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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及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6 14:54:0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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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毕 业生逐渐增多,就业协议广泛应用于毕 业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同时也显现出诸 多问题。文章通过剖析就业三方协议的 性质、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 同,指出 了大学生在签署三方协议时出 现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相关法律问题的 对策,切实推进就业协议制度的标准化 和规范化。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 议》简称毕业生、雇主、学校三方就业协 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是指正式与劳 动者建立人事关系之前, 通过双向选 择,由大学毕业生和雇主签署的在法律 规定时限内建立的正式雇佣关系,并明 确表示假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权利和法 律义务的协议 。它不作为一种确立社会 主义劳资关系的依据和法律文本,对社 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建立也没有约束力 。 只有在大学院校的毕业生向所属单位 进行报道, 并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二者才能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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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于就业协议的 性质并未做明确规定,此种模糊性导致 了 法学学者对于就业协议性质的不 同 见解,引发了争论 。 目前学界关于就业 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解析。

  ( 一)民事合同说

  根据规定,所有毕业生之间签订的 就业合同都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合同 和约定。在平等互利原则下,毕业生、雇 主和高校三方通过独立选择和 自 愿进 行协商的方式,达到了一致意见 。另外, 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必须是保持平等的,双方应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法律义务。

  (二)预约合同说

  “预约”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将来需 签署合同。根据该理论,签订一份就业 协议的最终目标之一是为了确保将来 工作时能够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即就业 协议所保证的是未来大学毕业生必须 履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就 业协议本身就是 一 个联系劳动合同的 桥梁,是确保双方能正常签订劳动合同 的重要纽带。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

  根据该理论,就业协议是以追加有 效条件的形式而签订的合同 。其有效条 件是毕业生依据签订的合同向用人单 位报到,用人单位经过系列手续 、过程 接收毕业生,为其提供工作 。 附条件的 合同是指当事人同意一 定的条件,并根 据其条件决定其妥当性的合同。

  对于以上三种不同的学说,本文更 多地倾向于第二种学说,即属于预约合 同 。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实 际关系,可以类比《民法典》合同编中预 合同和本合同的关系 。订立前者的主要 目 的就是为了 另行订立后者,订立三方 协议也是对后期订立双方劳动合同的 一种形式预约。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差 异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 性质的劳动协议 。就业协议是关于雇 主、 毕业生和学校的权利和利益的协 定; 劳动合同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 基于 双方诚实有效 、合法公正、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 本合同 。它的内容普遍是对雇佣者和劳 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毕业 生往往因为未能准确区分两者,使自 己 权益受损。

  ( 一)二者的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学校 和毕业生;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毕 业生。

  (二)二者的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是在确定劳动关系之前,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的 一 种 与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相关的协议。劳动 合同约定了毕业生到达用人单位后,双 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义务,进一 步明晰 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二者的有效期不同

  三方协议的实施和截止时间 一 般 是从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直至招聘雇 主正式批准接收前来就业的应届高校 毕业生期满为止;三方劳动合同的具体 实施有效期和时间限制是通过应届高 校毕业生与招聘用人单位之间自主沟 通来自行确立的。

  (四)二者的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对单位、学校和个人有很 强的约束力,是合同的正式形式。为 了 确保劳动关系的确立可以进行清算性 的损害赔偿, 学生如果不向单位报告, 需支付被清算的损失, 并签署解约协 议,适用 一般的民事法律;劳动合同是 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明确劳动关系 的 协定,明确了受劳动法保护的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就业协议本身并非正式性的就业 或者劳动合同,但是《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规 定:对于具有违反正式就业劳动协议或 未按时依法执行定向、委派就业培训服 务合同的企业用人单位 、毕业生、高等 学校,根据该就业协议或者就业合同的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费用 的责任。 因此,三方在签订就业合作协 议中所有明确约定的就业违约金,都必 须是完全符合了相关法律基本条款规 定的,毕业生们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时 都必须谨慎地认真对待。

  三、就业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 善

  ( 一)存在签订虚假就业协议现象

  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个高校不 能以任何方式强迫学生在就业协议或 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根据实际情况 反映,学校普遍存在为提高就业率而强 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情况 。据统计 资料显示,2020 年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 873 万人, 比上年同期增加了 40 万人。 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春招季有相当 多的企业压缩了招聘的名额,毕业生的 整体招聘需求同比下降了 22%,但就在 如此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部分高等 院校传来了消息:本年度毕业生就业率 高达 90%以上 。我们可以从中得知,高 校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仍普遍存 在 。高校通过寻找大量企业批量签订就 业协议、鼓励学生去劳动市场签订就业 协议 、汇总学生档案到人才服务中心、 甚至威胁学生不在就业协议上签字就 不发放毕业证书 。而随意签订三方协议 会对后续就业产生影响,例如参加公务 员考试要求应届毕业生,已签就业协议 的大学生便不可以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这不仅影响了 学生的未来,也损害了 大 学的公信力,更会导致教育和就业政策 制定者的错误判断, 进而导致恶性循 环,不能缓和严峻的就业形势。

  (二)高校在协议中的法律地位及 职能不明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需 要询问高校的意见,如果没有高校的同 意,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此外,学校有 权对就业协议的解除进行监督,解除协 议必须经学校的同意, 否则不能解除 。 可见,在就业协议的订立与解除等过程 中,高校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 高校在就业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有就业 推荐 、就业统计及相关指导的职能,但 不涉及协议中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更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极有可能会导致高校权利的滥用。

  (三)就业协议内容不完善

  从就业协议的内容来看,大部分都 比较简单、笼统,主要包括毕业生的 自 我介绍 、雇主的雇佣意愿,以及关于违 反合同责任的协定。《劳动合同法》所记 载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 动报酬并非作为就业协议的法定必备 条款 。 因此,它在适用范围内不受我国 劳动法中规定的除两种特殊情况外,不 允许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的限制 。而在 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虽然毕业生和 就业单位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但从实 质看, 由于就业市场上供求不平衡、信 息不对称的问题,加之高校毕业生与用 人单位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人身和 经济从属性,导致毕业生相对处于弱势 地位。就业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 的现状必然会损害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 扩大就业协议的内容, 增加劳动期间、 劳动内容 、对劳动者的保护,明确双方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要限制就业协议中 约定违约金,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设定 违约条款。

  四、就业协议的完善

  ( 一)建立健全就业的监督制度

  首先,教育管理部门应将就业质量 作为重要衡量指标,纳入对就业评判制 度, 同时淡化初次就业比例的统计、核 查, 以有效遏制毕业生就业数据造假, 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进而扭转人 才培养与需求的结构性错位 。其次,针 对教育部印发的 《关于严格核查 2020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通知》 类文 件,严格贯彻落实“四不准”原则,严格 检查和监督大学的就业率数据,采取教 育部监督、高校自查、社会监督等途径, 对高校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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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高校法律地位及职能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 预约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 让高校退出三方协议的主体。就业协议 的订立和解除等事项只能按照协议双 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受第三方( 包括个 人和单位)的限制和干涉 。加强对高校 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在签订就业 协议中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给予惩 处。

  (三)完善就业协议内容

  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作出限 制性规定,明确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 责任的情形,作出“倾斜性保护”。对此,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明确除了毕业生违反服 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其他情形都不得由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面,这 可以对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进行保护,防 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约定 违约金,从而对毕业生的 自 由择业权益 进行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劳动 合同法》更好地进行衔接。我国《劳动合 同法》未对用人单位承担其相应的违约 金作出规定, 只在第 46 条规定用人单 位在违法解除协议时,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第 48 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这两者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不能以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来代替违约金。 在就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用人单位 违约应赔付违约金,充分利用就业协议 的契约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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