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公证是近年来公证业务发展过程中日益增加的业务,但是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 现状存在与业务相脱节的情况,如何提高公证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服务能力,是今后公 证行业能否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图分析公证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不足,提 出公证机构在未来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进一步达到拓展公证业务的最终目标。
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已经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司法审判机关的普遍认可,而且在众多公证业务中,涉及知识产权 保护的公证业务近年来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同 时随着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日益 增加,今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业务会进一 步增加。2018 年 11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 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中国将保护 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 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高知识产权 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 著提高违法成本 ”。可以预见今后在知识产权领 域我国定会加大保护力度,而公证法律服务作为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职能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 挑战。
一、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现状
根据《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 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 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 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 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 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可见,公证法律 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涉及专 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各 个领域。[1] 同时在公证证据的使用方面,由于经 过公证的证据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所以在涉 及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的过程中,提供公证证 据材料的占到了绝大多数。
此外根据上述报告,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存在 地区分布不均,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对知识 产权保护的重视导致了相应公证业务量也远大于 其他地区。而在同一区域的公证机构之间也会由 于公证机构的规模大小,导致知识产权公证业务 基本流向大的公证机构,这样的趋势是不利于公 证行业的均衡发展的。
二、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不足
不可否认,目前来讲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 护领域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受限于 公证业务长期积累的弊端,现有公证法律服务能 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差 距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公证人员结构现状跟不上公证业务的需求
从人员规模上来讲,在各地现有的公证机构 中,除个别发展较好的公证处在人员规模上尚能 满足日常办证业务的需求,绝大多数公证机构在 公证人员的配备上是不能满足相关业务量的需求 的。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法律服务往往存在即 时性的要求,无论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固定还 是相关时间点(著作完成时间、商标使用时间、 版权的形成时间等 )的确定,都需要公证机构 随时能安排公证人员进行受理并操作进行,而且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业务基本是需要两名 公证人员进行操作,例如外出取证的证据保全公 证,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公证,这对公 证人员的数量又进一步提高了要求。如果涉及大 规模侵权需要办理的批量证据保全公证,或者大 型保全现场,就需要多名公证人员在场,这对于目前全国大量的公证机构而言是无法提供人员保障的。
此外在人员的知识结构上来讲,我国现有公证员中存在年龄老化、新人补充不足的情况,而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公证业务,在近年来随着国 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相关公证业务需求日益增加。与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不同, 在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业务中,公证人员在 相应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方面应 有对应的知识储备,需要在后期证据使用上从公 证的角度提供指引。而在实务过程中,大量的权 利人提出的公证需求并没有明确的方向及角度, 例如,部分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时候直 接提出“ 律师让我们来办理一个公证”, 而对于 公证办理的目的、后期使用场景以及保全的方法 这些一概不知,这种情况下正是需要公证人员从 专业角度提出指导,为后期证据能顺利使用提供 分析。目前大部分公证员为法律专业,复合型人 才极少,这一情况限制了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 护领域深入开展业务的深度及广度。
( 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公证业务单一
目前,我国各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的业务,基本是涉及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业务,通常是用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以后, 为后期的诉讼维权使用。这部分的公证业务甚至 超过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的一半。[2]对于知识 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公证机构还有大量可以作为 的地方,如对商标使用时间连续性的固定,版权取得未登记之前的时间固定,发明、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的预先封存等,在这些领域,公证机构均有提供法律服务的潜力。
(三)公证员业务能力欠缺
实务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保全类公 证在诉讼领域不被采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随 着公证业务量的逐步增加,这一比例还有上升的 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 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 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 见,在证据材料起决定性作用的知识产权诉讼领 域,权利人基于对公证证据材料的信任,而选择 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文书在诉讼中能够起 到关键性证据的作用,所以,一旦公证文书不被 采纳对权利人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从众多的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与公证行业的业务交流情况可 以分析出,公证文书不被采纳与公证员的业务能 力欠缺存在很大的关系。
三、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的措施
( 一)在公证传统业务萎缩的形势下,知识产 权公证业务量却在逐步提升,今后知识产权公证 服务将在整个公证业务类型当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第一,在公证机构建设方面,应当在传统公 证业务科室分布设置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设置, 将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专门的部门进行单 独设立,由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大、经验丰富的 公证员组成服务团队,全方位地为当事人提供公 证法律服务。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有当事人提 出涉及知识产权的公证法律咨询,但是具体到公 证办理时却不知道应该办理何种公证,而经验丰 富的公证人员往往可以结合以往办证情况对其进 行相应指导。值得欣喜的是,目前国内公证行业 的不少大规模公证处对此已经进行了尝试,并在 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为同行提供了借鉴经验。
第二,在硬件设施的配备上,针对各类知识 产权公证业务类型,公证处可以设立单独的办证 室,配置专门用于公证的计算机、服务器、拍摄 等设备。此外,针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类公证业 务,往往会封存案涉侵权物品,而这些封存物品 有时会积压在公证处无法及时提走,这种情况 下,也需要公证机构建立专门的保管室,按照物 品类别、保存期限的长短、物品的体积大小等进 行归类保管。因侵权物品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 往往会作为关键性证据使用,如出现封存物品破 损或者灭失,对当事人的后续诉讼会产生严重的 负面影响,导致诉讼失败。所以对于案涉物品的 保管是证据保全公证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有专门的空间进行保管 ,并由专人或者档案员负责。
第三,公证机构可以在专门科室成立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研究小组等类似机构, 对涉及知识产权公证的业务进行理论基础研究以 及实践经验的交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 提升公证人员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能力。同 时,该研究机构还应负责公证文书使用效果的跟 踪服务工作,对公证书在诉讼及非诉讼过程中使 用时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在总结经验教训 的过程中对下一步的业务办理起到改进、提升的 作用。而在对外交流方面,该研究小组还应承担 其与司法审判机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律师 事务所之间的交流纽带作用,只有及时地获得这 些使用部门的意见,才能更好地提高公证文书被 采纳的比例 ,体现公证文书的价值。[3]
( 二)公证机构人员构成方面的完善
关于公证机构人员构成方面,公证机构需要 引进专门的复合型人才。公证服务虽然同属于法 律服务行业,但是相较于其他法律行业从业者来 讲,公证人员更加注重实践操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公证服务领域,这一点从公证行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数量就可以看出,公证业务的开展需 要在公证人员的长期办证实践过程中来增加办证 的经验、手段及技巧。而在知识产权公证方面这 一特点就更加明显,与其他公证业务办理时需要 引用法律条文、审查材料、核实材料相比,知识产 权公证,特别是证据保全公证基本就是由公证人 员进行证据保全全过程的见证,如果公证人员的 组成中具有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的话,显然会 对公证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为知识 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及建议。
而在人员素质提升方面,公证机构更应将涉及知识产权业务内容的培训当作公证人员继续教 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各高校的法学院或者相关 院系建立人才培养计划,不仅组织公证人员进行 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引进高校的人才到公证机构 进行学习交流,从而提高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4]
(三)拓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领域
上文提到我国公证机构现有的服务于知识产 权的公证业务类型虽然已经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 方面,但是业务类型的分布不均衡,证据保全公 证以及涉及商标的协议、声明类公证占据了很大 的比重。公证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 的时候,甚至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唯一的宣传推 广方向,这是自我限制了公证服务的范围。从商 标、版权两个领域来讲,目前不少公证机构已经 开发了电子数据存证的信息化产品,在权利取得 之前就可以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存跟固定;此外在 知识产权融资方面,公证机构也可以与金融机构 共同利用赋强公证业务,为权利人的成果转化提 供金融支持。因此,公证机构在提高知识产权保 护服务方面,从横向和纵向上都有可以进一步拓 展的空间。
(四 )引入更多的信息化技术手段
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进行了多年,从最 早的办证系统的应用到公证书应用电子印章,再 到公证业务的大数据库建设,公证行业的信息 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信息全球 化大潮中,公证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有更 多的可作为之处。以往公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往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公证机构的效率,而 在公证业务开拓方面,利用信息化手段则比较欠 缺。比如现在的互联网存证平台数量不少,而鲜 有公证机构主动出击,利用互联网存证平台延伸 公证业务。电子存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本来就 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而单纯的商业化电子存 证平台在提取证据使用方面,与具有公证机构背书的公证文书相比,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 优先证据效力是其巨大的优势。公证机构应该更 好地利用自身的优势主动出击,例如,可通过与 相关区域内的数家公证机构共同开发基于公证信 用背书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开发成果由各公证 机构共享,从而达到降低开发成本、行业有序发 展的效果。[5]
针对近年来火热的区块链技术,其去中心化的 技术特征对公证行业今后的业务是存在冲击的,而公证机构如何在应对区块链技术日趋成熟及铺 开的同时,采取逆向思维利用该技术去拓展公证 业务,也是摆在公证机构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毕竟是机械的、取决于机 器的客观数据,而我们的公证业务不仅仅依靠法 律,也考虑人的情感因素,这些都是区块链技术 无法代替的。回到知识产权公证领域,公证机构 同样可以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特征,开发相应 的业务平台来拓展公证业务,如在涉及发明专利 方面,发明人不愿向包括公证机构的任何人公开 相关信息,这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公证业 务平台就会大有作为。同时公证机构也应跳出传 统“ 公证事项 ”的框架束缚,积极向“ 公证事务 ” 领域开拓 ,同样也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 的法律服务。[6]
在公证机构“ 放管服 ”的大背景下,公证机 构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公证机构体现服务属 性的一大特点,应该是积极走出去、提升服务质 量,而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开展恰能体现这一特 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 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势必有大量的提升,公证机构 更应该抓住这一机遇,转变以往公证办理的旧有模式,积极探索在机构改变、人员素质提升、业务 开展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将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更好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证协会课题组,王公义.中国公证服务知识 产权发展情况报告[J].中国公证,2015(7):17-36 .
[2] 薛凡.司法视野中的公证保全证据[M].厦门:厦门 大学出版社,2014 .
[3] 薛凡.公证改革的逻辑:基于公证属性、全球和中 国语境展开[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 277-319 .
[4] 陈惠珍.从知识产权审判角度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完 善与拓展[J].中国公证,2017(11):26-27 .
[5] 段文鑫.保全证据公证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27):35-36 .
[6] 陈思祥.区块链与知识产权公证之浅析[J].中国公 证,2022(3):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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