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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跳单”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论文

发布时间:2024-03-22 11:11:4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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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购房需求日益丰富,这有力推动着房地产行 业繁荣发展,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问题也呈现出高发趋势,如“ 跳单 ”就是其中极为常见的 一类违法行为,其不仅会对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影响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如何 有效防范“ 跳单 ”行为成为热议的话题。本文以“ 跳单 ”这一违法行为为例,首先概述了“ 跳单 ” 的定义; 其次分析了“ 跳单 ”的法律风险; 最后以实例探讨了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跳单,定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新房、二手房市场交易中,房地产中介发挥 着重要作用,其能够为买房者提供针对性的房 产信息服务,满足买房者的购房需求。但受到诸 多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利益驱使、委托人诚信缺 失、中介市场不规范等,导致房地产交易过程中 “ 跳单 ”的现象与日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颁布,将房地产交 易过程中的“ 跳单 ”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认为 该行为违背契约精神并进行了严格规制,明确禁 止“ 跳单 ”行为,旨在维系交易稳定性,保障买 卖双方合法利益,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的定义概述

  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跳 单 ”是指房地产交易环节委托人和房产中介订 立中介合同并且接受相应服务的情况下,绕过房 产中介和房主直接订立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行 为。“ 跳单 ”也被称为“ 跳中介 ”,简单来说就是 利用房产中介寻找房源并看房,为避开中介费, 和房东私下成交。房地产交易领域是“ 跳单 ”行 为的高发领域,2023 年初公众人物张某夫妇就身 陷“ 跳单 ”负面新闻,引发强烈反响。现行《 民 法典》从法律层面对“ 跳单 ”行为做出了否定性 的评价,对“ 跳单 ”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 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当中需遵守诚实守信原 则,恪守承诺[1]。同时,站在房产中介的角度上 来说,其在中介服务中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的人 力、物力,委托人在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应当 为自身的获益“ 买单 ”。“ 跳单 ”这一违法行为的频频发生,是对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辛勤付出的践 踏,不仅直接损害房产中介人及委托人的合法利 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会对房地产行业健康 发展、诚信社会建设以及经济社会运转造成极大 的影响和阻碍。由上可知,“ 跳单 ”这一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恶劣,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推进 房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 设诚信社会,防范、制止房地产交易中的“ 跳单 ” 行为势在必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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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的法律风险分析

  《民法典》将房地产交易中的“ 跳单 ”行为,提上了法律新高度,其第七条规定在民事活动当 中民事主体必须遵循诚实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买家在接受房产中介服务 后,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等服务,绕开房产中介 直接和卖家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则认定为“ 跳单 ” 行为 ,买家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3]。

  房地产交易中的“ 跳单 ”违法行为的认定, 需要具备下述几个要件:首先,委托人,即买房者 接受了房产中介服务;其次,买房者绕开房产中介 和房主直接订立合同或通过其他房产中介人和房 主订立合同;最后,买房者和房主订立的合同,得 益于买房者利用了房产中介所提供的交易机会、 媒介服务,这是当前判断买房者的行为构成“ 跳 单 ”并且需要向房产中介支付报酬的关键[4]。

  现实中,部分买房者在房产交易环节并不认 为自己的“ 跳单 ”行为属违法行为。律师认为只 要买房者接受了房产中介的中介服务,同时又和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经推理即可断定该合同的 订立必然和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着因果 关系。但若买房者认为合同并不是利用房产中介 所提供的服务而订立的,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 证据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也 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买房者在买房之前可能会通 过各种渠道,如 58 同城、赶集网、安居客等互联 网平台或线下平台搜集一些房产信息,了解房产 及房主信息,但此时房产中介向买房者重复提供 了房产信息。举个例子来说,房产中介所提供的 信息大多是公开的,买房者可随时获取,房产中 介所提供的信息对买房者来说毫无价值,此时若 买房者和房主订立合同,则就无法认定买房者利 用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信息达到购买房产的目 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买房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则可认定为非“ 跳单 ”行 为。除此之外,若买房者同时委托多个房产中介 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最后买房者选择其中一个房 产中介并和房主订立合同,则不属于“ 跳单 ”行 为[5]。在这一过程中,买房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房产交易中可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服务满 意、优秀的房产中介接受中介服务,此时也需要 买房者证明其和房主是通过其他房产中介所提供 的服务进而订立合同的。

  房地产交易中的“ 跳单 ”属于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按照《 民法典 》第九 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 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 付报酬。”该规定将房地产交易中的“ 跳单 ”违 法行为提上了法律新高度,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 交易过程中为逃避支付中介费导致“ 跳单 ”行 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利用法律约束、规避“ 跳 单 ”行为势在必行。在《民法典 》的支撑下,房 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企图绕开房产中介直接和房 主订立合同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只要房产中介为 买房者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就需要支付相应的 中介费。现阶段,大部分的房产中介公司在合同 中会设定“ 反跳单条款 ”,再结合《 民法典》第 九百六十五条规定,若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和卖方 试图通过“ 跳单 ”的方式规避中介费,致使房产 公司起诉至法院,买房者最终不仅要支付中介 费,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引发一系 列的法律风险[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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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防范措施

  ( 一 )案例分析


  甲有一处商品房想出售,乙想要购买房产, 所以向当地房产中介人丙咨询,然后丙向甲、乙 提供该房产买卖的中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反复沟通协商、现场查看房产、草拟合同、收集房 产资料等等。2023 年 6 月 3 日,甲通过微信告知房 产中介人丙“ 谈不拢就算了、出价有点低 ”等内 容,同日乙通过微信告知房产中介人丙“ 这房子 不买了,要价太高 ”等内容。6 月 6 日,甲和乙跳 过房产中介直接订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甲以 55 万元的价格将该拆迁安置房出售给乙,同 时在水电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同日,甲通过微信 告知房产中介丙该房产已经其弟弟的朋友介绍卖 出。房产中介调查得知并非如此,而是将该房产 出售给乙,随即向甲、乙催要中介费无果,然后诉 讼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乙在接受房产中介丙所提供 的服务后,反而绕开其直接订立房产买卖合同, 那么应当依法向房产中介丙支付中介费。由于房 产中介丙就其对于甲、乙提供的中介服务没有订 立书面合同,法院结合房产中介丙的实际服务情 况进而对其应当获取的报酬予以合理化的确定, 结合房产中介行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房产中 介丙主张甲、乙各支付 1 万元的中介费予以支持。 同时,由于甲在庭审过程中虚假陈述、相关辩称 均不符合事实,无法律依据,妨碍法院对案件的 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分别支付房产中介丙 中介费 1 万元,并对甲的虚假陈述作出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决定。

  现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 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 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举旨在保障 房产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环境与 氛围。该案件甲、乙在房产交易中的“ 跳单 ”行 为,违背了《民法典 》中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 是不尊重房产中介劳动成果的体现。房产交易中 “ 跳单 ”行为的屡屡发生,会大大增加房产交易风 险,例如,卖家“ 一房二卖 ”等,最后买方和卖 方都有可能需要支付中介费,甚至还会卷入合同 纠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基于此,在 实际生活中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买方和卖方均要 遵守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中介合 同,在房产中介人尽职尽责服务的基础之上,及 时支付中介费 ,防止陷入矛盾纠纷。

  ( 二 )防范措施

  房地产交易中,房产中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但受到房产交易复杂性的影响,极易导致 出现“ 跳单 ”的现象,导致各方利益受损。为防 范、规避房地产交易环节“ 跳单 ”行为的发生, 应当做好下述几项工作:

  1 .签订合同

  房产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 中,应当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对各方权 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同时要保证 合同的完整性,服务内容、中介费用、保密条款等 内容均要详细阐述在合同当中,明确房产中介和 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规避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 等违法行为的出现[7]。

  2.保护客户信息

  房产中介要高度重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工作, 避免其信息泄露导致出现私下交易的现象。中介 要妥善储存、保管客户信息,做好信息加密工作, 禁止将客户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防止 客户信息泄露后出现客户与买家、卖家私下交易 的现象[8]。

  3 .加强沟通

  房产中介要加强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及时了解掌握客户的需求、意愿,为其提供针对 性的中介服务。在中介服务时中介应当准确、全 面介绍房产信息,对房产做出科学的评估,同时 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决策, 让客户充分感受到中介的专业性,增强信任感, 降低“ 跳单 ”等违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概率。

  4 .依法维权

  房产公司应当增强自身维权意识,一旦发现 有“ 跳单 ”现象,并且导致自身利益遭受巨大损 失,应当及早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 起诉的方式要求买家、卖家赔偿损失[9]。

  5 .维护信誉

  房产中介要重视对自身信息的维护,营造良 好的口碑。若客户是因房产中介服务不当、失误 等因素导致“ 跳单 ”,那么房产中介应当及时和 客户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弥补,消除隔阂,使 客户重新建立对房产中介的信任感。

  6 .加强管理

  房产中介要认真做好员工管理工作,对内部 管理制度予以健全完善,避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 谋取私利。同时,要对监督机制予以补充完善, 严格监督员工行为,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并予以纠正 ,实现对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

  7 .发挥律师作用

  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中因“ 跳单 ”行为导致的 法律纠纷防范与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如下:首先,调查购买房产权利归属情况,确 保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一房二卖等 情况;其次,起草、审查、修改房产买卖合同,保 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及合规性,避免因合同内容 不完善导致买方或卖方经济利益受损;再次,指 导客户进行房产买卖抵押贷款,并为客户提供代 办房屋买卖全部手续的服务,保证手续齐全性及 交易过程合法性,规避交易风险及法律问题的发 生[10];最后 ,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或代为办理 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交易的安全性。

  四 、结语

  买房需求日益上涨的背景下,房地产交易过 程中“ 跳单 ”现象呈现出高发趋势,因“ 跳单 ” 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日增多,对房地产行业稳定 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律师认为 应当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中所存在的“ 跳单 ”等 违法问题,将“ 跳单 ”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深 入分析问题根本原因所在,以此为基础制定健全 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限制违背契约精神的行 为,降低房地产交易中“ 跳单 ”等违法问题的发 生概率,在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松.同一房屋多重买卖情况下买受人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顺序确定[J].政法学刊,2012.29(6):5-12 .

  [2] 钟胜荣.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 析[J].中国律师,2012(9):60-62 .

  [3] 赵卉.为抵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债的更改[J]. 人民司法,2019(32):39-42 .

  [4] 寇孟良,庄晓玲.房地产交易中的九个法律问题 [J].城市开发,2000(2):44-45 .

  [5] 王琳琳.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4.33(9):43-45 .

  [6] 罗颖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的损害赔偿——基于 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1(1): 130-133 .

  [7] 林鑫.房屋买卖合同中层高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J].法制博览,2022(25):75-77 .

  [8] 元梦.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J].大陆桥视野,2021(7):87-88 .

  [9] 林观春,张帆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 担保有效性探究[J].法制博览,2021(22):73-74 .

  [10] 刘成.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适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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