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以2010—2022年沪深A股流通业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固定效应模型、中介模型和调节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国有资本参股对绿色创新的作用机理。结果表明:国有资本参股对绿色创新存在积极影响;对于绿色发展意愿较高或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而言,国有资本参股更有利于实质性的绿色创新;融资约束和环境规制分别在国有资本参股与绿色创新之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和正向调节效应。研究结论为推动国企混改、环境规制政策制定和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提升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有资本参股,民营流通企业,绿色创新,融资约束,环境规制
引言
企业绿色创新是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在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总*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正确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日益趋紧的资源环境约束背景下,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创新是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生力军,也是新发展格局下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既有大量研究指出,国有资本参股能够为民营企业带来资源获取效应和治理改善效应(汤义成,2023)[1],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创新理念向“管理认同”转变(李春霞等,2023)[2]。那么,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引下,国有资本对民营企业的参股是否有利于其开展绿色创新?本文以国有资本参股后的民营流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一系列实证检验剖析其中的影响机制和作用路径,一方面为促进民营流通企业的绿色发展提供策略启示,同时也为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微观证据支持。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经济下的国有资本参股问题日益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其对民营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既有文献结论普遍肯定了国有资本参股的积极作用,并从企业治理、融资约束、环境规制和高管声誉等视角展开了有益的探索。如,毛志宏等(2023)基于Tobit模型的实证检验发现,国有资本参股更有利于高市场化程度地区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3];袁歌骋等(2023)也认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通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增加知识溢出效应促进绿色创新[4];王彩萍等(2023)强调了绿色创新中国有资本参股对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水平的积极作用[5];别奥等(2023)分析认为,强环境规制和高市场化水平地区的民营企业通过国有资本参股更能够降低委托代理问题,同时也发现国有资本参股后显著缓解了企业融资约束,尤其是中央国有资本参股的绿色创新促进效应十分明显[6];宋婷婷等(2023)研究认为,国有资本参股在民营企业高管声誉的正向调节下显著促进了绿色创新,但高管的薪酬激励并不能发挥调节机制,而企业动态能力在国有资本参股与民营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存在明显的中介效应[7]。
纵观已有文献,已有研究成果大多以民营企业的整体绿色创新水平为研究对象,仅有少部分研究区分了绿色创新的类别(汤义成,2023)[1],并且针对流通企业的研究较为匮乏。实际上,一方面,流通产业中的物流和交通运输行业是碳排放大户,行业内的企业绿色创新关乎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以民营流通企业为对象展开讨论;另一方面,企业在不同动机中的绿色创新内容存在差异,例如出于获取环保补助动机开展的绿色创新,亦或出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动机开展的绿色创新,因此有必要在讨论国有资本参股对民营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上对绿色创新进行分类分析。对此,本文拟通过研究对象的更新和研究思路的拓展为突破,更深入地探讨国有资本参股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机理。
一、研究假说
(一)主效应分析
民营流通企业受“自然缺陷”影响在开展绿色创新上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是绿色创新中的绿色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正外部性存在不确定性,而民营企业较弱的风险承担能力导致其更倾向于保持更多的自由现金流,再加上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承担上较国有企业相比面临的政府行政压力更小,因此导致民营流通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动力不足。二是民营流通企业的绿色创新要素资源获取能力低于国有企业,尤其是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等金融要素方面的劣势十分明显,且同时对应着更少的政策倾向,因此导致民营流通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能力不足。国有资本参股从根本上缓解上述困境:一是兼具“政治性”和“经济性”国有资本的参股能够强化民营流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够通过相关行政命令等手段将绿色创新资源向参股企业分配,极大提升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意愿;二是国有资本参股对民营企业具有强烈的“资源效应”(陈晓芳,2024)[8],为其带来更丰厚的研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并能够为参股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银行信贷担保,从而提升创新能力。综上分析得出研究假设H1。
H1:国有资本参股能够促进民营流通企业的绿色创新。
(二)中介效应分析
民营流通企业较国有企业相比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9]。国有资本的实控人为各级政府,在获得各类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担保等方面较民营企业更有优势,国有资本参股能够有效缓解流通企业的融资约束:首先是信用担保方面,国有资本较高的信用评级和社会认可度为民营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并且有效提升民营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从而在绿色创新中起到资金纾困作用;其次是政府补贴方面,民营企业在国有资本的加持下既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性红利,同时在创新发展导致经营不善时可以得到一定的政府援助,极大降低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试错成本;最后是外部监督方面,国有资本参股带来政策红利的同时也为民营企业带来了更强的外部监督,政府会更关注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的紧密联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近年来各级政府的工作内容之一),确保民营企业绿色创新资金的“专款专用”,遏制企业为获取政府补助而开展的表面性绿色创新行为。综上分析得出研究假设H2。
H2:国有资本参股能够通过缓解民营流通企业的融资约束促进绿色创新。
(三)调节效应分析
党的二*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双碳”目标下的民营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必然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的环境规制。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一方面,实施环境规制手段的政策目标是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具有社会性规制属性的一系列行政性命令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强制性促进作用,并能够解决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市场失灵,而国有资本担负着更明显的环保社会责任,其对民营流通企业的参股在环境规制下能够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成本,推动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民营流通企业的绿色创新成本与所在地区环境规制的强度成正比,环境规制较高地区的相关环保监管与处罚措施更加严厉,而国有资本的参股进一步放大了民营企业对环境规制的敏感程度,即参股后的企业能够以更快速的绿色创新适应环境规制,从而实现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综上分析得出研究假设H3。
H3:环境规制能够调节国有资本参股对民营流通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
(四)异质性分析
民营流通企业在不同动机中的绿色创新内容存在差异,既存在出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动机开展的实质性绿色创新,也可能产生为获取政府环保补助而开展的表面性绿色创新。实际上,实质性的绿色创新能够通过推动流通企业绿色技术进步实现改善环境治理的政策性目标,而表面性的绿色创新在企业长期绿色发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汤义成,2023)[1]。就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流通企业而言,一是排污严重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环境规制压力,在绿色发展基本国策下通过实质性绿色创新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是必然选择,而非重污染企业在较弱的环境规制下更倾向选择表面性绿色创新;二是受政府与民营企业间委托代理问题存在的影响,国有资本参股为较强绿色发展意愿的民营企业实质性绿色创新带来的治理改善效应更突出,同时也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综上分析得出研究假设H4。
H4:国有资本参股对绿色发展意愿较高(H4a)、重污染的(H4b)民营流通企业实质性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22年沪、深A股流通业民营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为保证样本的有效性,剔除了ST类和PT类、非国有股权低于50%和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最终得到162家企业的1 159个观测值。
数据来源:财务数据来自上市企业年报(CSMAR数据库);绿色专利数据来自CNR DS数据库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有资本参股数据基于数据库进行手工整理。
(二)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民营流通企业的绿色创新(PGIN)。沿用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思路(张泽南等,2023[10];宋婷婷等[7],2023;王彦红,2024[11]),选取PGIN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PGIN=ln(绿色发展专利+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绿色外观设计专利+1);同时,参照汤义成(2023)[1]的方法,选取实质性(SGIN)和表面性(FGIN)绿色创新的计算公式如下:SGIN=ln(绿色发展专利+1),FGIN=ln(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绿色外观设计专利+1+1)。
解释变量:国有资本参股(STATE)。参照毛志宏等(2023)[3]、别奥等(2023)[6]和徐向艺等(2024)[12]的研究方法,以实控人为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为标准判定是否为国有资本,选取STATE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STATE=(国有资本持股数/前10大股东持股数)×%。
中介变量:融资约束(FINC)。参照陈晓芳等(2024)[8]对融资约束的量化方法,本文使用SA指数作为衡量样本企业融资约束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调节变量:环境规制(ENVR)。参照宋婷婷等(2023)[7]的处理方法,本文使用环境规制强度指数衡量ENVR,具体计算如下:ENVR=(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GDP)%。
控制变量(controls):参考相关研究,本文在实证中控制了以下企业层面的变量。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成长性(grow)、资产收益率(roa)、现金流量(cash)和股权集中度(share),具体计算说明见表1。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
本文在控制企业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前提下分别考察国有资本参股及其与控制变量对民营流通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2。观察发现:回归模型中STATE系数分别为0.351(1%统计性)和0.402(1%统计性),加入控制变量后的模型拟合度和核心解释变量系数均有所改善。结果表明,STATE对PGIN存在正向影响,即国有资本参股比例每增长1%将促进绿色创新水平提高0.402%,验证了研究假设H1的成立。
本文采用增加滞后项(模型(3))、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模型(4))和更改估计样本(模型(5))三种稳健性检验来验证基准回归结论的可靠性。其中,增加滞后项方法中增加了国有资本参股变量的滞后一期进行回归;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方法中,采用“委派董监高”变量替换国有资本参股比例进行回归;更改估计样本方法中,考虑到2015年我国股市出现的异常波动事实,本文对剔除该年份后的样本进行回归。可以看出,三类稳健性检验中的STATE系数均通过了1%的统计性检验,且为正值,系数大小与基准回归结论基本保持了一致,说明了基准回归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见表3)。
(二)中介机制检验
表4给出了以融资约束为机制变量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结论如下。第一,模型(7)中的STATE系数为-0.153(1%统计性),表明STATE对FINC存在负向影响,即国有资本参股缓解了融资约束。第二,模型(8)中FINC对PGIN的影响系数为-0.117(1%统计性),STATE对PGIN的影响系数为0.364(1%统计性),且该系数明显低于模型(6)中的结果。结果表明,FINC在STATE和PGIN变量之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验证了研究假设H2的成立。
(三)调节机制检验
表5给出了以环境规制为机制变量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观察发现:引入STATE×ENVR交互项后,STATE对PGIN的影响系数为0.223(1%统计性),该结果明显低于基准回归结果;ENVR对PGIN的影响系数为0.172(未通过显著性检验);(STATE×ENVR)对PGIN的影响系数为0.608(5%统计性)。结果表明,ENVR正向调节了STATE对PGIN的影响,验证了研究假设H3的成立。
(四)异质性分组分析
本文参照申明浩等(2022)[13]的做法,并设置绿色创新发展意愿为虚拟指标VIIN_1(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的企业=1,其他=0),并在实证中引入实质性和表面性绿色创新为被解释变量,将国有资本参股及其与绿色发展意愿的交互项作为解释变量。此外,根据《中国绿色物流发展报告(2023)》和生态环境部的相关统计,物流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分别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9%和10.4%[14],因此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是流通产业中的重污染行业。本文依此为标准将样本企业所属是否为重污染行业设置为虚拟指标VIIN_2(属于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1,其他=0),并在实证中引入实质性和表面性绿色创新为被解释变量,将国有资本参股及其与行业污染程度的交互项作为解释变量。
根据表6异质性分析结果得出:第一,所有分组中的STATE系数均通过了1%的统计性检验,且显著为正,进一步验证了基准回归结论的可靠性;第二,在绿色创新发展意愿分组中,(STATE×VIIN_1)对实质性和表面性绿色创新的系数分别为0.109***(1%统计性)和0.033*(10%统计性),表明对于绿色创新发展意愿较高的民营流通企业而言,国有资本的参股更有利于其开展实质性的绿色创新,验证了研究假设H4a的成立;第三,(STATE×VIIN_2)系数在行业污染程度分组中,对实质性绿色创新的影响在5%统计性水平上显著为正,对表面性绿色创新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对于重污染行业中的民营流通企业而言,国有资本的参股更有利于其开展实质性的绿色创新,验证了研究假设H4b的成立。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民营流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国有资本的参股对绿色创新存在积极作用,参股比例每增长1%将促进绿色创新水平提高0.402%,该结论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第二,融资约束和缓解规制分别在国有资本参股与民营流通企业绿色创新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和正向调节效应。第三,国有资本参股对绿色发展意愿较高、重污染的民营流通企业实质性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的政策启示如下。第一,积极推动国有资本与混改。应在“宜参则参”原则下强化国有资本对民营企业绿色创新的强化和引导,促进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优势互补,发挥国有资本在缓解融资约束等层面的绿色创新优势。第二,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
应通过合理的环境规制强化政府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监督和约束,对国有资本参股后企业加强相关绿色创新成果的考核评价,提升民营流通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主观能动性。第三,企业应提高绿色发展意识和绿色发展能力。民营流通企业应意识到绿色发展是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主动克服短视行为,通过内外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人才培养、社会网络关系重构等途径加快建立绿色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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