(二) 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的焦虑
笔者做如上论断, 并非意味着东南亚中医界不存在生存危机。相对于殖民政府的放任政策, 给东南亚中医界带来更大焦虑的是华人社会本身。一方面, 很多华侨到达东南亚后, 旧有的习惯不断改变, 逐渐认同并接受西医;另一方面, 第二代、第三代华人自幼接受西方殖民教育, 有志于从医者往往进入西医学校, 并经过层层考核获得从医资格, 进入医疗系统。客观上讲, 民国时期东南亚各民族之间界限依然十分分明, 华人医疗界, 无论是西医还是中医界, 服务的对象主要还是华人社会。以陈笃生医院为例, 1937年共收治患者9297名, 其中华人为7133名, [33]可见, 中医界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华人西医和中医从业者本身。华人西医的强势介入不断蚕食着中医传统的医疗资源, 双方因利益之争时有冲突。以菲律宾取缔案而论, “唯其最大原因, 则为一般侨生西医, 执有行医凭证, 无人就诊, 忌我中医在菲执业, 夺其利权, 故煽动当地卫生局员, 造出种种诊治不良, 藉势排挤, 冀遂私图。”[34]显然, 取缔的真正原因是中医危及到华人西医的利益, 没有执业证书不过是个借口而已。作为应对措施, 当地总领事馆与中华医药会合作, 对外疏通各方面关系, 对内组织中医登记审查委员会, 自行甄别中医优劣给发执照。但此事最终得以解决, 是外交努力的结果, 并非领事馆颁发执照所导致。更具讽刺意味的是, 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和解协议, 其基本前提为领事馆不能再自行颁发执照。

西方医学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中, 最大的变化不仅是医疗技术的进步, 更重要的是它的建制化, 通俗地说就是与国家权力相结合。与以往自认为拥有足够知识和经验就可以挂牌行医不同, 建制化的医疗系统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规定:医生必须经由专门的医科院校毕业, 并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才能炼成。[35]也就是说, 经过符合程序的考核才能从事医疗活动, 是西医体系的基本规则, “海外各地中医执业发生困难, 其最大原因乃在登记及领执照问题, 因当地政府对于发给医师执照, 大都定有相当资格, 而以经过考试或呈验学校证书为主要条件。”[36]民国时期, 东南亚国家的中医从业者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中国下南洋者、本地老中医传授者、靠自修及累积经验挂牌行医者。这三个群体的共同点在于, 均未经过西医式的学校教育并获得官方认可的毕业证书。华人西医携合法性之威对中医的冲击, 殖民政府的无视与忽略, 导致中医界普遍的焦虑。这一焦虑由来已久, 并非因1929年中国的废医案而引发, 亦并非是殖民政府刻意打压的结果。

(三) 虚幻建构的体制内管理
在对中国国内废医案的声援中, 东南亚中医界最为关注的是中医学校是否纳入教育系统问题。民国时期, 东南亚民众欲从事官方认可的医疗活动, 只有西医一条途径, 其基本路径是进入西医专门学校, 系统学习西医课程, 而后经过层层考核获取行医执照。这一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是必须进入从属于教育系统的医学校学习并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东南亚各地, 特别是新加坡、马来亚华社自20世纪之初就建立起从小学到中学、从男校到女校的华文教育, 并创办了一些实用性的职业学校, 但至1950年, 东南亚地区并未建立一所华文大学, [37]更遑论专门性的中医专科学校了。对此, 东南亚中医界唯一能够采用的补救办法, 便是依据中国国内的相关法规来谋求自身的体制内身份。抗战胜利后, 《医药之声》编辑部在转载《为成立诸暨中医师公会向全县医界同仁进一言》配发的评论中指出, “我人远涉重洋, 托足异域, 亦当赖我国法之保障为保障。”[38]1947年, 马来亚梁原磊提出自己的四点建议, 其关注点仍然集中在中医教育和医师考核上。鉴于东南亚国家均无有关中医药法规, 依据国内相关规定开展中医甄别考试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他认为, “将来医师公会, 若能呈请政府派员前来主考”, [39]必将促进中医药在东南亚的有序发展。

在东南亚中医界的自救运动中, 最受重视的是国医分馆的成立。对海外国家中医界而言, 国医分馆的成立, 意味着他们建立起和国内中医界的隶属关系, 从而获得官方意义上的正当性和体制内管辖。是故, 无论海外国家成立多少中医药社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往往都会申请成立国医分馆。这是东南亚中医界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的形成, 和中央国医馆有意无意的误导有关。如前所述, 东南亚国医分馆均是在中央国医馆的具体指导下得以成立, 在东南亚中医界的视阈下, 中央国医馆即为统辖全国中医药行政的最高机关。1948年, 在马来亚国医分馆筹委会的成立宣言中, 国医馆声称, “国医分馆之性质, 与各区之中医师公会不同, 医师公会者, 乃职业之团体;而国医分馆则负责指导中医药之改进, 实我政府维护海外中医中药之机构也。”[40]俨然以国家行政机构自居。其实, 中央国医馆自始至终未能获得国家授权的行政管理权, 在上海甚至发生了因国医分馆强行行使行政管理权导致当地本应与之一体同心的中医团体上书抗议的情况。1934年, 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曾就中央国医馆的性质解释称, 该馆系研究国医国药之学术团体, 其分馆、支馆不得干涉卫生行政。可见, 中央国医馆及其分支机构的性质, 决定了即便是东南亚各国国医分馆得以设立, 以及国医分馆代表国医馆行使部分管理中医药的职能, 都不能从法律意义上改变东南亚中医界的体制外处境。

在自身创办中医专门学校无法实现、殖民地政府未有相关规章的情况下, 东南亚中医界将目光转向中国, 意图通过对中国中医学校制度和国医分馆的建构来影响殖民地当局将中医纳入体制内管理。其基本逻辑是:中医学校在中国纳入教育系统, 意味着中医从业者可以像西医那样通过层层考核取得合法地位;国医分馆的设立, 意味着中医从业者获得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既然发源于中国的中医在中国能够取得合法地位, 足以证明中医药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正当性, 因此, 这一合法地位具有普适性, 东南亚殖民当局可以比照中国将中医纳入体制内管理。其实, 这完全是东南亚中医界的一厢情愿, 中医学校是否纳入教育系统、中央国医馆是否设立海外分馆, 与中医在东南亚合法地位的取得及其是否纳入体制内管理并无必然的联系。

四、结语

面对国内的废除中医运动, 东南亚中医界华侨痛国医之衰败、惜国粹之将亡, 从民族大义的高度奋起抗争, 大声疾呼, 与国内中医界遥相呼应, 共同推动了民国时期中医的发展。从东南亚的角度而言, 发生在中国的废医案虽然对他们在当地的生存并未造成太大的冲击, 但该案发生后随即成为东南亚中医界的重要议题。中国本土虽远在万里, 然而, 在近代东南亚政治文化氛围的影响下, 废医案不再是单纯的中国国内事件, 而是超越一国界限, 同样威胁到东南亚中医药的发展。此时, 中医不仅是中国的中医, 困境也不仅是中国的困境, 当中国成为世界的一部分、当中医成为全球华人社会共同的医疗资源时, 废医案及其争议便上升为全球性议题, 获得全球史的意义。

对中国而言, 东南亚中医界对废医案的关注, 使得国内中医界认识到, 海外中医的发展对国内中医的处境也有相当影响, 二者互相依存, 休戚相关。客观地说, 尽管自身疲于应付, 但国内中医界对东南亚的中医存续还是给予了足够的关照, 在菲律宾取缔案中, 中央国医馆本着救菲律宾即为救中国的姿态, 为之奔走疾呼, 积极应对。面对国内日渐高涨的废医案, 国内中医界也不断寻求东南亚中医药界的援助, 动辄援引东南亚各界言论, 力证海外对中医多么重视。是故, 当国医馆得知国联拟决定组织中国古医研究委员会开展中医药研究的传闻后, 立即函告外交部请求查找相关文件, 以便于国医馆及时应对。尽管事后证明, 国医馆空欢喜一场, 但中医界希冀借助外部力量抗击国内废除中医运动的意图表露无遗。对东南亚中医界而言, 1929年的废除中医案, 给他们带来获得国家层面上认可的契机。他们所争取的, 不是在东南亚各国自由行医的权利, 而是将中医纳入体制内管理。但是, 民国时期东南亚各国的殖民统治状态, 决定了中医界的期望和努力只能是徒劳的。中医界期望的中西汇通, 并通过汇通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在“中医辨证”与“西医实证”彼此对立、“民族情感”和“自身利益”相互冲突、“原汁原味”与“与时俱进”的艰难平衡等因素困扰下, 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时至今日, 东南亚许多国家仍严禁中医开具任何西药处方, 这足以说明中西医汇通尚需时日, 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任重道远。

注释(参考文献):

1[1]赵洪钧:《近代中西医论争史》, 学苑出版社, 2012年;刘理想:《中医存废之争》,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2007年;张效霞:《无知与偏见——中医存废百年之争》,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7年;郝先中:《近代中医存废之争》,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5年。

2[2]苏全有、邹宝刚:《对近代中西医论争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3[3]左玉河:《学理讨论, 还是生存抗争——1929年中医存废之争评析》, 《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4]王平:《杏林知行录:亚细安 (东盟) 中医药与国际传统医药文集 (1867-2011) 》, 新加坡中医学院毕业医师协会, 2012年, 第51~57页。

5[5]郑洪、陆金国:《国医之殇:百年中医沉浮录》, 广东科技出版社, 2010年, 第111~120页。

6[6]左玉河:《学理讨论, 还是生存抗争——1929年中医存废之争评析》, 《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7[7]李松:《新加坡中医药的发展》, 新加坡教育书局, 1983年, 第20页。

8[8]何约明:《为筹办槟城医社致吾侨医界同人书》, 《三三医报》1928年第24期。

9[9]《斐立滨华侨之应声》, 《广东医药月刊》1929年第4期。

10[10]《雪兰莪侨胞之中医中药临时联合大会情形》, 《广东医药月刊》1929年第6期。

11[11]《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暹罗特别分会通告书》, 《医学杂志》1929年第52期。

12[12]黎伯概:《医海文澜》, 新加坡黎宽裕印行, 1976年, 第92页。

13[13]吴一慈:《提高中医之地位》, 《医药月刊》1931年第23期。

14[14]《胡文虎先生为请办中医药学校及中医院上蒋主席书》, 《医药月刊》1931年第12期。

15[15]《香港中华国医学会主席何佩瑜上中央国医馆书》, 《医界春秋》1935年第104期。

16[16]王治平:《纪念中医节应如何推进中医的学术》, 《医药之声·特刊》1940年第7期。

17[17]黎伯概:《新加坡中医中药联合会成立记事》, 《医药月刊》1930年第3期。

18[18]《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暹罗特别分会通告书》, 《医学杂志》1929年第52期。

19[19]《南洋梹城组织中医中药联合会》, 《光华医药杂志》1934年第10期。

20[20]《南洋泗水中医公会正式成立》, 《光华医药杂志》1937年第5期。

21[21]泗水中医公会:《中医汇刊》, 泗水中医公会发行, 1938年, 第31页。

22[22]泗水中医公会:《中医汇刊》, 泗水中医公会发行, 1938年, 第85页。

23[23]张亦凡:《中国医药源流论》, 《医药之声》1936年第1期。

24[24]刘愿可:《发刊词 (二) 》, 《医药月刊》1930年第1期。

25[25]黎伯概:《发刊词 (一) 》, 《医药月刊》1930年第1期。

26[26]编者:《发刊词》, 《医药之声》1936年第1期。

27[27]《新加坡医界请求内政部发给执照》, 《光华医药杂志》1936年第7期。

28[28]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 东方出版社, 2015年, 第4页。

29[29]星洲日报社:《星洲十年》, 台湾文海出版社, 1977年, 第1047页。

30[30]星洲日报社:《星洲十年》, 台湾文海出版社, 1977年, 第1056页。

31[31]李金龙:《马来西亚中医药发展史略》, 新加坡中医药出版社, 1996年, 第33页。

32[32]同济医院:《同济医院一百二十周年历史专集》, 同济医院刊行, 1989年, 第166~168页。

33[33]星洲日报社:《星洲十年》, 台湾文海出版社, 1977年, 第1047页。

34[34]《令菲律宾国医分馆筹备处案准外交部函复兹据驻马尼刺总领事馆交涉取缔中医执业停止执行命令惟关筹设国医分馆应许审慎庶免再起外交文》, 《国医公报》1935年第8期。

35[35]郑洪、陆金国:《国医之殇:百年中医沉浮录》, 广东科技出版社, 2010年, 第64页。

36[36]《令菲律宾国医分馆筹备处案准外交部函复兹据驻马尼刺总领事馆交涉取缔中医执业停止执行命令惟关筹设国医分馆应许审慎庶免再起外交文》, 《国医公报》1935年第8期。

37[37]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 东方出版社, 2015年, 第437页。

38[38]王治华:《为成立诸暨中医师公会向全县医界同仁进一言》, 《医药之声·复刊号》1946年第1期。

39[39]梁原磊:《用革新中医运动作周年纪念的礼物》, 《星洲日报·副刊·中国医学会周年纪念特刊》, 1947年10月27日。

40[40]李金龙:《马来西亚中医药发展史略》, 新加坡中医药出版社, 1996年, 第90页。

        《民国时期东南亚中医界对废医案的回应与建构》附论文PDF版下载:
       http://www.lunwensci.com/uploadfile/2018/0728/20180728114903977.pdf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yixuelunwen/275.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