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暂予监外执行是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罪犯, 由于存在不适宜在封闭的监禁场所服刑的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允许其在监外的开 放性场所执行刑罚,即适用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自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以来,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均取得了不小突破,但监外执 行案件在交付执行环节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传染性疾病罪犯治疗问题、女性罪犯利用“ 再怀孕 ” 逃避收监、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等。本文将“ 交付执行环节 ”作为切入口,以 H 市近五年本地执 行的监外执行罪犯数据为样本,探讨监外执行案件在交付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 具有参考性、执行性的建议, 以供参考。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再犯罪
一 、H 市近五年监外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至 2022 年,H 市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 罪犯(包含已解除矫正)共 32 名,涉及七大类别 犯罪。从男女比例来看,女性监外执行罪犯 7名, 占比 20.9*;从年龄结构看,在 55 周岁以上的 有 18 名,占比 56.3*;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 以下学历的 27 名,占比 84.38* ,其中小学及以 下的 7 名。整体而言,H 市近五年的监外执行罪 犯每年人数较均衡,总体年龄偏高,文化程度较低,以男性为主。
( 一 )涉及罪名及原判刑期
该 32 名监外执行罪犯涉及罪名范围广,合计 七大类别,其中妨害社会秩序管理和侵犯财产两 类罪占比最高。在所涉及的刑罚来看,从拘役、有 期徒刑六个月到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等。通过调研发现,罪犯所涉及的罪名多为盗 窃罪、赌博罪和敲诈勒索罪,其中犯盗窃罪的最 多有 5 名,且涉案金额小,刑期短,均为拘役或有 期徒刑一年以下(详见表 1)。
( 二)前科劣迹
在上述 32 名监外执行罪犯中,12 名有前科劣 迹,占比 37.5*,其中 3 名构成累犯。通过对比分 析发现,12 名有前科劣迹的罪犯主要分为两种类 型,第一种类型是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例如 陈某辰 2017 年 2 月 23 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 年 5 月 28 日刑满释放, 2018 年 9 月 30 日又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叶某均,2015 年 7 月 1 日因 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 年 9 月 18 日又因相同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 个月。
第二种类型则是惯犯,其中以盗窃最为典型, 例如党某,1991 年出生,自 2009 年至 2021 年期 间曾有 14 次犯罪记录,且均为盗窃。又例如翁某 芳,2001 年至 2019 年 6 次因盗窃被处行政或刑 事处罚,其中一次在刑期满后 3 个月再次盗窃。 此外,第二种类型与第一种不同,罪犯并不以此 为主要生活来源,如党某和翁某芳有其他稳定的 经济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盗窃次数多金额小。
(三 )涉及事由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 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文分析的 32 名罪犯中,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有 29 名(占比 90*),因怀 孕监外执行的有 1 名(占比 3*),因哺乳期监外 执行的有 2 名(占比 7*)。此外有 1名由本地法 院判决外地执行的罪犯姜某,因系哺乳期被予以 监外执行 ,后又因再次妊娠继续监外执行。
二 、罪犯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外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 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但是从近五年的暂予监外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 问题 ,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 一)传染性疾病未及时落实治疗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罪犯因为患传染性 疾病(如肺结核)需要保外就医,但是其在监外 执行期间并没有落实治疗,导致在第二次犯罪后 仍因同种原因被予以监外执行。例如,邵某红, 2016 年 9 月 9 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因患肺结核申请保外就医,2017 年 9 月 19 日监外执行期满。后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又因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患肺结核申请保 外就医,后续其从事保安工作,且一直未落实其 治疗是否到位。党某,1991 年出生,自 2009 年至 2021 年曾有 14 次犯罪记录且均为盗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其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 月,因患有双肺结核被予以监外执行。根据当地 司法局的意见,党某系盗窃惯犯,存在较高的再 犯罪风险和社会风险性,不适宜在本地执行社区 矫正。最终党某因患双肺结核被监外执行,但是 其治疗是否落实到位无法确定。
据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有专门医院负 责肺结核的治疗问题,但是并不了解具体的操作 流程,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督促,在该环节司 法和医院方的对接并不通畅。据医院工作人员反 映,本市确实有专门的医院负责肺结核的治疗问 题,对于主动前往治疗的病人医护人员会提醒其 按时就诊。但是该治疗若为个人原因导致的,医护人员仅负责基本的诊治和提醒,对于因传染性 疾病而保外就医的罪犯并没有针对性的治疗方 案,简单来说如果其未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无 专人督促提醒其就医,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 二)女性罪犯利用“ 再怀孕 ”恶意逃避收监
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刑罚变更制度,指在 法定情形下,依法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 罚的罪犯的行刑方式与地点进行变更,亦即改为 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1]。该制度是刑罚人道 主义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女性 罪犯利用“ 再怀孕 ”, 恶意逃避收监。例如,姜 某,2021 年 3 月 19 日因诈骗罪被 H 市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2020 年 8 月生育一女系哺乳期, 被予以监外执行(外地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2021 年 9 月 23 日,经当地司法局去指定 医院诊断姜某妊娠 4 个月。在本案例中,姜某在 哺乳期间再次怀孕,虽然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 其是否存在“ 恶意怀孕逃避收监 ”的情形,但从 客观事实来看其确实因为“ 再怀孕 ”而继续被予 以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 监外执行情形的规定,是“ 可以 ”而非“ 应当 ”,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多基于保障人权的考 虑,对于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本上 适用监外执行。但是从另一方面考量,刑罚执行 是刑事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卡,确保刑罚的执行有 利于规诫他人、预防犯罪,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 威性和公信力。法律对于该条款的约束不明确, 一定程度上成了惩罚的“ 挡箭牌 ”, 背离了刑罚 执行的惩罚性、强制性与公平性[2]。
(三)部分罪犯前科劣迹多,再犯罪率高
通过前文调研发现,在 32 名监外执行罪犯 中,12 名有前科劣迹。监外执行罪犯前科劣迹较 多(期满后再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以所涉犯罪为业。如上文提到的陈某辰 和叶某均,分别因介绍卖淫和开设赌场罪受过刑 事处罚,后又因同种事由受刑事处罚。可见二人 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且在刑满后仍以此为业。
第二,惯偷,不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但习惯 性犯罪。党某,1991 年出生,年仅 31 岁,自 200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共有 15 次犯罪记录,且其中几 次盗窃时间间隔很短,2018 年 2 月 23 日因盗窃被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 9 月 29 日又因盗 窃被公安局行政拘留 15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因盗 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患肺结核保外 就医,监外执行;翁某芳,2001 年至 2019 年 6 次 因盗窃被处行政或刑事处罚,其中一次在刑期满 后 3 个月再次盗窃。经调查发现,党某正值壮年, 翁某芳丈夫有稳定的收入且达到当地中等收入水 平,二人不存在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可能性,但 是其在接受教育刑事处罚后不久又再次犯罪。
第三,经济条件拮据,缺乏经济来源。H 市 近五年监外执行罪犯呈现年龄高、文化程度低的 趋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年龄较大,患癌症、高血 压和糖尿病等疾病,缺乏经济来源,经济条件拮 据 ,再犯罪率较高。
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情形可发现,37.5% 的监 外执行罪犯有前科劣迹。监外执行罪犯前科劣迹 多,且存在期满后短期内再犯罪的问题,究其原 因在于教育帮扶不到位。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和 工作人员谈话,矫正对象每月以集中学习的形式 学习法律知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 参与社区街道的公益活动例如文明劝导和养老院 敬老服务等。有制定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方案,但 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形式较为单一、谈话走 访不及时的问题。
三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环节存在的问 题的建议
( 一)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传染病防治闭环机制
前文所述患肺结核的邵某和党某均从事服务 性行业,与社会大众接触较多,其中邵某两次因 肺结核被予以监外执行,也从侧面反映其被予以 监外执行后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肺结核治疗,党某 也存在致他人感染上肺结核的情形。由此可见, 监外执行罪犯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的防治问题 不仅仅是执行环节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治理层 面的问题,需要多单位多部门协作,打造监外执行 罪犯传染病防治闭环机制。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 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依托大数据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卫健部门各部门应 及时沟通对接,在矫正小组成员中明确一人专人 负责,形成传染病防治的闭环机制,尽最大可能 降低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传染的风险。
此外,建议针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监外执行 罪犯,若其不按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两次及以上, 可以根据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予以警告。
( 二 )科学规制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排除性 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科学规制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的排除性条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于保外就医、生活不 能自理这类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有阐 明,但是关于“ 怀孕 ”的界线就相对模糊。比如 怀孕犯罪妇女是否在强制措施期间故意怀孕, 是否多次怀孕等。此外,针对《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的情形,建议科学规制排除性 条款。第一,对于故意怀孕的女性罪犯,仍可适 用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内;第二,因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而监外执行的女性 罪犯,若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刑期。[3]
(三 )有效落实教育帮扶 ,进行个性化社区 矫正
1.严把审前调查关卡
针对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调查 环节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审查。严格核查程序, 全面调查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 犯罪原因、现实表现等 ,听取多方建议。
2 .提高教育帮扶质效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部分罪犯前科劣迹多、再 犯罪率高的三种情形,建议进行个性化的社区矫 正。对于以所涉犯罪为主业的罪犯,第一,根据 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前期可以附加 职业禁止令,防止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第 二,在进行教育帮扶过程中,可以对其加强法律 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达到不 再犯法的目的。该类罪犯大部分属于青壮年,就 业能力相对较高,对其加大法律知识和思想政治 理论学习,有助于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 免矫正期满后走上再犯罪的道路;第三,社区矫 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尽到提醒义务,定期谈话提醒 此类经济条件拮据,缺乏经济来源或年龄较大的 罪犯,不要从事违法犯罪的职业。
对于第二种情形,如党某第一次盗窃时年仅 18 岁,自 200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共有 15 次犯罪记 录,且几次盗窃时间间隔很短。笔者认为该类罪 犯盗窃更多属于一种心理疾病,在社区矫正期间 可以引进心理咨询师,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 案,加强与其亲朋邻里的沟通交流、走访,从根 本上了解其盗窃的原因和心理状态,对症下药。 对于第三种情形,此类罪犯往往确实存在经济条 件拮据、年龄偏大,以及缺乏就业能力的困境。 针对此种现实情况,可以与当地村社干部联系, 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最低生活补助的条件。如果 不符合该条件,是否可以为其提供一些简单的就 业机会,例如垃圾分类督导员、环卫工、志愿者 等,以使其能够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降低其再犯 罪风险。[4]
参考文献
[1] 何剑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思考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8(7):22-26 .
[2] 何剑锋,叶琦斌.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 正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8(8):97-101.
[3] 张福坤,杨宏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J].人民检察,2021(8):74-75 .
[4] 刘绍军.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分析[J].人民检 察,2016(8):49-51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6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