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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2-02 10:11:1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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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 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陕西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治理仍存在薄弱环节。现行的治 理机制存在主体相对单一、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未形成稳定高效协同治理机制等问题。进行多元协 同治理, 协同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守法, 落实协同治理机制是协同治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 方法,更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 生态环境保护进程中,由传统政府主导的治理模 式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转变,是生态环境保护健 康有效运行的必由之路。本文从陕西生态环境保 护现状出发,从多个角度思考法治化路径,探索 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的新模式,形成生态 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空间格局,从而实现一体化 建设。

  一 、协同治理视角下陕西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 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 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 要求[1]。”协同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趋 势 ,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应有之义。

  ( 一)协同治理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各类环境问题 呈现复杂性以及网络化等新特点,增加了生态环 境保护相关治理的挑战性。仅靠单个组织无法有 效解决,必须在传统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各 方力量进行综合整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 理。协同治理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推进进 程的协同性。协同治理的模式包括各个主体共同 参与,从而取得共识,以共识为导向,由此开展 协同治理,通过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和互相监督, 最终实现不同主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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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的 必要性

  目前陕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难题[2],较为明 显的部分一是水资源利用率低、用水紧张,陕西 省横跨长江、黄河两个流域,但水资源利用率较 低,存在着中高度用水紧张的压力,还进一步存在水体污染的问题,使得水资源短缺问题更加严 峻;二是大气污染,以及引发的严重雾霾天气, 陕西煤矿资源较为丰富,尤其是陕北区域,工业 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大气污染引 发了严重的雾霾天气,甚至导致了各种疾病的滋 生;三是土地重金属污染问题,陕西第一产业种 类较为多样,关中平原地区种植业及其林业及产 业在种植过程中对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造成严 重的土地污染,此外,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 增长 ,更加剧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当前陕西省陕北、陕南、关中行政区域生态 呈现出不同特点,部分甚至出现生态失衡的现状,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陕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由 此可见,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从整体出发, 十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协同治理,统 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协同治 理法治化、规范化。

  二 、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的现 实困境

  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环境的恶化, 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了生态环境的诸多问 题,促使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进程加快,各地具 体实践有序推进极大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但这一 过程也凸显出不少问题,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协同 治理法治化治理效果。

  ( 一 )主体相对单一

  陕西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问题种类较多且存 在动态发展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协同治理中必须 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目前仍存在 职责划分模糊导致治理时间长、浪费成本、治理 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与之相比,难以发挥其他主 体的积极作用,事实上,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较多领域,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日常生 活、生产中更能及时发现新问题。但由于种种原 因的限制,当前其他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积极性 不高,民众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甚至 认为与自己无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仍停留在 个人基本生活卫生上,未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协同 治理的意识,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 二)相关立法仍不完善

  梳理陕西省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主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 础,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条例、天然林修复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煤炭石油开发条例、气候资 源保护条例、水土保护条例等。对以上地方性法 规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特点:一是精细化程 度较高,但关联性较低;二是内容较少,具有一 定的局限性;三是规定较为粗放缺乏针对性;四 是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三 )未形成稳定、高效联合协作机制

  在信息共享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 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但同行政区域在 生态环境保护中具体追求的目标存在差异乃至 冲突,首先包括治理动机和利益的冲突,同时不 同主体的理念认知区别也会对协同治理产生影 响。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协商,我国现行的生 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 信息公开 法 ”, 大部分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完 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 重要条件。

  在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保障制度方面,目前 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与参与效率较低的问 题,全民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所要攻克 的难关之一,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现 有的模式基本由政府主导,忽略了其他社会主体 的作用。将激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保 护实践之中,有利于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体, 进而达到环境保护协同治理的目的。

  三 、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法治化完善 路径

  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保 驾护航,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现存的具 体问题,从而保障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均衡各主体利益需求,规范其权利义务,形成高 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 道 ,推进其健康发展。

  ( 一 )多元主义协同治理

  一是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中权力、责任、 利益的界限[3],加强分工、合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部门相互合作,转变 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单一模式,扩大公众参与力 度,公众参与的主体包括可能明显受到影响的主 体、可能获得利益或不利的主体、可能受到影响的 使用者、价值观受到影响的主体等;三是多元协同 治理的原则包括广泛性、预防和治理并行,广泛性 要求公众参与范围广、时间早,预防和治理并行要 求公众对相关信息知悉、有权利提出建议、能够 得到反馈;四是提高公众参与协同治理的意识 , 利用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全体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 护的积极性,提高全体公民的协同治理意识,形成 多元协同治理的理想局面;五是加强企业责任,鼓 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 保护。

  ( 二)协同治理法治化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应有之义,在生态环境 保护协同治理领域,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 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必须依赖法治的 规范作用,通过法治方式确认协同治理的正当 性 ,保障实现协同治理的最大价值。

  1.协同立法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没有“ 协 同立法 ”的概念,在中央立法层面,《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 》中规定“ 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 为区 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5 年《 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按照该法, 环境保护的立法主体由之前的陕西省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增加了咸阳、渭南、铜川、宝鸡、榆林、延 安、汉中、安康、商洛九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缺少可供参考的模范,在 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活动中,各主体应坚持平等协 商原则、互相合作、协作共赢,走出多元利益羁 绊,统筹推进一体化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建立深层次合作、积极开展相关理论交流学习。 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立法层面进 行协同 ,为协同治理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协同执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8 年 12 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总体目标是有效整合生 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4],科学合规设 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 能力建设 ,为协同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协同执法路径,一是必须明确划分各部 门职责,将各部门的部门执法权进行综合整合; 二是在协同执法机制下,明确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具体合作事项,同时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三是正确处理协同执法标准与合法合规下自 由裁量权的关系。

  3 .协同司法

  加强司法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协作,生态环境 保护司法协同必须与立法、执法等部门进行协作, 为提高治理效果提供有效条件。建立跨区域法院 协同治理模式,将司法资源进行整合,一方面建 立起审判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过程的参 与,包括事前参与立法活动、在执行中进行司法 监督等;另一方面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突 出案件 ,及时进行梳理总结。

  推动不同区域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建立专 门部门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本区域生态环 境问题为起点,打破地方机关壁垒,开展监督工 作,定期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进行评估,保障其 实效。

  4 .共同守法

  全民守法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的基础环节,守法是将“ 纸上的法律 ”变为“ 行动中的法律 ” 的重要方式,全民守法对法律实效产生直接影响。

  共同守法同样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的薄弱环 节,第一,共同守法最大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 环境变化直接受影响的主体,公民个人的行为离 不开对法律的遵守;第二,企业行为是环境污染 现象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肩负降低环境污染负 担的重任;第三,政府作为执法者,对环境污染 问题的作为程度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因素,在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因素,鼓 励绿色发展。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开展生态环境 保护普法教育宣传,借助互联网手段创新宣传方 式。提高公民违法成本,落实监督制度。针对企 业的守法行为,首要须鼓励企业绿色发展,促进 企业转型,完善企业绿色发展奖励机制,同时政 府也要加强守法意识建设。

  (三 )落实协同治理机制

  陕北、陕南、关中生态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 的特征,这为协同治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生态 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外部性特征明显, 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投入成本和 所获利益的差异,搭建合理的补偿机制,由此调 动不同治理主体积极性 ,从而获得实效。

  1.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保护是整体问题,信息共享制度是 开展协同治理工作的基础。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一 是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做好对相关信息的维护,并及时更新;二是要建立多元主 体间信任体系,使不同主体间进行有效沟通,形 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需要增强政府和其 他协同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

  2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保障制度

  《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 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对 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5]。”因此,一方面应当建立健 全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个人和企业奖励机制,并将 具体规定进行细化,从而提升公民个人和企业的 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减少公 民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支出及花销。在 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必须将激励标准细 化,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同时引入强制性规定, 表述激励措施时,将激励性措施上升为强制性 措施。明确激励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入 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追究制度,并细化责任追究 方式。建立相应的事后评价体系,区分具体评价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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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落实监督机制

  对生态环境监督应贯穿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的全过程。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权在法 律层面并不存在明确的规定,应当将此项权利纳 入相关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明确权利范围,积 极回应公众的认知问题,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权的保护范围 ,对相关举报人进行合理的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民族 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 显著成效,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是可持续发展 的必由之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是实现生 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6]是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刘绍卫,徐家贵.用绿色发展绘就绿水青山壮美画 卷[J].当代广西,2023(Z1):37-38 .
  [2] 郝红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其重要价值研究 [D].喀什:喀什大学,2023 .
  [3] 杨文歆,叶萌.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的对策探 讨—— 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J].西部学刊,2023 , (1):53-56 .
  [4] 刘超,伍森.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 困境与法典回应[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21(5):1-17.115 .
  [5] 汪子涵.论“双碳”目标下的环境行政奖励[J].黑龙 江社会科学,2022(2):39-43.126 .
  [6] 闫永利,田家怡.黄河三角洲生态文化建设[J].滨 州学院学报,2012.28(2):6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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