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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互联网金融整体架构并不稳固、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业务应当突破传统金融框架为其设定的业务瓶颈。借助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其提供的创新激励,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P2P网络借贷与电商小贷业务为着手点进行业务创新, 但亦必须考虑到其监管主体复杂、可能引发道德失稳与信息失真等潜在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创新激励;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科技创新计划 (HEUCFS2018);
一、互联网金融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的动因
互联网金融作为手段推进了金融市场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主体专业性走向主体全民性, 作为金融产业的新兴产物, 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互联网工具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扩张。现今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架构并不稳固, 却能够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需求不谋而合, 尤其是在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利用传统金融机制和现行法律规则的漏洞牟取利润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条路径。[1]值得注意的是, 国家法律规范事实上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纳入到整体金融监管的路径中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银行征信系统;资产证券化的浪潮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也受到证监会的管控;[2]一套源自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权力体系的面向公司及客户行为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初步落成。
综合上述, 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单纯地在国家预设的框架下行动,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又必须自主寻求发展道路, 尽快摆脱政策性的桎梏而发展为信用导向。这一组矛盾的两个因素此消彼长, 由此基于互联网框架的业务创新成为目前看来较为可行的新兴路径,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传统金融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瓶颈
传统金融发展模式自上而下均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这也使得其僵化的发展模式、狭隘的竞争空间、羸弱的激励效应等弊病得以暴露;小额贷款公司自诞生之初便透露出从设定的框架中脱离出来的趋势, 随着时间线的推移,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经历了“纯粹非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工具→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工具→准用金融规制手段的金融工具”。因此, 金融规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适用的, 传统金融模式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路径基本为“国家财政拨款→农户贷款”, 传统金融视角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不是一个金融过程问题, 而是金融基础问题———即大量民间资本注入需求与政策门槛问题。
因此, 传统金融模式无法析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问题, 结论为:第一, 传统金融模式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性质, 但是否认其独有特性;第二, 传统金融模式将资本的雄厚力度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壮大与否的标准, 加剧了法律规范与现实的冲突;第三, 传统金融模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出路归结到民间资本的注入上, 忽视了当前各个上位部门法的规制路径。传统金融模式仅仅将目光附着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前半部分, 进行的是在用户数量基本固定的情况下不断扩充资本的行为, 仅有注入没有输出,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并不流通, 业务瓶颈并没有被化解反而得到加强, 与总体趋势大相径庭。
(二)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激励
在振奋人心和惶恐终日的时代过去后, 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回归理性, 较为通行的结论为:互联网金融并不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仅仅是在手段上、工具上加强了某些金融工具的作用。[3]法律对此做出的反应也不可能是大规模的变动, 仅仅是在解释论、适用论和总体态度上加以谨慎和限缩即可。在这种情况下, 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创新上突破瓶颈的可行路径, 具体而言:第一, 互联网金融重新激励了竞争市场的活力;第二, 小额贷款公司更多依赖的是用户规模和流量, 互联网的网络经济模式与其正相适应;第三, 法律规范对于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极强的兼容性,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自然而然融入法律规制体系之中而无需做出大量修改。
二、互联网金融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业务
(一) 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对于规模金融经济新兴发展路径而言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对于规模化、增量化需求浓重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更为重要。P2P网络借贷搭建了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的资产流通,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角色定位受到限制。事实上, 由于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具有数额小、交易量多的特点, 一般将二者整合开来, 例如人人贷, 综合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借助P2P网络借贷模式达成的业务创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法律规制手段复杂。由于业务的复杂性,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公司而言受到公司法的规制, 其行为又不同层次受到金融法、财税法、民法等的规制, 行政法也是重要的规制手段;第二, 利率非完全市场化, P2P网络借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从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完全监督之下脱离, 变为间接管控, 但小额贷款公司又非完全的金融市场主体, 故其利率变动呈现出非市场化的特征, [4]由此产生了的影响是监管主体更为复杂, 目前呈现的趋势为由单一的银行系统监管转变为银行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 (1)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电商小贷业务创新
小额贷款以其低利率、低门槛、长周期等特点迅速在农村地区普及, 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渐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电商日渐形成新的金融参与主体, 但其规模总体较小、数量较多、门槛较低, 淘宝卖家、京东卖家、微店店主等均可以算入广义的电商行列。电商本身就具有融资需求, 但其自身的性质限制了融资途径。在此背景下, 电商所属的购物平台也相继推出了小额贷款业务, 阿里巴巴的“阿里小贷”迄今为止已经发展了6年有余, 苏宁、京东等电商也相继推出了主要针对本平台电商的小额贷款业务。
电商小贷往往是购物平台集团新设立公司专门从事该项业务, 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购物平台集团, 利润空间也主要是来自于利率、流量和大规模的用户。[5]不同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引入, 电商小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创新可谓是质的变化, 着重体现在小额贷款由政策性工具脱离出来, 成为企业的经济性工具, 面对的客户也不再是绝对匿名、需要良好评估体系建构信用层次的, 而是相对匿名的, 与企业发展具有同向性的电商, 故此, 其所面对的风险首先不是互联网匿名性所导致的声誉和监管风险, 而是道德失稳和信息失真的风险。
三、结语
基于以上阐述, 传统金融框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创新设置了瓶颈,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为其业务创新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与注入了新的发展激励。作为二者在现今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矛盾产物”,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必须进行业务创新, 已有的P2P网络借贷与电商小贷业务或能为其提供经验上的借鉴, 但必须要注意到的是, 在进行业务创新时, 除相应的法律风险外, 道德与信息可能造成的风险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考虑到的因素。
参考文献:
[1]王国刚, 张扬.互联网金融之辨析[J].财贸经济, 2015 (1) .
[2]徐静娴, 饶海琴.网络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东证资管阿里小贷模式分析[J].新金融, 2014 (8) .
[3]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 2014 (5) .
[4]廖理, 李梦然, 王正位.聪明的投资者:非完全市场化利率与风险识别——来自P2P网络借贷的证据[J].经济研究, 2014 (7) .
[5]王李.互联网金融时代“银行小贷”与“电商小贷”模式对比研究——基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满足性的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 2015 (7) .
注释
1 目前, 关于监管模式的说法依然是一套变动的理论, 大体按照“金融创新容忍、行为监管、监管一致性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进行体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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