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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疫情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为两大方面。其一,疫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部门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从生活、交通等多种场合着手,最大限度遏制疫情扩散:其二,疫情不可避免产生民商纠纷问题,这些问题涵盖合同、物权甚至是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防止此类疫情的发生,如何更好地处理、解决疫情所带来的矛盾、问题、纠纷,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是疫情防控下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疫情防控,民商法,应对思路
要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应以疫情引发的问题为导向,从多种角度综合分析,坚持依法做好疫情防控、管控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防止、降低疫情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维护现代社会稳步发展。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何防范疫情的发生,笔者认为只有选择恰当的防控方式,充分发挥防控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一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只有结合疫情,制定民商法科学应对之策,才能维护社会与法律平衡,处理好人与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
一、确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
在疫情发生后,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涌现不同观点,大家也对此议论纷纷。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无买卖、无杀害,对这一观点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强调的是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或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疫情与野生动物关联不大,无须设立允许野生动物食用清单。
虽然疫情最终的起源并未经官方确认、公布,但结合2003年非典的发生,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捕杀、食用现象猖獗,不管肆意捕杀、食用野生动物是否是引发非典以及本次疫情的原因,但本次疫情的发生,都应使我们更加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应对大自然予以尊重和保护,保护生态环境。
首先,《民法典》增加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简单来说,在社会生产、群众生活中,应以节约资源、维护生产环境平衡为基本原则,只有以此基础,在工作与生活中始终秉持绿色原则[1],不断反思自身行为,才能满足伦理学理念要求,满足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
其次,2020年12月28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9号),其中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管控这一行为[2]。最后,在资源日益枯竭的社会背景下,要想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做好反思工作,结合生态、环境以及社会价值,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部分野生动物无害,且数量稀少,对于这部分野生动物,应加以严格保护,将其列入野生动物名录中,确保生态系统多样性,促进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
而另一部分野生动物,其本体含有致命病毒,更是细菌的天然宿主,其中主要以蝙蝠、土拨鼠为主,这些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病菌,要想避免此类野生动物受到捕杀,将其与人类隔绝,应不断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并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律条例,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
方面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野生动物安全,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多样性:而在保证生物多样性同时,避免这些携带大量病菌野生动物与人类接触,进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
二、从立法层面提高国家疫情防控能力和效率
(一)增加“疫情防控”为征收征用的事由,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
疫情传染性极强,且致死率较高,在出现疫情后,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为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防控效率,应立足法律,全面掌握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做好相关工作。例如,在疫情防控工作之中,需征用组织与个人大量不动产,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协调疫情防控工作与个人、集体利益关系,在不动产征用完成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不动产、如不动产出现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在民法典中新增了“疫情防控”为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合理管控疫情,避免疫情“无障碍”传播。
为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285条规定:“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3]”。根植于立法层面,明确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以使疫情防控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在疫情最严重的时期,口罩、酒精、防护服等医疗物资、防疫物资紧缺,一是不利于防疫工作的进行,另一个也造成了口罩、酒精价格飞涨,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因此,基于疫情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完善疫情防控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编》第494条增加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其他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应依照法律、法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也即是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约义务当事人,及时发出合理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三、确立了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的临时保护制度
在民法典中,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使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要加大防控力度,还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做好人文关怀工作。以民法为例,民法初心为人文关怀、维护群众的自由与精神。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家庭居家隔离制度确实出于迫不得已,在防控疫情的大政策、大环境下,应对隔离家庭成员加强关心与帮扶,从生活上到心理上做好帮扶工作:再加上部分家庭主要成员参与抗疫工作,导致家庭缺乏监护人,针对隔离、抗疫所导致的家庭监护人缺失问题,应结合民法,采取社会监护或是国家监护等不同形式,优化家庭监护空缺问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突发事件影响,出现大量无人照料或是监护人缺失,监护人无法履责、被监护人难以得到照料等情形,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结合《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民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在没有监护人,或是缺乏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相应责任,选择具有履职能力的群体作为临时监护人,更好地履行部分职责,做好监护工作。在《民法典》该条规定的大框架下,应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更加科学、细化的法规政策,使该条规定得以切实实施,以充分发挥民法作用,做好社会工作。
四、疫情下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疫情防控期间,为控制疫情蔓延,采取“封城”措施,以交通管制、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延长假期等政策为主。因此导致大量市场主体出现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其中以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为甚。河南省济源市居然之家就因疫情原因与其中一租户郭某打起了官司。河南省济源市居然之家要求郭某缴纳因疫情原因停业的2020年2月、3月的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但郭某认为疫情原因停业而不应缴纳。后居然之家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停业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疫情防控期间涉案房租能否免除。疫情作为异常性突然事件,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从案涉行业特点来看也无法克服的。因此,案涉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用于经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故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郭某应向居然之间缴纳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一半。
因此,在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恰当运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定纷止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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