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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企业合规视域下单位犯罪刑罚种类的重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10 14:01:2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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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刑事企业合规学理中,单 位犯罪的量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 难处理的问题, 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 追究应当区别于自然人。单位犯罪中,应 当视情节对单位进行刑事制裁, 对单位 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和经济 社会的规制秩序。 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 践中, 对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追究应当 采取“平行模式”,分别考量。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应当打破抽象、无定额罚金制的司法惯例, 根据单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 对单位犯罪刑罚 种类进行重构,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双重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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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S 省等地的六个基层检察 院开展了“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工作,旨在启动面向企业的合 规监管试点,包括采取不捕、不起诉、不判处实刑等措施,并结 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但也暴露出现有法律不能涵盖一些新情况的问题 。比如 说:实践中办案时限不能满足犯罪嫌疑单位合规建设需要,检 察机关监督犯罪嫌疑单位采取合规建设的方式缺乏制度安排 等等问题 。当前,我国刑法学术理论相对滞后,实践经验不足,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复杂的问题, 如自然人和单位 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应该区分,如果应该区分,则怎样区分 、 单位犯罪中单位的量刑问题应当如何确定等等 。对于单位犯 罪案件中自然人部分应处以较重刑罚, 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的情况,是否可以对单位进行合规不起诉,也是需要进一步探 讨的问题 。因此, 需要加强刑法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 累,完善相应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 的责任追究和量刑问题, 以促进企业合规监管工作的顺利开 展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刑罚只有抽象罚金, 对“犯罪嫌疑单位”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一个条件就是罪行较为 轻微,而抽象的罚金制已不足以衡量“犯罪嫌疑单位”的罪行 程度,因此我们应当重新思考对犯罪单位的量刑制度 。本文的 研究目的是探讨单位犯罪案件中解决对单位的准确量刑问 题,为合规不起诉机制提供基础性的刑罚设置和量刑方案。

  一、采取刑事手段制裁单位的主要原因

  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是刑法学中的定论 。“社团不 能犯罪”是古罗马法所奉行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随着近代资 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社会向法人社会演变 。[1]法人自身是 承受刑事责任非难的主体,是刑法上可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 只有如此确立法人的犯罪能力和法人犯罪的主体性, 才有实 际意义 。[2]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1.需要对犯罪单位进行最严厉的谴责。这是为了完善我国 的刑事制裁体系与制裁手段来考虑的 。法人犯罪的现象之所 以存在, 究其原因则在于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 冲突, 正日益超出原有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 式,而更多地代之以特定团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矛盾 。[1]比如 说垄断经济组织、走私集团等等,他们与社会整体发生了大量 冲突 。从这个含义上来说,单位犯罪的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刑事制裁对任何一个法律主体 来说,都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设置单位犯罪同样也是为了与 行政处罚形成处罚的位阶,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

  2. 需要对犯罪单位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单位的基本权利,是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 。我国 1979 年的刑法典并 没有单位犯罪的条文,因为当时单位犯罪在社会上寥寥无几, 当时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团体的利益在平均分配的情况下并 没有发展的空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 了计划经济, 特定的经济团体开始为团体本身谋求更大的利 益 。例如,随着走私犯罪活动的法人化,我国走私活动中出现 了以单位为组织模式的新现象。为此,1987 年《海关法》首次确 立了走私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此后的各类单行刑法 都规定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1997 年我国新刑法典颁布后,这 些单行刑法自然失效,新刑法典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条文 。为 了遏制特定经济团体为自己牟利的现象, 需要对违反刑法的 单位进行基本权利的限制。

  3.通过刑事制裁确保国家和经济社会的规制秩序。在现代 社会,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的架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 位 。在一些领域,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口岸等领域注册皮包公 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了资本运作的常态 。必须给单 位划一道红线以维护社会秩序 。在我国刑法典中,单位犯罪基 本上都是法定犯, 而法定犯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公众的 法益、保护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 、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定罪量刑应采取“平行模 式”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以自然人为主体,主 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刑法规定了刑 事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刑事诉讼 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制度, 两者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的主体内容 。在此制度下,自然人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而单 位则作为自然人的法人化形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较于 对单位的法律规定,在对自然人的法律规定上是极其完备的。 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定罪量刑处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核心, 但是这种制度 架构在实践中引发了以下三种问题: 一是在一些案件的处理 过程中,对自然人判处了刑罚后,对单位方面置之不理;二是 有些案件对单位进行刑事追究后,对自然人的刑罚有所降低, 进行了所谓的“宽大处理”;三是对单位进行抽象、无定额的罚 金,“同案不同罚”,缺乏客观的标准。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如果不能理顺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真正的刑事企业合规犹 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的 。而解决这 些问题的关键是, 要改变刑事司法模式中对自然人和单位进 行刑事追究的一体考虑模式,而转向“平行模式”加以进行刑 事责任追究,即“自然人的归自然人,单位的归单位”。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是广义的刑事惩罚权中的求刑 权中的一部分 。[3]在处理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时,直接责任人 员和主管人员应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同时兼顾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考虑刑事责任 时, 应综合考虑这些人员所负有的特定职责以及这些职责在 实施危害行为和造成后果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和影响 。对于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并以危害后果 和单位的可改造性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这也符合刑法的基本 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4]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单位 犯罪及其量刑制度的构建。通过采用“平行模式”,可以在司法 实践中更准确地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从而有 助于在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进行定罪量刑, 并为刑事企业 合规制度建立一个基础性的定罪量刑规则。

  三、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的重构

  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进行重构, 需要考虑到单位作为一 个市场经济的组织体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财产权是公司企业 的基本权利, 但是相较于它的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来讲是次 要权利 。因此我们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对单位的唯一刑种罚金 只是剥夺了单位一定的财产权益, 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制裁手 段,最重要的制裁手段应当是剥夺单位存在的可能性,与自然 人类比来说就是自然人的死刑 。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包括最基 本的根本大法宪法典中,仅仅只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 对公司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基本权利是没有进行规定的, 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目前暂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公司企业 的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有人说:“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 监狱里,就是在前往监狱的路上 。”为了能够根本改变这一现 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 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的重要论断,应 当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进行重构。

  具体的刑罚种类重构,应当综合考虑一下五个要素:

  1. 对单位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报应和预防目的 。这意味 着,除了对单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惩罚外,还需要考虑如 何通过对单位的惩罚来预防未来的犯罪行为, 保护社会的利 益 。因此,对单位的量刑应该是一个综合的考虑,不仅仅是简 单的惩罚, 还应该考虑到对社会公正 、稳定和预防犯罪的作 用 。报应刑方面,充分考虑单位的可谴责性和单位实施的行为 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所应遭受到的刑罚;预防刑方面,重点考虑 单位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考察单位的过往经历、案发后的表 现以及事发后能否进行有效的合规建设, 从而实现惩罚和教 育的相结合。

  2.为了确保刑罚惩罚的目的能够实现,对单位的定罪应准 确无误 。在这方面,应以单位内部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是否 违法为基础,来判断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归因于单位。 只有当单位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模式违法时, 导致自然人实施 违法行为,才能对单位进行定罪,而不应简单地以“以单位名 义实施行为”或“单位获取利益”为依据进行判断 。[4]这样的做 法可以确保单位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也有助于提高合规 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为了实现刑罚教育的目的,应当综合考虑单位内部的治 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及单位自身 能否认真履行 。在量刑时应该注重预防效果,防止犯罪单位再 次犯罪 。如果单位内部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模式能够较快整改 并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刑罚相对可能较低;反之,如果整改困 难或者效果不佳,刑罚相对可能较高 。 因此,量刑时应该以单 位内部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考虑预防为主的刑罚目的,确保单 位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的定罪量刑采取“平行模 式”。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包括对单位本身和单位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的惩罚,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区分开来才能确保对 单位犯罪的量刑适当,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不重复也不遗 漏评价,不违反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单位犯罪中 的自然人进行量刑时, 也要考虑到单位内部的治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对其自身的影响,做到不枉不纵。

  5.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 。根据习 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要平等对待 。作为 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应得到政策和舆论 的支持和鼓励 。因而在量刑环节必须审慎考虑从而避免对民 营企业刑事责任追究导致企业破产等不良影响。

  根据以上对单位量刑所考虑的五个方面, 对单位犯罪的 刑罚种类,可以重构为以下四种刑罚种类:

  1.罚金 。根据单位的犯罪事实对单位采取罚金,但是这种 罚金并不是现行的抽象的、无定额的罚金制,而是要根据实践 中针对同种或者类似情形确定一个平均的 、可以使用的罚金 数额,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人身(单位)危险性、可谴责性和再犯 可能性,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要设置罚金的上限和下限,确保 罚金能够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手段。

  2.强制合规。强制合规是对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的一 个限制,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是企业的基本权利,如果 类比自然人的刑罚,强制合规在一定程度上就像拘役、管制这 种限制人的自由刑, 由检察院主导或者第三方主导对犯罪单 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强制合规,促使犯罪单位走上正轨,限制企 业的经营自主权,作为一种比罚金略重的刑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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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强制托管。强制合规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个较轻的 限制,而强制托管则是较为严重的限制,强制托管是一种暂时 完全剥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刑罚手段, 由检察院或者第三 方主导完全进入到企业的内部运行中, 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企 业的经营自主权,类比自然人的刑罚即为有期徒刑,帮助犯罪 企业从事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4.强制破产并剥夺营业资格。如果一个单位的业务主要是 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应该采取强制破产和剥夺营业资 格的措施,以完全剥夺该企业的经营权 。举例来说,一些公司 因经营不善,为了赚取更多利润而实行了一些违法行为 。根据 单位犯罪理论,如果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就应将该公司视为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并进行定罪量刑, 而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单位犯罪 。对于这类违法犯罪并不是 其成立目的而事后主业的确是违法犯罪的公司而言, 在单位 层面处以罚金、强制破产以剥夺其营业资格,是恰如其分的刑 事处罚,这也体现着在法律体系中,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5] 同时在行政法层面上, 同样也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吊销 其营业资格, 通过刑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处罚对这类 单位及其行为进行全面否定,这两类处罚并不冲突,而是相得 益彰, 即刑法和行政法层面的“上帝的归上帝, 凯撒的归凯 撒”,各司其职,各行其道。

  参考文献:

  [ 1] 陈兴良 .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学报,2003(01):15-22 .
  [2] 何秉松 . 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2);94-95 .
  [3] 陈兴良 .论刑罚权及其限制[J]. 中外法学, 1994(01):39-43+79 .
  [4] 时延安 .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J]. 法学杂志,2019.40 (09):20-33 .
  [5] 时延安,孟珊 .单位量刑学理对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启示[J].人民 检察,2021.837 (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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