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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在我国上市融资面临的 风险及法律问题的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2-02-15 09:18:3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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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的支撑,而创新型企业作为新经济的关键微观载 体,能够有效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长远发展。然而这类企业在融资方面也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和 约束。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由于资本市 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为更好地满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需要 科学完善上市法律制度,以此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适宜的融资环境,为我国留住更多优秀的企业 在境内上市融资, 最终促进我国新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上市融资; 创新型企业; 法律问题

          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主要是依赖于自身的技术 创新。然而该类企业具有回报较高、风险较高、 投入较高的特征,并不满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 上市融资标准,这就使得有的创新型企业选择海 外资本市场,旨在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来支持自 身的技术创新可持续发展[1]。当前全球经济一体 化不断深入,创新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 越重要的地位,为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增 长,就必须对当前我国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中存 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剖析,然后借鉴国外优秀 经验,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特征和需求,提出完善 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更好地推动创新型企 业在我国的良好发展。

一、创新型企业在我国上市融资面临的问题

( 一 )间接融资难度较大

         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进行间接融资的主要及 关键渠道,但银行更加倾向于优质客户,对非国有 企业的贷款标准较为严格。对于国有企业和上市 公司等而言,这些企业都拥有能够抵押的资产,但 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比较小,存在较 大的经营风险,且能够抵押的资产很少,无法向银 行提供足够的贷款担保,这就大大增加了其通过 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间接融资的难度。

(二)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主要指投资人把风险资金投资到创新型企业,且占有企业一部分股权,等到企业发展 成熟后,通过相应的渠道退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 份,从而收回自己投资资金且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的行为。但投资人都会选择投资于享有清算优先 权的优先股,旨在保护自身的利益,且借助股东否 决权条款来对企业进行管控。而投资者与被投资 企业极大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这就不利于企业 的长远经营发展[2]。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制度 发展相对较晚,通常风险投资的周期是 3~5 年,但 创新型企业的新技术研发耗费时间很长,可能要 十年乃至更久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足够的 资金支持,而投资者为了取得高额回报,往往会选 择将企业推入证券市场,以此来收回自己的投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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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上市融资的限制

         据调查显示:股权融资可有效促进企业的自 主创新,国家科技创新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但 是,我国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很难满足我国 资本市场上市的财务测试要求。

二、创新型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主要原因

( 一)境内影响因素

         据调查发现:我国企业选择境外上市的关键 原因在于:上市规则的差异化。由于创新型企业在 我国上市融资受制于各种标准和条件,且这类企 业的特征决定其不能轻易符合上市要求,使之在 我国市场上市的难度较大。有的专业人士认为:阿里之类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主要原因是: 1 .我国境内的整个 A 股市场具有非常高的上市 门槛;2 .我国境内对企业上市前的持续盈利水 平有着强制性要求。然而我国创新型企业几乎都 存在盈利模式波动较大、容易受市场因素影响的 问题,难以符合我国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财务标 准,以百度、搜狐网及优酷为例,这些互联网企业 在上市时基本无盈利或是仅有微利,是不能在我 国上市的。另外,由于我国上市的核准制度相对严 格,使得上市时间较长,创新型企业面对着瞬息万 变的环境,并不能承受过长的上市时间[3]。正是 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让我国一些创新型企 业选择在境外上市。

(二)境外影响因素

1 .接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以美国股市为 例,可符合企业特殊股权架构要求;针对具有特殊 公司治理结构,如:某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差异化表 决权结构,美国证券市场已在上市公司治理与信 息披露等方面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标准机制, 可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企业。

2.市场环境成熟。首先,境外资本市场的整 个规模很大,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与资金的进 入,还可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 多板块市场可满足各种特质企业的融资需求,且 拥有多元化的财务测试规模,有助于没有盈利的 企业进入股市融资,促进企业更快的发展[4]。当 前我国一些企业选择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主 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环境 相对成熟;二是,境外市场中具备以机构投资者为 主的专业水平极高、经验极为丰富的投资人,这 些投资人也更加认可创新型企业的未来价值。其 次,针对高新科技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境外 证券市场会实行风险的定价、理解、评估及管理, 这就使得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得到更高的估 值。最后,境外证券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监管人 员已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监管经验,市场投资者或 是相关机构也积累了很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所 以境外证券市场敢于对创新型企业开放,而投资 者也能够对风险管理方法进行有效应用,尽量降 低潜在风险发生率。

3.发行市场具备较强的可预期性。经过长期 的发展,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已形成了比较成熟 的法律、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与我国相比,境外上 市预期更加明朗、耗时更短,更加有利于企业控制 上市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控自己的发 展节奏与方向。

4.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创新型企业 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既能够满足自身发展的资 金需求,还能够让自身在全球的知名度与声誉得 到提升,这是因为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可 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高其知名度与影 响力,使得自身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具备更高的品 牌价值[5]。同时,当企业在境外上市后,必须结合 相关治理规范来开展企业治理与信息披露,受到 专业交易所与投资者的监督,这就有利于规范企 业的行为,减少融资成本,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 能够对资本市场进行更好地利用,从而促进公司 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 、创新型企业在上市融资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一)完善资本市场上市规范

1 .财务测试指标多元化。上市硬性财务指 标是阻碍创新型企业在我国上市的关键因素。基 于此,需要结合创新型企业的特殊性及其发展阶 段性特点,科学合理地优化我国股票发行上市条 件,且对财务测试指标要求与重体量的传统思维 进行恰当调整,构建更加合理的企业市值判断规 范。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 场的上市标准设置较为单一,且较为严格地要求 企业的盈利性指标,与主板和中小板比较,创业板 上市难度相对较低。然而由于有的创新型企业正 处于成长期,当下并没有获得盈利,尽管其拥有发 展潜力,但依然很难满足上市标准。针对这一情 况,我国新设立了科创板,并开始尝试对财务测试 指标进行优化,即在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场中 引入营业收入、市值等非利益测试指标,以此来强 化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时,尽管创新型 企业当下处于没有盈利的状态,然而其可能在未 来具备很高的成长性;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 司,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统一 的财务指标。

2.完善科创板上市规范。现如今,科创板仅 有科技类企业才能够进入,这一举措在本质上属 于政策性定位,并不是市场性定位。在今后的发展 中,科创板市场能够接纳的企业类型,除了纯科技 类企业外,还应尽量对科创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与 行业范畴进行开放。针对科创板而言,我国现已提 出了五套财务指标,这些指标淡化了利润要求, 且将“营业收入 + 市值 ”作为常规配置。同时,对 于科技类创新型企业而言,若其当前并没有营业 收入,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批准的特定领域才 能够在科创板上市,其他则无法上市。以生物科技为例,这类企业的业务活动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监 管,针对其新药研发与上市而言,当其经过我国相 关部门的审批与相应临床阶段测试以后,即便其 暂时无盈利,投资者仍可以对其估值有一个恰当 的参考标准[6]。

(二)分步骤实行双层股权制度

1.科创板可尝试双层股权制度。通过分析境 外的成熟经验可以了解到:采用交叉持股、金字 塔持股结构等方式,将会分离开现金流权和表决 权,能够通过很少的出资来达到对公司进行最终 控制的目的。当前,创新型企业为新经济的发展注 入了新鲜血液,若依然坚持传统,不允许不同投 票权架构,则会对一些新经济企业的发展造成障 碍,甚至损害到一国的经济发展。基于此,我国开 始尝试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制,即相关法律法规中 明确提出了:关于科创板双层股权制度有基本的 要求,主要内容为:(1)只能实行事前的同股不同 权,也就是只有在上市前,才能够设置差异化表决 权,而无法在上市后再进行变更;(2)限制了特别 表决权和普通表决权的比例,即每份特别股表决 权数量必须小于等于普通股表决权数量的十倍; (3)当特别表决权股满足转换条件时,能够依据 1 :1 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

2.合理限制试点。在美国,互联网企业、传 媒企业、娱乐企业等往往选用双层股权结构。而港 交所为了提高资本市场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会通 过较高的财务指标规范来当作实行双层股权的条 件。基于此,我国可积极借鉴境外成熟的经验,立 足于自身实际,应适当放缓科创板全面开放双层 股权的步伐,在初期需以特定行业的企业为主, 包括:互联网行业、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行业 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随后,应做好相应的效果评 估工作,且结合各领域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及时合 理地调整行业分类的定义,构建一套个案审查体 系,还需谨慎对待已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变化情 况,避免其在上市后“变脸”, 即改变资本运作方 式而侵害到中小股东利益。

(三)完善差异性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差异性信息披露细则。我国证券交易 所应提出与落实关于提高试点企业各方面的信息 披露要求细则,包括:技术产品、公司治理及盈利 模式等。而创新型企业必须及时披露自身的资金 具体投放与使用状况,还需定期披露资金投放的 具体进度与变更状况,进而在上市文件等一系列 定期报告中详细标注。虽然差异性信息披露的实 施往往会使得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增加,然而能够方便监管机构更加高质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管, 营造更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我国投资 者更加清晰地认识创新型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进 而使之具备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7]。

2.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由于创新型企业的 发展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我国除了要对其进行 更加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监管外,还应注重提高信 息披露的有效性,尤其是加强这类企业在公司治 理与道德风险方面的防范工作;还可赋予证券交易 所相关具体事项安排的规则制定权,而证券交易 所必须准确把握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即应在论 证这类企业特殊性的前提下,提高对没有盈利企 业的关注程度,既要要求这类企业披露自身经营 计划重大调整的情况、相关核心技术研究获得的 阶段性成果,还要鼓励这类企业披露自身不涉及 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以便投资者更加全面和正 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与风险。而在这一过程中,创 新型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必须正确、真实,严禁 欺瞒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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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背景下,为能够助推我国 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高度关注创新型企业 的发展。而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要想获得发展, 必须有资本市场的培养与帮扶。但是当前我国上 市融资市场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依然存在一些阻 碍,需要我国对这些阻碍进行深入分析,然后立足 于本国国情,借鉴境外上市融资的优秀经验,从而 进一步优化创新型企业在我国上市融资遇到的法 律问题,让更多的创新型企业能够留在我国,为我 国新经济增长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俏.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机构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策略研究[J].中国商论,2021(13):100-102.
[2]   杨冠华.创新型企业产业风险、融资偏好与融资选择[J].财经论丛,2021(7):60-67.
[3]   陈晓黎.促进人的创造力发展实现创新型企业的制度建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21(7):116-117.
[4]   刘萃.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困境及应对策略[J].经济管理文摘,2021(7):104-105.
[5]   季向峰.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方式选择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20.
[6]   谷贺红.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7]   高旭军.论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强化[J].证券法苑,2015,16(3):25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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