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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与风险管控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3-22 11:17:1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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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数据资源不仅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还是国家战略目标推进的 关键动力。通过将大数据与法律监督结合到一起,能够更好回应社会诉求,并进一步改善检察机 关监督水平与监督效率。基于大数据的法律监督主要涵盖了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提取以及 数据可视化四个环节。尽管大数据在改善法律监督的质效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要加强风险 的管控, 注重彰显检察工作者的主体性与主导性。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知名未来学家、思想 家阿尔文· 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其作品《第 三次浪潮 》中指出“ 大数据是将来信息社会十分 关键的表现形式 ”[1],依托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潮 流,数字资源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手段,对 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 ”。2021 年 12 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 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 见》, 指出要注重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落 实数字化监督[2]。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以后,数字 化、智能化等对法治发展进程产生了越来越大的 影响。比如在刑法体系中应用基于大数据的预测 算法,可以有效改善司法工作者的判决准确性、 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减小司法体系中的偏见等, 有助于促进司法体系的革命性变革[3]。从政策特 性与实际情况方面来分析,我国司法系统正在加 快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应 用到检察业务当中,是现阶段检察机关必须重视 的课题。结合当下法律监督职能实施中出现的相 关问题,如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手段不完善、监督 形式主义严重以及各部门沟通交流不畅等,引入 大数据的法律监督为其创新发展带来了新视角、 新途径[4]。为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大数据法律监 督的主要环节,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下的法律监督 风险管控策略。

  一、基于大数据的法律监督功能分析

  ( 一)顺应时代发展,更好回应社会诉求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大数 据法律监督的重要基准点与核心点[5]。在现代互 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渐产生了许多新型的 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通过网络、数据工具等现代 化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与隐匿性,给传统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 挑战。而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法律监督中,可以 很好弥补传统法律监督中的不足。比如,某市人 民检察院通过数据监管平台,可以查找到一些不 良人员通过商事登记来虚假注册公司,对人民群 众的财产利益产生了较大危害的事件。检察机关 基于个案要素,能够全面分析与探索检察业务数 据中的类似线索,采用点到线、线到面的方式,严 厉打击了整条线的不良产业,有力回应了大数据 时代的特殊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 的合法权益。

  ( 二 )改善检察机关监督水平与监督效率

  第一,数字化监督平台可以有效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一般来说,法律监督能力重点涵 盖了发现、判定以及证明违法能力三个方面。发 现违法的能力是贯彻落实法律监督的重要前提。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往往没有较多的 手段与渠道来获得监督目标的数据信息,从而导 致监督过程存在较多的不足。通过将大数据融入法律监督当中,检察工作者只需要在办公桌前操 作鼠标键盘便能够全面获取检察数据量、在数据 分析过程中识别违法犯罪线索,之后对其进行 调查和取证,从而达到主动监督、事前监督的效 果[6]。第二,依托于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可 以推动监督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高 效 ”可以理解为通过最低成本处理纠纷,通过大 数据的应用能够快速分析和发送风险案件,进一 步改善检察工作者的工作效率。此外,检察机关 依托类似案件监督,整合类似案件的关键要素、 判定特征等,依托数据核对能够第一时间查找出 不正常案件,结合案件性质将其移送到对应的机 关 ,从而改善办案质量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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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于大数据的法律监督主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大数据表示其规模已经远远超越 了普通软件工具处理能力的数据集,拥有较为显著 的“4V ”特点,分别是庞大的数据体量(Volume)、 高效的数据处理(Velocity)、丰富的数据种类(Var- iety)以及较低的价值密度(Value)[7]。随着技术的 不断发展,不管是大数据的处理手段还是处理工具 等都变得更加丰富,然而综合来看,处理流程有着 较高的相似度,主要涵盖了数据收集、数据处理 、 数据提取以及数据可视化四个部分。相比之下,基 于大数据的法律监督也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 一 )开展数据收集工作

  大数据的来源不一,数据采集丰富,在开展 法律监督工作时,其数据信息既涵盖了检察机关本 身的数据,也要获取行政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互联 网信息系统以及物联网系统等中的数据信息。当面 对的数据种类不一样时,需要运用相应的数据收 集手段,比如借助分布式数据收集系统、网络爬 虫技术等。在对普通网页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时, 工作者借助网络爬虫技术准确查找出网页上的对 应信息之后,将有用的判决书等信息提取出来, 为后续的分析与处理工作奠定基础。此外,统一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接口类型,可以十分方便快 速地收集诉讼案件信息、市场监督以及社保等有 关单位的行政执法数据。

  ( 二)检察机关在获得大数据信息后对其进行 数据信息的预处理

  通常情况下,获取的大数据往往不具备较高 的完整性与统一性,难以达到数据品质评估要 求,包含了许多无用的、不良的数据信息,从而导 致数据信息的总体品质不高。假设针对这部分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提取,一方面会导致数据提取 周期比较长。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最后获得的提 取结果,导致其不具备良好的正确性与导向性。 所以,对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清洗、集成、转化以 及归纳等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目的在于剔除 无用、不良的数据信息,同时整合多个数据源的 数据信息,再将这些数据变化成相应的格式保存 起来,方便接下来的数据提取与分析,从而确保 得到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以裁判 文书为代表进行说明,第一步检察官要根据模板 对其实施要素化处置,同时依照分类获取的监督 点完善裁判文书,尽可能缩小数据体量,增加裁 判文书分析与提取线索的精准性与速度。

  (三 )实现对预处理大数据的分析与提取

  依托分类、聚类以及关联规则等多种算法模 型,结合具体的数据挖掘目标,使用神经网络、 机器学习等与之相匹配的手段,寻找出隐藏的、 有一定价值的数据与知识[8]。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检察机关基于特征识别法、数据碰撞法以及特殊 筛选法等手段,查找出许多隐藏的违法犯罪线 索,如图 1 所示为某市人民检察院虚假案件数量 统计,在未建立智慧系统之前,办理虚假诉讼监 督案件非常少,但在使用智慧系统之后,办理虚 假诉讼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例如,在某虚假诉 讼案件当中,检察机关基于“ 民事判定智能监督 系统 ”得知,目标企业自身与许多索要劳动报酬 的调解案件相关联,同时也包含了许多的执行案 件。因此,检察机关依托裁判文书,整合原告名 单、实际诉讼金额以及具体时间等重要数据信 息,同时将获得的数据和社保缴纳数据、银行资 金流水数据等进行核对,从中得出原告人员和企 业已有员工情况不匹配、已经获得劳动报酬然而 重复起诉等不正常现象。

  (四 )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处理

  仅仅依靠工作人员有限的时间与精力,往往难以从海量的大数据中准确、高效地识别出关 键问题,所以,要将获得的数据信息通过直观明 了、便于理解的形式展现在工作人员面前。在实 际开展工作过程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可视化工具 主要有地图工具、时间线工具、信息图表工具与 相关可行的分析工具,不同工具有着各自的特征 与优势,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要做到因地制宜。 其中,地图工具能够很好表达分析指标的局部特 点;时间线工具能够将已经发生的事件联系到一 起;信息图表工具能够将获得的数据信息进行视 觉化展现。现阶段,许多检察院整合了多种可视 化工具,打造了涵盖财产刑等大部分的一体化监 管体系,建立了社区智能检察系统以及青少年违 法犯罪防治体系等相关法律监管系统。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律监管的风险防控

  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缩减法律监督 成本,并改善法律监督工作效果与效率,更好达 成惩治违法犯罪人员等社会治理目标。得益于大 数据技术具有较高的计算能力与学习能力,使其 相比较于传统人工有着巨大的优势。机器学习的 终极目标是深入探讨怎样应用计算机模仿或掌 握人类的学习方法,依托计算机的计算模拟得到 新的知识与能力,同时基于新掌握的知识与技能 来服务实践,加强对大量数据的探究与运用。因 为任何机器学习均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其中既 不会存在人类的主观意识,也没有些许的经验主 义,从而使得机器学习的评估结果具有更高的准 确性与可靠性,同时当数据规模越来越大时,其 得到的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越高。

  从根本上来看,大数据是属于外在经验方面 的技术,相比之下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更加注重价 值,这也是法律和大数据存在较大区别的地方。 一味强调信息化极易走上背离司法规律、丢失程 序正义等不良道路。为了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产 生,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可引入循证的方法, 也就是利用得到的结论反向递归地佐证前期导入 的各项数据信息,这容易造成数据使用十分的固 化。检察机关不仅代表了公共利益,同时还是刑 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在保证法律统一 标准落实的基础之上,要高度重视价值的评估与 衡量,在评估中注重彰显人的主体性与司法的公 平公正性。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大 数据等仍然不能够满足这类评估工作开展要求。所以,为了能够改善法律监督的效果与质量,在 将大数据融入法律监督工作中时,应当采用人机 结合的方式,并着重突显人的主体性与主导性, 防止司法工作者变成数字技术的陪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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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区块 链以及云计算等许多新型技术手段也得到了不断 发展与应用,这些都有效推动了我国司法的信息 化建设。值得肯定的是,这些技术手段在改善司 法效率、增强事实判定的精准性方面有着较大的 作用,然而,也必须注意防范司法工作者对技术 产生盲目地崇拜。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法律监督 中是数字时代不断发展的产物。通过将新兴技术 融入法律监督当中,能够切实改善法律监督的效 率与效果,然而在促进司法和信息技术紧密结合 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探究怎样科学界定技术的 边界,更好展现出检察工作者的主体性功能,有 效发挥人的主导作用。

  四 、结语

  2017 年 12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 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大数据是 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通过将大数据融入法律 监督当中,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思 想建设,进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五 中全会着重提出要从国家层面制定大数据发展战 略,检察机关大数据战略便是其中极其关键的一 部分 ,将直接影响到当代检察发展质量。

  参考文献
      
       [1]  刘小庆.从“权力监督”到“权利制约”:大数据侦查法律规制的理性之维[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28(2):220-231 .
       [2]  杨建军.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监督的规范化与制度 构建[J].法学研究,2022,44(2):19-35 .
       [3]  姜昕,冯小光,王毓莹等.大数据赋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应用与拓展[J].人民检察,2022 (19):37-44 .
       [4]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与技术运用相关问题[J].中国检察官,2022 (23):7-10 .
       [5]  揭萍,孙雨晨,王攀.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困境与保护[J].中国检察官,2022(23):15-18 .
       [6]  漆晨航,陈刚.大数据侦查算法的规制:以检察监督为思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38(6):67-73 .
       [7]  鲁建武.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检察监督能力提升路径探索[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3(1):48-56 .
       [8]  关金金,卢敬孔.大数据算法歧视的决策危机与风险防控[J].黑河学院学报,2023,14(4):62-6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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