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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优化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05 11:56:2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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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为促进科技交流,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某些 公开行为不影响其新颖性的制度。我国《 专利法 》2020 年第四次修正时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进 行了修改。本文通过国内外新颖性宽限期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优化新颖性宽限期制 度,简化审查规则,减轻申请人在提交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压力,并相应提出《 专利法 》及其实施 细则和《 专利审查指南 》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提质增效,《专利法》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给予发明、实用 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 上的临时保护。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分为广义宽 限期和狭义宽限期;从宽限期的时间点来看,一 类是以实际申请日为时间点追溯,另一类是以优 先权日作为时间点;同时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也 分为 6 个月和 12 个月[1]。

  我国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对申请人的公开行 为、期限等都有一定的要求。然而,随着国民经济 和科技创新的日益发展,为鼓励申请人的创新活 动 ,有必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为了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加强知 识产权法制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需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相关 规定。

  一 、中外新颖性宽限期的发展趋势和比较

  ( 一 )美国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2013 年 3 月 16 日《美国发明法案》(AIA)正 式生效,修改后的《美国发明法案》将先发明制 改为先申请制,新颖性宽限期在新法中也做出了 修改。首先,《美国发明法案》仍旧采用 12 个月的 宽限期,但由于美国由先发明制改成先申请制, 因此宽限期的起算时间发生了变化,即以申请日 为起算时间,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其 次,《美国发明法案》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类 型仍旧采用了广义宽限期,即其公开类型涵盖的 范围非常的宽泛,但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由于美国从先发明制更改为先申请制,因此如果 他人是自己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从独立作出的第 三方处获得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形导致的公开不 能享有新颖性宽限期[2]。

  ( 二 )欧洲新颖性宽限规定

  《 欧洲专利公约》(EPC)规定了两种公开的 类型,分别为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导致的公 开和在政府主办或者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 公开展出。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同我国一样为 6 个月,但其起算日是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非 优先权日。

  同时,对于申请人在政府主办或者政府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其发明导致的公开情形,申请 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声明该发明创造已经在展会上进行了展出,并且 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 的证明材料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在展 会上公开的内容以及展会的具体日期[2]。

  (三 )日本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 日本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新颖性宽限 期的期限和公开类型。公开类型为: 1.他人违背 其意愿的公开;2 .除了通过发明、实用新型、外 观或商标的公报上的公开之外,其发明任何形式 的公开。由《 日本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看 出,日本同美国一样采用广义宽限期,公开类型 非常宽泛,仅排除了在专利商标公报公布上的公 开。同时,《 日本专利法》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由之 前的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3]。

  (四 )中国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我国在 1984 年首次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就已对新颖性 宽限期做出规定。在 2020 年《专利法》第四次修 正时,将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情形增加了一种, 即“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 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情形。至此,我国现行《 专利法》中,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为 4 种: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 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 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4.他人未 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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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在审查实践中存在的 问题

  我国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 利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对可以享有新颖性 宽限期的公开形式也仅限于规定的四种方式。但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现申请人在运用新颖性宽 限期制度时存在一定问题。

  ( 一)错误声明导致延长审查周期

  案例 1: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 勾选了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第 4 项“ 他人未经申 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 由于本案申请人始终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员待期限届满后发出 了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申请人针对 审查员发出的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提 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声明“ 申请人以为勾选了‘ 他 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的 ’选项,会防止他人盗 用技术方案或侵犯专利权,对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的含义不甚了解 ”。审查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意见陈述后 ,案件启动正常后续审查程序。

  由于《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申请人如要 求新颖性宽限期,应当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 求书中声明。在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因对这一制 度不甚了解,在申请本身并不涉及新颖性宽限期 的情况下,错误勾选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导致不 得不延长审查周期。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 定,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等待申请人 提交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证明材料,审查员应当发出“ 视为未要求不丧失 新颖性宽限期声明通知书 ”, 同时该专利申请需 要等待恢复期满后才能进入下一流程。因错误声明导致整个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周期拉长至半年, 严重影响专利审查效率,给申请人带来不好的用 户体验。

  ( 二 )证明材料中的会议层级不符合《 专利 法》中规定的国际展会或学术会议的要求

 
 案例 2: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 声明“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 ”。 申请人于申请日后 2 个月内提交了本申 请在学术会议上公开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中 提及的学术会议为“ 中国 ×× 大会 ”,会议主办 单位为“ 南京 ×× 大学 ”。虽然该学术会议在业 界影响较大,但其主办单位不属于全国性学术团 体,故上述会议不属于“ 规定的学术会议 ”。因此 审查员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出“ 视为未要 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待恢复期限届 满后案件进入后续审查程序。

  我国对新颖性宽限期中规定的国际展会、学 术会议和技术会议有着明确的要求。国际展会, 应当是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包括国务院、各部 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 举办的展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 的会议,不包括省级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委 托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 开的会议。

  由此可见,我国对国际展会层级、学术会议 或技术会议的主办方层级相较于美日等国家有着 更高的要求(如表 1 所示),同时要求提供的证 明材料相对更为严格。在审查实践中,由于申请 人参加的展会或会议不符合规定,由此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满足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只能视为未要求。这无形中延长审查周期。另一方面看,客观上也未起到正向鼓励科技交流的作用。

  (三 )可能存在证明材料无意义提交的情形

  案例 3: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 勾选了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中的“ 已在规定的学术 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但申请人在规定 的申请日起 2 个月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在本案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检索到可影响其 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该对比文件的 公开日在申请日前近 15 个月,远超新颖性宽限期 的 6 个月,由此可见,申请人即便享有新颖性宽 限期,在初审阶段提交了合格的证明材料,对评 判其新颖性而言也无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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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优化建议

 
 为充分发挥新颖性宽限期制度鼓励科技交流 的作用,对目前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提出以下优 化建议:

  ( 一)加大普法力度,积极运用新颖性宽限期 制度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一项鼓励学术交流和科 技进步的制度,是在《专利法》新颖性基本原则 以外规定的例外情形。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可以 让创新主体无后顾之忧地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开展各类测试实验,开展小范围的推介活动,客 观上促进了全面创新氛围的建立。为帮助创新主 体想用、敢用、会用这一制度,需要鼓励各级各类 知识产权工作者进行普法宣传,加大普法力度。 同时也可鼓励创新主体准确运用这一制度,加大 制度适用力度。

  ( 二)扩大展会和会议范围,进一步促进科技 交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公开换保护的制度,是 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进一步鼓励学术交 流和科技进步,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规定的例外 情形是否足以涵盖创新主体所需的例外情形。就 国际展会、学术或技术会议而言,若门槛过高,势 必会对实现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造成一定影响。科 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 是发展的“ 关键变量 ”,更是高质量发展的“ 最 大增量 ”。作为服务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专 利制度必须持续优化完善,以与科技创新定位和 发展相适应。故建议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中规定 的国际展会扩大至所有中国政府承认的展会,将 学术或技术会议层级从国家级降至省级,甚至无 需级别要求。

  此外,鉴于影响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另一 主要公开方式是期刊公开,尤其是涉及高校和研 究机构的高级科技工作者的专利申请,考虑到实际情况,借鉴《 日本专利法 》的相关规定,建议 将期刊、报纸、杂志等公开纳入新颖性宽限期范 畴,以鼓励科技工作者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学 术交流,更好激发创新活力,从而形成支持全面 创新的氛围。

  (三)按需提交证明材料,优化审查流程

  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后来就其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不会因为《专利法》规定的 4 种形式的公开而被认为丧失新颖性,进而失去获 得专利权的机会。但如果他人在其申请人公开后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同样不 具备新颖性。因此,在发明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 即使做出了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结论, 其在发明实质审查阶段仍旧会面临着新颖性的问 题。此外,相当部分专利申请会因为不符合《专 利法》其他条款而被驳回,或者由于审查员检索 获得的对比文件根本就不在这 6 个月的时间范围 内等原因,故可以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日起 2 个 月内提交合格的证明材料。

  为了满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 革的要求,建议将该证明材料的提交纳入《专利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根据发明实质审查需 要,按需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仅 需做出声明,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整体上减轻申 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优化审查流程,进一 步提高审查效率 ,缩短发明初审的审查周期。

  四、小结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对申请人的一种救济 措施,在专利制度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应 当加强法制宣传,帮助申请人积极正确运用该制 度。既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又实现促进科技 学术交流,营造全面创新氛围的制度设计目的。同 时,逐步减少或取消新颖性宽限期的一些限制性 规定,将期刊、杂志等公开形式纳入新颖性宽限 期中,真正站位创新驱动发展大局,为优质科技 创新成果提供全面知识产权法治保障。通过优化 专利审查流程,将“ 放管服 ”改革理念深入到专 利审查全流程,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 专利审查服务,从而构建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 展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 社,2011:324 .

  [2] 何苗.美日欧新颖性宽限期规定新发展及比较 研究[C]//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 (201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32-147 .

  [3] 曲燕,艾变开,王大鹏.日本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研 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10):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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