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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9-24 10:26:4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编者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主体税种征税范围狭窄、其他税种不完善、税收优惠不合理、未实现专款专用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提出逐步扩大主体税种征税范围、完善其他税种、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推进绿色税收专款专用等措施来促进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步受到社会各方关注。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推动我国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大报告提出“绿色”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规划指出,要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绿色低碳经济体系。“绿色”成为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绿色税收制度是实现自然环境保护与资源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制度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目的,由主体税种和各税种之间协调配合所组成的绿色税收体系。“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将进一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正当其时。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引导各方关系,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创新发展、引导居民形成绿色消费意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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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为重点,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等税种为辅助,以环保税收优惠为补充的绿色税收制度。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截至2022年万元GDP污染物排放当量数下降37%,绿色税收减污效果初显[1]。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征税范围狭窄,税负偏低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主要针对事后污染征税,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较低,绿色调节效果不佳。
 
  1.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仅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项进行征税,还有多项损害生态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中,如农药、杀虫剂、塑料制品、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建筑施工噪声、光学污染等。
 
  农药、杀虫剂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降低了土壤质量,增加了水污染的风险,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塑料制品的生产、过度使用和不合理处理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二氧化碳排放是温室效应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征收碳税是进一步延缓全球变暖的有效途径,芬兰早在1990年就开征碳税,截至目前全球共有35个国家开征碳税。但我国目前尚未单独征收碳税,也没有在相关税种中设置碳税税目。征税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环境保护税绿色调节功能。
 
  2.税率相对偏低
 
  环境保护税主要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税率低于纳税人因为控制污染排放产生的成本,企业缺少减排动力,难以形成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有效约束。2023年环境保护税205亿元,2023年税收总收入181129亿元,环境保护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约为0.11%,说明环境保护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绿色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二)其他税种不完善
 
  1.资源税
 
  (1)征收范围较窄。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征税,还有大量自然资源尚未纳入征税范围,如森林、土地、湿地、草场等资源。这些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无法得到资源税的保护。
 
  水资源也属于稀缺资源,我国目前也只是于2017年12月开始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进行改革试点,但由于尚未全国普遍征收,我国目前仍存在水资源浪费巨大的现象,在培养企业与社会公众节水意识、调节用水需要、抑制地下水开采、引导企业加大节水设备投入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税率偏低。目前我国资源税从价定率部分的税率在6%~12%,其他国家的油气税税率几乎都介于10%~20%之间,甚至个别国家和地区高达45%,相比之下,我国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在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绿色调节功能的发挥存在较大局限。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体现国家引导本国消费的税种,但目前消费税的绿色引导功能并不明显。
 
  (1)征税范围较窄。目前我国消费税包含一些促进节能环保相关的税目,如成品油、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等,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过度使用的塑料包装、废弃电子产品,以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如化学溶剂、杀虫剂等,严重弱化了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绿色调节作用。
 
  (2)部分税率不合理。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因为部分消费品税率太低,消费者对消费税的感受几乎体会不到,消费税对于抑制流通和使用的作用被严重弱化。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在生产环节按5%征税,相较于甲类卷烟在生产环节56%和150元/箱的税率相比,税率明显偏低[2]。
 
  (三)税收优惠不合理
 
  我国促进绿色发展的优惠政策偏少,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优惠力度不强,绿色调节作用不明显。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被赋予了环境保护的职能,比如,鼓励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鼓励购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优惠政策覆盖面和税惠力度有限,只有特定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受益,所以很多小企业无法享受到这些政策的红利。
 
  2.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也具有一定的绿色调节职能,主要通过免征、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实现。其中对传统企业的鼓励性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少;专门针对农业的优惠政策偏少也不够集中,甚至有时政策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存有冲突,比如,针对农作物销售免征增值税,也导致了农药化肥等有害物品的滥用。
 
  (四)部分绿色税收收入未做到专款专用
 
  绿色税收收入专门用于改善生态与保护资源,可以使绿色税收收入的利用效率更高。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实现专款专用的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非主体税,大部分绿色税收收入未实现专项用于资源保护或环境治理。城市维护建设税虽然规定了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但支出并不专用于城市环境优化及污染治理,绿色支出属性并不明显。
 
  四、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措施
 
  (一)逐步扩大主体税种征税范围,提高税率
 
  借鉴他国环境保护税的实践与经验,排放有损生态环境的污染物均应逐步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1.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将农药、杀虫剂、塑料制品、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建筑施工噪声、光学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全球很多国家开征了碳税的经验显示,碳税的征收能够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改善国内能源消费结构,对本国环境保护和“双碳”目标有直接推动作用。我国在考虑碳减排的因素下,在环境保护税中增设“二氧化碳”税目,针对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征税。相比将碳税设置成独立税种,环境保护税中新增“二氧化碳”税目的方式有利于简化征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在我国更具有可行性。
 
  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双碳”战略实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税种的征税范围。扩大征税范围顺序上也可以考虑采用“先部分试点,再全国推广”的模式。
 
  2.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偏低,排污纳税成本低于防污减排成本,税收引导企业减排效果不明显。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实行差别税率,体现排污多、纳税多,排污少、纳税少的原则,引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创新环保技术,充分体现税收的绿色调节作用,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二)完善其他税种
 
  1.资源税
 
  (1)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不可再生资源,森林、土地、湿地、草场虽是可再生资源,但修复周期长,过度开采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将森林、土地、湿地、草场等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保护此类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带来的不利影响,节约自然资源的同时实现总体生态环境的宏观调控。同时,针对正在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总结各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速度,助力构建全国推广的公平、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
 
  (2)科学设计税率水平。目前资源税税率较低,开采企业以较低的开采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的成本并不高。为了实现资源税的绿色调节作用,应科学设计税率水平,提高部分资源的税率,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2.消费税
 
  借鉴OECD成员国对化学污染物征收消费税的做法,有选择地将有毒有害的化学溶剂、塑料包装、遗弃后将造成高污染的电子产品等逐步覆盖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适当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的税率,强化消费税引导绿色消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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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高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优惠政策偏少,优惠力度不强,绿色调节作用不明显,应尽快加大推广环保薄弱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力度促进环保企业做大做强[3]。
 
  1.企业所得税
 
  (1)扩大优惠范围。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绿色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入减按90%;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设备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等方面的措施。应考虑将废物处理、再生资源回收拆解也纳入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加快实施环保设备改造与更换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减轻低碳环保企业的税收负担。
 
  (2)降低优惠门槛。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太高,我国的绿色环保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应适当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促进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覆盖到所有企业,不再针对特定企业。此外,也应改进只有企业盈利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政策的支持方式,助力企业扭亏为盈。
 
  (3)加大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手段。减税、免税、加速折旧、税额抵免、加计扣除等各种政策多管齐下,让企业在各个阶段充分享受政策支持。对于购入促进绿色发展的专用设备,可以将目前优惠比例提高到20%甚至30%。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入收入提高到减按80%计入收入,以最大力度促使绿色环保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良性发展。
 
  2.增值税
 
  (1)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3%,销售农机、农药、农膜的增值税税率低于基本税率,按9%计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品的流通和滥用,农药从农田表面渗透到水体中,引起土壤和水体污染,对水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破坏,形成税收优惠政策环保职能和经济职能相悖的情况,应该对于普适性的低税率优惠进行调整,提高针对性,可以将对于符合环保条件的农产品、农业的税收优惠集中在减税、免税等临时性政策中,发挥税收绿色功能。
 
  (2)降低优惠力度。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进项税抵扣比例;取消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待遇。
 
  (3)完善节能减排目录。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完善的节能减排目录,并采取分级管理,对于高效节能的创新产品与技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于下一级企业则适当减征增值税。
 
  (四)推进绿色税收收入专款专用
 
  荷兰、美国、丹麦等发达国家绿色税收收入专款专用的实践表明,绿色税收收入透明度及利用率大幅提升。我国也应考虑具体国情,制订合理的资金预算,逐步推进绿色税收收入的专款专用。其一,对于还未实现专款专用的税种,要推进专款专用改革。例如,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专款用于河流污染、城市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治理;资源税专款专用于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清洁能源的研发等方面。其二,对于已实现专款专用的税种强化其绿色属性。城市建设维护税虽然已实现了专款专用,但在与环保相关的基础设施投入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沈君逸.低碳经济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22(10):89-91.
 
  [2]高维.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思考[J].西部财会,2021(10):16-19.
 
  [3]郭红霞.推进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路径[J].北方金融,20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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