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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当事人的同时还使公众丧失 对事件的思考,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 目前网络谣言、粗暴语言 等现象在网络泛滥, 法律虽出 台 了相关规定, 但不能有效遏 制 。 就刑法而言,应扩大刑法规制虚假信息范围、调整网络语 言暴力具体罪名法定刑期、必要时出台专门法。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粗暴 攻击性语言 语言暴力刑法 规制
在这个自媒体时代,网络语言暴力随处可见 。 从 2016 年 开始,公众人物自杀事件越发常见 。 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网 络暴力所折磨进而丧失了生命 。就刑法来说,生命法益是最高 法益, 网络语言暴力无疑对刑法所保护的最高法益造成了侵 害 。 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语言暴力具有隐蔽性更强、发散性 更广、影响力更大等特点不容我们忽视。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规制有限, 对各种网 络语言暴力现象制约不到位,导致公民肆意滥用言论自由,在 网络空间随意污蔑、谩骂他人 。我国刑法针对公民被网络语言 暴力的保护,更是鞭长莫及 。 目前刑法对网络语言暴力主要依 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来规制侵犯 自然人的犯罪现象,依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规制侵 犯法人的犯罪行为 。 目前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研究也没有受 到重视,甚至网络语言暴力还没有专门的定义 。并且目前我国 法律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操作性还不强, 难免存在一些漏 网之鱼。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述
1.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网络语言暴力专指在互联网这一 虚拟空间中,行为人以语言为媒介,对特定对象辱骂甚至攻击 的行为。[1]这些恶语相向的文字,是一定数量的互联网用户,因 为网络上一些违背人类公德 、 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 德底线的事件而发表的言论, 有时甚至使用一些侮辱性的语 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 最可怕的网络语言暴力是施暴者打 着正义的旗号对受害者进行道德“绑架”。其后果不仅使当事 人产生心理恐惧,还能引导舆论,使公众盲目跟风,丧失基本 判断 。 而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往往是致命的。
2.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1)隐蔽性高。相对于传统意义的暴力而言, 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不与当事人产生面对面的冲突,而是隐藏在互联网的另一端,不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往往不能发现暴力实施的主体。(2)影响力大。任何消息一经互联网, 传播速度会成次方倍增长 。 互联网信息时代,很多事件,经舆论放大,传播过程中极易产生偏差,对当事人和现今社会风气 都会产生比其他形式的暴力更大的危害 。(3)主观性强 。 网络 信息纷繁复杂,不同人有不同的思考,很多人在面对网络信息 时, 不加思索问题的真假和本质, 认为自己所见就是全部事 实,而忽略了事件原本的模样,只是希望他人信自己所信,不顾及自 己所表达 的 内容对他人造成何种伤害。加之 网络具有 天然的隐蔽性,使得某些人缺乏对自己 的言论所需承担法律后果的认识,言辞随意。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分类及成因
1.网络语言暴力的分类 。(1)网络 谣言。网络谣言指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技术媒体,编造没有依据的事件进行传播的行为 。 其目前有两种来源:一种来自新 闻媒体的报道,行为人根据报道杜撰谣言,多数可能引起社会 恐慌 。另一种来自自然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信息,经过行为人恶 意揣测,散播其不实内容。(2)粗暴、攻击性语言。粗暴、攻击性 语言暴力是指在网络上用带有侮辱意味甚至攻击性的言语对 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更高,网民们在网 络上没有理性随意发表观点或评论,甚至使用粗暴、攻击性的 语言。笔者认为,粗暴、攻击性语言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行 为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无名宣泄情感 。二是行为人受他人教 唆,听从他人意愿,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 三是行为 人基于对事件事实或当事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使用粗暴 、攻 击性语言。
2.网络语言暴力成因。(1)客观原因。一定的社会现象源于 一定的社会背景 。 经济迅速崛起的中国, 成就了互联网的世 界。虚拟是互联网为人们带来的最大程度的便捷。互联网的开 放性和隐蔽性,为长期在现实社会生活压力大的群体,找到了 天然的保护伞 。 加之,近些年娱乐产业蓬勃发展,滋生出了一 种以互联网为媒介 、 以网络语言暴力为内容的职业—— 网络 水军。其受雇于他人,为自身目的,隐藏在互联网背后,发表一 些有针对性的特定言论,侮辱诽谤特定对象,甚至进行人身攻 击 。 以上情形足以导致大规模网络语言暴力的发生 。(2)主观 原因 。我们还需认识到,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仅依靠语言是远 不够的,最重要的参与因素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的行为 。 首先, 其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恶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 却能够在网络空间不加控制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 这与自身 素质是分不开的 。其次,群体间的舆论会使事件本身产生导向 性,进而引发大众的盲从心理 。多数人也会抱着人云亦云的态 度,在伤害他人的同时安慰自己,其他人也这样认为,一些信 息经过某些人的加工, 完全偏离了本意, 甚至变成了虚假信 息 。 由此,造成了舆论的扩大与影响力的增强。
三、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必要性
1.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网络谣言在我国目前的 刑法中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 但刑法对散播网络谣言的行为 设置了相对完善的规制体制 。 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多数分 布于分论各章节之中:在国家层面的案件,分论第一章规定了 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一 系列煽动类犯 罪,但是这类罪名在实践中鲜少使用;社会层面,分论第六章 中的寻衅滋事罪,可用于规制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案件。 2013 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网络 诽谤等案件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和刑法及其修正案 (三), 明确将寻衅滋事罪用于处罚发布、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 而在这以前此项条款不可用于处理此类犯罪; 对于公民的个 人法益,可以运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罪等来保护,以防其受到网络 谣言的攻击 。 2015 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 5 条关于网 络犯罪的新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 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为治理 网络谣言提供 了有力的依据 。 [2]
粗暴、攻击性语言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法益,关于粗暴 、攻 击型网络语言暴力, 刑法主要依据分则第六章中的侮辱罪来 定罪处罚。
2.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中国最早网络语言暴 力事件是 2006 年“铜须门”事件,第一次把网络语言暴力送到 大众身边,也第一次让大众见识了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怕 。2008 年, 浙江温岭王某案, 网络暴力改变了主人公王某的人生轨 迹,此案被称为“网络暴力入刑第一案”。2016 年 9 月,年仅 28 岁的艺人乔某在家中自杀身亡 。原因是长期承受网络暴力,导 致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 。这一系列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 络语言暴力不仅是为了人们维护 “正义和良知”的一种看似 “合理”的手段,实则更是一把利剑,悬在每个人头上,稍不注 意,便会刺伤他人或被他人刺伤 。 而令人痛心的是,案件数量 还在增加,无疑网络语言暴力正走向一条失控之路[3]。
多位公众人物因网络语言暴力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奉献 了自己的最高法益。并且,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不仅给部分商 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连环车祸、引发社 会恐慌,侵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 由此可见,网络语言暴力 具有较强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提及言语的暴力,公众首先想用道德和舆论去制约,但如 此会形成恶性循环 。 如果使用网络语言暴力的人心中尚存一 息道德, 他会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 不在网络上随意宣泄情 绪 。如果他懂得尊重别人,也就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给他人 造成伤害,不会听之任之随之发展 。 显然,依靠大众的舆论和 人民内心的道德并不是明智的规制方式。
近些年来, 网络上的语言暴力行为大多用民法和行政法 规制,案件处理结果多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此类判例会给 犯罪人形成一种错觉:即使违法也不会重罚 。温和的处理方式 只会让丧心病狂的人认为找到了情感和压力的宣泄口, 不惜 违法去实施行为 。 因此,可以考虑用刑法与道德舆论、民法行 政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原本规制方式的法律位阶 。这样既更 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又有利于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刑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虚假信息界定不合理 。 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网络谣言 入刑首先要解决什么是谣言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主 要是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 。而虚假信息又该如何认定,司法解 释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一些地方相对模糊。
刑法对虚假信息的规制主要在于编造 、 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侵犯的信息被限定为含有恐怖内容,存在规制内容范围 过窄的情况,此处应当修改立法,尽力完善虚假信息这一概念 的内涵与外延 。 [4]
2.侮辱类犯罪的入刑标准无法统一 。 在粗暴、攻击性语言 类的犯罪中,主要适用侮辱罪来处理 。 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一 些问题,比如,名人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隐私权如何区分 、二 者是否应该用同一标准去规制, 在实践操作时隐私权与名誉 权如何区分、名誉权是否包含隐私权等 。 [5]
3.对于刑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的建议。(1)立法建议。 刑法中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罪名, 而是用其他法条加以规制, 这样的规制方式会使当事人产生 法律认识错误, 同时也使法律丧失了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 教育和指引作用 。所以,应当为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设置专项罪 名。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使用刑法第 246 条的侮辱罪、诽谤罪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惩处,但又由于此罪名的最高 刑仅为三年,对 比其他罪名,相对较短 的刑期会直接导致 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成本偏低 。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程度的侮辱与 诽谤, 可以设置不同的刑期或惩罚措施, 并不都倡导提高刑 期,针对情节严重的犯罪酌情提高犯罪成本,针对情节轻微的 犯罪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样更利于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律天然具有的弊端,那么 用先前的法律规范新生事物, 难免在适用过程中出现大量难 以认定的问题, 以至于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网络语言暴力事件 的发生 。 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 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看似很全面,可以规制使用互联网网 民的诸多行为, 但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行为的规制是明显 不足的 。我国或可以考虑出台新法,将关于互联网类犯罪全部 囊括在内,形成专门立法,以便于网络语言犯罪的事前预防 、 事中控制、事后救济 。这样的专门立法既可以提高公民对网络 语言暴力行为的认识,又可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考 虑进入实践。(2)司法建议。网络语言类犯罪在我国刑法领域, 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 。 对于此种类型犯罪的处理也给司法机 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 首先, 公安机关应更新甚至创新侦查手 段 。 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应随着犯罪行为方式的出现而进行 更新,或者说应更早于新的犯罪手段 。 其次,检察机关应准确 界定案件性质,对于情节轻微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单独使用 社会道德或行政法规来规范, 只有给受害者现实生活带来常 人所不能承受的困扰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时, 才有构成刑事 犯罪的可能,[6]检察机关此时才应介入案件,并根据案情考虑 是否提起公诉 。另外,现有刑法对侮辱类犯罪提起公诉的规定 仅限于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自 杀自残等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情况没有被列入到公诉 案件的范围内,此类案件危害性不言而喻,也应加入到公诉案 件的范围 。 最后,法院应当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在确定罪名 和刑期时, 要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给当事人 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 将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理伤害和心理疾 病也纳入定罪量刑考虑的相关因素范围之内。
近几年来艺人抑郁症自杀的新闻屡次霸占微博热搜,一 句话在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 的 。笔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从即刻起,应受到重视 。本文通过 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针对网络谣言行为认 为应当明确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内涵及外延,针对粗暴、攻击 性语言应当完善具体罪名的法定刑期 。并且,针对语言类网络 暴力可以增设专项罪名, 必要时可以考虑出台专门法来应对 愈发复杂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 1] 夏飞 . 吉益民 .论网络碎片化传播中的语言暴力[J].阅江学刊 , 2016(03):94-96 .
[2] 徐才淇 . 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律适用,2016(03):108 .
[3] 李彩薇 .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 , 2019(06):75 .
[4] 刘泽仁 . 浅谈网络语言暴力的刑法规制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 博览,2019(08):121 .
[5] 张海波 .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7 .
[6] 李彩薇 .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 , 2019(06):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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