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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落实,能够在网络空间的规范、清洁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 其也可能会对正常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造成一定阻碍。特别是一些超大平台,极有可能利用这种 行为的实施,进行相关领域市场秩序的扰乱,并对其他平台或者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本文 之中,所进行的互联网屏蔽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研究、剖析,则是一种对于相应问题 进行及时有效解决的关键。基于此,笔者将以屏蔽行为的显著特点、其与干扰行为的区分等为依 托, 探究互联网屏蔽行为违法性的具体认定方式及其解决。
关键词:互联网; 屏蔽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建设之中,各个行业与 社会发展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变得十分 普遍,所带来的信息量也是巨大的,各个行业企 业也在这种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相应的互联网平 台建设也展现出层出不穷的特点,互联网屏蔽行 为的产生也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出现的,而《 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 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研究重点,正在于互联网 屏蔽行为的治理。
一 、互联网屏蔽行为的特殊性探究
( 一)屏蔽行为和网络干扰行为区分
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展现出多种多 样的特点,其中和屏蔽行为最为类似的就是广告 屏蔽行为、安全软件干扰行为,而关于这些行为 的具体区分,则展现在技术原理、干扰对象等方 面上。据笔者查阅资料表明,具体可将网络干扰行 为进行以下三类的区分,这种划分在《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于互联网的规制之中也有所体现。第一 , 以第三方插件的形式 ,在相应软件的客户端 ,进 行他人网页数据的截获、修改;第二,直接对其他 人的软件产品进行相应的修改;第三,在自身软件 之中,进行排斥其他软件源代码的设置[1]。而其与 屏蔽行为虽然都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 , 并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但是也存在相应 区别 ,这 种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行为性质、表现方面:互联网干扰行 为,主要为干扰者的行为是主动的,在实行过程 中,其会主动进行多种措施的利用,以达成对其他服务、产品等造成相应影响的目的,有时也会 存在针对相关产品,进行专门措施设计的情况, 其更多展现的是侵略、主动的特点;而屏蔽行为 则与之不同,其是平台对其他服务、产品,表现 出的一种拒绝行为,而不论屏蔽的方式是怎样的, 平台仅仅会对被屏蔽对象的行为进行相应限制, 主要展现的是一种防御性特点。第二,行为手段 方面:网络干扰行为的形成是以技术手段的利用, 进行其他服务、产品的修改、干扰等,重点在于 技术手段的采取。而屏蔽行为并非必须进行技术 手段的利用。第三,行为后果方面:网络干扰行 为的出现会对其他服务、产品的运行造成相应的 不利影响。而网络屏蔽行为虽然会给被屏蔽对象 造成相应的推广成本增加、用户流量损失等影响, 但并不会对被屏蔽对象的服务本身、产品本身运 行造成消极影响。
( 二)屏蔽行为的显著特点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其所指的是相应平台 对于其他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等是拒绝的态 度,并对其他平台的服务、产品进行限制。而互联 网平台屏蔽行为的显著特点则有以下几点体现: 第一,互联网屏蔽行为的施行,其本身带有主观目 的多样化的显著特点;第二,该行为的施行,会对 自身与其他平台均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第三,互 联网平台的屏蔽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 四,该行为的本质,展现在对其他平台服务、产品 拒绝进行自家平台的开放。只有具备这四种典型特 点 ,其才能够构成“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
二 、研究互联网屏蔽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的必要性
( 一 )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会造成市场 原本处于稳定状态的竞争秩序,逐步趋于不稳定 状态,会对竞争法理念、制度造成极大冲击。竞 争秩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内容,其可以为市 场所有个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从而达到市场 竞争自由目标。而互联网技术提供大量计算机协 议串联的条件,用户可以打破原本“ 中心化 ”的 信息交流限制,以“ 去中心化 ”的方式,自由传 递信息,导致建立在社会交往、权力框架基础上 的市场竞争被快速解构。可是,由企业推动的技 术革新与产生的权力膨胀问题,却没有给予所有 互联网技术用户绝对平等的权利[2]。可以认为互 联网技术对大众群体的行为模式进行重塑,企业 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屏蔽行 为语境中,其在开始只是作为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一部分,在现在已经成为满足企业经营发展 的工具。在市场竞争中,互联网屏蔽行为也从原 本的技术行为升级为牟取不正常利益的手段。为 此,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这种行为 进行更合理的评价,以及更可靠地规制,才能维 持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企业的利益。
( 二)信息传递、技术创新的有效平衡
在互联网市场竞争中,企业会以商业经营为 目的,开展互联网的屏蔽行为,但会对行业的竞 争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互联网屏蔽行 为本质是网络空间治理技术,虽然其本身并不 会对市场思想、创意造成任何程度的阻拦,所屏 蔽的信息也没有从互联网中被删除或消失,可是 用户却因互联网屏蔽行为,无法获取到被屏蔽的 信息,这也会造成信息传递自由被侵犯的严重隐 患。由此也就能够得出,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并不是对互联网技术或其 他技术的创新发展造成限制,也不是阻止技术的 合法应用,而是试图建立一套针对互联网屏蔽行 为更可靠的评价体系,对信息传递自由、技术应 用限制提供明确的边界,才能有效避免从规制或 反规制等方面,出现较为严重受到价值分歧影响 的问题,并为互联网条件下的信息合法合规传 递、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助力各种技术 推向市场,实现商业化应用目标,并让社会经济 维持良好的持续性发展状态,合理激发各个领域 的发展动力。
(三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互联网技术在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下,深入人类 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对于生产关系做二次塑造, 有效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例如用户成为企业生产产品与提供服务的中心角色,企业需要合理 应用用户的碎片化时间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从原 本的经营商品逐步转移到连接红利方面。同时, 互联网技术也让消费场景趋于扁平化,用户在消 费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缓慢发生变化。 在当前的互联网场景中,用户拥有极大选择自由 度,企业需要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各种个性化 内容,合理提升用户的消费能力。同时,用户的 选择自由也逐渐演变成形式自由,而不是真正程 度的选择自由。例如在互联网屏蔽行为中,企业 并不会提前告知消费者屏蔽时间、范围以及相应 的方法,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接收信息时,会受到 一定程度的影响,消费者在信息传递、接收方面 的自由选择权被剥夺,进而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 虽然消费者的购物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对 消费者权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随着消费 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者仍然可以通 过相关法律条例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3]。 我国 2017 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在第一 条规定中就写入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将其 作为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 广泛应用。
三 、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方式
关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需要在 司法实践之中,纳入消费者、竞争者、公共方等 多方利益,来进行全面考量与判断,但是,在具 体的个案之中,各方主体利益的认定标准、各方 主体利益的综合性判断标准等,尚未形成清晰的 界定,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4]。 而在实际进行探究的过程中,需要将以下几点进 行重点关注。在互联网屏蔽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演 变之中,可进行三个主要阶段的划分:即多元利 益认定的方式、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以及在动态 竞争观的影响下 ,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
( 一 )多元利益认定的方式
此方式具体实行时,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念 的坚持,并以多元利益的考量,进行细致、客观 的描述性分析、阐释,最终做出的决定就会更具 合理性。但是,这种理念在相关研究领域之中, 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具体的认 定之中,应该将竞争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进 行综合性的考虑,并在这种前提之上,将公共利 益、消费者利益当作关键考虑的因素。此外,还 有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在实际进行竞争行为违法 性的认定时,各个利益主体的次序、位阶应该处 于同等地位,对于各方主体利益的考量,应该是 综合性的。这两种分歧的存在,在具体适用过程 中 ,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产生。
( 二 )比例原则认定的方式
在该认定方式之中,需要做到的就是在进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时,要注重“ 比 例原则 ”的引进,而个案之中,则需要做到依照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等子原则 的顺序,来进行具体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相 关行为的发生,如果能够将上述多个子原则均进 行充分满足,就可以判定其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 为,反之则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是在相应司 法实践的探究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前进中, 相关研究人员发现,这种认定方式存在的主要问 题,表现为认定标准不明确、主观因素难以规避 等 ,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调整。
(三 )动态竞争观的影响下比例原则认定的 方式
这种认定方式在应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 的就是要懂得在动态竞争理念的作用下,进行 比例原则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互联网 平台屏蔽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其中,动态竞争理 念,是一种西方管理学中的概念,在具体的界定 与阐述之中,整个概念都认为“ 竞争 ”本身是一 种多方位、动态化的经济活动,其中所包含的竞 争类型是较为广泛的,如价格竞争、产品质量的 竞争等均属于此例,这也就从侧面表明,由于企 业平台经营所衍生的暂时性行为,并不能够直 接认定其违法,在具体的认定之中,要懂得对正 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判断进行辩证的看 待。而实际进行相关个案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将 违法性的认定过程与动态竞争视角相结合,将可 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探析与论证,以保证最 终所得结果的综合性、客观性,这样才能够保证 具体违法性认定的可行性。
四 、互联网屏蔽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 规制优化策略
( 一 )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规制进行优化时,需要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要 维持整个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但是,在保护 消费者利益时,不能采取绝对保护理念,以消费 者拥有的权利、企业竞争对消费者产生的侵害 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证,而是要分析企业进行的互 联网屏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对市场竞争 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并判定其在这个过程中是 否侵害其他经营者或企业的正当权益。在理解消 费者利益时,不能单纯参考以宏观视角分析问题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是 要从扭曲消费者群体的消费选择、侵害权益、破 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 问题[5]。针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制优化策略,从消费者角度,需要预防企业以“ 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 ”的名义滥用互联网 屏蔽行为,对其他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 况,也需要做好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的平衡工 作,让企业多方、企业与消费者双方获得长久性 利益。
( 二)建立互联网技术实施标准
消费者在使用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时,仅 能够了解可以实施自主权的部分技术内容,整个 技术构架、内容则是以被动方式接受,这种技术 层面的不透明问题,容易导致企业侵犯消费者合 法权益,对整个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成冲击的严 重风险。在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规制优化策略中,建立互联网技术实施标准,其目 的就是开展互联网监管活动,即针对互联网技术 进行必要的监管,并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革新 化处理。在明确互联网技术运行原理的基础上, 使用透明化实施标准,打破企业在互联网技术应 用方面的风险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保护消费者群体的正当利益[6]。而对企业的互联 网屏蔽行为进行透明化监管,其本质是抓住互联 网技术的应用痕迹,既不会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造成影响,也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规制落实,是一项需要综合考量的工 程,要懂得站在地域经济发展、互联网发展等角 度出发,保证其实行的有效性。本文从互联网屏 蔽行为的特殊性探究、研究互联网屏蔽行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屏蔽行为 的违法性认定方式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了互联 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落实、完 善的重要意义,希望能够为相应规制的有效优化 与健全提供一定借鉴与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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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明.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效应分析及规制路径 选择[J].清华法学,2021,15(4):176-194 .
[4] 韦雨琦,许浩康,夏良田.对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法 律规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视角[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21,37(2):93-101 .
[5] 叶明,张洁.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互联网平台屏 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0 (4):35-48 .
[6] 林璐.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判定研究—— 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20,30(3):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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