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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兼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02 11:07:5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在犯罪学视野中,大部分犯罪存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然而,在刑法学视野 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关系往往被剥离出来,对其予以孤立评价,从而忽略、舍弃可能对被告人 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的因素,被害人过错便是其中之一。为此,如何在刑法学视野中正确评价被害 人问题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立法建议, 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被 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奠定本文理论基础,并剖析了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的加权责任, 提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成立条件及完善建议, 以期维护司法公正与秩序。

       关键词:刑法学; 被害人; 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学理论对于被害人问题 关注较高,但是因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被害人 问题仅能成为酌情情节,并且,出于保护被害者 家属情绪及司法资源有限等方面的考虑,对该酌 情情节往往采取忽略的态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与 促进刑法学发展,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应将被 害人问题这一酌情情节法定化。

       一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 一)对立相向关系


       第一,被动受害。在该互动关系中,被害人 处于最大程度的消极服从,在犯罪过程中不作 为或无不当行为,被害仅为犯罪的伴生现象。第 二,触发被害。在该互动关系中,被害人出现不 当的行为,如疏于自我保护(贪婪、轻信、无知 等), 由被害人过错促成被害,该行为对犯罪有加 权作用,因此,被害人对犯罪发生负有广义上的 责任,而非刑法方面的刑事责任[1]。第三,主动 被害。在该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起初并不具备犯 罪意识,由被害人主动挑衅,以此致使发生犯罪 行为,那么将对犯罪人刑事责任有加权行为。总 之,在对立相向关系中,如果被害人存在触发、 主动招致犯罪的作用,那么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 任 ,应考虑被害人的负面作用。

       ( 二)逆向转化关系

       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 实现正向、逆向的角色互换。第一,正向转换。 因犯罪人侵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发生犯罪行为,但 由于后发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所以犯罪人(原初被害人 )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因家庭暴力 招致的被杀,尽管被害人(施暴者 )构成犯罪, 且对自身被害负有责任,但是由于犯罪人(原初 被害人 )剥夺他人生命,犯下严重罪行,仍需承 担刑事责任。第二,逆向转换。主要发生于主动 被害的极端情形,即被害人原初行为已构成犯 罪,以挑衅的形式促成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为 此,对犯罪人应从轻处罚,而对被害人应考虑法 定量刑情节。

       (三 )同向衍生关系

       同向衍生关系是指犯罪的发生是同向的,即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性质与行为方向基本相同。第 一,行为方向相同。犯罪人在被害人认可、同意 或祈求的前提下,对被害人施加侵害行为从而构 成犯罪,如对他人实施“ 安乐死 ”、帮助自杀等, 由于该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从而构 成犯罪,当然,因为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所 以这是一种极端情形,而作为更低位阶的性自主 权、财产权等,则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2]。第 二,行为性质相同。当发生犯罪行为,被害人与 犯罪人的意图相同,并采取相同的侵害对方合法 权益的形式,如互殴等,那么双方行为对最终犯 罪结果均有促进作用,仅仅因某一方损害程度更 高而成为表面被害人 ,该情形应予以谴责。

       根据上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中可以 看出,不同情形下被害人的作用与地位并不相同, 可以将其分为犯罪的被害人、有责的被害人以 及完全无辜的被害人,其中,犯罪的被害人与有责的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加权行 为,为此,有必要在具体定罪量刑中,对被害人 行为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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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的加权责任

       ( 一)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存在主观上的错误或 过失,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升级及发展, 被害人对其应负有加权责任。第一,被害人过错 导致的犯罪行为不能完全归咎于犯罪人,应考量 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第二,被害人过错应承担一 定的不利后果,以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应 地让被害人承担过错结果;第三,被害人过错的 评价,应该考察犯罪过程中的被害人行为、地位 等所起的作用 ,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从行为视角来看,被害人过错的这种 故意并非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而是对被 害人行为自身的评价,所以,被害人在主观上对 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属于过失,而非故意。那么, 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评价主要是从其对于犯罪的升 级、演变的作用展开,可通过降低犯罪人可谴责 性,使得被害人承担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的表 现形式主要分为三种:降低赔偿金额、改变刑事 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减降犯罪人刑事责任等[3]。

       ( 二)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 同意 ”则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具 违法性阻却作用,因为在一般的犯罪论体系中, 构成要件起到了推定违法性的功能,但是,在此 情形下,构成要件已定型的行为类型本来就不 存在被害人的同意,因此,刑法从一开始就注重 该行为的违法性,只有当该犯罪只是对个体法 益的侵犯时,才会容许被害人处理自己的权利 与利益。所以,如果犯罪不仅仅是针对个体法益 的,例如诬告罪,虽然该行为也直接指向个体被 害人,但是,该犯罪行为还侵害了国家法益,即 司法公正与秩序,那么,被害人同意就不能成为 辩护的作用。但实际上,哪怕是侵犯了个人的法 益,如帮助自杀等,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由于 这类行为侵犯的是至高无上法益权,即生命权, 所以在很多国家中,都没有将被害人的同意作为 正当化事由。在此基础上,被害人的事后追认、 承认及同意,是否能够对定罪量刑起到影响,该 问题更为棘手[4]。

       不难预见,在未经被害人许可的情形下,犯 罪人的行为既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又具备违法 性。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不存在阻却事由,例 如违法性意识、责任能力等,那么,行为人的行 为无疑是有罪的,应以正当理由予以处罚。即使被害人宽恕了犯罪人,甚至要求不再惩罚,在刑 法学的视野中,也绝不会容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因为这只会更大程度损害刑罚的确定性与法律的 权威,而且,国家和社会也很难消除被害人是否 会由于罪犯及其关系人的威胁而被迫事后追认的 疑虑 ,这都将对法律秩序、社会秩序带来挑战。

       三、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的成立条件

       ( 一 )主体为被害人


       被害人问题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应承担责 任的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理由 是:在犯罪活动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互动关系, 且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具有推动、引发的作用, 而该作用只能由人的客观行为实现。无刑事责任 能力人主要有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精 神病人等,但对于是否将他们纳入被害人主体范 围仍有待商榷。理由是:精神病人完全丧失控制 能力与辨认能力,对于犯罪行为的结果、目的、 起因以及过程等均没有认知能力,实施行为也不 构成被害人问题;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则应考虑主观态度及认知能力,以判定是否可作 为主体[5]。

       ( 二)具有主观故意

       刑法学视野中,主观故意是指有能力且采取 放任、希望的主观心态,但是,在复杂的犯罪场 景中,被害人主观故意是非常难以认定的,所以, 主观故意导致的过错行为可能涉及触犯刑法,或 是民法与行政法,甚至是道德。为此,应以社会 危害性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考量。例如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醉酒驾驶撞死横穿马路 的李某,虽然李某横穿马路有主观过错,但仅仅 属于轻微过失,对于整个车祸的发生并没有推动 作用,所以,李某横穿马路的主观故意并不影响 张某的刑事责任。

       (三)被害人问题能产生的作用

       只有当被害人问题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对 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及刑事评价产生影响。换 而言之,被害人问题产生作用是影响犯罪人量 刑的基础与前提所在,更是减轻处罚的关键。目 前,有部分学者主张,不能将被害人问题与犯罪 人危害行为纳入评价体系中,予以横向对比,被 害人问题并非直接影响刑事责任分配,而是由于 其自身问题而降低了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性,因 为可减轻犯罪人刑事处罚。为此,可以从三个角 度来判断被害人问题产生的作用:第一,激发他 人犯罪的意图或意识;第二,激化与犯罪人的矛 盾;第三 ,推动犯罪结果或行为。

       (四)被害人问题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被害人问题与犯罪结果的关系讨论,学 术界主要有如下主张:第一,产生犯罪原因方面, 犯罪人本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问 题因素,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第二,角色选 择方面,作为犯罪结果的最终承担者,即刑法意 义上的受害人。笔者对该观点有如下补充:被害人 问题因素并不仅仅出现在犯罪行为前,在犯罪行 为后也有可能,所以犯罪结果危害性更高,理应 将该因素纳入其中。总之,被害人问题与犯罪结 果必须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够作为刑法评 价条件。[6]

       四、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被害人问题法定化必要性


       纵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 在刑法总则或分则中均明确了被害人问题,实现 了被害人问题法定化。然而,在我国虽然经常提 及被害人问题法定化,但仅仅将其作为酌定量 刑情节,考虑到舆论压力、立法缺失等原因,往 往忽略被害人问题这一关键因素,从而产生诸 多“ 同案不同判 ”的情况。从我国刑事立法需 要来看,实现被害人问题法定化已迫在眉睫。第 一,有利于刑事归责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刑法学 中,若行为人符合犯罪要件,则也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以此构成完整的刑法评价体系。事实 上,实现刑法评价体系的立体化,必须考虑犯罪 成因的诸多因素,被害人问题便是其中的一个关 键因素,可作为法定情节考虑。第二,刑事案件 规范适用的现实需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害人问 题因素往往被忽视、闲置,没有一个清晰的规范 和标准,特别是一些情节恶劣、社会高度关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问题往往被“ 置之度外 ”, 而 且,因为被害人问题取证困难,且极易引发家属 的敌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再加上司法资源浪 费、审判期延长等方面的考虑,被害人问题的量 刑情节只能选择忽视,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维 护司法公正,被害人问题法定化是刑法学的必 然需求 ,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 二)被害人问题法定化可行性

       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对我国刑事立法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适时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完善与补充是符 合法治进程的,被害人问题法定化也具有一定可 行性,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修正案渐趋成 熟,由 1979 年至 2023 年,我国已实施了 11 个刑 法修正案,成为稳定的《刑法》修改形式,为被 害人问题法定化提供了有力基础;第二,刑法学界与立法机关在刑法立法方面的观点渐趋统一, 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现实,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 刑事立法需求的被害人问题法定化路径可成为现 实;第三,被害人问题理论研究渐趋成熟,学术 界的理论认知逐渐统一,被害人问题具备了从理 论到实践的基础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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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体实现路径

       境外国家在被害人问题法定化方面,主要有 如下观点:第一,在刑法总则中总的概括规定被 害人问题,在维护刑法稳定性的基础上,缓解司 法实践中被害人问题立法缺乏现状,常见于芬 兰、意大利等国;第二,在刑法分则中规定被害 人问题的重点罪名,提高重点罪名规定的实用性 与针对性,常见于西班牙、越南等国;第三,在刑 法总则、分则中分别规定被害人问题,使得被害 人问题领域更为立体,这也是大部分国家采取的 立法模式 ,常见于德国等国。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从总则、分则两个方 面予以规定:第一,建议在《刑法》总则中规定 被害人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被害人问题主体 地位、构成要件以及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增设法 定量刑情节;第二,建议在《刑法》分则中特殊 规定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性较强的罪名或典型罪 名,如“ 索债型非法拘禁 ”“挑衅型故意伤害以 及故意杀人 ”等;第三,建议在《刑法》分则中 引入、细化被害人的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区 分。总之,通过立法形式划分被害人问题,有助 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同案同判,健全刑 事立法体系。

       综上所述,在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理 应引起重视,并成为刑事责任分配因素,对衡量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指导、丰富我国刑 法理论 ,实现审判公平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  骆群.刑法中的被害人责任研究[J].社会科学战 线,2022(11):211-223 .
       [2]  蔡颖.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 以被害人过 错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5):64-79 .
       [3]  袁梅月.以刑法学视角分析被害人的几个问题 [J].法制博览,2022(26):54-56 .
       [4]  王筱潇.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J].法制博 览,2016(27):227 .
       [5]  黄建军.重构刑法理论体系—— 以被害人视角来探 析[J].法制博览,2022(14):27-29 .
       [6]  张鹏.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 会,2021(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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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法学 ,被害人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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