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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合成作战指挥新型信息研判模式构建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24 10:44:3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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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警务执法实践中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使用多源于公安机关内部,而忽视了开源情报等网络信息的重要作用。对此,在大数据合成作战指挥模式下,应以组织架构、部门协同、人员构成、装财保障为抓手,对影响情报信息生成的诸要素进行整合构建,转化生成新型信息研判模式,推动公安机关科学指挥决策与合成效能发挥。

  关键词:大数据;合成作战;网络信息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同年12月,赵克志同志出席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暨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工作会议时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为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1月,赵克志同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强调:“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研判预警、合成作战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着力构建符合实战需求的数据资源和应用体系,强化数据精准赋能,有效支撑精准打击和防范管控”。[1]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作战警务模式已然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主流,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更是顺应了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同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合成作战指挥构建新型的信息研判模式,不仅有利于指挥者做出合理、全面的决断,而且通过对信息的全面分析掌控,能够将潜在的威胁扼杀在萌芽之中,从而使指挥者的决策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大数据时代合成作战的指挥模式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合成作战指挥模式与最初的指挥模式已然是天差地别,由单层级的指挥转向多层级的指挥,由单一手段的指挥到多重手段立体化的指挥,这不仅是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更是指挥者思维的改变提升。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资源的价值及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信息的传播,人们的各种信息转变成数据,大数据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零售业、金融业、政府、医疗、制造、通信、餐饮等各个领域均有着不同程度的运用。在大数据技术面前,我们在公共场所甚至是私人空间的行动都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这些信息被记录在各类数据库中,在移动互联网中的社交、购物、消费、出行、住宿等一言一行都被网站后台服务器所分析,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生活状况、行动轨迹、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投资消费等情况,根据移动互联网中的数据均可以被轻易地刻画出来。

  对于网络信息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案件侦查提供了资源与手段[2]。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是信息化时代公安机关要依赖的重要侦查资源,侦查工作也从现实空间逐步拓展至虚拟空间,通过对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及数据关联、比对、碰撞等,然后进行深度分析研判,从而运用充分、确实、可验证的证据来揭示犯罪嫌疑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二是有助于回溯推理案件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追查违法犯罪人员,往往要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便查明案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保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会制造出种种假象来掩人耳目,防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泄露,这就给公安机关增加了刑侦的难度。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海量的数据资源,筛选出有效且有用的数据,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本质的内在联系。三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3]。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加,社会矛盾集中凸显,而且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极快,各种的传播渠道、平台林立。通过挖掘、收集、分析互联网上某些现象的相关大数据,能够时刻洞察社会秩序的细小变化,然后构建模型,准确预测治安秩序的变化及动向,为决策者提供支持,也为行动人员采取行动赢得时间,进而达到降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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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前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指挥模式

  合成作战原是军事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两个以上军种的战术力量在统一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共同进行的作战行动。合成作战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从简单组合到高效的融合,从最初的警种的联合到各警种手段与方法的融合,合成作战的基本内涵基于此可以体现为一种警种、数据、方法手段、平台的合成,这些因素力量的融合构成了合成作战。

  当前大数据时代合成作战指挥模式由传统的反馈性指挥已转化为主动性、全方位、立体化的指挥,以合成作战指挥中心为指挥所(有的地方是110指挥中心、情指中心等),结合各平台、各职能部门的手段提供的指挥信息,利用先进的指挥手段来对融合的警种力量进行指挥,最终处理好发生的警情或者完成某项任务。这既是牢牢把握大数据战略,坚持“实战需求引领、情报信息主导、数据在线驱动”,也是全力构建大数据背景下“打击主导、服务全局”的合成作战新模式,不仅是部门力量、平台、功能的融合,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与时俱进做出改变才能够适应复杂警情的变化,才能够快速地做出反应。以县级公安机关为例,合成作战主要是信息资源的合成,是一种“小合成”[4],将一些警种进行组合,这些警种利用自身的警力、平台及权限的优势来聚合成一股力量,主要工作是对信息进行研判分析,提供信息的研判结果,进而为指挥者决策时提供信息支撑。

  二、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指挥中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各地的公安机关建立了多类数据库,采集并接入了多种渠道的数据,这些数据涉及的多是警务内部资源以及市政各级各类的数据资源[5],然而对于在互联网上存在的公开数据或者人们在互联网上被大数据公司掌握的数据却未接入,甚至为了防止泄密,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甚至不允许互联网接入至警方的办公室。而且,由于权限的问题,一些民警没有公安内部平台的登录权限或者权限极低,空有公安内网平台却不能够使用,使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针对在合成作战指挥中对于信息的利用现状做以下几点分析:

  (一)信息整合视野有限

  公安机关的数据库无疑是巨大的,不仅有关于百姓身份信息的相关内部资源,而且随着对数据的重视,公安机关不断丰富数据来源,对政府以及公共管理单位掌握的相关数据经过审查批准也接入了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供公安机关在合成作战中进行信息的研判分析,从而发挥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公安机关掌握这些数据信息是远远不够的。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转化为了数据,甚至手机的软件都在获取我们的信息。作为一个公民,他在公安机关、政府部门被掌握的数据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其在互联网中被存储的数据却是海量的。因此,面对此类数据不仅掌握要全面,更多的是要有大数据思维[6],对各类相关的数据进行挖掘,积极地运用,从而体现出大数据的价值。

  (二)信息庞杂缺乏分析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要特性即数量的巨大、种类的多样,这是数据时代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同样的,在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指挥中所遇到的信息更是庞杂,各类海量的数据都呈现在指挥者面前,但是这些信息如何能够转化成对公安工作有用的信息,却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梳理,甚至是进一步的挖掘。通常指挥者需要相关信息时会在内部资源平台上进行检索,得出相关的信息,有些信息甚至不实,造成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甚至在一个平台得到的数据需要和其他平台的数据相印证方可使用。通过简单检索到的信息,进而由点及面、由人及人、由人及物、由物及人、由物及物,最终得到有价值的信息,不然即使是掌握了庞大的资源库,却不知如何从中获取有用信息,不懂分析,如同空有一座金山银山,却不知利用,发挥不出丝毫作用。

  (三)智囊型人才不足

  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是力量的融合,更是信息平台的融合,但是对于信息的研判分析却需要人员进行操作,而且由于工作的需要登录平台的权限也不同,这就需要对于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权限进行查询。科技的发展,平台的建设使大数据能够发挥出越来越多的作用。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被赋予权限的只有极少数的正式民警,这些民警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一些专业知识不了解,平台的使用不熟练,造成了每年平台的维护费用很高却发挥不出实际的作用,有的甚至将其束之高阁,白白浪费资源。而且,面对海量的数据,如何进行挖掘、汇总、筛选、梳理,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方能够胜任。

  (四)工作机制亟待改善

  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网络专线,俗称公安内网,由于担心泄密和被入侵窃取相关资料,各单位对于互联网的接入及使用控制极其严格,甚至一些公安机关内部只有连接内网的电脑,无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只有公安机关内部的资源平台,而无互联网信息的获取平台或者渠道,存在查询不全,且效率低下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指挥者在制定决策时考虑不到互联网上的相关情况,这也是机制不健全的表现。

  三、大数据时代合成作战指挥中新型信息研判模式的构建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愈发专业化、智能化,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变得高发、频发,且犯罪种类复杂多样,数据之复杂和数量之庞大,让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难以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要紧跟时代发展,主动学习、掌握和有效运用大数据,加强公安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化作战,因此新型的信息研判模式应运而生。

  从公安实战出发,在原有的信息研判的基础上构建新型信息研判模式,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

  (一)保障到位,设备、人员配备齐全

  基于公安内网安全性和互联网的开放性的考虑,各单位应当将互联网的相关设备如电脑、网线等隔离开,将连接互联网的网线单独接入,专线专用,将需要的设备设施配备齐全,同时设置单独的办公区间,并且对该区域配置出入门禁,规定只有运用互联网进行信息研判的民警方可出入。在该区域内,不仅要配备齐全网线和办公设备,而且对数据的分析工具也应一并配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它的作用。此外,此类信息研判人员还可负责和一些大数据公司进行对接,比如阿里巴巴、腾讯、滴滴出行等,如果没有专门的设备、设施、人员负责,反而肆意混用,那么极易造成泄密事件。

  (二)权责一致,分工、责任明晰

  互联网中的数据是海量的,但是如何挖掘、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得到可用的信息却是需要专业人才方能胜任,而且需要明晰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由此类人员对于互联网中的信息资源进行专业的分析研判,同时要签署保密协议和承诺书,这样不仅能够使互联网信息资源发挥作用,而且能够将潜在的泄密风险在根源处进行遏制。同时,对于各自的责任进行明晰,负责内部平台研判的人员要认真管控,负责互联网平台研判的民警更要严格把控,切不可将外接U盘随意在内网使用,或者内网U盘随意在外网电脑上使用,一定要在转换机上进行转换之后再进行操作,以免造成信息泄露。但是,责任明确不代表各自为政,两个平台的人员要信息互通,不可存在信息的壁垒导致形不成合力而贻误战机。

  (三)优化汇集方式,增强信息时效性

  合成作战的部门在整理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时,因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应充分考虑汇集的方式,要将信息的汇集方式进行优化,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小汇总,随后再通过大总结进行筛选,分析研判。同时利用信息的时效性,打好时间差,在信息尚处于“新鲜”之际及时提供给指挥者,进而作出最优的决断。

  (四)整合信息,综合分析

  互联网信息多种多样,涉及的内容更是种类繁杂,并且信息的来源更是多种多样。在处理这些信息时要包罗万象,综合分析,将搜集到的信息的来源、种类进行标签处理,不仅有利于分析这些信息的价值,同时有利于指挥者的参考和使用,能够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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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成作战指挥中新型信息研判模式的保障机制

  社会信息化发展已迈入大数据背景时代,构建新型的信息研判模式是构筑公安机关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公安工作的实战能力和核心战斗力。为了使该机制能够顺利发挥它的实战作用,还需要进行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作为执法者,法律法规不仅是执法时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民警的法宝。在当前的法治进程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对于执法者的执法要求越来越严,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是越来越严格。从网络平台中获取的信息如果作为法庭证据一定要合法合规方可使用,不然只能作为一种侦查的手段,同时侦查过程中更要依法而行。调取数据时,公安机关要有法律依据,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那些提出合理拒绝的公司要拿出法律规定从而让其配合,这就是需要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对于我们工作过程中获取数据的合法性进行保障。

  (二)经费保障

  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网络信息数据在公安实战中的巨大作用前文中已叙述,这里不做过多赘述。正因如此,对于网络数据的挖掘、获取、收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及时报销,同时对于一些技术合作时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网络数据融合、分析平台的建立和对接数据公司出差等费用要保障经费充足。现实中很多时候都是民警先行垫付资金,事后单位进行报销,但是有时报销却不及时,难免会影响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在公安实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民警要及时表彰奖励,这也是鼓励民警再接再厉、再创辉煌的举措之一。

  (三)人员保障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数据需要从网络中进行挖掘、收集,获取到这些庞杂的信息后需要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得到的信息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判才能最终获取有用的信息,从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作用。虽然随着科技发展进步,计算机拥有一定的运算能力,但仍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由侦查人员对海量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关联和挖掘,从而获取有价值的线索,且侦查人员的技能、思维决定着数据发挥作用的水平高低。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能够对信息资源发挥最优作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人员的保障必不可少。

  (四)安全保障

  大数据是把“双刃剑”,在为公安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带来的安全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去关注。在构建新型的信息研判模式时不仅要考虑信息安全,还要考虑个人的隐私安全。

  1.信息安全

  新型的信息研判模式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中的大数据进行公安实战工作,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在互联网中面临的黑客入侵问题和病毒攻击问题。由于公安内网是专用的网络,但是互联网却是开放式的,黑客极易入侵,一旦入侵将会给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会对计算机使用者造成一定的风险,一旦黑客进行数据信息破坏活动,往往会导致大量的有效数据信息丢失。同时,在互联网信息传输数据时,可能会被病毒入侵成为病毒文件,而且病毒的潜伏能力和传染扩散力很强,一旦带有病毒的数据文件被拷贝进公安内网电脑,则可能使公安内网受到病毒的攻击继而导致计算机系统的严重损坏,最终造成信息丢失。因此,对于信息安全的保障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不仅要提高安全监管的范围、层次,如动态访问数据控制、智能识别等,而且还要加强信息安全方面的管理。

  2.隐私安全

  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公开化程度的增加,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受到极大的挑战,但是公民在使用各种平台的同时会被平台留存使用的数据,这种隐私安全一般由平台进行保护,这里所叙述的隐私安全保护是关于公安机关获取公民在网络中的隐私数据的问题。公安机关被法律赋予了相关的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有关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约束民警权力的内容。公安机关在调取大数据公司中公民的隐私数据时不能够肆意调取,应依法依规调取,并且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合理的案由方可调取,不可滥用权力随意调取公民的隐私数据,造成公民隐私信息泄露。即使是公安机关的民警也不能够随意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提高公安机关获取公民隐私数据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于肆意查询、伪造文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保护公民的隐私安全。

  五、结语

  当前,全球正进行着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新的技术往往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和公安战斗力要素,大数据资源已然成为重要的公安战略资源。大数据背景下,将互联网络中海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并提取其中有效信息提供给指挥者供其决策,抓住网络信息资源是增强公安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警务决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祎,陈刚.论大数据视域下合成作战的演进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5):41-50.

  [2]陈成鑫,陈刚.公安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及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6-19.

  [3]段蓓玲.大数据时代侦查合成作战发展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34(1):20-23.

  [4]刘志勇.大数据战略视角下警务合成作战指挥机制创新研究[J].公安学研究,2021,4(2):51-73,123-124.

  [5]张兆端.关于公安大数据建设的战略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17-23.

  [6]马晨.大数据时代智慧警务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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