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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检察监督方法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01-27 09:25:0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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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监督措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裁判的最终结果是否具有较高规范性和完整性。鉴于刑罚交付执行具有较高的 重要性,因此受到了社会大众高度关注。然而由于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缺乏较高完善 性,导致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效果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在对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检察监督方法展开详细分 析, 为刑罚交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范的建立健全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刑罚; 交付执行; 问题; 检察监督

           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所实施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不仅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 关的重要监督职能之一,  而且也是组成刑事诉讼 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根据实际调查研究能 够发现,   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开展过程 中,  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导致其具有的 多元化功能和价值无法发挥到具体工作中,  这也 是我国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检察监督工作中的薄 弱环节。与此同时,  刑罚交付执行作为能够有效连 接刑罚执行和刑罚裁判的桥梁,  是人民检察院开 展刑事诉讼工作必须有效落实的内容之一,  更是 执行刑事裁判结果、处罚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从 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的大量实践工作来看,  由于在 落实刑罚交付执行各项措施的过程中,  受到来自 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导致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始终 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该加强对专项检察工 作的有效开展,  将现代化管理理念以及多元化措 施结合其中,  确保对刑罚交付执行各环节的法律 监督作用进行强化。长此以往,  不仅能够使刑罚交 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还能使 检察监督方法具有的有效性得到全面提升,  从而 为我国司法工作的有效
开展提供积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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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羁押、被判处实刑的犯罪交付执行问题

            
经过修订之后的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中明 确规定,  当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确定之后,  在被交 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人民法院需要对各项交付 执行工作进行有效落实,  并且将相关法律文书在 判决生效之后 10 天之内,  准确送达到相关公安机 关、羁押监狱以及其他执行机构。在此过程中, 将我国原有《 刑事诉讼法》中的“ 及时送达 ”进 行了修改,  明确规定为“ 判决生效之后 10 天以 内 ”。然而根据实际调查研究能够发现,  在我国 全面实现新《 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  一部分刑 罚交付执行机关单位并没有按照我国新《 刑事诉 讼法》中的要求严格执行,  而是依然沿用传统做 法,  不仅无法将法律文书的通知内容在 10 天内准 确送达到对应执行机关单位,  甚至一部分犯罪人 员的刑罚交付执行时间超过一个月。这样的行为 必然会对判决、裁定生效前,  已羁押被判处实行的 罪犯交付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1]  。

(二)  判决、裁定生效前未羁押、被判处实刑 的犯罪交付执行问题

            在开展司法实践工作的过程中,  犯罪人员经 常会因为怀孕或患病等因素,  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 住,  法院在对此部分判决、裁定生效前,  未被羁押 的罪犯判处实行之后,  不仅没有将犯罪人员执行文 书送交公安机关,  之后由公安机关押送罪犯到对应
监狱执行刑罚,而且也没有向有关机关交付《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相关内容,  从而使一部分罪犯处 于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导致刑事判决 具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受到严重削弱,  对司法机构 具有的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而且还对司法机关 具有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第一,  当犯罪人员在没有任何监督管理的环 境下,  再次犯罪的倾向会增加,  对社会稳定造成了 严重威胁;第二,  没有对刑罚相关内容及时执行, 导致犯罪人员逐步形成的全新社会关系始终处于 动荡状态,  在很大程度上会延长一部分遵纪守法并 且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犯罪人员的服刑时间,  对于犯 罪人员而言,  缺乏公平性 [2]  。

(三)  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由于无法及时将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准确送 达,  必然会影响交付执行的起止日期,  不仅会使 社区矫正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环境中,  而且还会 使执行机关在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  出现“ 见人不见档 ”或者“ 见档不见人 ”的 情况,  严重影响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改造等措施的真正落实。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 象,  主要是外地法院没有将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 及时送到本地司法机构,  导致本地司法机构对犯 罪人员的相关资料无法第一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严重时,  甚至还可能发生交付执行文件送达时间 超过上限的情况 [3]  。

(四)  对非本省户籍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 问题

             以我国天津市为例,  天津市拥有大量外来人 口,  在天津市内对外地户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 决、裁定的人数较多。在我国《 社区矫正实施办 法》中明确规定,  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 之日起或离开监所之日起,  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在 10 天之内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单位 进行报道。在此过程中,  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 单位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接收登记手续进 行及时办理,  还要对社区服刑人员 3 日之内必须接 受社会矫正进行明确告知。如果社区服刑人员没有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及时报到,  一经发现,  应 该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查 找,  并且对交付执行机关进行通报。这个规定能够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居住地管辖原则进行明确,  对 有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提供了帮助。然而
相关办法并没有对居住地的具体概念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对居住地标准进行从严制定,  不仅会导致 大量犯罪人员和被告人无法在天津市定居,  而且一 部分外籍犯罪人员和被告人在接受社区矫正处罚 的过程中,  必须回到原籍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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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检察监督刑罚交付执行相关问题的方法

(一)  加强沟通联系,  提高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检察部门要积极开展与公 诉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  对刑事诉讼的具 体进程以及最终判决、裁定结果明确掌握,  将来自 公诉部门与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有关的通报 进行全部接收,  确保各地方检察机关与刑罚交付 执行检察监督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得到强化,  从 而对各地法院裁判适用社区矫正交付本地执行的 情况进行准确掌握 [5]  。与此同时,  刑罚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单位要结合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前不同 的羁押情况以及执行刑罚方式具有的差异,  对检 察监督部门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以及监管场 所管理工作中具有的有利条件进行充分利用,  确 保开展的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具有较高有 效性和可行性。除此之外,  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单位还要对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 盾进行积极查找,  采取多样化有效措施,  最大程度 降低刑罚执行交付重要环节遇到的阻力,  确保自 身具有的监督主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6]  。

(二)  提高监督水平,  强化工作人员监督意识

              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单位要定期开展与刑 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有关的学习和讨论活 动,  对交付执行相关工作充分了解,  明确掌握容易 发生问题以及经常发生问题的环节,  使刑罚交付 执行检察监督措施具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7]  。 在日常工作中,  相关工作人员要对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法规文书 进行全面搜集、整理和研究,  加强对社区矫正数据 库以及看守所信息监管系统的有效利用,  从中对 交付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仔细查找,  并且不 断提高自身能力,  能够从单一事件中对群体现象 进行察觉,  通过对个别案件的检察鉴定,  有效提高 对该系列案件检察监督水平,  通过细微观察,  对相 关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查找。长此以往,  不仅能够 使检察监督人员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具有的思想 认知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而且还能确保刑罚交付
执行检察监督质量得到进一步强化[8]。

(三)  拓宽监督方式,  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检察监督单位要对刑罚交付执行环节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结合实际情况,  将口头方式 和书面方式进行有效融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 容,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向 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时,  对于相关问题具有的苗头 性和倾向性,  进行针对性汇报,  对法院是否在规 定期限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真实居住地址进行核 实、是否将刑罚交付执行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 内准确送达等工作进行及时监督 [9]  。与此同时, 针对违法程度比较严重的情况,  应该将纠正违法 通知书第一时间发出,  并且准确掌握告知纠正的 结果;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应该根据相关内 容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  通过对社区矫正工 作联席会议平台的充分利用,  将刑罚交付执行环 节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向法院上交,  与法院进行 合作,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 和措施进行共同商讨,  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逐一 解决。

(四)  发挥机构作用,  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性

             结合实际情况将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设置在 司法行政机关单位中,  对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开展情 况充分了解和全面掌握,  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与 司法行政机关单位共同分享,  加强对相关基础信息 内容的全面掌握。这样不仅能够使由于刑罚交付与 执行存在问题而导致相关管理环节存在疏漏的概 率最大程度降低,  而且还能通过采取有效的补救方 式,  对处于无人管理环境下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 效监管。从而根据管理问题具有的不同程度,  对社 区矫正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将相关问题产生的 原因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通报,  从而提出具有较高 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建议措施 [10]  。

三、结束语

             在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落实下,  人 们对人权的追求越来越高,  在人民检察院开展的 各项工作中,  刑罚交付执行以及监督检察工作具 有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采取多样化有效措施使 人民检察院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监督与制约内容, 执行刑事诉讼各环节工作,  对社会大众的人权给 予高度保障。作为监督工作的执行机关单位,  人民 检察院在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 必须对自身具有的法律监督者身份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各项内容都能够严格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刑罚交付执行作 为检察院各项工作中极易被忽视的内容之一,  对 相关工作开展的理论研究内容较少。本文通过对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检察工作实际内容进行详细分 析,  明确了解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导致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而采取多元化有 效措施制定出具有较高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检察监 督方法,  确保刑罚交付执行存在的问题能够全面 呈现在相关工作人面前。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 够使人民检察院在社会大众心中具有的公信力进 一步提高,  而且还能为后续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 开展提供积极帮助。

参考文献

[1]      余才忠,张鹏.新时代背景下刑罚交付执行若干问题——基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检察视角[J].中国 检察官,2019(15):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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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金成,骆庆国,朱乾文,等.检察机关履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研究——基于 梧州市检察机关的报告[J].梧州学院学报,2020,30 (1):34-38.
[4]     李轲.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实效化问题研究——以检察机构改革为背景[J].西部法学评论,2019 (4):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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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秀丽,胡伟东.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背景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C]//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 7 卷总第 7 卷).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19:14-21.
[8]     肖正磊,刘小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调查——以2017年,2018年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数据为 分析基础[J].人民检察,2019(22):31-37.
[9]      申国君,张书铭,桑先军.论刑事执行检察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功能与路径——以《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修订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检察 官,2019(1):65-68.
[10]      华锰,颜良伟.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以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为分析样本[C]// 国 家检察官学院.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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