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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语录存》中生监涉讼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3-04 13:50:0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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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生监阶层作为清代地方社会的重要群体,对地方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光年间担 任河南府知府的李钧将辖区内的涉讼案件汇集成册,内容涉及田土、命盗、户婚等多个方面。通过 量化统计可以发现河南府的生监群体在涉讼案件中异常活跃。而涉讼原因、类型也是复杂多样。 李钧在断案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追求效率并力求审理结果公平公正。研究《 判语录存 》 的生监涉讼现象,既有助于我们了解清代中期的河洛地区的乡土社会,也对当下社会的基层治理 提供经验和启示。

  生监是生员和监生的统称 。清代生员是通过 考试可以到府、县就学的人员。监生是明清时期将 地方上推举出来的贡生进入国子监学习的人员 。 但是生监人员的科举录取率普遍较低 ,以康雍乾 三朝生监入仕为例 ,仅有 29.07*。① 大批科考不 利的读书人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的生监力量 。 河南地区靠近京师 ,易受朝廷政令和法令的直接 影响 ,因此研究清代中期河南府生监涉讼 ,对我 们了解清代华北地区传统乡土社会司法诉讼 、宗 族 、经济等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视角。

  一、《判语录存 》中生监群体涉讼分析

  生监作为晚清较大的读书人团体 ,介乎于乡 里民间与州县衙门之间,起到了基层与官府的润 滑剂作用。一部分人就成为封建社会秩序的维护 者 ,一部分人就利用监生的身份成为基层麻烦的 制造者。这给晚清基层治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 。 清代的生监为下层文人集团的主体 ,数量庞大 , 成分复杂。他们既是清代地方社会治理的对象 , 又是官府治理地方所要凭借的工具。

  清代地方官员盛行编修案例,李钧(?- 1859 年)在担任河南知府时编写了四卷《判语录存》。 李钧是直隶河间(今属河北 )人 ,曾在翰林院任 职十余年 。道光九年(1829 年 )任河南知府 ,在 任四年 ,以“ 清名 ”著称。《判语录存 》书首有李 钧本人和他人写的序文七篇 ,书尾有跋五篇。该 书均按材料的形成时间编排 ,包含田土 、户婚 、 命盗 、钱债等案例。该书“ 较能反映当时河南府一级衙门处理民刑案件的情况 ,有一定的史料价 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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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笔者统计 ,在《判语录存 》中所收集的 100 个案件中 ,以生监为主的涉讼案件多达 39 个 , 占比高达 39* 。生监参与的案件复杂多样 ,涉及 田宅、户婚、钱债、命盗、公共纠纷多个类型,且 同一案件又兼涉多个类型。其中田宅案 4 件 ,在 生监涉讼的 39 件中占比 10.26*;户婚案 8 件 ,占 比 20.51*;钱债案 9 件 ,占比 23.08*;命盗案 5 件 ,占比 12.82*;公共纠纷 13 件 ,占比 33.33* 。 依据数据 ,地方文人群体多与民众产生公共纠 纷 ,而户婚与钱债比例大体相当 ,田宅案与命盗 案占比相对较低 。以上类型纠纷又多与经济或财 产有关 ,占比达 76.43*。5 起命盗案中 ,因经济 纠纷致人殒命 3 起。纵观《判语录存 》中涉讼案 件,部分的生监非但未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贡献力 量 ,反而成为地方秩序的扰乱者 ,更有甚者怂恿 乡村民众抗粮拒役 ,激化村落之间矛盾 ,给官员 的地方治理带来极大麻烦。

  二 、生监群体涉讼原因分析

  生监群体作为社会群体中的文化阶层 ,较其 他民众更加了解律法,所以他们更多帮助官员处 理地方的普通民众的纠纷,成为封建礼教的坚定 维护者 。在具体的涉讼案件中 ,生监群体有些因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便主动诉讼;也有生员利用自 己的特殊身份和财力欺诈百姓从而成为被告,更 有生员代表各村利益而引发互告。

  ( 一 )同宗觊产

  在卷二“ 贪利主婚事 ”[2] 中:审得巩县增生 张承西与张尚氏互控一案 。承西贪受聘财 ,未与 氏商 ,私许贺纪堂之弟为妻。该氏凭其父尚天命 为媒,亦将其女许字杜狗妮。两不相谋 ,以致相互 构讼。查例载: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 况该氏改醮之时 ,曾凭族长议明:其女及笄,准由 该氏遣嫁。是明有科条,私有约信。张承西身列缪 庠,乃以嗜利故违,属实不合。从宽戒饬,所受贺 纪堂财物 ,限十日内全数退还。承西答仪,纪堂亦 即奉壁 。氏女准与杜狗妮为婚。

  本案中增生张承西贪图聘礼 ,在违背弟妻意 愿下将侄女许配他人欲谋求利益 ,最终判得退还 所收彩礼并不得干预侄女婚事。增生张承西在此 案中既为生监身份 ,理应恪守传统 。根据《 大清 律例 》“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 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 母主婚 ”的规矩,身为伯父,在弟亡故之后,为侄 女谋求更好归宿本也合理,但承西却为了贪图聘 礼,擅作主张 ,闹得对簿公堂,最后被严加训斥并 退还彩礼。

  ( 二 )言语过激引发冲突

  从古至今因言语冲突致命的案件并不鲜见 , 且这些事件事后来看本为琐事,但当事人在事件 中恶语伤人,引发系列冲突,最终对簿公堂,两家 受难。

  如在“ 自缢事 ”中[3],武生梁建卯的妹妹嫁 与雷昌威之弟昌立为妻 。双方本结秦晋之好,但 昌立之妻性格泼辣,遂指责昌立 。昌立貌寝,不当 妇意。故自结缡以后,强半单栖。去岁八月间 ,因 中馈之事与娣妇蔡氏口角 ,受夫朴责 。噫!贾大 夫既无射鸡之能 ,用博一笑 ,乃欲以威劫之耶? 何不自镜。据该氏归咎宛若,遽涉讼端。抱告则其 兄建辰也 。 …… 乃十月间 ,建辰省妹 ,复以前嫌 与昌立互殴。语侵其母 ,经昌威等喝散 。建辰俱 控 。昌立母韩氏亦以串兄独忤等词送媳 ,经县传 讯。噫!该氏方以天坏王郎 ,自伤薄命。又因劣兄 构衅,失爱萱堂。将使青衣对薄,菇酸饮痛,百虑 交攻 ,妇女轻生 ,能勿自寻泉路耶?遂于初八日 夜间 ,投缳殒命。

  在本案中 ,昌立既与建卯妹结为夫妻 ,但是 建卯妹却嫌弃自己丈夫容貌 ,分房而居 。这已引 起婆家不满 。又在与老人送饭的问题上与弟媳发 生争吵 。至于争吵原因笔者猜测应是计较兄弟两 家送饭的次数或者饭菜质量。在受到丈夫指责后 谩骂丈夫手无缚鸡之力,更甚用“ 何不自镜 ”等 侮辱之语 。又将所受委屈告诉兄长建辰 ,兄长也 因此怀恨在心,建辰在看妹妹时因这件事与妹夫发生殴打 ,同时谩骂昌立母亲韩氏。韩氏不堪受 辱 ,将儿媳送回娘家。但建卯妹性格刚烈“ 百虑 交攻 ”,上吊自杀。两家本为姻缘亲家,但双方未 顾亲情,相互恶语,最终娘家痛失爱女,夫家痛失 娇妻 ,互为仇家 ,不禁令人惋惜。

  (三 )言行失德涉讼

  在“ 调奸未成事 ”[4] 中 ,永宁县监生吉君辅 贪图侄媳李氏美色强奸未遂涉讼。

  在本案中 ,吉君辅身为当地名流 ,却丝毫不 顾脸面 ,欲奸淫侄媳 ,毫无人伦可言 。吉长兴面 对此事却未率先报官以求正法 ,而是趁机以妻名 誉折损而敛财。且敛财手段亦极为低劣 ,先是打 骂其妻李氏 ,又强令李氏持刀割伤喉咙到君辅门 前以死逼财一百五十千 ,更无人性 。吉长兴全然 不顾妻子尊严 ,只为求财,“ 奇货可居 ”, 将长 兴“ 痛打竹篦 ”, 君辅“ 候吊取监照祥革 ”。最 终“ 究之慕色者,既未得色;徇财者,亦未获财 。 两败俱伤,从此各据所有,勿相侵犯可耳 ”。吉长 兴与吉君辅最终都受到严惩,但李氏为此案中牺 牲品。先由叔父调奸 ,后又受丈夫打骂成为其讹 财工具,令人惋惜。李钧审理此案时,也未专门给 予李氏权益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在传 统男权社会下 ,女性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四 )维护宗族利益涉讼

  在“ 争渠事 ”[5] 中 ,嵩县贡生张文灏等与职 员蒋援各为本村争夺水渠争控到府 。张文灏为古 城村人 ,蒋援等为鸣皋村人 。鸣皋村有永安渠一 段,该渠引伊水灌溉水稻。古城村居上游,有永泰 渠一道 。根据旧规 ,古城村可在永安渠上开口一 尺 ,引十分之三水浇灌旱田 ,但不许种水稻 。古 城村对此规矩一直不满 ,一是该村水稻田居多 , 禁种水稻违背本村实情;二是既然双方都共同认 可古城村用水十分之三 ,至于所引水用途鸣皋村 无权干涉 。两村因水源分配问题争端已久 ,中途 经多任知府调解但仍未中息。最终古城村提出折 中办法 ,该村“ 愿开通渠道 ,自向(伊 )河身取 水,不由永安借经。非但三分之水在所不需 ,即上 截渠身,亦无所庸其争执,诚为爽捷。询其开渠之 处,均属该村地亩,如有他人之产,情愿拨补 ”。 此法考虑甚为周全,“ 事属可行 ”。但蒋援等人却 以古城村居于上游 ,如果引伊河水势必影响本村 水量而拒绝。李钧听闻此言已经怒不可遏 ,大河 之水取之不尽,且公河之水岂能私人当家?斥责 蒋援等人“ 呶呶抗辩,荒谬已极 ”。最终李钧一锤 定音 ,同时将“ 蒋援戒饬一百 ,以示薄惩 ”。

  三、《判语录存 》中的审判原则

  纵观《判语录存 》中的诉讼案件 ,李钧追求 效率 ,秉着将案情“ 由大化小 ”的原则 ,推动着案情的快速解决。这也在考验着地方官的司法理 念以及司法水平。李钧的司法手段根植于华北的 乡土社会 ,同时又与清廷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原则 相统一。

  ( 一 )注重司法程序

  清代府级的司法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 ,虽然 从省到府再到县每一级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司法权 , 但是下级官员所作出的审判结果需要得到上一级 政府的认可并批准 。如果出现命盗案件 ,当事人 被判处死刑,则必须有省级最高长官上报刑部 , 经刑部官员商议后再上报皇帝做出最终判决 ,同 时官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也必须依照清廷法令 。 李钧在判例中多次出现“ 查例载 ”“依律 ”“例 有断案可查 ”“取结附卷 ”“呈批 ”等语 ,将案 情所涉及的律例条文也附注在后 ,有例可查 。在 每一卷的判例内容中 ,李钧将当事人的姓名 、籍 贯 、年龄、伦理关系、事件的缘由、作案细节 、审 理结果等都详记在册。对于案件中涉及田土 ,钱 债的数据 ,地名及具体位置等也都不厌其烦地穿 插其中。

  ( 二 )重视情法交融 ,维护宗法情谊

  在生监涉讼的案件中 ,也存在大量同族之间 的各类纠纷。这无疑也给李钧的断案带来了不小 的麻烦 。在同宗涉讼中往往会各执一词 ,而每人 的证据来源又有不同。地方官也不好强制界定 , 本着维护家族稳定团结的原则 ,采取官调民协的 办法 ,妥善处理。

  李钧注重宗法情谊的法律思想也与儒家的司 法理论相一致。儒家思想重视维护宗族社会团结 , 同时也重视教化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耕百 姓法律意识匮乏。李钧在处理案件时自然也会考 虑借助案件来教化百姓。在“ 缴农器事 ”中[6], 革生李荣堂因所交粮食问题攒动同村三十余名 村民将农器缴纳至县 ,此罪“ 依律当缴 ”,但李 钧念及久居乡里,“ 未忍不教而诛 。念其愚昧无 知,故从宽典。李荣堂一犯,仍发回监禁,从轻定 拟。”对于闹事民众,李钧也“ 大施解网之仁。该 犯等感恩之余,尤当畏法,洗心革面,勉为盛世良 民 。国法森严,勿得轻试 ”。依照《 大清律例 》, 凡是闹事于公堂者 ,依律当斩,但李钧并未将事 态扩大 ,向百姓严明律法后,各放回村,希望百姓 经此教化后都能做个盛世良民。

  在“ 争产事 ”中[7],贡生白西金有西河 、西 江 、西荧兄弟共四人 。老人去世后出现财产的纠 纷 ,根据该县建议将财产一分为四 ,李钧也认可 这样的分法 ,这可使得各子相互不争 ,教民相 让。在“ 领谷价事 ”中出现平民控告县役截吞谷 价,令县役将钱退还后县民邓金南继续上控。李 钧怒斥因三十文钱继续上控,遂即感慨万千,“ 渑邑民俗尚纯,何以如此好讼?”由此可见,李钧格 外重视地方百姓教化 ,希望尽快止息诉讼 。这也 与清廷上层注重教化的理念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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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一言堂 ”原则

  作为河南府知府 ,李钧虽然在审判过程中格 外注重案件的公平,但为了快速息讼以及发挥作 为“ 一把手 ”的权威,在个别审判中也会出现“ 一 言堂 ”的情况 ,致使案件虽快速结案但也有失 公平。在上文所述“ 领谷价事 ”中[8],李钧认为 邓金南因三十文而屡次上控 ,成本过高,但在此 事件中李钧为快速息讼反而忽视这“ 三十文 ”钱 背后百姓的合理诉求 ,怒斥金南“ 以三十文钱 , 而迭次上控 ,其往来盘费必应百倍于此 ,枉寻而 不及直尺 ,是诚何心?设所争在数千以上 ,又当 何如?”此时李钧不再维护这“ 三十文钱 ”的公 平性 ,更对这些小钱嗤之以鼻。最后反因金南屡 次上控 ,最终“ 掌责十下 ,以示薄惩 ”。李钧此 举虽达到止讼目的,但是建立在自己的知府权威 之上 ,在邓金南接受掌责之后 ,迫于压力被迫息 讼 ,此案便就此完结。

  四 、结语

  《 判语录存 》是后世研究清中期河洛地区法治 的珍贵史料 ,而河南府的生监阶层也是当时乡土 社会的重要群体。生监阶层反而成为最大的涉讼 群体 ,这无疑给基层治理带来重大麻烦。该群体 涉讼主题广泛 ,涉讼原因复杂多样 。而李钧在治 理的过程中围绕“ 息事宁人 ”的原则,对涉讼案 件妥善处理 ,虽个别案件的处理失之偏颇,但整 体瑕不掩瑜。李钧对待案情都依律审理 ,注重情 法并用 ,力图审理结果公平公正 ,值得称赞 。这 也为我们当下的基层治理提供借鉴经验与启示 , 同时《 判语录存 》也为我们了解 19 世纪中期中 原乡土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参考文献

  [1] 杨一凡 ,徐立志.历代判例判牍[M].北京 ,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1 .
  [2]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28-29 .
  [3]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29 .
  [4]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24-25 .
  [5]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78-79 .
  [6]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106-107 .
  [7]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41-42 .
  [8] 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M].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2005:1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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