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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风险规避浅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3 14:39:0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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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价格认定工作是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推进各项行政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 。在实际工作中,价格认定风险多样,涉及价格认定的各个环节。文章针 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 讨,并在总结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 如何规避价格认定的风险措施。

  关键词: 价格认定,风险,规避措施

  笔者从事价格认定工作20多年来,越来越感觉到价格认定工作正发生着深刻变化,价格认定工作所涉及的涉 案物品也越来越多样性, 越来越复杂 化、个性化,遇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在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及阻力 。 随着《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 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出台及 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使我们在价 格认定工作中更加需要居安思危,谨慎 前行 。如何规避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增 强防控意识,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为风险存在于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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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格认定环节存在的风险

  ( 一)价格认定受理环节的风险

  从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程序开始, 因为对认定标的认知不足,案件重视程 度不够,防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存在 办案机关没有按照要求填写价格认定 协助书及认定物品明细表、认定标的品 名 、数量 、规格型号 、价格定义 、购置时 间 、价格认定基准 日 、未加盖办案机关 公章等基本信息填写不够规范,没有附 上必要的质量技术鉴定报告,特别是灭 失物所遗漏的重要信息更多,因为灭失 物的物理形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是处 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价格认定人员显然 无法对其开展实物查验工作,而实物查 验环节又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重要基础 性环节,不能开展实物查验就意味着价 格认定人员无法获取实物查验的数据, 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听取意见、实物查 验环节的准确性,并且价格认定工作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的认定协助书和 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 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放大了价格认定的风险。

  (二)实物勘验环节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 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内容 与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是相符的、 一致的,因为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 料所记载的、所反映的内容是价格认定 标的的基本情况 。另一方面价格认定工 作人员实物查验过程,其实质就是了解 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过程,实物勘 验环节中形成的实物查验记录,其主要 内容是记载查验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对 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 。 一般情况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 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内容与实物查验结 果是一致的,但是不排除在极少数情况 下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及 相关材料内容与实物查验结果不一致, 比如毁财案件中受损范围的确定,再比 如基准 日认定标的物使用功能是否正 常,是否修改过,是否维修过,是否更换 过零配件,新旧程度如何等情况,没有 作出必要说明,对此,没有依据规定程 序提出补充要求,该作出合理拒绝的也 不拒绝,贸然受理认定等现象。

  (三)价格信息采集市场调查中存 在的风险

  首先存在没有按照认定标的参照 物询价至少应调查三家或三家以上价 格的规定,往往只调查 一 家价格,对于 缺少应调查的其他两家价格,没有合理 说明,市场调查记录只有一 个人而非两 个人签字等风险。其次,调查取证难,被 调查人往往不协助 、不配合,或者敷衍 了事,造成采集信息失真,对价格认定 结论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价格认定结论测算中存在的 风险

  价格认定结论的核心是分析测算过程,分析测算是价格认定人员运用专 业知识能力、专业工作经验对收集到的 所有价格认定依据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价格认定依据规定,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 测算价格认定结论的环 节 。测算方法是价格认定技术路线的关键和核心,主要存在测算方法选用不科学、不正确,没有理解和把握成本法、市 场法 、收益法 、专家咨询法等选用的不 同前提和约束条件 。 比如多数情况下, 习惯于用年限法对涉案机动车标的进行直接认定,而较少结合对涉案机动车 的运行里程、技术状况、维修保养情况、 使用性质(营运或非营运)、各种工况等 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技术修正,在认定 标的二手车市场发育成熟,交易规范和 可比实例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优先选用成本法而不是市场法的现象还比较普 遍。

  二、如何规避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

  ( 一)受理环节风险的规避

  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价格认定规范》第二 条、第九条的受理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一是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符不符合要 求,二是价格认定材料是否齐全,三是提出机关需不需要提供有效的检测鉴 定报告,四是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标的 在基准日状态的确定,特别是灭失物的受理,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提出机关提 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进行 细致审查核对,要重点关注价格认定协 助书是否详细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购置时间 、 价格认定目的 、基准日 、价格内涵等情 况,并加盖了提出机关公章,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提出机关是否提供了价格 认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 (包括品牌 、规格 、型号、新旧程度等)、 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 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材料,最 后,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灭失物价格认 定时,必须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 助书上作如下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基 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 据我们确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以 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是按照提出机关确 定的灭失物情况、状态进行价格认定。

  (二)实物勘验环节的风险规避

  一是受损范围,被害人往往把之前 已损坏的东西强加到本次认定中,告知办案民警,是与否,需他们提出机关来定夺, 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资料来确 认, 如车辆被损案最容易出现这种现象 。二是全损与部分损坏,被害人普遍会有一 种心态,损坏了就不要了,要换新的,然而修复与更换这两种认定结果 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导致罪与非罪的区别,告知办案民警需慎重,除明显不可修复的情况,必要时送往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最终由提出机关确定 。同时,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务必提醒提出机关办案民警向相关当事人声明,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 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价格依据,相 关赔偿事宜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民事 诉讼解决。

  (三)价格信息市场调查中风险的规避

  价格认定市场调查, 顾名思义,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在“市场”上调查有关价格的行为,调查的市场不同,所获取的有关价格也不同 。由于不同市场上流 通的商品存在价值或供求关系的方面的差异, 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尽相同,所 以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合理选择调查的 市场。

  首先,合法实体市场是价格认定市场的首选“市场”,合法实体市场上的价格 一般反映了正常供求关系下流通商品的价格 。其次,合法网上市场是价格 认定市场调查的次选“市场”,通常情况下合法网络市场的价格只能作为认定标的成交价格的参考,在市场调查中要 根据“当时当地”“同物同质”标准 。“当时”是指价格认定基准日,当地“一般是 指案发地”;“同物同质”优先选择与标 的相同的参照物, 如无相同的参照物, 在选择近似的参照物时,要做出适当调整,合理确定标的的价格 。如我们去年 遇到的县里一起认定复核案件,在听取 意见会上,嫌疑人律师对被盗物品的重 置价格提出了质疑,我们在市场调查环 节就遇到了难题,因被盗物品是专利产 品,生产厂家不配合,说是商业秘密,购 买方只提供招标文件,不提供真实的成 交价格, 我们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去 购买方财务处调取了结算凭证,获取了被盗物品的真实成交价格,做出的复核认定结论嫌疑人律师表示认可。

  (四)价格认定结论测算过程中风 险的规避

  价格认定测算的结果是价格,它涉及到起刑点, 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盗窃、抢夺 、诈骗 、敲诈勒索 、职务侵占 、假冒伪劣、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 财物等案件 。起刑点分别为盗窃案的起 刑点 2000 元(有盗窃前科者 500),抢夺案的起 刑点1000元(有抢夺前科者500),诈骗案的起刑点5000元,敲诈勒

  索案的起刑点3000元, 职务侵占案的起刑点 60000 元,生产假冒伪劣、非法经营案的起刑点 50000 元, 寻衅滋事案的 起 刑点 2000 元 (有寻衅滋事前科者1000元), 故意损坏公私财 物 罪 5000 元。 由此可见,规避起刑点就是规避风 险, 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一线人员,需 要与提出机关多进行沟通,从提出机关 提供询问讯问笔录中多了解案情案件 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加 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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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语

  价格认定的风险规避不仅贯穿在 价格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样体现在 内部制度的建设上 。作为价格认定人员 应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不断 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并通过不断健 全和完善制度机制, 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消除价格认定存在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编著 . 价格认定工作手册 . 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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