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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思考与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30 10:05:4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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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城乡之间的法律服务普及和保障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因此,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本研究旨在探讨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和现状,并提出实践和思考,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人才,覆盖

  一、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及其影响


  城乡区域的差异化是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法律领域中,由于城乡区域经济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关系等不同,导致了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化问题,这种差异程度相当明显。城乡法律服务体系差异体现在许多方面,如立法、执行以及维权等。[1]因此,了解城乡法律服务体系差异对于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导致了城乡居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方式不同。城市居民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教育和影响,对法律法规有着更深入的理解,因此法律的适用方式也更加合理和完善。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由于受制于文化传统和教育程度等原因,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方式相对较为薄弱,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仅依据个人理解和习惯来进行法律问题的处理,往往导致了争议和冲突。

  第二,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也导致了城乡地区法律执行环境的不同。城市地区由于机构设施完善,维权机构专业化程度高,法律服务也更为便捷有效。然而农村地区由于机构设施薄弱、专业人员缺乏,导致了法律服务水平不高,甚至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空白地带,社会治安问题也日益严重。因此,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法律服务的平等化与公正化。

  第三,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也影响了城乡地区社会发展的平衡性。法律能否深入到基层、覆盖到每一位公民,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城乡法律服务体系的差异性容易导致城乡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损害基层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构建城乡公共法律体系不仅是为了解决城乡差异造成的法律服务不平衡的问题,也是推动城乡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思考与建议论文

  (二)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不平衡

  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不平衡是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问题之一。城市相对于农村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源优势。城市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而农村律师事务所数量较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也较少,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够。

  二是制度优势。城市的法律服务制度相对健全,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援助机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及时、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也不够完备,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导致农村法律服务质量不高。

  三是人员结构优势。城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中,涌现了大量优秀的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他们在专业领域有着较高的素质和技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在农村,由于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相对较少,专业素质和技能相对较低,导致农村的法律服务质量不高。

  (三)构建城乡公共法律体系的紧迫性

  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社会广泛的支持和重视。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包含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相关诉讼程序和法律服务等多个要素的统一体系,它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现能够赋予公民公正和权利。[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地区的公民往往会遇到较多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缺乏,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让农村地区的公民享有公正的法律保障。

  第二,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差异,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乡的差异也在不断加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来促进城乡之间的协调。法律服务的不平衡正是这种不协调的表现,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让城乡之间的法律服务更加平衡,让城乡协调发展更加顺利。

  第三,构建城乡公共法律体系还可以促进城市管理的现代化。由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需要依赖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推动现代化法律服务的落地,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的现代化。

  二、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现状分析

  (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差异


  第一,在城市地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普遍较高、法律生态环境相对成熟,法律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等方面。这类法律服务需求比较专业化,属于较为常见的需求类型。而在乡村地区,农村居民相对较少、经济相对落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导致法律服务需求普遍较为单一,主要涉及土地纠纷、村民恶性伤害、离婚等方面。这类需求的诉讼基础薄弱,成本较高,且专业性相对较低,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挑战。

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思考与建议论文

  第二,由于城乡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不同,人们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和期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城市居民在接受法律服务的时候,更注重的是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乡村居民则更加关注法律服务的价格和可及性。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运作方式及服务质量,也加剧了风险的不均衡。

  (二)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平衡

  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平衡是城乡法律服务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城市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丰富,法律服务机构更加发达,且专业化程度更高,法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相对更强。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法律服务水平偏低。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较为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城市地区的经济水平高,法律服务需求量相对较大,而农村地区所需的法律服务量的需求相对较少,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也少于城市地区。此外,也有部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存在资金和设施的不足,而法律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实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缺陷

  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缺陷是指在城乡司法体系发展过程中,对于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设计和监管体系建设存在不足。

  第一,城市和农村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布局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城市中,法律服务机构密集、覆盖面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对成熟,而农村地区则存在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稀缺的现实。加上许多法律服务机构在城市中聚集,而在农村地区却数量不足,使得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设施布局不均衡,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二,城乡之间在法律服务资源利用上的不均衡也是制度缺陷的一大表现。农村地区人口众多、涉及面广,但由于其法律事务相对简单,所需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较少;而城市地区由于事务繁杂、法律服务需求相对较大,使得其对法律服务资源的需求量很高。但是,在目前的城乡法律体系中,由于地区之间的区域发展水平存在不同,法律服务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城市的法律服务资源得到了重点发展和利用,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却面临着挑战,使农民难以享受到法律服务。

  此外,城乡法律服务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也是存在的问题。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服务机构利益驱动,法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一些地方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中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以及行为举止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机构的信誉度和公信力。这种情况下,城乡法律服务监管难度加大,制度不健全也直接导致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服务范围缩小。

  三、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一)建立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实现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建立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多种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等。这个中心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可以由公务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等人员组成,旨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同时在建立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中心必须考虑到城乡居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而且还需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让城乡居民更好地了解公共法律和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此外,针对农村地区缺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问题,政府首先可以通过政策引导、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农村地区。此外,也可以建立专项扶助资金,提供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法律服务的质量和素质上,可加强培训和考核,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最重要的是建立联动机制,与其他部门、机构联动起来,共同促进城乡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平衡发展,更好地覆盖和服务社会公众。

  总之,建立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实现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步。通过这一中心,可以为城乡居民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解决他们的法律问题,强化法治理念,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中心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情况,为人们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

  这一方面的工作涉及了城乡之间的法律服务资源整合与共享,不仅是服务对象的需求,也是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服务策略。对于城市地区,应该注重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和多样性,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点的布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3]同时,还应该加大对法律公证、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力度,增强城市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

  对于农村地区,应该注重落实“法律援助进村入户”制度,建立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此外,还应该推广法律知识,开展农民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加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

  在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培养合格的法律服务人才不仅可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且有助于弥补城乡之间法律服务的差距。因此,需要加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工作。第一,要优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培养计划和细节实施的监管。当下社会发展迅猛,法律领域涉及的问题日益复杂,如何培养符合实际需要、具备高素质法律服务技能的法律人才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这样的挑战,建立健全可行、行之有效的法律人才培育机制,加强对培养计划的指导和管理,是提高培养质量的必要步骤。

  第二,要营造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环境,包括加强与各地各级政策支持、拓宽学生实践渠道、不断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方面。通过贯彻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吸引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律服务中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四)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

  随着城乡社会经济的融合与发展,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愈加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一旦这些服务出现失范现象,则会严重影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能够有效监督、规范、整顿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操作和管理,增强服务的公信力。

  第二,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需要遵循多个原则。一是要尊重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进监管模式。例如,可以通过APP、微信等移动端平台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式。

  第三,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监管机制,应当切实解决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提高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在人民群众中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真正推行地方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代水平.“城乡建设与管理”地方立法的规范与实践[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1(2):123-132.

  [2]中共拉萨市委政研室.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便捷高效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J].新西藏(汉文版),2021(5):61-62.

  [3]柳玉祥.以均等普惠为目标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J].中国司法,2017(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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