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英语不同于通常使用的普通英语,具有较强的学科交叉性,在文体和词汇上有鲜明的独特性。文章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的分析,从使用分布、语义理论等角度,分析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如继承古体词、吸收外来语、具有鲜明的语义关系等。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特点;民法典
Abstract:Different from the commonly used ordinary English,legal English has a strong interdisciplinary nature with distinct uniqueness in style and vocabulary.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Contract Part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vocabulary such as inheriting ancient words,absorbing foreign words,and having distinct semantic relationship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usage distribution and semantic theory.
Key words:legal English;vocabulary characteristics;Civil Code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涉外法律事务也逐年增加,法律英语逐渐成为一项涉外执法者必须具备的技能。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出台,这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发展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研究和传播《民法典》,可以在促进国家间有关法律制度的意见交流的同时,让中国以外的地区和人民了解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融合借鉴,改进不足。
通常来说,法律语言是法律执业者在从事诉讼、司法、立法等活动中使用的一种特殊语域[2],在词汇、形态、句法、语义以及其他语言特征上都不同于普通自然语言,具有一致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健全性。文章将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中的词汇分析,从使用分布和语义关系等角度总结出法律英语词汇具有的几项特点,由此提高法律英语学习者对法律英语的理解、翻译和运用能力。
二、古体词和外来语的使用分布
(一)沿用古体词
“任何一段法律英语都充满了某种古词语,只有律师们才会使用它们。”[3]古英语能够简洁明了地表达句意,使句法紧凑严密,给读者以古朴庄重之感,同时体现出法律文字本身的正式、威严和神圣。法律文本里的古体词大部分为支撑语法结构的复合副词,以here,where,there等词为词根,以不定数的介词为后缀组成,较为常用的有whereby,thereto,wherein,thereof等词。例如:
(1)Article 621.Where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n an inspection period,the purchaser shall...notify the seller of any circumstances whereby the quantity...is not as agreed.[4]
其中古体词whereby作为连接词,引导定语从句,引导后面的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circumstances,语义严谨,衔接紧凑,逻辑流畅。
(2)Article 888.A storag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depositary keeps the deposit...and eventu-ally returns it thereto.[5]
古体词thereto做副词,意为到那里,用英文解释则为“to it,to the thing I have mentioned”。其指代此法条中保管物归还的方向,单独看这个词,读者很难理解其具体含义,所以需要联系上下文进行推定和翻译。
由此,可以看出来古英语在法律文本中的含义与语境是紧密相关的,其使用往往分布在句中或句末,起到衔接语篇、顺畅文意的作用[6],增强了语意间的联结度,促进前后语义的衔接,体现出法律英语文本的庄重感和严密性。正确了解古体词的用法、语义内涵以及使用分布更有利于读者对法律英语文本的理解和阅读。
(二)吸收外来语
在英国历史中的“诺曼征服”之后,法语和拉丁语逐渐在法律英语词汇构成中占据统治地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与英语融合,构成了现有的庞大法律英语使用系统[7]。
1.法语词
在中世纪时期,法语曾一度是英国的官方语言,法律作为社会生态中的上层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法国文化的影响。如action(诉讼)、attorney(律师)、party(当事人)、bailiff(法警)等词汇如今看起来属于普通英语的范畴,实际上起源于法语术语。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语词在法律英语中被直接使用,例如:
Article 835.Where the cargoes are lost in the
course of carriage due to force majeure...the carrier maynot request...[4]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作为法语词,字面意思为“压倒性的力量”。
2.拉丁文
拉丁文作为曾经的西方世界通用语,拥有很高的地位,给英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civil(民事的)、advocate(辩护人)、jurist(法理学家)等词同诺曼法语一样,在后期逐渐与英语融合,词形和用法与普通英语一致。然而,仍有一些词汇保留了拉丁语独有的特色。ab initio(自始)、ad lite(为了诉讼)、arguendo(为辩论起见)等都是较为常用的拉丁语外来词汇和短语。例如:
(1)Article 745.If the ownership of the leased goods...the lessor may not contest a bona fide third par-ty.[4]
“bona fide”在英文中可译为“good faith”,意为“善意的”,指法律概念中“善意”这一含义,也就是“不知悉、不知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2)Article 542.Any act of a debtor that affect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obligee's right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ab initio.[4]
“ab initio”在英文中可译为“from the beginning”,意为“自始”。“自始无效”的法律含义为一个合同或一个法律关系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无效的效力将溯及合同签订之始或者法律关系成立之始,此项合同和法律关系自成立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ab initio”多用于合同、财产、婚姻等法律领域中,成为法律英语中“自始”此项法律概念的特有指代。
由此可见,法律英语在沿用往昔判例和吸纳外来文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如今的法律英语词汇体系。法语词、拉丁语以及由其演变而来的法律英语词汇分布是较为广泛的,除了部分仍具有鲜明法语使用习惯的词汇沿用至今,很大一部分古体词和外来语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被纳入了普通英语的使用范围中。其中,古体词多用于保持句意的严谨性、增强文体的厚重感,外来语则大多与普通英语融为一体,少数保留了其本身的语言特色,作为专有含义的特有指代被频繁使用。
三、法律英语词汇的语义特点
(一)一词多义
一词多义的现象在普通英语中相当常见,法律英语也具有这个特点。它主要指一个单词以一种基本语义为基础,在长时间的使用和语言习惯中延伸出了多种语义[8]。但是,基于法律英语严谨正式的特点,即使一个词语具有十几种不同的拓展含义,在某种特定的法律语境里,也多表示出一种具体的含义。
action在普通英语中多为“行动”和“活动”之意,在法律英语中则指“诉讼”;party在普通英语中最为常见的意思为“派对”和“党派”,在法律英语中则特指“当事人”;claim在平时使用中有主张声称之意,在法律英语中有债权、索赔的含义。例如:
(1)Article 555.Aparty may,with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under the contract.[4]
A party意为“一方当事人”。
(2)Article 496....the other party may claim that the terms do not form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5]
此例中claim做动词,是主张的意思,在普通英语中较为常见。
Article 535....The scope of subrogat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creditor's due claim.[4]
这句话中的claim做名词,due claim指的是到期债权。
(二)多词同义
在法律英语中,一些特定词汇之间的语义分隔并不是相当明晰的,它们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意思重叠,且彼此之间有相对细微的区别。这类同义词在普通英语中较为常见,在法律英语中也时常出现,例如律师(lawyer,solicitor,barrister,counsel),条款(article,provision,clause,terms),责任(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等词汇。合同中的同义词,从字面上理解区别似乎不大,但其内涵在体现共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个性。使用时的混同,很可能造成履约争议和文本意思的歧义。
1.例如,律师作为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在法律英语中有多种表达词汇,如lawyer,solicitor,barrister,counsel等词。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些区分:lawyer更多作为普通用词,一般指在法庭上担任为委托人服务的角色;solicitor主要用于英国或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多指那些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执业者;barrister一般指可在高等法院出席、进行诉讼的大律师;counsel大多指能为当事人提供某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顾问。
2.法律条例、条款是构成各类法典和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英语中也有多种词汇来表达,其英文写法有article,provision,clause,terms等。它们虽都有“条款”之意,但具体语义和使用的情景是有所不同的。
(1)article多指契约、文件中的条文条款。
例如,“第四百六十条”的英译版为“article 464”,从此可看出,article多表示法律条款中的款项。
(2)provision由“provide”一词派生出来,更多的时候为规定之意,也可译作条款。在使用中多指已经发生或者已被完成的条款,被用作其他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
(3)clause一般指狭义的法律文件中的条款和规定,多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条款,指代具体的事项和条文。
如:Article 684.The content of a guarantee contract generally includes clauses dealing with the...[4]
(4)terms做条款之意时必须为复数形式,多指协议中的条约,法律文书中使用较少。其意思和conditions更有相同之处,大多时候翻译为“情况”“条件”,限制或定义某件事(如协议或合同)的条件和规则,且为当事人都做同意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够生效。
3.再如,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两个表达“责任”之意的单词,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从字面上来看似乎没有太大区别,因此较易混淆。一般来说,它们在表达当事人的责任时是可以通用的,但具体到权利义务时,是存在严格区别的。
例如:
(1)Article 611....the buyer's right to demand the seller to bear liability for...shall not be affected.[4]
liability在表达责任时,主要强调两个方面:第一,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第二,债务责任。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一般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2)Article 649.The contents of a power supply contract generally include terms such as the method...and the responsibility for maintenance of the power sup-ply...[4]
Responsibility着重强调“义务、职责”,此例中法条所规定的含义是,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包括维修责任,而缔结此种合同的当事人都应承担此项责任。
(三)词义对应
合同关系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许多表达不同当事人的词汇具有对应性这一特征。要约和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承租人和出租人(lessee and lessor)、债权人和债务人(creditor and debtor)、出卖人和买受人(seller and buyer)、债权和债务(claim and obligation)都属于法律概念中有对应关系的词汇。
英语词汇的语义对应理解起来较为容易。例如,现实中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要约,被要约人在一定的有效期限内接受要约,做出承诺[9],由此,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同理,出租人发出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承租人接受,双方缔结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构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对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是类似的关系。
四、结语
文章通过上述对《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的部分研究,从词汇来源、语义,使用情景等多个方面,分析出法律英语词汇具有继承古体词、吸收外来语的特点。同时通过对其词汇语义的研究,文章还总结出法律英语词汇具有的一词多义、多词同义、词义对应等语义特点。这些不仅有利于读者加深对法律英语文本的理解,还能促进提高读者对法律英语词汇的学习记忆能力。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唯一被称为“法典”的法律,其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我国正处于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阶段,正需法律人才,促进法治建设。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每个人都和世界息息相关,而我国涉外法律事务执业者长期存在需求缺口,由此,法律英语的学习成为一个较为紧迫的问题。对《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的研究可以促进读者与英语法律领域接轨,了解法律文本、词汇特征,同外国进行文化交流,更好地传播我国法律观念。
综上所述,有别于其他普通文体,法律英语拥有自身的独特性。文章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的研究,希望让读者更好地掌握和理解法律英语词汇特征的同时,提高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实际运用能力和思辨联想能力,以此促进法律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加强我国法律涉外事务的人才储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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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rystal D,Davy D.Investigating English Style[M].London:Longman Group Limited,196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英译版[EB/OL].https:∥www.doc88.com/p79399021792479.html.
[5]朱诗艺.语义场理论在法律英语词汇学习中的应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6]刘怡春,杨林.法律英语文本中古体词的语篇功能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22,35(2):32-35.
[7]刘蔚铭.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88-90.
[8]张玉英.商业广告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9]叶晨曦.论英汉法律文本翻译中常用英文词汇的非常意义[J].语文学刊(外语教育教学),2015(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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