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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律师视角下的涉烟无主案 风险管控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8 11:15:3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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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涉烟无主案存在主体确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案值计价不确性及处理程序方面引 发的风险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烟草企业内部聘任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视角,从履行合法性审 查、办理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职责的维度,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以及 2023 年修订的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从案件主体、案值计算、处理程序适用等方面,阐述涉烟无主案 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同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为办理涉烟无主案提供可行方法。

  多年以来,涉烟无主案件在案件数量和实物 案值两个方面占有的比例极大,对市场监管效果 的影响巨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重点治理的内 容之一。涉烟无主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 办案人员的自主操控性强,衍生出非常大的法律 风险敞口,涉及风险种类多,更是行政执法风险 管控的重点领域。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以下简 称“ 两公 ”律师 )是烟草企业内部的法律人,是 烟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执行者,识别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源风险点,提出并参 与实施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是“ 两公 ” 律师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2023 年 5 月 16 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最新修订的《 烟草专卖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第二款 规定“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 ”[1],进一步指明“ 两公 ”律师在案件审核和 风险管控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涉烟草无主 案件风险的有效管控成为“ 两公 ”律师履职的一 项重点义务。

  一、涉烟无主案件的类型及影响

  ( 一 )涉烟无主案件的主要类型


  涉烟无主案件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依法查 获案件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当事人不在现场、不愿 认领、无法核实或无法确认的案件,现实中,多为 当事人为逃避处罚,不得已(暂时 )放弃涉案烟 草专卖品的情形。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中,涉烟无主案件通常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寄递 类无主案件。此类案件是在邮寄快递环节查获, 当事人(货物所有人 )不在现场,且快递或物流 单据上填写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虚假,无法核 实真正涉案物品当事人。二是运输类无主案件。 此类案件是在道路运输或物流运输途中查获,现 场只有承运人无货主,或承运人、货主一起丢物 弃车逃逸,后续调查无法确认当事人。三是市场 类无主案件。此类案件的涉案烟草专卖品多为散 支烟(白皮烟),经营模式是在市场内分散、流动 摆卖,一旦发现执法人员,当事人弃烟逃逸,后续 调查无法确认当事人。四是其他类无主案件,此 类案件是无法归入上述三种类型的无主案件,如 无主贩卖烟叶案、无人认领的无证经营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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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来说,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无主案件”。 无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还是在修订前的《程 序规定 》中,均未出现过“ 无主案件 ”的说法。 新《程序规定 》中与“ 无主案件 ”最为接近的表 述是第七十三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 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知、发布公告等措施之 日起 60 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 上缴国库 ”[1-2]。现实意义上同样不存在“ 无主案 件 ”。每一包假烟的背后必然有一条制假售假网 络,每一个案件背后必然有一只“ 手 ”在运作, 所谓的“ 无主 ”,仅仅是当事人逃逸、未现身而 已,当然理论上也有可能存在因不了解烟草专卖 法而被误伤的“ 个案 ”。

  ( 二)无主案对市场监管的影响

  经过对广西梧州市辖区 2020 年至 2022 年的 涉烟无主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表 1 所 示),发现此类案件立案数量最高位时达到全年 立案数量的 40.9% ,最低位为 19.9%;查获涉烟 物品数量占整体查获量的比例最高位为 65.3%,最低位为 40.2% 。烟草专卖执法实务中,办理烟 草专卖案件立案案由有 26 种,从无主案件单一类 型的立案数和实物量的占比可以看出,无主案件 对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巨大,是专卖行政执法重 点治理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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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烟无主案件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 一 )主体确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的风险 敞口


  涉烟无主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执法对象(涉 案物品真实所有人 )寻找和确认程序较为复杂, 所需时间长,执行步骤繁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书无相对人签字确认,在 无有效见证人的情况下,仅由执法人员在相关文 书材料上说明其为“ 无主 ”情形,形成的文书多 为“ 自制文书 ”。 由于无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 性客观存在,执法人员自主操控的空间较大,导 致出现很大的风险敞口,一是违规办案风险。一 方面是办案人员不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简单公告 后就作为无主烟处理,使违法分子未得到应有的 处罚,导致重违轻处;另一方面是为了追求办案 任务完成率,拆分案件,增加案件数量。二是违 法违纪风险。主要表现在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 人 情案 ”,故意把有主案做成无主案,帮助违法分 子逃避法律制裁。三是诉讼风险和舆论风险。如 果作出无主处理后,真正的所有人出来认领,并 提供了有效证据,且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极易导 致诉讼风险和舆论风险。

  ( 二 )案值计价不准确引发的风险问题

  由于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和有效的现场监督, 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金额价值认定具有很大的不 确定性,散支烟价值按什么标准进行计量未形成 统一规范标准,有的执法人员对假冒伪劣卷烟、 刮码损毁的卷烟等计价适用文件理解存在误区, 导致涉案烟草专卖品核定金额不准。如果涉案金 额本应达到适用集体讨论的标准,而未进行集体 讨论就作出处理决定,会导致程序违法风险。如 果涉案金额本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计价 不准原因而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会 导致不移送案件罪的刑事风险。

  (三)无主案件处理程序方面引发的风险

  修订前的《程序规定》规定“ 发布公告等措施 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 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1-2], 在处理程序上,一般是在涉案物品寻主时进行一 次公告,在之后不再进行送达公告或其他公告形 式。无主案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未经对 外送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存在极大争议[3],在处 理决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变 卖、销毁等措施,如果涉案物品所有人确因客观 原因未能在 30 日内前来认领和处理,或公告的范围限制使其无法获知,在物品被处理后,当事 人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公告期限为依据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机关仍面临着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经了解,海关、市场监督等部门一般进行两次以 上公告,第一次是前期寻主公告,第二次是物品 处理前公告,这种做法显然能更好地规避风险。 除此以外,由于无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 调查、审核、审批、移送和结案处理等程序方面, 也会引发许多法律风险。

  三、“ 两公 ”律师履职义务及其风险管控职能

  ( 一)“ 两公 ”律师的履职义务


  根据 2014 年 12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 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 行)》中的明确规定,烟草商业企业的“ 两公 ”律 师应承担的履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参与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重大规章制度的起草、审议和 修改,参与重大法律风险问题、法律纠纷事件的 研究和处置,为重大的行政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 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开 展重大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审查,组织实 施单位合法合规风险管理;参与行政复议案件或 重大烟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讨论;答复 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培训;参与专项法律风险课 题研究、案例编写;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撰写法 治理论研究文章、法治征文等;办理所在单位交 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 二)“ 两公 ”律师的风险管控职能

  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行业低风险、 高效率、高质量运行,是法治烟草建设的重要任 务。“ 两公 ”律师的大部分履职内容是在为企业 管理和控制法律风险提供服务,参与重大法律风 险问题、法律纠纷事件的研究和处置;开展合同 法律审查,实施合法合规风险管理;参与行政复 议案件或重大烟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讨 论;参与专项法律风险课题研究、案例编写。这 些职责要求“ 两公 ”律师要发挥法律人的职业优 势,查找、收集企业生产运营和经营管理中法律 风险源、风险点,提出可行的预防和控制对策措 施 ,当好高层决策的参谋助手。

  涉烟无主案件对烟草专卖市场影响大,执法 风险突出,“ 两公 ”律师应发挥法律人职业优势, 从案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审理、诉讼代理的 角度,通过法律法规条文的正确运用,为企业管 理和控制突出风险提供最佳措施。

  四、涉烟无主案件风险管控对策措施

  ( 一 )管控主体确认方面风险应注重法律理解 和适用


  涉案物品主体(所有人 )的确认是办理无主 案最重要的环节,是重点管控的首要风险源,案 件办理人员不但要熟练运用烟草专卖相关的法 律法规,还要熟悉《 民法典》相关的规定,《 民法 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 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规定,“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 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 所有。”[4]新《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对 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 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 60 日内无法找 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 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1-2]从 这些法律与规章条文的对比使我们认识到,在案 件文书中要严格体现遗失物与依法查获的无人认 领的烟草专卖品的区分,要抓住以下几点做好寻 主措施:一是依法执法的记录要齐全。从接到举 报或执法行动的计划安排到办案结束,都要有证 据材料予以证实,证实确在依法执法中查获的烟 草专卖品,而非拾得的遗失物品。二是公告寻主 的方式和范围要合法合理。有必要在查获现场、 烟草专卖局的公示栏、政府网站或报纸上等三个 地方同时发布寻主公告,且公告期限最低不应少 于 60 日,扩大公告受众范围,避免当事人以客 观原因无法获知公告内容为由提起诉讼。三是穷 尽一切办法寻找物主。在办案中要穷尽一切可能 的方法寻找涉烟草专卖品的所有人,且要在案卷 文书中体现这个过程,方可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 作,收窄风险敞口。比如在市场中查获散支烟案 件,要注意该地段有无公安“ 天网 ”或其他的录像 监控设备,可以观察到摆卖散支烟摊点,如有, 协调公安部门调取录像分析查找烟草专卖品的真 实所有人。遇到道路运输途中弃车弃烟逃跑的情 形,要协调公安部门通过车辆牌照、过卡监控录 像等查找违法分子。在邮寄快递中查获的无主案 件,要通过快递单号、电话号码、收寄人名称等多 种信息综合分析,多措并举,多职能部门联合采 取有效手段查找涉案物品所有人。

  ( 二 )管控案值认定方面风险应紧扣司法解释

  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计算与整体案值确定 直接影响到案件后续处理程序,影响案件的管辖 权限和案件的影响力度,查获的涉案物品按什么 标准进行计量,计价依据是什么,必须有规范性 文件支撑,这对办理烟草案件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 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 专卖品案件解释》)第四条为依法查获的卷烟、 雪茄烟、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等 烟草专卖品的计价标准[5]提供了合法且明确的依 据,无主案件的案值计算应以《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解释》作为主要依据,按照 省级烟草专卖局发布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文件 确定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对应的法 律文书中载明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以体现案值 计算的合法性。此外,还要考虑计价的合理性, 《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解释》第四 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 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5]”有的时候,查获假冒伪劣卷烟 或散支烟,购进价格有相关账单记录和银行或微 信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购进价格,但其实际交易 价格极低,有时可能低至真品卷烟价格的十分之 一,此时就要综合市场客观的销售价格,谨慎考 虑计价方法。有证据表明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的,应该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把烟 草专卖执法的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三 )管控办案程序方面风险应准确运用部门 规章

  涉烟无主案件处理程序方面,要坚持程序重 于实体、规范重于效益的原则,深入理解并严格 执行《程序规定》。无主案件不管案值多小,都不 能适用简易程序,均应按照普通程序办理,还要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告寻主要及时规范。 依法查获的无人认领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在 7 日 内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寻找涉案烟草 专卖品所有人。[1]公告发布的方式至少两种,一种 是在查获地点,另一种是在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 局的公告栏内,有条件的,可以同时在政府公开 的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寻主公告。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023 年 7 月 20 日后发布的寻主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60 日,而 2023 年 5 月 16 日新《程序规定》颁布日至 7 月 20 日实 施日这段时间发布的寻主公告期间宜采用 60 日 的规定。二是内部审批、讨论等程序要规范。经 公告程序确认涉案烟草专卖品为无主物后,要按 规定报本级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才能作出下 一步处理。案值较大或情节复杂的,烟草专卖局 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合 法性审查要融入风险监控。无主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要按程序经过法制人员进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法制人员不但要对案件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增强风险意识,对法律 风险保持合理怀疑态度,把风险监控融入合法性 审查,多措并举提高履职能力。四是外部移送要 规范及时。案值五万元以上,涉嫌达到刑事立案 标准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由 司法机关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五是处理决 定应对外送达生效。无主案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 罚决定书一样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在外送后才能产 生法律效力[3],应参照《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形式。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实 物数量多案值大的无主烟草专卖品在作出变卖或 销毁等处理措施前,最好再进行一次公告。六是 严格执行“ 三项制度 ”。“ 三项制度 ”是管控风险 的有效措施,无主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 《 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文字、音像等 形式,对案件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 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归档保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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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束语

  涉烟无主案件的立案数和实物量的占比大,对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重大,是专卖行政执法重 点治理的对象。从执法风险角度看,涉烟无主案 件自主操控空间大,风险敞口宽,涉及风险种类 多,是行政执法风险管控的重点领域。“ 两公 ” 律师作为烟草企业内部的法律人,要积极发挥法 律人在风险管控方面的履职作用,站在履行合法 性审查、办理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职责的角 度,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准确运用,对接烟 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操作技术,从主体特性的确 认、案值计量计价的把握、处理程序适当性和合 法性审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控制在最 低点 ,为企业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赋能。

  参考文献

  [1] 本刊评论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J].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21):17-27.
  [2] 王玉.涉烟案件公告送达的若干问题[J].重庆与世 界,2011.28(23):67-69 .
  [3] 王利.对当前北京烟草涉烟“无主”案件依法管控的 思考[C]// 中国烟草学会.中国烟草学会 2014 年学 术年会优秀论文汇编.北京:中国烟草学会,2014: 471-475 .
  [4] 党海军.涉嫌走私语境下“无主物”案件研究[D].广 州:暨南大学,2014 .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 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 (4):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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