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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数据的破产清算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5-02-17 14:47: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摘要:自我国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以来,我国陆续从法律、政策层面为数据有效发挥经济效用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路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的规则体系,对数据的确权、授权、权益保护、合规监管、流通机制、治理机制等内容提出了原则上的指导意见。因此,在破产清算环节中,如何挖掘破产企业数据的价值并有效流转是数据经济价值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备突出的现实意义。文章将从数据的基础特性、破产清算的操作路径,以及清算中面临的难点三方面展开阐述,以期为最大化发挥企业数据的价值提供绵薄之力。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权属,价值评估
 
  一、企业数据的基础介绍和甄别
 
  为有效探索企业数据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交易的实践路径,需对企业数据的权属和范围进行研判,从而确定法律层面上可作为破产财产的企业数据范围。由于数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涉及繁复的权属性质,且目前数据权利仍存在来源者和处理者分离、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等不同角度的分析,出于篇幅考量,本文仅选取最便于破产清算的角度开展阐述。
 
  (一)数据和信息的区分
 
  在分析数据权属前,必须先对“数据”和“信息”这两个不同概念进行辨析,若单纯地认为数据等同于信息,将会导致后续确认企业数据和个人信息时产生交叉,对企业数据的归属及权利行使产生巨大误解,从而严重影响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最终直接制约数据经济效用的发挥。
 
  信息和数据的区别在于,信息的功用是消除人们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是一种体现语义的信息,位于内容层,而数据则是对信息内容进行记录的句法信息,是信息的载体[1]。二者相互依存且互为依托,虽结合紧密但又需区分对待。上述区别从现行法规中也可窥视一二。《民法典》“民事权利”第111条和第127条对“个人信息”和“数据”进行了权利的区分设置,并将信息和数据从人格权和财产权角度进行了权利分置;《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规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将其定位落在信息上,而《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将其定位落在记录上。信息与数据的关系,用最贴近生活的比喻,就如同存储数据及其储存硬盘之间的关系。
 
  在区分信息与数据的定义之后,可进一步明确两者对应的权利指向。信息对应的是人格权的权利客体,而数据对应的是财产权的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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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数据来源定义广义和狭义企业数据概念
 
  鉴于数据来源是多渠道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根据来源将数据分类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为简化问题,本文单纯地根据信息来源进行分类,而不考虑数据处理者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企业数据系指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的集合。然而,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绝大多数企业数据中必然会涵盖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例如,新能源汽车企业数据必然包括购买车辆和使用车辆的自然人信息,甚至包括个人的敏感信息。同时,该车辆驾驶过程中形成的驾驶数据也必然会涵盖道路交通信息、地理信息等,而这些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因此,企业数据存在第一个明显特性,即广义的企业数据可能包含公共信息、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而狭义的企业数据是纯粹依靠企业自身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或持有的数据,且该信息不包括企业以外的来源,如产品配方等。企业数据的第二个明显特性为广义的企业数据和狭义的企业数据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通过剔除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数据加工,可使广义的企业数据转化为狭义的企业数据。
 
  (三)企业数据常见的表现形式
 
  海量数据汇集成为一家企业的数据集合,而这些数据资源经过收集、持有、使用、加工、经营等一系列处理行为,不仅会不断形成新的信息,也会产生一定效用[2]。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将导致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分为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二是分为数据集、数据服务、数据应用;三是分为数据集、数据资产、数据资本。总体来说,区别虽有,但差距不大。因此,本文从便于破产清算评估的角度出发,从价值链的纵向层面将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分为数据集、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本三个层级。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将数据集定义为“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有一定主题的、可满足用户模型化需求的数据集合。”同理,本文将未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不满足用户模型化需求的数据集合统称为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服务和数据应用。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数据服务指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为用户提供满足其特定信息需求的数据处理结果。”同时,“数据应用指数据资源经过软件、算法、模型等工具处理,或经过工具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形成解决方案。”数据集本质上也是数据产品的一种形式,只是更接近数据资源的整合。数据集和数据产品虽代表的是数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成果形式,但二者体现的都是企业数据的交换价值。
 
  数据资本指企业在运用数据集、数据产品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展现的金融属性,将数据集和数据产品从账面价值转向市场价值[3]。数据资本实际上体现的是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此外,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笔者认为,企业数据若符合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满足合规要求[4];由企业享有所有权或用益权;可估量转让,则可被算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二、企业数据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关键操作路径
 
  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因此,企业数据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处理的关键步骤应涵盖:甄别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对符合破产财产要求的企业数据进行价值评估;对属于破产财产的企业数据进行合理交易。
 
  (一)甄别属于破产财产的企业数据
 
  数据作为有效且无争议的财产方能进行流转,一方面,需要确认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5];另一方面,需要甄别数据的权属关系。因此,面对能作为资产的企业数据,其庞大的数据量可能会使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且,即便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还需要面对数据质量等一系列和流转价格相关的情况。因此,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提供可行性的操作路径。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多家数据交易所。以上海数据交易所为例,其对可在场内交易的数据进行了前置规定。《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挂牌规范(试行)》规定,“未经登记的数据产品,不得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此外,“供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申请挂牌,应当提供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报告,并视情况提交数据资产评估报告。”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清算程序中甄别企业经营数据是否能构成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时,可按以下层次逐步区分。
 
  首先,应区分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是数据资源、数据集,还是数据产品,抑或是数据资本状态[6]。
 
  其次,针对属于数据集和数据产品的,须确认是否存有数据交易所颁发的交易挂证凭证或登记凭证等材料,以及相关评估报告是否处于有效状态。若属于未进入交易所挂牌或登记,但属于本文中所定义的数据集和数据产品,则须了解其是否具备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登记凭证,以及该类凭证的申请或年检材料,从而确认该凭证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具备进行合规和质量评估的先决条件。针对数据资本,应确认其作为资本投入的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价评估报告、投资协议、权属凭证,并据此判断该数据资本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针对企业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数据资源,或虽经处理但尚不符合数据集和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集合,需考量其是否满足交易价值数据的高质量性标准,或在进入交易环节前是否经过加工、处理、建模、安全保障等一系列成本投入。因此,需考虑破产的特殊原则性,即平衡企业数据变价所存在的经济价值最大化与数据安全保障之间的冲突。这部分形态的数据如何在清算中有效变现是最为复杂的。笔者认为,该类形态的数据资源在破产清算中面临的是投入与产出间“度”的问题。因此,对于该类数据的清算处理,在甄别其所属数据形态后,不应立即进行权属确认、价值评估等一系列操作,而应根据破产的可能救济途径、数据的质量或所处行业类型、意向市场等,决定是否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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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符合破产财产要求的企业数据进行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认为,“对于企业数据的价值评估应当采取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及相关的衍生方法。”目前,现有研究均遵循上述评估方法,只是针对不同的数据分类提出了更适宜的评估方法。笔者认同前述各类价值评估方法,只是从破产清算的实操角度来看,认为对于破产财产中的企业数据评估,可以从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和企业数据所属行业两方面考虑,以选择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
 
  第一,企业数据的表现形式。针对数据资本,鉴于数据资本一般在破产前就已然存在,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指明该类企业数据的价值评估可以采取成本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成本法下,需要关注企业清算对数据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影响,而从破产清算原则出发,利用市场法可以最大化实现数据变价的经济价值。针对数据集和数据产品,若属于已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品,以市场法进行评估能够最大化其经济价值;若是未挂牌交易的产品,则利用成本法和市场法结合的方式能更客观和最大化买卖双方权益。针对纯粹的数据资源,相对来说,使用成本法更合适。纯粹的数据资源在获得经济价值前还需投入大量成本。因此,该数据的价值应率先考虑投入成本的大小,方能使其有流通和发挥经济效益的机会。
 
  第二,数据所属行业。不同行业的数据特性不同,《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对金融行业、电信行业、政府数据资产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评估时应考虑的行业因素特点。此外,还具备代表特性的数据所属行业有医疗行业和汽车行业。随着医疗行业和汽车行业的数据化转型,其数据评估应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共性和未来应用。因此,针对该类数据的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法更为合适。
 
  (三)属于破产财产的企业数据的交易方式选择
 
  在完成价值评估后,最重要的一步是能否有效地将破产财产重新投入流通领域,盘活其经济价值。从破产原则来看,一般采取拍卖方式,因为该方式能最大化资产的经济价值。笔者认为,对于成熟的数据集和数据产品,以及部分数据资本而言,使用拍卖的方式毋庸置疑,但对于部分数据资本和原始数据资源,由于其价值难以确定或先期投入成本较大。因此,该部分企业数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更适合意向客户的磋商解决。同时,为确保公平和信息透明度,该类数据更适合采用破产重组时的机制进行交易。
 
  三、企业数据在破产清算实践中面临的疑难问题
 
  (一)数据资源确权的难点
 
  清算中,对数据资源的确权是最难的一个环节,也是目前学术和实务讨论最多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数据资源的权利客体存在数据和信息的分离。权利主体存在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分离,而权利内容则存在所有权和用益权的分离[7]。这就导致企业数据资源中若包含个人信息、公共信息,在研判其是否可纳入破产财产前,就必须对该类数据资源是否会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判断,并判断该类数据资源的权利归属是否清晰。
 
  目前,对于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判断,我国主要以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为基准,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部分行业也制定了针对性的数据管理规定。以汽车信息为例,《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重要数据、个人敏感数据范围和合规处理要求[8]。因此,对于合法性的把控在于数据资源不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合规性把控集中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存、使用、再处理前,是否获得了个人同意或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人格权利。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同意授权争论最为激烈,已成为影响数据资源确权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该问题的解决应当回归到本文第一个内容,即辨析清楚信息和数据的区别,从而化解数据资源利用个人信息产生经济效用时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持有数据进行制度设置,从而解决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问题。关于数据确权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不具备所有权的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享有其他收益权。目前,根据“数据二十条”第3条等规定意见,“将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应按此思路,对企业如何获得使用权、是否享有用益权进行重点审查,从而弱化数据所有权的争论。在企业数据合法和合规情况下,应大力促动该数据资源的再流转化。同时,由于数据的合法合规判断存在行业经验、法律经验的不同,可以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企业数据的合法合规判断提供托底保障。
 
  (二)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难点
 
  现阶段,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难点主要是企业的数据化经营还属于蓝海,各企业仍处于摸索阶段。虽然我国已在会计准则、评估指引等具体落地规定上提供了规则指导,同时也建立了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市场进行摸索,但能符合前述操作要求的企业还是凤毛麟角,且市场交易量也尚未进入大规模阶段,仍处于前期试探阶段。因此,对于目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环节的企业,首先从财务角度就很少存在已纳入无形资产的数据成本记录,这就导致成本法的评估方法在使用时缺乏可靠的数据基础。同时,市场交易规模不够大、不具备市场法的参考数据,不仅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也影响了收益法的开展[9]。
 
  参考数据的基础缺失导致评估的难度增大。另外,数据价值评估与数据鲜活度、数据质量、数据稀缺性等[10]多种经济、环境、行业因素密切相关,具有复杂且专业的特点,导致数据价值评估的成本特别高昂。同时,数据资源的确权要求也会导致数据合法性和合规性评估成本巨大。破产企业本身处于清算阶段,面临的是资不抵债的境况,为尚不能确定实际效益的数据资源花费巨大评估成本显然不现实,也不符合破产最大化企业利益的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解决路径以供研讨。为合理把控企业数据在破产清算中的投产比,可以参考破产预重整机制。
 
  第一,由破产企业自行就现有数据资源是否具备财产性进行书面陈述,主要就其数据特点、质量、规模、组成字段、新鲜度等基础内容展开陈述,并初步提供其数据资源的投入成本依据。
 
  第二,清算组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研判。若可初步判断其数据资源不侵害国家、公共和人民利益,清算组就数据资源的关键价值点与相关意愿承接人开展磋商。
 
  第三,将后续数据资源中涉及合法合规的成本交由商业谈判,并由意向承接方垫付,且该成本将被考量到数据资源最终的交易价格中。针对数据资源所处阶段,根据破产企业意愿,灵活使用交易支付方式,不排除考虑采取如前期由意向承接商承担开发费用、暂缓支付一次性购置成本,以及后期根据数据资源转化程度向破产企业支付分红或购置成本的交易方式,从而实现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模式。
 
  第四,为避免实际操作中的不法获利,清算组作为监督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交易可靠性、交易价格合理性、开发交付可执行性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意向承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可以考虑引入保证金、数据资源权属质押,以及第三方托管账户等方式确保合作的有效推进。
 
  综上所述,企业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仍处于最初期的摸索阶段。完善破产清算阶段中对企业数据的财产处理,将完成我国数据化生产的最后一个闭环,具有突出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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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崔家龙.数据要素市场的逻辑阐释、困境挑战与本土回应[C]//《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2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法治保障研究文集.暨南大学法学院,2024:8.
 
  [6]王跃武.论数据及其价值评估的层次性[J].中国资产评估,2024(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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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季良玉.数据权属如何界定:一个讨论[J].财会通讯,2023(14):10-14.
 
  [9]吕慧,赵冠月.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与会计处理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通讯,2023(13):24-30.
 
  [10]李冬青,刘吟啸,邓镭,等.基于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及应用[J].大数据,2023,9(3):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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