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 要:
腐败问题是伴随中国政治发展历程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其治理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过于口头化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指导性建议, 忽略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 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通过从微观视角分析构成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要件, 从而构建出一个从内到外的, 结合预防监督打击于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是应该纳入实务部门考虑范围的。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 犯罪心理; 预防;
作者简介:陈威仪, 男,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
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和掌握的权利, 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和诉求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职务犯罪直接利用国家权力破坏社会秩序, 严重妨碍了职务职能的有效发挥, 对社会风气具有巨大的腐蚀性。[1]近年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社会经济文化科技不断进行着更新, 与此同时职务犯罪随着外来腐朽思想的侵入, 在不良诱因影响下其呈现出一定地扩散趋势, 犯罪主体本身的身份所具有的主导特点并对社会上的其他犯罪有着一定的推动和催化作用, 例如形成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的政治庇护等。职务犯罪所带来的贪污腐败等问题对国家权利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于受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制, 公职人员在社会公众面前代表了一定的国家形象, 如果这种权力因素在经济运行领域的影响逐渐加深, 甚至出现频发犯罪的情形, 那么这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国家的对内形象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因此迫切地需要对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犯罪问题进行矫正, 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过于口头化, 就预防谈预防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指导性建议, 忽略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 片面强调了监督体制构建的作用。并且不能强调以强化打击来作为预防措施, 物质决定意识, 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存在什么样的社会问题, 这类问题的存在具有客观性, 犯罪预防的核心在于预防体系的构建, 职务犯罪也同样如此, 需要构建出一个以心理防御为基础, 净化外部社会环境和加强监督防控机制为重要手段, 强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领导职能为核心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年龄逐渐偏向年轻化
由于受到实际产出应该大于成本投入心理的影响, 年轻的公职人员进入岗位后便会思考自己如何才能尽快赚回成本, 但是受到自身资历的限制工资水平不会很快地达到理想水平, 金钱的欲望就会逐渐演变成犯罪心理并且会想方设法地通过自身所掌控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满足自己的欲望。
(二) 犯罪隐蔽, 案件侦查难度大
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决定了这类犯罪大致的性质, 公职人员普遍都是高智商高学历的人员担任的, 要让他们做出与自身智商不相匹配的事情是很困难的。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密型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较之普通犯罪侦查, 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 侦查记录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和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2]
(三) 向有组织犯罪过渡的趋势明显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体系的逐渐完善, 预防与打击犯罪工作的逐渐深入, 公职人员个体根据经验总结出个人犯罪的困难性, 由于害怕刑事打击和希望分担罪责, 也倾向于形成犯罪组织通过共同利益链条的捆绑来提高作案的效率, 减轻其实施犯罪的心理焦虑感并且被发现后可以共同分担实施犯罪所应承担的罪责, 籍此减少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收益。
(四) 犯罪类型集中, 多为大案要案
职务犯罪所包含的犯罪类型有很多, 在当中以贪污罪受贿罪等以经济类犯罪为主的罪行。并且当前受贿的方式较之传统的受贿方式呈现出“正常化”的趋势, 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 其他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行较之比例较少。这就是职务犯罪具有极强的金钱色彩的典型体现。并且相当一部分的职务犯罪在案发后牵扯出很强的共同利益链, 并且顺着官职的大小逐级上升。
二、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
诱发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心理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对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没有清醒的认识, 即他们没有意识到自身所掌握的公权力的作用, 反而让其成为自身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一)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经济类犯罪的出现领域逐渐渗透到公职人员群体。趁机借此机会想要发一笔横财的人不在少数, 甚至包括了公职人员群体。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进行职务犯罪, 秘密攫取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通过各种手段填补其犯罪的漏洞。
(二) 缺乏对外界不良诱惑的抵抗能力
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低下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思考和抵制能力不能清醒地认识到掌握的权力的用途和自身作为公职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形象, 反而将其作为自身的敛财工具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三) 侥幸心理与共同利益链的形成
个体犯罪情形产生后由于没有及时受到刑罚的惩罚就会逐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产生侥幸心理, 即知道自身的犯罪行为会在将来的某一不确定时间被发现, 只是在无限地接近这个时刻,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也与此类似。同时侥幸心理是强化职务犯罪心理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次又一次地作案成功会导致犯罪的性质越来越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并且当前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猖獗, 各种犯罪组织为谋求自身的安稳而寻求各种政治势力的庇护, 国家公职人员毫无疑问成为了其首要的选择。犯罪组织通过各种经济关系腐蚀国家公职人员, 将自身的利益与其相捆绑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四) 监管体系的缺失
针对职务犯罪的监管体系缺失是导致公职人员肆无忌惮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司法主体, 其地位和职能并不突出, 与纪委监察、审计、法院等机关工作存在重合, 导致司法工作效率不高, 调查取证时效过长, 甚至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同时当前社会监督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以下监上、以民监官与以无监有等监督体制的现状是导致对公职人员监督效率低下的几个重要原因。这样的话, 这种监督体系使得监督成为一种形式上的象征, 监而不管不仅是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纵容, 并且从一定程度上对其犯罪心理形成了正强化。
三、当前职务犯罪预防体制的不足
职务犯罪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对我国公职队伍的清廉和纯洁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3]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是艰难的, 仅仅建立健全职务监督体制的一项工作是不够的。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因起决定作用, 因此急切地需要从公职人员自身加强不良诱惑的抵抗能力, 不为一己私利损害社会利益。
而当前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也存在多样化趋势, 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 并且它们是从多角度提出的, 相较而言过于散乱, 大多各自为政缺乏行之有效的核心。我国反职务犯罪的实践按照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模式, 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深与民主宪政意识的日益觉醒, 该治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与国际社会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4]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应与时俱进, 并且有效结合当下的职务犯罪情况特点避免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总是落后于职务犯罪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使其能够很好地针对当前社会的犯罪现状作出相应且及时的调整。若非如此构建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预防职务犯罪首要的是建立职务犯罪的预防体系:通过制度的梳理与整合建立综合配套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通过责任追究来维护制度, 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增强制度教育的效果夯实制度落实的思想基础。[5]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具有极好的时代适应性, 能根据政治经济改革深入的重点不同而及时调整尽可能地预防职务犯罪;其次应具有较强的个体针对性, 鉴于职务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和个人心理因素的差异性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调节不同类型人群的心理, 使其对于预防任何类型的职务犯罪都是适用的;最后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预防体系的建设总是落后于职务犯罪以及其惩罚的实施, 那么它所起到的心理预防效果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降低其实施的效率。惩罚总是向后看的预防却是向前看的, 通过制度建设的强化来预防犯罪可以有效地提前保卫社会。[6]
四、构建行之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一)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构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第一步就是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工作, 一方面要在公职人员内部对职务犯罪造成的危害惩罚措施等做好宣传, 对其做好履行公共职能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其心理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避免职务犯罪现象周而复始地循环在公职人员群体中;另一方面群众监督途径的缺乏也是导致众多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形成侥幸心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对社会公众做好监督职务犯罪的宣传工作, 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的知情权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
(二) 强化国家法律效能, 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除了加强在职务犯罪实施以前的预防宣传工作以外, 同时也应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不仅应该做好犯罪的预防工作, 为了避免侥幸心理在犯罪的公职人员个体中进一步强化, 对其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应该依法严厉打击。当前职务犯罪的差异性较为明显, 法律应该更加细致地规定对于何种性质何种程度的犯罪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明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以便于更好地做好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
(三) 注重自身的心理健康, 增强抗腐蚀能力
内心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 这就需要公职人员从自身心理上强化对引诱其犯罪的不良因素的抵制。在一个个犯罪预防措施构建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公职人员自身心理防线的构建, 若公职人员在心理上对职务犯罪的诱因毫无抵抗能力, 那么一切职务犯罪预防措施的提出都是无意义的, 因为职务犯罪体系对犯罪诱因不能做到完美地防御。因此公职群体应清楚地认识到职务犯罪所将会产生的不利因素, 同时也应对自己的身份所处的地位以及所掌握的权力有一个清楚的交代, 所以应该从自身的心理防线上着手, 积极对犯罪的不良诱因进行抵抗。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 是否可以考虑将这种诱惑作为一种职业上的考验, 做到在其位谋其政。
(四) 净化外界环境, 弱化不良引诱因素
外因对事物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另一个重点就是要严厉打击引诱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的不良因素。诱发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的因素大多是经济因素, 往往这些诱因具有固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对公职人员的心理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一堵城墙可以经过炮弹轰击的次数是一定的———由此可知, 构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不仅是需要从公职人员自身做好防范工作, 同时也要重视打击外部的不良犯罪诱因对于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催化作用。即需要净化外部环境: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 二者相互依赖, 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主体。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在拥有监督权利的同时, 同样有义务为公职人员营造一个干净的外部环境避免在其工作的同时还要应付多重犯罪诱因。
(五) 完善防控体系, 强化检察机关职能
预防职务犯罪, 就要避免就预防措施而大肆空谈, 要重视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预防作用。检察机关重要的司法机关, 同时也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 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作用是显著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打击监督预防服务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内容, 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 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具有较强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优势。[7]而就目前的形势而言, 《国家监察法》出台以来, 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建立以后, 检察机关与其他平行机关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上存在着重复交叉、权限覆盖等较多的问题, 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运行的效能有着较大的阻碍。因此需要多部门在实战工作中将自身搜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共享, 对所掌握的情报做出具体的分析, 避免部门之间工作内容的交叉, 就能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并且能够有效地整合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信息资源, 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8]籍此形成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主体, 检察院、纪委部门和审计部门侦查部门等多方协调配合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 强化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管防控作用。
五、结语
新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势必在外部监察中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 对于职务犯罪的震慑效果会更加凸显, 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多种多样, 诱惑的坚冰不可能一夕融化, 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产生却是必须为之努力的, 外因终究只是影响因素而起着根本的影响作用的却是内因, 因此需要拿出面对诱惑的勇气与决然, 做出正确的政治决断和保持良好的党性修养, 不断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风廉政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贺劲松.职务犯罪的心理预防[D].吉林大学, 2007.
[2]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J].中国法学, 2006 (01) .
[3]黄豹, 陈工.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6 (02) .
[4]高铭暄, 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 2011 (02) .
[5]杨圣坤.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 2012.
[6]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J].政治与法律, 2007 (05) .
[7]刘宏光.论职务犯罪预防[D].黑龙江大学, 2005.
[8]张波.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10.
《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与防范对策》附论文PDF版下载:
http://www.lunwensci.com/uploadfile/2018/0924/20180924114148244.pdf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