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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通过《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两部法律,从 担保物权与破产程序的概念、性质入手,分析担保物权在破产 程序中的行使、限制与两者交合情形,同时结合国外的担保物 权、破产制度经验,探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经验在国内 应用的可行性,提出相关法律适用建议。
关键词: 破产制度,担保物权,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路径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 , 旨在帮助个人在经济困 难时解决债务问题 ,并重新开始他们的经济生活 。在许多国 家,企业破产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相对 滞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变革的加速和个人负债问题的日 益严重 ,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 题 。本文将以国内外担保物权与破产制度为指引,探讨个人破 产制度的新路径思考 。通过借鉴国内外担保物权制度的经验 和做法,寻找更加科学和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为个人破 产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一、担保物权与破产程序的理论与内涵分析
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时 ,债权 人可在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程序的概念: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对资本无法清偿债务 的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程序 。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债务 人既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 ,又不能达成和解结束 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 受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称为破产。
( 一)担保物权与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区别与法律依据的不 同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在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活动中, 以保证债权的实行,假若需要担保的,可以根据《民法典》设立 担保物权,由此可知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或法人,法 律依据是《民法典》。 破产程序是企业法人不能依照与债权人 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时间返还、清偿债务,并且存在资产 、资金 不足等情况,显而易见地不具有债务返还、清偿能力的,依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的针对对 象是企业法人,法律的依据是《企业破产法》。
( 二)担保物权与破产清算的性质
担保物权与破产清算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 们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作用。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依 法取得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通过合同或法律规定 将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 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时获得债权的一种手段 。担保物权可以是动产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和质权,也可以是不动产担保物权,如地役权和抵押 权等。
破产清算是指当一个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 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清算企业或个人的资产,以偿还债权人的 债务 。破产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人的资产进 行清算和分配,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总结来说 ,担保物权是一种债权人通过担保手段获得的 权利, 而破产清算是一种通过清算债务人资产以偿还债务的 法律程序 。担保物权着重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而破产清算则 关注于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
二、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践应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总则中规定了破产的适用范围 、破产 原因以及申请和受理等,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重整 、和解 、破 产清算三种制度 。因为三种程序的立法目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与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所以担保物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顺利 的行使不能相提并论。
通过破产重整的概念解释了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 在于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 。破产重整的理由如下: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无力 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显然有可能失 去所有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整 期间,债务人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中止行使”。 由此可见,重整 程序需要中断担保权益的行使 。但是,当担保物存在毁损或者 明显贬值的可能性时 ,被担保人可以在完全损害被担保人权 利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被担保人的担保权。
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运用与约束 。担保物权在 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 ,个人认为就是如何在破产清算中 实现担保物权,由于《企业破产法》中对于担保物权在破产程 序中行使的规定与《民法典》存在冲突,笔者结合《企业破产 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分析如何行使以及有何限制 。首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由此可知企 业破产清算程序优先于债务人的执行程序, 实际上就是中止 了债务人担保物权的的行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分编第 十六章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由此可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受民法调整,同时担保物权 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担保物 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行使依据出现了某些层面的偏差 。综 上所述,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中的行使应结合实践,合理运用 《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对我国破产程序的法理与性质分析
担保物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破产程序依据的是《企业破 产法》,两者虽然依据的都是法理学界的“私法”且都是带有清 偿性质法律法规,最大的不同在于,担保物权是基于民事法律 关系而破产程序是基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笔者总结得到结论, 在清偿性质上担保物权的清偿是一种单独受偿性质(担保物 权的顺位决定清偿顺序的优先性),而破产程序的清偿时所有 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也就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平等分配给所有 债权人,属于一种集体受偿性质。通过前文《企业破产法》对重 整、和解的分析可以得出破产程序,实质上是一种拯救和清偿 保护过程,当公司因为债务等外部原因出现危机,而破产程序 中的和解 、重组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一个公司能渡过难关起 死回生 ,清偿债务的同时更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 益,有助于企业恢复生机;通过对清算的分析,可以得出破产程 序更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优胜劣汰的过程, 企业在 不合理的运行与债务的重压之下 ,一些制度落后经营不善的 企业存活在市场上 ,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沉 重的负担,犹如肿瘤一样汲取市场经济的营养,却对我国经济 秩序平和无任何作用,通过《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程序注 销落后企业的法人资格,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中剔 除,就像手术刀一样把市场中的毒瘤清除掉,更能有效地把落 后企业的优秀资源转移到更能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 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鲜血液,增添动力。
四、国外制度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启示与思考
许多国外的破产制度强调灵活性和多样性, 以适应不同 类型和规模的企业破产情况 。这些制度提供了不同的破产程 序和机制,如重组、清算和破产保护等,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 求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破产 制度,以适应不同类型和规模企业的破产情况。
一些国外的破产制度强调破产的预防和早期干预, 以避 免企业陷入无法挽回的破产状态 。这些制度建立了预防性和 早期干预的机制,鼓励企业及时识别和解决经营困难,以防止 破产的发生 。我国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和评估,提供早期干 预和支持,以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问题并避免破产。
外国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破产制度的完善应该让我们重 视起来,应该培炼出破产意识改变地方政府的概念 。虽然中国 是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就目前发展现状而言远远达 不到地方政府会破产的程度,但是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出现 了政府破产的情形 ,而我国地方政府的高负债率使我们不能 不被警醒,如果太多的地方政府的高负债率导致破产,就会影 响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本文认为国务院应当制定相应的行 政法规去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过高的困难 ,避免地方政府破产 的情形出现 。 中央政府应加强监管地方政府建设导致债务负 担问题,让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础建设放缓等,因为上 到地方政府下到群众百姓的固有观念认为, 国家的强势发展 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倒闭的情形 ,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等往往 需要中央政府的扶持与补助 。 由此看来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 的问题则应让地方政府自负盈亏 ,而不是让中央政府承担亏 损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负债率限制,让各级政府能意识到 铺张浪费、盲目发展的弊端,强化地方政府对债务的责任,避 免国内经济危机的出现。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逐步建立政府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 做到未雨绸缪,科学地掌控地方政府负债率,严防因地方政府 支出无限制导致经济危机的恶果。
五、关于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中国国家统计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布的 2020 年中国 经济“成绩单”显示,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189元,这一数据相较 2010 年的水平,翻了逾一番,党的十八大报 告提出,到 2020 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城乡 居民人均收入要比 2010 年翻一番,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 的数据,2010 年, 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0046 元,2020 年,全体居民收入翻番目标如期完成 。在此背景下,人民个人 资产不断增长,物质需求时常大于实际收入,参与贷款 、信用 卡消费、买房的家庭日渐增长,预支、超前消费的人也越来越 多,随之滋生出很多信贷问题,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 人往往会躲避债权人的追讨和人民法院的执行。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看起来是偏袒于债务人, 但实际上 有助于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当然,为了避免违反公序良俗,对于债务人所欠小孩扶养费等 债务不支持破产资格的申请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之后的 8 年 内不允许再因为破产免去债务。
《个人破产法》同时也应结合《行政法》,当债务人申请破 产前转移个人财产或者挥霍个人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时,应 适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人予以行政 拘留的处分 。在破产申请人主观逃债的恶性程度极大、影响极 其恶劣,触犯到经济犯罪时,我国的《个人破产法》也应当与我 国《刑法》相对接,让行政、刑事、民事诉讼多个部门法对《个人 破产法》的渗透,促进将来的《个人破产法》在实际应用上趋于 成熟。
2021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法 规开始在深圳试行 ,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经长出萌 芽,相信中国的《个人破产法》不久的将来面世。
六、结论
通过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 发现存在一些个人 见解上的弊端,当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行使时, 应当结合实际综合运用《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知识, 而不是一昧地在清算过程中中止担保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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