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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完善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21 11:10:5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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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会严重破坏国家权力机关正常的运作流程,还会损害广大公民的合 法权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我国各个权力机关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问题。本文主要 围绕“ 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分析 ”“ 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重点分析职务犯罪监察管辖方面的冲突,并根据这些冲突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给相 关部门一些参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工作。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察管辖; 冲突分析; 解决机制

实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  国家权力机关对职 务犯罪案件的处理,  更加严谨、公正、人性化。但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  我国职务犯罪监察管 辖工作之中,  仍然存在一些比较冲突的问题,  具体 表现在:“ 移送义务方面的冲突 ”“ 管辖权力方面 的冲突 ”“ 取证措施方面的冲突 ”等。积极探究职 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相关问题,  就 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冲突,  为我国职务犯罪监察管 辖工作指明更科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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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分析

(一)  移送义务方面的冲突


“ 立案 ”是我国刑事诉讼必经的一个诉讼阶 段,  先进行立案,  才能依次展开其他诉讼阶段。 在刑事立案中,  要求对涉嫌犯罪追究一定刑事责 任。而在监察立案中,  理由主要是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  两种立案存在很大差异。但在实际情况中,  监 察委员会可以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也 就是说,  将职务犯罪案件放到刑事诉讼程序里, 形成“ 监察立案 — 调查 — 起诉 — 审判 ”的模式。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牵连案件中,  监察委员会一般 没有管辖其他普通罪名行为的权力,  监察机关、检 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要各自立案管辖。在这种情况 下,  对牵连案件的不同罪名进行分别立案是比较 合理的选择 [1]  。但是,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只指出 了其他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移送义务,  没有指出监 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移送义务。这样一来,  即使监 察机关已经拥有其他机关迫切需要的线索证据, 也可能出现“ 移交延误 ”“ 移交不规范 ”等问题,影响工作质量。

(二)  管辖权力方面的冲突

在刑事犯罪的处罚过程中,  特别注重“ 国家 权力 ”“ 个人权利 ”,  强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对 个人权利的保护,  致力于实现“ 保障人权 ”“ 依 法治国 ”的和谐局面。因此,  在《 刑事诉讼法》第 三条中明确指出,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行 使刑事追诉权力,  除法律特别规定,  其他单位和个 人无权行使。然而,  在现行《 监察法》中,  关于监 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有权管辖公务员 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管辖的刑事罪名主要包 括“ 滥用职权 ”“ 贪污贿赂 ”“ 徇私舞弊 ”“ 玩忽 职守 ”等,  概括为六大类八十八个罪名。除这些之 外,  监察委员会无权管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不具 备“ 并案处理 ”的授权 [2]  。也就是说,  在《 监察 法》中,  没有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所具备的并案调 查权,  只是强调在职务犯罪牵连案件中,  树立以监 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的基本原则。

(三)  取证措施方面的冲突

“ 侦查 ”与“ 调查 ”有明显区别,  基于这种区 别,  在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实际操作中,  可能会 出现一些取证方面的冲突。具体来说,  在《 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  明确指出侦查的主体 是“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这种对主体的严 格限制,  直接影响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行为,  反映了 权威机关对调查行为的态度。因此,  从《 刑事诉 讼法》的视角来分析,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行为只 是调查,  不具备侦查性质,  只能适应《 监察法》。 这样一来,  在处理职务犯罪牵连案件时,  犯罪嫌疑 人既可能接受调查,  也可能接受侦查,  严重影响办案效率。举例来说,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过程 中,  对于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程序等《 刑事 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在《 监察法》中,  并没 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那么,  当同一个犯罪嫌疑人 同时接受调查、侦查时,  就可能出现取证措施相冲 突的问题。除此之外,  在实物证据搜集环节,  由于 监察机关的搜集程序不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 关程序,  可能会造成“ 证据污染 ”,  破坏证据的原 始性 [3],  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这也是取证措 施相冲突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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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围绕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  可以增设“ 并 案侦查模式 ”,  进一步解决各种冲突,  建立更完善的工作体系。具体来说:

(一)  并案侦查模式的作用

“ 并案侦查模式 ”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  侦查机关依法扩张侦查管辖范围。通过这种 依法扩张,  侦查机关可以对管辖内、非管辖内的各 种刑事案件,  进行立案查证。现阶段,  在职务犯罪 案件中,  一般可分为三大类:  1.  贪污贿赂案件和 其他刑事案件的“ 互涉案 ”;  2.  其他职务犯罪的 “ 后案 ”;  3.  渎职犯罪的“ 原案 ”。无论哪一种 案件,  涉及的原因、证据等,  都可能相互牵连。因 此,  在立案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并案侦查 模式,  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提高案件侦查的 效率、准确性。而且,  通过并案侦查模式,  侦查机 关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性案件。举例来说,  由监察 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  一般以高智能犯罪为主,  涉 及的犯罪主体通常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具有 一定反侦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破案的难度会明 显增大。采用并案侦查模式之后,  可以通过其他渠 道、其他嫌疑人,  多角度搜集证据,  深度挖掘隐藏 的职务犯罪现象 [4]  。在这个过程中,  凡是牵连其 中的犯罪主体,  均可以受到法律严惩。

(二)  并案侦查模式的内容

增设并案侦查模式的过程中,  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第一,  明确主体。在并案侦查模式中,  首先要 确定享有并案权力的主体。这个主体具备真正的 侦查指挥权。为了更好地发挥侦查指挥权效力, 需要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来说,  要注意: 1.  是否存在一些利益冲突;  2.  评估犯罪行为的 社会影响力;  3.  侦查措施的专业性水平。职务 犯罪现象的出现,  影响了广大公民对权力机关的 信任,  可能造成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问题,  破坏 社会正常秩序。因此,  建立并案侦查模式的过程中,  要高度重视权力分配 问题。  目前,  主要由监察 委员会实行并案侦查,  各个侦查机关都拥有并案 侦查处理权。如果遇到特殊情况,  可以通过法律 解释、规定等,  平衡好法律规定与案件实情之间的关系 [5],  避免在并案侦查权行使过程中,  出现 一些行使困惑。

第二,  区分并案侦查和分案侦查。相比并案侦 查模式,“ 分案侦查 ”的主要特点是检警分离、监 检分离以及监警分离。在面对具体的职能犯罪案 件时,  各个权力机关既不能权力过度集中,  也不能 权力过度分散,  要围绕职能犯罪案件,  协调好各权 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  权力机关要谨慎区分并 案侦查与分案侦查,  了解两者的特点。具体来说, 实施并案侦查模式时:  1.  以职务犯罪案件与牵连 案件之间的紧密性为原则,  进行并案管辖;  2.  犯 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存在紧密联系; 3.  各个犯罪证据之间,  有共通之处或者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6];  4.  关于并案管辖的程序,  要由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  如果相关主体有异议,  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出自己的异议;  5.  基于程序正 义规则,  依法设置原法定侦查管辖机关、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等提出复议的正规渠道 [7]  。

综上所述,  针对职务犯罪监察管辖方面的种 种冲突,  我国各个权力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  并通 过一些严谨、规范的措施,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  增设“ 并案侦查模式 ”,  确实可以 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准确性。未来,  为了更好地推 行并案侦查模式,  各个权力机关既要看到并案侦 查模式的优势,  也要看到并案侦查模式可能带来的一些挑战,  以“ 迎接挑战 ”的心态,  端正工作作风,  不断完善工作细节。

参考文献

[1]      姚莉.监察案件的立案转化与“法法衔接”[J].法商研究,2019,36(1):23-30.
[2]      王一超.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程序衔接[J].法治研究,2018(6):33-47.
[3]      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32(4):10-20.
[4]      江国华,张硕.监察过程中的公安协助配合机制[J].法学研究,2019,41(2):154-171.
[5]     左卫民,安琪.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行使与规制的审思[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71(1):100-105.
[6]     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8(1):2-18.
[7]     艾明.互涉案件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实践模式及其改进[J].地方立法研究,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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