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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全球化逐渐带动了数字经济全球化,数字贸易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 成部分 。数字贸易的发展为各国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因跨境数据流动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成为 各国正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世界各国在数字贸易中寻求贸易发展与安全保障的平衡,其中数 据监管的方式成为热点,建立全球数据监管体系也成为重中之重 。 由于国际数据监管规则薄弱 以及国内数据监管规则尚不成熟等诸多原因,国内外数据监管规则的协调面临困境 。 因此,以国 际与国内现有数据监管规则存在的不足为切入点,分析总结国内与国际数据监管规则协调面临 的困境,并最终为建立全球数据监管体系提出中国因应之策: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对标国际标准协调各类协定,推动监管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内数据监管体系;构建良好数字营商 环境,加快数字贸易发展进程 。
【关键词】 数字贸易,数据监管规则,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数据监管体系
数字贸易已然成为全球贸易的新兴发展重点 ,其以自身高效 、智能的特性逐渐扩大影响范围 。 在推动贸易发展的同时 ,与其相对应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成为各国积极讨论 、参与的重点 ,同时也 是各国争取利益的契机 。跨境数据流动作为数字贸易的核心,如何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维持国家 安全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平衡成为各主权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 当前 ,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正在重 构,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规则的构建也成为各国的搏力点 。
一、数字贸易下的数据监管规则
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部分 ,也是各国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发展态 势迅猛,逐渐改变着现有的国际贸易结构 。依托跨境数据流动而日渐兴盛的数字贸易,对于世界经 济的贡献已经远超传统形态的国际贸易 。但相伴而生的国家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等问题 ,使得各国 不得不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更深入的评估与研究 。各主权国家围绕各类问题积极展开应对 ,进行 数据的监管及治理 。 目前,大部分国家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应的规则,然而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程度的 不同决定了在数据监管规则设置上宽严程度的不同 ,例如美国这类数字贸易发展进程走在前列的 国家 ,对数据监管方面更倾向于宽松的规则设置 ,并且明确禁止数据本地化 ,尽可能减少对跨境数 据流动的限制,以达到数字贸易自由发展的目的 。 中国虽然数字贸易发展也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 但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以及对国家安全等问题的关注,故而数据监管方面较为谨慎 。在国际上,有 关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国际规则体系正在重构,既有对原有规则改进的考量,也有对建立新规则的 商讨 。各国在近些年的国际协定中也对数据规则进行了相应规定 。数据监管规则设置已然成为国 际规则中的重大议题 。
(一)国际数据监管规则现有框架构成
当前各国对数字贸易发展的热情激涨 ,对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发展与安全之间的矛盾 日益重视 ,同时 ,国际社会也在应时求变 ,积极建立相应的数据监管规则体系 。现阶段国际上对数 据监管的相关规则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框架下的数据监管 规则;二是区域经贸协定中的数据监管规则 。
1.WTO 框架下的数据监管规则 。WTO 作为现阶段国际贸易最具权威的国际性组织 ,其对国际 贸易的引导以及规制作用不容小觑 。面对数据贸易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的发展 ,WTO 也在现有框 架下积极探索 。WTO 中数据监管规则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原有规则中的数据监管相关规则 ,二是 针对数据监管而构建的新规则 。原有规则的内容大多产生于互联网时代初期 ,难以应对现阶段的 各类数据问题 。数据商品与数据服务的分类也成为数据贸易适用原有规则的一大难题 。在此环境 之下,“安全例外条款 ”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利益而自行监管本国数据的主要依据 。如 GATT第 21 条 以及 GATS 第 14 条援引次数也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逐渐增多 ,其中第 21 条 a 款中直接作出成员方 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目的而限制或禁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定 [1] 。
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国际规则加速更新 ,其中也包括了新数据监管规则的构建 。 早在 1998 年,WTO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就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于同年确立了“ 电子商务工作计 划 ”。然 而 ,由 于 WTO 成 员 分 歧 严 重 ,1998 年 至 2015 年 间 ,WTO 工 作 计 划 进 展 缓 慢 ,曾 一 度 被 搁 置 。2019 年 1 月,76 个国家和地区在达沃斯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启动与贸易有关 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 。谈判开展以来 ,世界各国积极展开讨论 ,提出众多概念文件以及条文提案 。 除了美国这类历来积极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国家外 ,其他国家也有积极响应 ,如欧盟 、巴西等 国家秉持共建全球数据监管体系的理念,提出了许多跨境数据流动条款提案,其中也包含对各自主 张的表达 [2] 。截至 2021 年年底 ,电子商务谈判已有进展 ,但由于数据监管对象 、方式 、主体 、范围等 各种因素的复杂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协调各国利益的难度,特别是当监管范围从境内扩展至境外之 后,国际贸易给不同国家带来的问题不局限于类似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单一经济问题,更有可能上 升到国家安全等问题 [3] 。故而在此背景之下 ,各国均希望尽可能掌控更多的数字贸易监管权 ,也正 因如此,尽管该谈判仍在继续,但相关重要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
2. 区域经贸协定中的数据监管规则 。WTO 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曾由于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而 停滞不前,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谈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质进展,但当面临分歧较大的重要 议题时仍有阻碍 。故而,许多国家转向通过达成区域经贸协定的方式,在区域或国家间对数据监管 规则达成共识 。最具代表性的有 2018 年生效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 ), 2020 年 生 效 的《美 墨 加 协 定》( USMCA ), 以 及 2022 年 生 效 的《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 RCEP )。 上述协定中均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数据监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CPTPP 是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TPP )为框架建立的,对数据监管的规定集中于电子商务 篇章 ,主要规定了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 。CPTPP 第 14.8 条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 ,并在第 5 款中鼓励缔约方之间在适用不同监管机制时尽量做到互相交流 ,增大不同机制之间的兼容性 ;第 14.11 条则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跨境数据传输作出了规定 ,肯定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合理性 ;同时也 在第 3 款作出了例外规定 ,即各缔约国在为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等合理 、合法目的的情况下而对 跨境数据流动采取限制措施是被允许的 。此类例外规定在 CPTPP第 29.2 条中也有 ,即缔约方为保 护本国国家安全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限制数据的跨境流动 。
USMCA 对数据监管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美方追求贸易自由的特点 ,USMCA 在数据监 管方面更加倾向于准许数据自由流动 。美国认为在 TPP 时期 ,缔约国援引例外条款而限制数据流 动的情况过多 ,于是在 USMCA 中进行了修改 。其中 ,第 19.11 条中删除监管例外 ,仅在第 2 款保留 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 ;第 19.12 条规定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中 ,将监管例外与合法公共政策目 标例外同时删除 [4] 。这种规定极大提高了例外规定的使用门槛 ,迫使缔约国放宽对数据监管 ,具有极大的美国主观意愿在内,并不适合在全球范围内推广 。
RCEP 作为最新的区域协定 ,其数据监管相关规定代表了区域间最新讨论成果 ,在第八章的服 务贸易章节和第十二章的电子商务章节作出了规定 ,其电子商务章节首次纳入了符合我国法律规 定的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储存规定 ,也是我国积极争取谈判而来的结果 [5] 。相比于 USMCA 对数据本地化的完全禁止 ,RCEP 在明确允许跨境数据流动的基础上借鉴了 CPTPP 的相关规则 ,各 国可以在必要时对数据的跨境传输进行限制 ,并且规定由实施方确定措施必要性的相应规则 。 第 八章第 9 条第 1 款要求缔约方不能阻止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其金融服务活动必需的相关信息传输, 但同时 RCEP 并没有要求各缔约方的法律必须保持一致 。 除规避缔约方在 RCEP 中所作出的承诺 和规定的义务,如不得阻止金融信息传输的义务外,各缔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地进行数据管 理活动 ,包括要求遵守数据本地备份 、数据存储 、相关系统保障和数据 、隐私权利保护的制度 。此 外 ,如果缔约方并未对特定跨境数据或信息提供作出承诺 ,则缔约方不会被强制要求授权允许 。 RCEP 还首次在电子商务章节的例外规制中加入了“基本安全例外”,这一进步体现了对数据所在国 数据主权 、网络主权的尊重,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 。
(二)国内数据监管规则体系框架初建成
中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于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具有很高的认识 ,同时 ,对于 跨境数据流动带来风险的了解 ,使得国家对数据监管高度重视 。 中国的数据监管规则正处于建立 完善的阶段,数据监管规则建立的目的在于避免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类安全威胁,主要包括国家 安全以及个人数据隐私等方面 。对国家安全这一重要风险,《国家安全法》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 要规则以及数据监管的重要依据 。其中 ,第 25 条对网络及信息安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并在第 四章第四节审查监管中规定了对“ 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进行监管 。
在《国家安全法》之下 ,针对不同领域 ,中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数据 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处理规则 ,并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等数据提 出了监管要求 。其中 ,第三章第 40 条规定 ,对于确有需要向境外提供的关键信息 ,应当进行安全评 估 。第 42 、43 条规定 ,若境外组织或个人实施损害行为 ,可以以“黑名单 ”的形式对其限制 。在数据 跨境方面,《网络安全法》主要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同时对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作出了定义:支撑重大行业和领域的业务持续稳定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并且一旦遭到破坏或 丧失功能就会对国计民生造成严重危害的一类网络设施 、信息系统 。 除在第 37 条中作出了与《个 人信息保护法》类似的规定外 ,即要求对需跨境的关键信息进行安全评估 ,还对建立应急预警机制 治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并鼓励由相应的机构进行评估 、审查工作。《数据安全 法》从长臂管辖 、对等原则 、安全审查制度 、出口管制等四个方面对数据跨境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 以立法的形式对“数据 ”进行了定义 ,并在第 31 条规定关键信息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 的规定 [6] 。 同时,《数据安全法》还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写入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相关规定中 , 表明数据监管工作应当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并举 。上述法律制度共同搭建了中国数据监管规则的 框架 ,在此框架之下 ,关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监管相关法律不断填充 、完善着整个数据监管规则体 系 。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几经修改完善 ,于 2022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而诸如此类相关数据 规范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并最终将成为数据监管规则体系的详细补充 。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 ,与中国既为合作关系 ,同时也是竞争关系 ,且中美贸易之争已被 双方甚至世界各国所关注 。美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程度以及信息技术先进程度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位 居前列,但相比之下其数据监管规则安排却不尽如人意 。美国明确禁止数据本地化的主张,足以表 明其支持跨境数据自由灵动的立场 ,以满足其现有贸易地位以及数字贸易高位发展的维持 。故而 美国对于隐私数据的规定虽然涉及领域较广 、部分规定较许多国家更为先进,但并不妨碍其监管呈 现“碎片化 ”现象的事实 。 中国针对数据监管相关工作的进行得到了其他部分国家的认可 ,例如 , 2022 年 3月美媒发表以《美国有可能从中国的数据隐私规定中学到什么?》为题的文章[7] ,文中阐述了美国民众对于建立统一隐私数据保护的愿望 ,并肯定了迄今为止中国在数据隐私监管上的努 力 。对比之下,美国“碎片化 ”的监管形式确实不尽如人意 。
二、数据监管规则协调之困境
全球数字贸易高速发展的今天 ,完善的配套体系规则是保证其稳定前行的坚实后盾 。无论是 立足国内视角 ,还是着眼于经济全球化 ,将国内与国际数据监管规则相衔接 ,打造统一完善的数据 监管体系 ,更好地监管跨境数据流动 ,是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 ,中国现阶段 的数字监管体系正处于发展构建阶段 ,各类规则并不完善 。 与此同时 ,国际监管规则的碎片化 、 WTO 自身面临危机 、贸易竞争中可能存在的来自美国等贸易大国的阻挠 ,各类问题导致国际上对 于数据监管也并未形成成熟的数据监管体系 。 因此,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协调面临困难 。
(一)现有国际数据监管规则存在不足
国内外数字监管规则协调 ,必然需要从国内以及国际规则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最终达到建立完 善的全球数据监管体系的目的 。数据贸易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属于新兴贸易种类 ,而且随着其具 体种类的更新升级,原有的国际贸易规则越来越不足以适应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因此更需要对相 关贸易规则进行更新升级 ,其中包括数据监管规则 。 目前 ,国际数据监管规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方面是 WTO 框架下的相关数据监管规则;另一方面是区域 、单边或多边协定,然而现阶段两部分规 则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
1. 国际数据监管规则整体呈现碎片化 。监管规则碎片化的现象不仅仅出现在美国等国家层 面,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也存在这一问题 。
( 1 )各国对于数据监管严格程度以及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各国参与的协定中 关于数据监管的规则各不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分歧 。 中国明确要求数据本地化,要求严格进行数据 监管 ,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数据贸易发展 。俄罗斯 、尼日利亚 、希腊等国家均在数据本地化方面作出 明确的法律规定 。美国 、欧盟等国家或地区支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但是各国追求也各有不同 。美 国实行“双重标准 ”监管数据跨境流动实则服务其数字贸易利益 [8] 。美国通过数据跨境流动监管 , 保护其企业利益 ,拓展其海外市场 ,扩大其数字贸易的所谓的“朋友圈”,为其营造所谓的自由开放 的国际数字营商环境 。欧盟虽然未明确规定数据本地化规则 ,但是却通过对跨境数据流动设定障 碍 ,以达到数据本地化的目的 ,更加鼓励数据的内部流动 。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 ,利益诉求也不 同 ,导致目前各国选择维护各自利益的方式有所不同 。 因此 ,各国形成“ 同盟 ”的同时也形成了多 个不同的监管模式 ,然而建立全球数据监管体系 ,则需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各国的利益 ,尽可能让各 国对数据监管达成共识 。
( 2 )现阶段的区域 、多边 、双边协定对于数据监管的内容详尽程度以及主张各不相同 。现阶段 每个协定都代表了不同类型国家的利益诉求及主张,因此各个协定中的数据监管规则也有较大差异, 难以互相兼容 。如前文中提到的 USMCA 代表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主张 。 USMCA 虽 然 完 全 禁 止 数 据 本 地 化 ,在 数 据 监 管 方 面 主 张 宽 松 的 监 管 模 式 ,但 具 体 的 规 定 相 比 于 RCPE 更为详细 。RCEP 虽然设有电子商务章节,但内容涉及并不全面,对数据本地化也有所保留 。
( 3 )WTO 治理规则作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国际贸易治理依据 ,其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并不 完善 。世界各国及其自身也都认识到这一点,并展开了相应的改革,但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迟迟未 能最终定音,其中也包含数据监管规则 。
2.可操作性不强 。在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尚未完成时 ,各类协定成为各国推动数据贸易 的主要手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利益观点相同的国家整合起来,弥补各国关于数据方面的零散规 定 ,但由于各个协议之间缺乏协调性 ,其可操作性并不高 。事实上 ,目前除了 CPTPP 外 ,大多数的 协定都使用“应努力 ”这样鼓励性的语言 ,并没有规定实际审查或操作标准 ,故而缺乏可操作性 ,难 以在实际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大削弱了其监管效能 。
此外,并非所有的数据规则都有强制约束力,这也降低了监管的可操作性 。例如,欧盟的《通用 数据保护条例》在数据规则上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隐私 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南》则并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
(二)中国现有数据监管规则尚不成熟
2022 年 7 月 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并于同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这体现了中国对数字贸易以及数据监管问题上的重视 。在数字贸易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数字规 则上与国际规则接轨 ,在国际规则完善重整的关键时期掌握主动权 ,在谈判中积极争取本国利益 , 使国内外规则相协调,是现阶段中国建立数据监管体系的重要目标 。 当前,中国处于数据监管体系 建立的初期,虽然数据监管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处于不断完善填充内容的过程中 。然而由于自 身的发展程度以及中国在国际社会中面临的形势等种种问题,协调国内外数据监管规则面临挑战 。
1. 中国数字监管规则内核与国际规则存在差异 。数字贸易的发展 ,必然伴随着跨境数据流动 , 然而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类安全问题 ,使中国在求发展的同时也持审慎的态度 。加上各国之间 数字贸易发展程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数据流动的掌控程度不同,在贸易自由和严格监 管上不同国家各有倾向 。这也是中国数字监管规则与国际主流规则的主要分歧 ,而这使得中国难 于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 、多边或者区域协定 。 例如 ,中国主张的数据本地化政策难以充分支持 WTO 声明中“谋求禁止数据本地化 ”的主张 ,再如难以加入包括 CPTPP 、USMCA 在内地强调跨境数 据自由流动的新一轮贸易协定之中 [9] 。
2. 现有数据监管规则灵活度差 。在部分数字贸易的发展问题上 ,中国目前还没有提出完善的 适应新发展要求的改革方案,数据监管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我国在数据监管上更倾向于严格 监管 ,也就导致中国的数据监管规则相较于部分国家来说灵活度较差 。根据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 心( ECIPE )测算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指数显示 ,中国对数字贸易发展的严格程度远高于世界平均水 平 [10] 。 例如,《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在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方面 ,摒弃了原有的“ 自评 估 +监管机构评估 ”的双轨路线 ,改而采用监管部门的全面审批机制 ,相比之下 ,这确实有利于保障 跨境传输中的数据安全 、推动数据的有效治理 ,同时使得监管也更为严格 [9] 。这类规则设置降低了 规则的灵活度 ,而灵活度降低对于推进全球数字监管体系建立来说 ,不利于国内规则对接国际规 则,提高了中国对外谈判的难度 。
(三)中国在全球数据监管体系重塑过程中面临被边缘化
现阶段全球数字监管体系正处于形成阶段 ,为了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率先占有一席之地 ,掌握发 展的主动权,许多国家通过寻求与主张或诉求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构建制度上的联盟,以达到掌握更 多的话语权并达到利用规则重构这一重要契机谋求最大利益的最终目的 。然而由于中国综合发展 实力逐渐增强 ,部分国家出于制约中国发展的目的 ,在建立国家间发展框架时会将中国排除在外 。 造成这一结果的另一原因就是前文所述的中国在数据监管规则倾向性与主流观点方面有所不同 。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并不利于中国参与全球数字监管体系的建立 。
前文中提到的 ,USMCA 是美国为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 ,其中就包括在数据 方面达成的共识 ,虽然该协议更多的是满足美国的发展需求 ,但其追求数据自由流动 、贸易自由化 的主张 ,确实也为缔约国所认同 。欧盟作为世界经济体 、全球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 ,其数字贸易的 发展也是走在世界前列 。2018 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与日本等全球多个国 家就数据流动以及监管方面达成了共识 ,在支持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 ,注重人权保障 ,重视个人隐 私数据方面的监管 。2020 年 6 月 ,美国在 APEC事务级别磋商中提出 ,将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独立于 APEC 框架外[10] 。此举一方面是为了保留巴西等非 APEC 成员加入的可能 ,扩大其主导规则的国际 影响力;另一方面的目的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推进数字规则的制定 [11] 。
通过类似区域 、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方式将持有类似监管理念的国家聚集在一起 ,在数据监管方 面达成共识 ,形成发展“ 同盟 ”的做法在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在屡见不鲜 。一方面 ,为后续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便利 ;另一方面 ,为各自所持立场及主张扩大影响力 ,以便在国际体系的建立过程 中取得更多的话语权,特别是正在进行的 WTO 电子商务谈判,以最终达到适应本国发展 、最大限度 争取本国利益的目的 。而这种发展“ 同盟 ”中 ,中国参与地屈指可数 。 中国目前仅在与韩国 、新加 坡等个别国家的双边协定中通过电子商务章节对数字贸易做出相应规定 ,但并未对数据监管方面 进行详细约定 。相较于美欧主导下的协定 ,中国参与的协定在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仍有欠缺 。在 这种形势下 ,中国被边缘化的风险提高 。而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 ,可获得的发展资源更少 ,数字 贸易发展成本更高,在后续全球数字监管体系建立过程中难以充分以本国立场进行谈判,将国内与 国际规则对接的难度提高,甚至在今后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更高 。
三、数据监管规则协调推进之中国因应
推进数字贸易的持续发展必然要建立完善的全球数据治理及监管体系 ,而根据前文分析 ,无论 是现有的国内数据监管规则还是国际数据监管规则均有不足 ,成为促进国内外规则协调的阻碍 。 故而据前文所述的问题及挑战 ,立足于中国 ,以建立全球数据监管体系 、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为目 标,为国内外数据监管规则协调推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自经济全球化以来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治理 ,特别是国际规则的制定 。数字贸易的 兴起推动了国际规则优化 、演进 ,对于数据贸易规则的制定 ,中国也是积极参与其中 ,并且已经初 见成效 。面对国际数字监管规则存在的不足 ,中国更应当积极贡献力量 。WTO 框架下电子商务谈 判仍在继续 ,世界贸易组织第 12 届部长级会议中再一次就电子商务方面达成共识 ,而中国在这次 会议上也发挥了建设性引导作用 。
下一步 ,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数据监管规则的制定 ,推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消除数字贸 易中的监管壁垒 ,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融入数字经济 、缩小数据鸿沟 ,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数字 发展契机 ,建立更为完善的全球数字监管体系 ,缓解现有的监管碎片化的状态 。推动 WTO 针对安 全例外以及其他数据监管规则建立相应的审查及评估机制,参考分级监管建立评估标准,参考欧盟 的跨境数据流动评估框架 ,综合考虑数据分类 、国家政治环境 、国家立法状况及执行力等一系列因 素 。 同时,推动 WTO 及时解决自身机制问题,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数据监管规则最终具有执行 力和可操作性 。在“一带一路 ”中完善相关的数字监管规定 ,更广泛地集中“一带一路 ”中广大发展 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及监管要求,同时注重区域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便于形成统一监管共识 。
(二)对标国际标准协调各类协定,推动监管统一
区域 、多边 、双边协定是在未建立全球统一数据贸易规则之时 ,各国积极争取数字贸易发展先 机 ,争夺话语权的重要安排 。增强现有协定 、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解决现有各类协定之间内容立场 各不相同以及数据监管规则的具体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是推动监管统一的重要步骤 。
目前 ,中国正在积极加入 CPTPP,这是中国进一步靠近国际规则标准的重要努力 。 中国应当积 极参与签订各类协定 ,着眼于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尊重各国数字治理主权 ,承认各经济体为维护国 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采取的监管政策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并使之成为各类国际条约 、协定中的共识 。 将数字贸易数字监管的内容尽量融入各类协定中 ,解决如 RCPE 中数据规则不足的问题 。在内容 上 ,将具体监管规则 、监管标准等列入其中 ,并尽可能地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提高监管规则 的具体可操作性 ,避免各国利用监管规则或者安全例外建立贸易壁垒 ,积极推动各类条约协定向 WTO 框架规则靠拢,推动数据监管规则趋向统一 。
(三)进一步完善国内数据监管体系
对国家安全的注重并非中国特有 ,相较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持有与中国相类似的观 点 。WTO 并未在协定中规定不准许主权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跨境数据流动 ,因此任何主权国家都有 理由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选择合适的数据监管模式 。 因此 ,中国可以考虑在数据本地化的基础上继续对国内数据监管体系进行完善 。
虽然中国的数据监管规则框架已经逐渐形成 ,但仍然需要对内容进行细化填充 。其内容包括 延续对国家安全 、个人隐私安全等各类安全问题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 、 便利化 ;积极推动监管创新 ,推广分级监管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精确性 ,以提高数据监管规则 的灵活性 ,增强与国际规则的适应性与协调性 ,同时降低监管成本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 的数据采取严格监管 ,维护国家安全及主权 ;对于数字贸易中的行业数据可以相对放宽 ,给予行业 发展以自主性 ,更好地促进贸易发展 。在具体实施上 ,一方面 ,可以通过建立分级监管制度 、安全 等级评估制度 ,建立完善的监管程序以及完整的评估标准 ,提高数据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 面 ,建立并完善数据监管机构 ,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审查监管 ,对于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反应 。各类 数据监管规则必要时可以在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先行试点,通过实践总结进一步优化 。
(四)构建良好数字营商环境,加快数字贸易发展进程
规范数据监管规则 、建立全球数字监管体系的最终目的还是在维护各主权国家安全的基础上 , 推动数字贸易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及时完善优化数据监管规则既是保障国家安全,也是优化 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我国由于对数据严格监管造成部分企业的贸易成本相应提高的问 题,应当同时注重对数字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尽可能减少因严格监管而带来的贸易发展限制 。数 字营商环境的优化,更加适应现阶段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配套国内数据监管 规则,使之更加适应国际数据监管规则,是促进国内外规则协调的重要举措 。
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条件 。在严格的数据监管环境下 ,尽可能地 为数字贸易提供便利 ,可以建立“ 白名单 ”对可信任的国家或地区相应放宽监管限制 ,尽可能给予 跨境数据流动有约束的发展自由 。 中国可以积极效仿并依据具体场景适当延长“长臂管辖 ”的适用 范围,制定出台重要数据出境的管理框架,为重要数据的保护 、管理 、利用完善政策环境 [22] 。知识产 权对于部分行业或企业来说是发展核心 、发展命脉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 ,特别是数字经济 下的数据形式的知识产权 。可借鉴新加坡 、爱尔兰经验 ,尝试建立数字自贸试验区 ,创新规则优先 试点,探索与国际规则更相适应的规则及环境 。在企业方面,鼓励数字行业及相关企业积极探索发 展新思路 ,共同探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识问题 ,无论是数据监管还是发展数字贸易方面 ,依据法 律规则要求 ,形成行业自律 ,降低监管及发展成本 。从国际角度 ,中国应当注重国际关系的协调 , 积极展开数字贸易合作,不断增强在全球数据监管体系中的话语权 。
四、结语
数字贸易不同于普通贸易,作为新兴贸易种类,其分类 、安全风险 、法律规制等问题都需要国际 社会共同商讨,同时,其也是各国想积极掌握发展先机的重要领域 。 当前正值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 节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框架的构建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焦点,其中也包含全球数据监管规则 的建立 。在此过程中,国内外规则的协调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 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 、体制政 策的不同 、对跨境数据流动认知的不同 ,以及掌握国际话语权的不同 ,在数字监管规则上 ,各国难 以达成共识 ;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导致现有的国际规则也不足以适应数字贸易及跨境数据流动 的发展 。此两方面的原因几乎囊括了国内外规则协调工作面临的大部分挑战 。
当前中国已经形成了“ 1+3+N ”的数据监管体系框架 ,并一直在进行着内容的填充与完善工作 , 使数据监管规则能够成为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 ,努力创造更适应发展的制度环境 。这项工作 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好评 。然而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贸易自由化与安全风险之争不仅深刻影响着 中国的思考及决策,也是影响其他主权国家采取不同主张的主要因素 。例如在数据本地化问题上, 中国 、欧盟 、美国所持观点各有不同 ,其矛盾点在于是否对数据进行严格监管 。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导致全球几大经济体分立于不同的阵营中 ,成为横在构建全球数据监管体系之路上的重大障碍 。
数字贸易以及跨境数据流动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 ,任何立场及主张的选择所产生的影响都不是单方面的 。 中国立足于重视安全 ,特别是国家安全的立场 ,选择严格的数据监管规则 ,其带来的不利 后果便是与国际主流观点相悖 ,难以融入国际规则中 ,以及相对提高了数字贸易 、企业的发展成 本,限制跨国企业的发展效率,而中国的立场同样反映在所选择的国际规则中 。对于全球数据监管 体系的建立 ,一方面 ,应当考虑尽可能找到各国的观念交集以达成共识 ;另一方面 ,可以考虑通过 分级的方式保障更多国家的利益 。这也是中国优化国内数据监管规则 ,使国内与国际规则相协调 的方法之一 。 中国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应当以全球化视野关注国际发展 ,故而我国因应之策 不仅着眼于优化本国规则,更放眼于为国际规则 、国际事务贡献一份力量,这也是本文价值所在 。
数据的价值不同于普通物品可以以数值进行简单估算 ,因而在数字贸易治理上也不可能简单 地套用现有贸易规则 。从数字经济的全球化进展来看,只有形成统一的贸易规则体系,才能进一步 促进创新和发展 。WTO 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正在进行 ,区域 、多边 、双边贸易协定也逐步优化 。在 此过程中 ,中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 ,充分利用 WTO等谈判场所 ,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的诸边谈 判,共同推动全球数据监管体系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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