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5 10:23:41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人们期望在民 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以更多地使用信息技术,让人们可以更高效、更方便、更低的诉讼成本来 解决争议。将网络技术应用到民事电子诉讼中,产生了电子送达的新兴送达方式,使得民事诉讼 的送达变得更简便、有效,缩短法律文书到达当事人手中的时间。本文概括论述我国民事诉讼电 子送达制度的特点,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实施现状,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特征

  ( 一 )即时性


  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互联网通信设备为依托传 送文书。借助互联网系统传送信息的跨时间、跨 空间、瞬时高效等特点,电子送达传送的法律文 书经法院送达人员点击发送,能够即刻到达受送 达人的接收系统,受送达人可直接利用手机或电 脑查阅文书,基本实现了文书传送的即时性。电 子送达具有即时高效的特性,法院仅借助办案系 统即可实现“ 一键送达 ”,当事人能够足不出户完 成文书签收,方便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同时缩短了 送达周期 ,提高了送达效率。

  (二)成本低廉性

  电子送达在人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成本耗 费均较低。第一,一次送达行为只需一名送达专 员通过办案电脑进行送达操作,且全程由此送达 人员一人即可完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不需要邮 寄费、交通费、人工费、打印费等费用支出,也不 需要花费财力物力到车辆使用、油耗、差旅上, 减轻了法院的经济负担;第三,电子送达即时性、 一键式的送达效果省去了受送达人、快递员或者 送达人员在送达途中的耗时,降低了时间成本。 电子送达在减少法院送达成本的同时减少纸张、 油墨等耗材的使用,实现无纸化操作,节约资源 而且绿色环保 ,符合当下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

  (三)技术性

  与传统送达方式不同的是,依赖信息网络技 术是电子送达的显著特征。电子送达的全过程都依托于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实践中,司法工作 人员将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文书材料录入法院 建立的电子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制作电子文书, 向受送达方电子送达。而受送达一方也需要借助 电子通信设备或互联网技术接收并查看。可以看 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运行与电子信息技术紧 密相连,是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 实践。因此,电子送达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支撑,具 有高度技术性。

  二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面临的制度 性困境

  如今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与其他传统送达 方式相比,电子送达具有很大的优势。然而,在我 们持续认识到电子送达的必要性的同时,也不能 忽略这种送达方式所存在的缺点和潜在的隐患。 因此,在实施电子送达的过程中,我们要避免风 险,使其适用范围更广泛。在使用电子送达系统 时 ,主要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安全缺乏保障。电子送达是指利用 电子设备,将纸质的法律文书转化为电子信息, 通过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发送到受送达人。 在此过程中,受送达人的信息没有得到保护,网络 风险无法避免。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的个人信息会 很轻易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泄露,因此电子送达过 程中,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采取更安全的保障 措施。
\

  第二,全面推广受到限制。从当前社会的发展 状况来看,移动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为构建电子送达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因为全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些发展较慢, 有些因为自然条件的原因,光纤等技术还没有普 及,因此,电子送达也就受到了制约。另外,当 下的一些中老年人还不能适应这种新兴的送达方 式 ,这也是制约其推广的一个因素。

  第三,送达标准不明确。电子送达过程中, 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不能确认受送达者是否 接收到。我国法律规定将送达文书到达受送人指 定系统内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但这一规定对受 送达人不公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进入特定系统 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不能确定受送达人是否看 过该文书。[1]假如规定受送达人作出回复的日期 为送达时间,不能保证作出回复的是受送达者本 人 ,更无法确定受送达者本人是否收到邮件。

  第四,信息核准机制不完善。电子送达是送达 人利用电子传输设备,将文书传送给受送达人。 电子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录入相应的信息,点击 发送就完成了送达,因此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可以 独自由一人完成,同时利用网络进行传递,对比 传统送达节省了时间。虽然电子送达节约资源、 简单方便,省略许多步骤,但此送达方式使得信 息核准和复查更为困难。[2]在法院这样严谨的工 作环境下,即使是一点错误也可能为当事人带来 不必要的麻烦,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信 息核准机制不完善成为电子送达制度难以进行的 重要原因。

  第五,电子文书格式不一致。电子送达文书的 格式问题往往被忽视。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需要归档。然而,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传 递,导致各地文书保存非常杂乱,没有统一的标 准和形式。由于电子文书格式不规范,导致电子 送达不能被普遍应用,引发了许多争论。[3] 与此 同时没有相关的法规对电子送达文书的格式和保 存标准进行规范,因此,各个地区都是按照自己 的方式处理,电子文书格式不一致,从而造成电 子送达司法实践混乱。

  第六,送达队伍建设混乱。电子送达作为新兴 送达方式,对送达人员的专业也提出更高要求。 电子送达的运行依托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所 以专业的送达人员应熟练操作电子送达系统和 互联网应用;同时要求送达人员对电子送达制度 相应的法律规范有所了解。[4]但我国当前送达队 伍建设存在建设混乱、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 此,建立专业的送达队伍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 十分必要。

  三、境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

  ( 一)德国电子送达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发展日趋成熟, 德国法院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会根据具体民事诉 讼制作法律文书,并且主审法官会给当事人签发 法律文书。《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电子送达的 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加密保护,避免法律文书在电 子送达途中造成丢失或被不法分子窃取等问题的 出现,同时还规定,对于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必 要时主审法官要进行电子签名。目前德国形成了 “ 制作 — 加密 — 送达 — 受领 ”的电子送达方式。

  (二 )美国电子送达制度

  美国电子送达制度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发 展提供了借鉴。《美国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 电子送达的方式:第一,由法院指定电子送达, 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电子送达的方 式;第二,采用国际条约允许的送达方式,此方式 出于国际考虑,在法律上没有实际价值。美国电 子送达制度采取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诉权、最大 限度保障其合法权利的态度,这与美国的诉讼价 值观一致。美国电子送达制度伴随技术的发展以 及民事案件日益复杂而产生,其适用范围也不断 扩大。

  四、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一)建立完善的电子送达软件平台


  目前,我国没有能广泛应用的稳定的电子送 达平台,因此,电子送达应用缺乏平台支撑。然 而,要构建这样的平台,需要足够的人力、财力、 技术人员进行开发、评估,才能够得以在全国稳 定运行,从而保护电子送达信息。笔者建议由司 法机关主导,财政部门扶持,构建完善的电子送 达平台。各地法院在构建电子送达平台时,不能 一味沿用传统送达方式,而要积极运用电子送 达系统。当前,我国大部分案件在基层法院审 理,基层法院大力推广适应电子送达制度,就能 够发现和改正平台漏洞。并通过不断应用电子送 达平台,发现和修复缺陷,构建安全稳定的电子 送达平台。

  (二 )完善电子送达程序规则

  1 .明确受送达人同意的规则


  目前对于受送达人同意存在明示和默示两种 方式。第一,当前法院对受送达人同意主要是明 示方式作出,法院必须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 告知原告。同时,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 事人,应当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原告时,询问被告 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第二,受送达人默示的意思 表示主要依据其诉讼行为推定,当事人填写电子 送达确认书时,既没有作出同意也没有作出拒绝 的意思表示,法院推定当事人作出默示的意思表 示。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但亲自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当事人作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5]

  2 .规定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方式

  目前对于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存在明示和默 示两种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后,法院工作人员只 能通过电子系统知道是否已经发送给当事人,对 于受送达人是否已经接收到法律文书,法院不知 情也无法查看,因此对于受送达人是否已经确认 收悉,要采取明示的方式。采取默示的确认收悉 方式的适用条件是发生在具体民事诉讼中,当事 人有明显的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妨碍诉 讼,逃避责任等行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 推定受送达人收到了法律文书。

  3 .规范送达失败救济措施

  电子送达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却没有确立送 达失败后救济的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将影响法 院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也不利于电子送达 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送达失败后,受送达人的 权利救济可在合理期限前提出,此期限应为除斥 期间,过期限即没有异议,丧失救济权利。提出 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非因 主观原因未收到文书,如果是法院依据其自己提 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无论送达成功与否 都不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因当事人个人原因未收 到文书,也可以提出异议。因此能够提出异议的 应是没有同意送达的受送达人,在具体权利救济 方法上,受送者可以根据电子送达失败的责任追 究机制,请求法院对责任主体采取处罚措施,并 建议延长诉讼期限,也可另行提起再审。如果法 院认定电子送达的失效是由受送人自己引起的, 则无法救济,法院可以驳回受送达人的救济请求。

  (三)加强电子送达的宣传和推广

  电子送达是一项新生事物,当事人接触不 多,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不信任,法院应当 利用各种机会加强电子送达的推广,消除当事人 的不信任,引导其了解、尝试、接受电子送达。 通过对电子送达成功案例及送达数据的报道分 析,让当事人了解电子送达的效力、安全性及优 势,在进行宣传的同时,也要提醒受送者注意电 子送达的风险,并让其认识到电子送达与传统送 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法院也可以根据电子送 达的流程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制作便携读本便于 宣传,或将收到送达后的处理过程录制成影像, 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收件和查阅资料的流程。此外, 利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制作一些 简单、易于理解的视频和文字介绍,让当事人更 好地了解电子送达。

  (四)统一电子送达文书格式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电子送达文书格式作统一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形成电子法律文书时采 用的标准格式多种多样,十分混乱。统一的电子 文书对维护电子送达真实性、司法公信力具有重 要意义。因此,应当规范确定电子文书的统一格 式,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第一,制定标准时可以参 照书面形式的文书格式,如所辖法院、当事人信 息、案号等关键信息必须完整体现;第二,考虑到 电子文书的特殊性,加盖法院公章外,可以增设 电子送达专用章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法院送达的 权威性;第三,可以写明受送达人相关权利义务, 以便受送达人行使相关权利;第四,为体现电子文 书的便捷性,可在文书上附加法院官网或该法院 电子送达平台的二维码,方便受送达人操作,提 升诉讼效率。
\

  (五)建立完整送达队伍

  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官和书记员队伍人数不足 以支撑电子送达的运行和发展。因此有学者提出 为匹配电子送达平台的适用,应尽快建立专门的 送达队伍,以便妥善解决可能隐藏的问题。建立 完整专业的送达队伍人员应当有两类工作人员组 成,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送达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是指掌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人员,能够 解决电子送达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以及日常维 护电子送达平台的硬件和软件。该部分的专业技 术人员无需参与送达活动本身中,因此人员数量 无需过多。专业送达人员是指有一定的综合能力 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系统流程正确操作,完成送 达活动。该部分人员是专业送达队伍的主要组成 部分,因此在整个队伍的人员数量上应当占多数。

  五 、结语

  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随之产生民事诉讼 电子送达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民事诉讼 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法官的负担,让法律文 书的送达变得更容易、更方便。尽管电子送达制 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它能够随着问题的产生与 解决,不断发展,变得更加完善。因此,电子送达 制度也必将与我国今后发展趋势相一致。

  参考文献

  [1] 梁伟,刘炳杰,王海光.建立“公告送达统一电子平 台”的思考及路径设计[J].山东审判,2017.33(1): 84-88 .
  [2] 宋春龙.电子送达的理论反思及其制度完善[J].河 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31(6):43-51 .
  [3] 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 法学,2016.30(5):23-35 .
  [4] 冉崇高,赵克.理论厘清与制度重构:关于民事送达 难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7(9):67-72 .
  [5] 刘向琼,刘鸣君.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法律适用,2018(3):33-37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1943.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