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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先刑后民原则在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论文

发布时间:2022-02-18 10:53:4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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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民营企业民 间融资后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而引发大 量群体性债务纠纷,相关企业同时又涉嫌 刑事犯罪,因此,便出现了大量民刑交叉 存在的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  由于此类案 件涉案人数众多,  债权债务情况复杂, 因 此,在适用“先刑后民”审理原则时应当结 合该类案件的特点谨慎、灵活适用,做到 既坚持审理原则又能够区别对待,在保证 程序的正当性的同时,努力维护相关各方 的实体权益,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 正。

关键词:群体性债务纠纷   先刑后民 诉讼程序   立法构想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 时,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与该刑事案件相 关联的民事案件,  应当先办理刑事案件, 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再启动或恢复民事程序。实践中出现民刑交叉的情况,主要是 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方 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犯罪 分子因为非法集资问题构成犯罪,同时也 不可避免地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债 务纠纷,  有的通过刑事程序维护合法权 益,有的通过民事程序来维权,便导致了 出现民刑交叉的情况。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出现刑 民交叉的情况,  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刑 事案件办理终结后,再处理民事部分 。之 所以先刑后民,  主要是为了避免程序混乱,处置不统一,引起司法不公,损害司法 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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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的特点

         群体性债务纠纷有多种类型,因为本 文结合先刑后民原则进行探究,所以以下 主要围绕非法集资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一)涉案人数众多,民刑交叉情况普 遍

         非法集资类案件,从已经发生的案件 来看,少的几十人、数百人,多的甚至数千 人,这对于刑事案件的查办和民事案件的 办理来说,都会面临取证量大、案情复杂、 办理期限长等困难。  另外,企业或其负责 人除了为了企业经营进行非法集资外,企 业及负责人还存在非法集资以外的正常 的民间借贷或其他正常的债务。  因此,一 旦资金链断裂涉嫌犯罪时,债务类型就十 分复杂,通常会存在民刑交叉的情况。

(二)债权债务情况复杂,事实认定困 难

         在非法集资引发群体性债务纠纷案 件中,  通常都是企业在经营了较长时间 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东窗事发”。在这 期间,有的投资人因为投资期限长,已收 回本金甚至取得一定的收益,有的出资期 限短,甚至有的刚刚付款不久,还未来得 及收取任何利息就遇到公司倒闭或被查 处,  还有就是有的连本带息均已收回,但 因公司管理混乱,  存在未收回凭据等情 况,因此,在公司涉案后乘机浑水摸鱼。  因 此,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案件事实认定往 往都比较困难。

(三)资本混同情况严重,案件主体认 定较为复杂

         向民间大量融资的多为民营企业,这些企业通常管理松散,极不规范,在向民间融资时手续简单随意,许多公司同时用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融资和还款,导 致公司资本和个人资本严重混同 。  案发 后,有的以公司为债务人进行维权,有的 以个人为债务人进行维权,还有的同时以 公司和个人为维权对象,  情况十分复杂, 导致案件处理时对案件主体的认定有一 定的困难。

(四)投资人损失严重,案件社会影响 巨大

         群体性债务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相关 企业的资金链已完全断裂,投资人往往面 临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有 的进行刑事控告,  有的提起民事诉讼,有 的哄抢物资,有的上访给政府施压 。  不管 通过何种途径,都会因为人数众多、资金 数额巨大等原因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群体性债务纠纷 案件中适用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应当发 布债权登记公告

          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就不能及时向债 权人还本付息,  累计经过一定期限后,大 家感觉应该是“出问题了”,此时有的债权 人便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公安机立案侦查 后,许多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情,在其仍然 不能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利息或到期本金 时,便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有的人民法院 因信息不畅予以受理,有的可能获得信息 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另外,在公安机 关立案后,  有的债权人因不知如何处理, 便采取极端措施,如哄抢物资、向政府施 压等,维权方式多样,局面混乱,也造成了 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正确认定犯罪嫌疑 人的犯罪事实,同时有力保障广大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根据实际 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明 确要求相关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到指 定的地点进行债权登记,并说明未及时进 行登记将要面临的不利风险及后果。对于 侦查机关的债权登记公告,绝大多数债权 人会及时进行登记并配合侦查机关的调 查取证工作,这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具有 重要的协助作用,也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有效维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对准确认 定是否存在民刑交叉情况以及是否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二)在刑事程序中应准确认定刑事 犯罪与民事纠纷

          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群体性债务纠 纷时,公安机关通常以非法集资类案件如 集资诈骗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 查,也有的以诈骗或合同诈骗类案件立案 侦查。但在刑事程序中,进行刑事控告者 或债权登记者,  其不一定是适格的被害 人,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全面收集审 查证据材料,准确界定。  比如夏某某涉嫌 集资诈骗一案,侦查初期有数百人在公安 机关进行了债权登记,公安机关也将登记 人列为被害人,但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 只有少数登记者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被害 人,其余大部分人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之 间只形成了民事纠纷,  不存在犯罪问题。 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了少数人为刑事被 害人,告知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既保护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案 件提供了依据。

(三)在民事程序中发现刑事犯罪应 及时移送管辖

         在民事程序尤其是群体性债务纠纷 民事程序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案件涉嫌 非法集资类或其他诈骗类犯罪案件线索 时,应当依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移送案件 。  因为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众 多,证据情况复杂,案件数量数百上千,将 会消耗大量的诉讼起源,如果全部或其中 部分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管辖,这不仅是程 序正当性的要求,也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 诉讼效率。  另外,如果民事程序中发现涉 嫌刑事犯罪的没有及时移送,则很可能出 现在追究了民事责任后再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况,这显然属于程序不当,也存 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四)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应进行必 要的衔接

         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有时会存在涉 案标的物相同的情况,比如某典当公司集 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安机 关冻结了该公司数栋房产,但刑事判决生 效进入执行程序时发现,该些房产被另一 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进入执行拍 卖程序,执行程序显然出现冲突 。  该案的 民事、刑事程序同时进行,且办案机关对 两个程序的情况均已知晓,如果刑事程序 与民事程序应进行必要的衔接,如公安机 关将侦查扣押财产情况与民事案件管辖 法院进行信息互通,就不会出现上述执行 程序冲突的情况发生。该案涉案人数近千 人,人数众 多,债权人损失 巨大,另外,还存在民事诉讼,  而可供执行的财产十分有 限,刑事、民事权利人对执行财产非常重 视且存在严重分歧,因此,刑事、民事程序 应当进行必要的衔接,一来避免诉讼程序 冲突,还可以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四、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

(一)提升先刑后民原则的立法位阶

         有关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 题的立法位阶较低,与之有关的规定多为 最高院的解释,如 1985 年《关于及时查处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 知》、1987 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1997 年《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 定》、1998 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 此外,最高法院就各地法院请示案件的一 些批复及其他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刑民 交叉及“先刑后民”问题的内容。但上述解 释、批复的立法位阶较低,法律层面上关 于刑民交叉、先刑后民问题几乎没有具体 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比较混 乱和模糊,尤其在处理涉案人数众多案件 时各地做法不一。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设 立相关规定,以确保处理该类案件时程序 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明确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标准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规定了以是否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为 标准确定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处理原则,这 个规定比较模糊和不合理,比如在群体性 债务纠纷案件中,有的民间借贷只形成民 事法律关系,有的民间借贷则可能形成刑 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那么对于因民间 借贷而形成两个法律关系的,则不必然适 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应当适用一个刑 事程序通过追缴、退赔方式对民事责任予 以解决。为了避免适用中的模糊和不统 一,建议以“民事程序的推进是否以刑事 程序确定的基本事实为依据”作为适用先 刑后民原则的标准,  这样就比较清楚、具 体,也十分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

(三)明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时的救 济程序

          许多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后的案件,  追赃挽损及财产退赔情况十分不理 想,甚至有些案件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没 有得到任何损失赔偿,有些被害人在刑事 程序维权无望后便提起民事诉讼。对此, 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有的认为案件已 经过刑事程序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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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方面的 问题,2020 年 12 月 21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 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 资受到的损失,  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该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在刑事程序结束后 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4 年 11 月 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 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  ”根据该规定,这个退赔事宜应当由 刑事程序解决,未规定在刑事程序无法完 全解决时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由 此可见,对于刑事程序没有完全解决财产 损失问题的,立法上表现模糊,总体上似乎 倾向于不再支持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再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首先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导 致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依据不足,同时出 现可以或不可以两种做法,导致在这个问 题上呈现出司法混乱局面。  另外,为了有 力的惩罚犯罪,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 当授权债权人在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以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维权。  因为实践中许 多刑事判决都没有一一列举众多债权人 的债权情况,也无法将被告人的所有财产 完全查清列明,  那么在刑事程序结束后, 尤其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可供 执行的财产时就十分无奈。  因为债权人依 据刑事判决文书作为申请执行依据时会 发现,其本人在该文书中并不明确,申请很 可能得不到支持。  另外,新发现的财产很 可能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并未涉及,执行部 门将会以无执行依据为由拒绝启动执行 程序。如果赋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权利,则可以顺利启动执行程序,以更好地 维护其合法权益。

          群体性债务纠纷案件存在民刑交叉 的情况十分普遍,司法机关在适用先刑后 民原则时很不统一,应当完善立法,规范 司法,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法律的统一和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赵子强,袁登明.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 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9(2)
[2] 马艳平.论先刑后民规则的完善[J].科技 致富向导,2010(24)
[3] 魏东,李勤,钟凯,李红.非法集资犯罪案 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上):问题与现状[J].法治 研究,2016(1)
[4] 汤维建. 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 [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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