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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3 14:09:2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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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 目前采取有限破产模 式,即 自 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采取破 产的方式对债务进行免除,参与分配制 度有效弥补了有限破产的缺陷,是民事 执行中不可或缺制度 。随我国经济的发 展和社会的进步,一般破产将会成为未 来的趋势,参与分配制度并不会因此而 退出历史舞台,可以将执行功能进一 步 纯化,进而提升在执行中效率。文章从 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含义和原 则方面进行介绍以构建民事执行参与 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司法实践方面 进行现状分析提出 目 前司法中存在的 一 些困境,并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可行性 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参与分 配制度。

  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 理论

  ( 一 )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含 义

  参与分配制度是当债务人为 自 然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且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依 照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加入执行程序 中,以获得平等清偿 。针对的债权人仅 为持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且针对 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公平地清偿给债 权人 。在参与分配的定义中较为重要点 为参与分配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只能为 自 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且必须满足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条件,参与分配的 主体具有担保物权等的具有优先受偿 权和持有有效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从目 前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除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对普通债权予以平等的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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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原 则

  优先主义原则,德国、英国、美国等 均采取一般破产的原则,就执行而言首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清 偿, 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债 权人间也是公平的,积极主动主张权利 的人能够获得相对较多的清偿,对于债 务人的资产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执行 效率比较快同时也可以鼓励债权人采 取积极的措施, 简化执行的顺位难题, 直接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 偿。但其存在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 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可以获得完 整的清偿,而后申请的债权人无法获得 清偿。

  平等清偿主义原则,债务人的财产 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 。平等清偿主 义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 产进行变价, 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 平等清偿最大的优势在于对于债权人 之间是平等的,满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 有效的执行依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 分配,法院制定参与分配的方案,按照 参与分配的方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 执行,意大利、日本等国适用平等清偿 主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被 公平清偿。

  团体优先清偿原则 。针对在一定时 间 内,形成一 个时期内 申请参与分配的 债权人的一个团体,在团体内的债权人 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在日期后申 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再 自动形成第二 顺位的团体,再进行清偿,可以在 一 定 程度上缓解因为优先清偿主义原则对 于晚申请债权人的不公平,也可以弥补 因为平等清偿主义原则的债权人的不 积极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以及执行效率 低等问题[1]。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现状分 析

  (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窄

  目 前具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债 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加入参与分配的程 序中来,以及已经取得有效的执行依据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加入参与分配程序 中 。对于并不知悉债务人目前已经无法 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债权债务尚未到 清偿期,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并 不公平。如果只有具有优先权和具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全部清偿部分债权 人的债权。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本也是不 透明的,对于很多债权人不清楚债权人 已经达到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 并没有在有限时间内取得执行依据,极 有可能就错过了债务被清偿的机会,申 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较为窄,限制了 部分债权人的求偿权[2]。

  (二)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 日 认定 标准不明确

  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 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提出,那么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完毕的时间如何认定呢? 目前在司法实 践中有法院以案款实际执行完毕的 日 期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有法院 将财产处置完毕作为财产执行完毕;亦 有法院将做出分配方案之 日 作为截止 日期 。由此可知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程序 的截止日期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并不 明确,将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对于参 与分配制度的截止日期进行进 一 步的 明确,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 个当事人为 截止日期,可以得知参与分配方案的 日 期进一 步的确定一 些了,但是对于其他 债权人而言并不能得知何时送达第 一 个当事人,不能得出参与分配的明确的 截止时间[3] 。

  (三)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的分配原 则不明确

  在 目 前有效的是司法解释中的规 定,具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优先权的债 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对于没有担保物权 的债权人按照各 自 的债权比例进行清 偿。从司法解释中兼顾优先原则和平等 清偿的原则,对于具有法定优先权以及 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对于众多普通债权人可以 平等获得清偿,容易产生竞合,影响司 法的公正。如果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如 果债权数额较大,那么债务人的财产可 能已经用于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清偿,其合法 权益虽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并不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的权益依然没有得到保障 。 掌握信息者掌握主动 权,在债务清偿中同样适用,很多 强势 的债权人掌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优先 采取保全等措施, 主张债务的清偿,当 信息掌握不充分的弱势债权人可能并 未察觉符合参与分配程序的条件或者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等情况并不清 楚,因而并未在合适的时间内取得有效 的执行依据,并不能合法地加入参与分 配程序中,那么对于后申请的债权人是 不公平的,对于所有已经申请加入参与 分配程序的债权人公平进行清偿恰好 维护了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参与 分配制度的分配原则不够明确,对于债 权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完善。

  (四)参与分配制度的救济不够完 善

  在司法实践中,对参与分配提出异 议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现实中 也可能债务人的财产中存在案外人的 财产, 被当作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那么切实损害了案外人的实际利益,如 果案外人不能就执行提出异议对于案 外人是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提出异议的 理由并不明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债 权人及债务人可以提出参与分配的异 议,但是对于提出参与分配异议的理由 还不够明确,导致各法院在执行上存在 一 定差异,审查异议理由过严容易导致 债权人的异议并不存在,审查异议理由 过松,异议将会较多,严重影响执行的 效率 。对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针对异议 事由进行审查,并未进行区分程序异议 和实体异议, 审查均适用同样的程序, 在 一 定程度上影响参与分配的执行效 率,不能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核,不利 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完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 具体建议

  ( 一 )适度扩大申请参与分配的主 体范围

  依据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依据申 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是母庸置疑的,但 存在有信息掌握不充分并没有在参与 分配程序启动时取得有效的执行依据, 如果仅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那么对于 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可以 为 已经提起诉讼,但是并未取得有效执 行依据的债权人债权进行提存,如果经 审理债务人需要清偿债权人债务,那么 提存的部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 经审理债务人无需清偿债权人债 务,那么可以将已经提存的部分用于清 偿其他债权人,对于已经在参与分配程 序中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 的维护,同时也对已经提起诉讼并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 最 大的保护,不至于将来即使得到了有效 的执行依据,债务人并没有财产可供执 行的窘境。

  (二)明确参与分配的截止 日

  建立公告制度的方式,公告程序的 设立可以让参与分配制度有 一 个确切 的 日期起始日期以及截止日期 。当执行 法院将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变卖获得可 供执行的货币类财产,且也存在债务人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执行法院可 以通过公告程序将参与分配的起止时 间进行公示, 通过公示后 15 日 内进行 申报参与分配,可以有一 个较为确定的 时间,在此时间内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参 与分配制度,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都 是相对公平的,也可以较大提升执行的 效率,不会存在不断有债权人加入参与 分配的程序中来,不断出现修改参与分 配方案的情况,恶意延长参与分配制度 的执行。将参与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债 权人为截止 日,笔者认为这个日期相比 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更具体了一 些,但 是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而言并无法 得知何时完成对于第 一 个债权人的送 达,不断有债权人申请加入参与分配的 程序中来,如何证明已经完成了对于第 一 个债权人的送达,其他债权人再申请 参加参与分配程序已经晚于截止日期, 可见截止日期并不明朗,对于债权人以 及债务人并不明确。如此建立公告制度 通过公示的程序将截止日期确定下来,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 内, 其他信息掌握 较为弱势的群体也是可以关注到公示 的信息,参加到参与分配的程序中来。

  (三)明确参与分配制度的分配原 则

  建议适用团体优先主义分配原则 进行分配 。 完全按平等主义的分配原 则,将会影响债权人的积极性,无论是 积极寻找财产的债权人还是等待搭便 车的债权人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清偿比 例,对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是不公 平的 。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酌量提升对 于积极找到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清 偿比例,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可以 提升债权人寻找债务人财产的积极性, 让债权人都动起来,而不是依赖法院或 者部分债权人的努力找到债务人的财 产。按照优先清偿主义原则,也存在一 定的劣势,可能导致优先主张权利的债 权人获得了完全的清偿,但是后期主张 权利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对于信息 掌握较少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建议适 用 团体优先主义的清偿原则,既可以保 障参与分配制度的执行效率,在一 定时间 内进行申报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优先 获得清偿,在同 一 顺位下,债权人获得 同等的清偿,也可以保障债权人获偿的 公平性,能够提升执行的效率 。首先维 持债权人的基本生活、医疗等需要执行 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存在一 定的 难度,对于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基本生活 的需要,建议适用团体优先主义进行分 配,实践中践行较为容易,也考虑了执 行的效率,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是相 对公平的。

  (四)建议明确参与分配制度的救 济

  我 国 司 法解释对于参与分配制度 的救济进行了规定,但还存在一 定的规 定不明的问题,文章建议增加案外人对 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异议设置,否则案外 人只能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少了一条救济途径, 但司法实践中,因 留置 、存放等各种原 因放在被执行人处财产是有极大可能 性的, 是需要对案外人的权益进行保 护 。对于提起参与分配异议的规定需要 进行书面提出异议,这母庸置疑,书 面 异议更加正式,更利于明晰异议 。但是 目 前我国对于异议事由的规定并不明 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需要进 行明确,在一 定程度上根据异议的事由 进行筛选, 针对具体的异议再进行审 核,制定统一的异议事由,避免因为各 法院对于异议事由不一致导致的结果 不 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同 时可以保 障执行的效率。文章建议参与分配制度 区分实体异议和程序上的异议,在提出 异议的同时,写明是实体异议或者程序 异议[4],有专门的人员针对异议类型进 行专项的审核 。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区 分异议类型,可以由审查人员进行移交 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这样可以节 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可以合理地分 配司法资源 。在有效的异议时间内提出 书面的异议,并针对异议的事由进行规 定,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书面载明异议 的类型,极大提升救济的效率,可以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救济途径更加清 晰,司法机关也针对异议有明确的处理 方式,统一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提升 司法的公信力,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 途径,通过立法的角度进行明确法律上 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也会有明确的处理方式,提升对于当事人的救 济效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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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个人破产法

  破产法规制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 对于 自 然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资不抵 债的情况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 由于目前信用卡 等发放以及资金额度的审核都相对宽 松,极大促进了人们的消费,消费水平 已经超过清偿的能力,即使通过参与分 配制度进行债务的清偿,等债务人有财 产后也仍然会被执行直到债务全部清 偿完毕 。法人可以通过破产完成对于债 务的免除,但是自然人即使通过参与分 配程序进行清偿,解决的仅为执行效率 的 问题以及可以让更多的债权人较快 地得到清偿,但自然人仍然受到债务的 禁锢,在较长一 定时间内仍在债务的阴 影下 。例如英国设定不超过 12 个月时 间, 如果自然人在 12 个月内没有清偿 完毕全部债权,那么剩余债权也给予免 除 。在某种程度讲也是较为合理的,自 然人可以从债务中脱离出来,自 然人的 较多债务可能是与金融机构间的,金融 机构为了抢占市场等等原因,放松对于 自 然人的审查,增加借款额度,为此承 担不利后果也是合适的 。实现国家层面 的一般破产制度,让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得到纯化,不再承担作为破产法的补 充,而是单纯的执行方面的制度,提升 执行的效率。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相 衔接,完成完全破产的整合,让 自 然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破产的清算 从债务中脱离出来,完成对于参与分配 制度的纯化,单纯作为提升执行效率的 制度[6]。

  四、结语

  我 国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不 可或缺的制度, 但目前尚未进行立法, 而是散布在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应用中 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破产法与一般破 产法以及其他制度之间进行衔接,纯化 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以期提升参与分 配制度的执行效率,不断完善我国参与 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娣,王德新,周孟炎 . 民事执行参 与分配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
  [2] 刘颖 .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体 资格研究[J]. 北方法学,2021.15(06):32- 43.
  [3] 郭彦鹍 , 胡晓龙 , 陈猛 .执行中债权人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 日 [J]. 人民司法,2019 (35):100- 102.
  [4] 汤莉婷 .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 下可采取实体性救济措施[J].人民司法,2014 (24)
  [5] 吴晓静 . 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根本缺 陷 与 改 进 建 议 [J]. 法 律 适 用 ,2008 (Z1): 115- 118.
  [6] 肖建国 , 庄诗岳 . 参与分配程序:功能 调整与制度重构— 以 一般破产主义为基 点[J]. 山东社会科学,2020(03):66-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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