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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论文

发布时间:2024-11-21 15:54:0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产品公正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运而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维护第三方检测市场的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含义、起源及发展、认定对象、评审依据及过程等方面作了相关介绍。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机构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对判定产品性能等有重要作用,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重要证明,在维护市场稳定、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的真实性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本文将从资质认定含义、起源及发展、证书、认定对象、能力范围、工作程序及评审依据等方面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进行介绍。
 
  1含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是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基本准入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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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起源及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始于1985年,该制度的前身称为“计量认证”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施,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市场上产生了供需双方的验货检验需要。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政府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开展了质量监督,并在从国家到各行业、各部门,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区),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政府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和仲裁工作,这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就是最初的检验检测机构。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其中规定了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以规范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1987年《计量法实施细则》发布,明确了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为“计量认证”。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院令第390号)颁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经过认定,并首次在法律法规中提出“认定”。
 
  2006年质检总局为适应国际形势发展和国内政府职能转变,出台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6号),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86号令的实施,使《认证认可条例》所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得到规范、完善和发展。
 
  2015年,为了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质检总局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用以替代之前的86号令。此管理办法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符合当时检验检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同年7月,认监委印发了《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简称《若干意见》),该文件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等12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与《若干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文件。
 
  2018年,认监委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国*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局面,印发了《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就“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要求。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为了落实国*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复制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落实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要求,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统一了资质认定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创新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方式、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审批时限、进一步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改革,使得我国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之一。
 
  3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全面认证和评价的一种证书,其内容涵盖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和资质认定标志。
 
  证书的发证机关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获证机构名称一般为法人单位名称,机构的授权名称(如国家质检中心或行业质检中心等)体现在证书附页中,证书后附有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及发证机构的不同,一家法人单位拥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况时有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了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意见》中提到,要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4认定对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且已经建立了能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因此认定对象一般只有第三方实验室。
 
  5能力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领域有产品质量检验、农产品质量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电信设备检验检测、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司法鉴定及公安刑事鉴定、环境监测、林产品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草种质量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不含鉴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体工作由国*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类资质认定能力扩项工作不再受理,之前的资质认定证书在到期后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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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作程序
 
  国*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审核工作由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包括31个行业评审组)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32个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开展工作,申请机构可在线(http://cma.cnca.cn/)进行初次申请、能力扩项、能力取消及复查换证等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组建评审组,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应提前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申请人应满足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所提到的对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的要求。技术评审的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
 
  (4)资质认定部门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申请人不得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因此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有效期延续。申请后,资质认定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应当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告知承诺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告知承诺为先发证再组织评审,申请人对申请的能力有时间要求时可采取告知承诺程序,且应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告知承诺方式简化了审批流程,极大地压缩了审批时限,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左右,切实为申请机构带来便利,此举与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契合。
 
  7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具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并保证其对外出具的结果和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的技术性考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市监检测(司)函〔2023〕37号),此外,对于特定领域的评审,还应依据相关补充文件。
 
  《评审准则》于2016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认实〔2016〕33号),2023年进行了修订(2023年第21号公告)。
 
  《评审准则》共分为“总则”“评审内容与要求”“评审方式与程序”及“附则”四章内容,“评审内容与要求”对评审内容、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评审要求以及特殊评审要求进行了规定。新版《评审准则》在技术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程序及告知承诺核查要求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
 
  特定领域的文件主要有:《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8小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得到证明其实验室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的权威性认证,这对提高机构对外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其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以及增强社会信任度有重要作用。同时,资质认定制度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来监督和管理实验室的日常运作,并保障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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