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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互联网改变人们生活方式 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侵权的新风险。针对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的新特点,本文利用“ 北大法宝 ” 上的裁判文书,运用 NVIvo 11plus 工具对 170 个隐私侵权案例进行编码分析,梳理出网络环境下 隐私侵权的现状与特点, 为提出网络环境下保护公民隐私的建议提供依据。
进入网络时代,各种类型的隐私侵权问题不 断出现,如:不良商家为谋取利益非法收集和出 售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共场所和“ 半公共场 所 ”非法安装的监控侵扰公民的隐私,短信、电 话、邮件的骚扰,偷拍偷录对个人隐私的暴露, 以及晒朋友圈、刷抖音、分享微博都可能泄露个 人隐私,所有的这些共同构成了网络隐私侵权现 象泛滥的媒介景观。在公民个人隐私矛盾如此突 出的现在,亟需探究网络时代隐私侵权的现状和 类型,在此研究基础上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保 障公众隐私权益的对策。
一、基于隐私侵权案例裁判文书的编码
( 一)样本案例选取
深入分析网络时代公众隐私保护的现状,得 到更为详实的结论不能只局限于宽泛的理论研 究,而应该从具体的案例出发,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将“ 北大法宝 ”作为样本案例库的来源,选 取近三年有关公民隐私的判例的民事案件与刑 事案件。在民事案件的选取中,笔者限定了如下 条件:案由:“ 民事 — 人格权纠纷 — 隐私权纠纷 ”;在刑事案件的选择中,笔者限定了如下条 件:案由:“刑事 — 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罪 &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 ”。 针对以上所有检索到的民事和刑事的裁 判文书,笔者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相同,案 件事由和上诉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合并, 认定为一个个案进行分析。同时剔除裁决、剔除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剔 除空白或重复的文档,最后得到民事案由的裁判 文书 70 例,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 100 例,共计 170 例。
(二)编码工具及划定主要维度
研究运用 NVIvo 11plus 工具对 170 个隐私侵 权案例进行编码分析,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出发, 对隐私侵权类型进行划分,探究互联网环境下公 民隐私的现状。第一步,通过开放式编码、关联式 编码、核心式编码,对案例样本材料进行自下而 上的开放式编码,同时在节点上借用了现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专家学者的意见,归纳整理后得到 5 个主要维度 ,如表 1 所示。
点(每次编码形成 1 个参考点)。第三步是描述内 容特征。根据以上编码的结果和频次的统计,本 文对网络时代隐私侵权类型展开了研究。
二、原告与侵权类型的编码
在民事判决书中,主要涉及了原告,被告与法 院三方的对话,原告主要为公民。而在刑事的隐 私侵权案件中,主要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 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信息权的犯罪分子提出诉讼。 因此原告的编码为:公民;公诉机关。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 条规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 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 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指出:“个 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对隐私权的研究中,将内容丰 富的隐私权划分为“ 私人生活安宁 ”与“ 个人私 密 ”两部分。其中“ 私人生活安宁 ”包括“ 物理 空间安宁 ”和“ 精神空间安宁 ”;个人私密包括 “ 个人身体私密 ”“生活私密 ”“个人身份、财务 信息 ”。[1]顾理平教授提出了大数据时代隐私的 新类型 —— 整合型隐私,阐述了“ 数字化时代公 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分野的消融与数字化特征隐私 的产生 ”。[2]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技 术,出现了较多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这些 案件中包含着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又因其违反法 律到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而受到刑法的规制。 迟大奎将侵犯个人信息权案件中的事实行为类型分成“ 生成个人信息 ”“传播个人信息 ”以及“ 利 用个人信息 ”三种。[3]缪文升认为,要区分各种 信息数据的属性,根据信息数据的属性、类别、 对信息数据原始权利人的影响等进行分类,从而 界定保护的级别。[4]虽然个人信息常受到刑法和 行政法的保护,但王利明教授认为“ 个人信息 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是一种新型的人格 权 ”。[5]笔者认同这种观点,个人信息权包含着 大量与隐私权交叉的内容,尤其是在互联网与大 数据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是极其重 要的部分。此外对个人信息中除了能直接识别的 信息之外其他的个人信息,法学界和实务界暂无 明确的界定,在此,笔者将其笼统概述为“ 重要 与敏感 ”信息。
因此,本文根据《 民法典》第六章对隐私权 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结合上述著名的专家 学者已有的研究,在充分理解、分析和借鉴学习 的基础上,以权利客体为基本标准将侵权案例 的类型划分为“ 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 ”“个人私 密被公开 ”“个人信息被侵犯 ”三大点,详细的 划分情况如表 2 所示。
三 、被告与侵权动机的编码
对侵权主体类型的编码,分为:个人;机构; 个人和机构。其中“ 个人 ”之下,又分为“ 普通 个人 ”与“ 利用职务之便的个人 ”。对侵权者侵 权动机的编码分类,因民事与刑事侵犯隐私权的 动机区别,因此笔者将两者分开编码。并将民事 案件细分为:无意型;故意损害型。刑事案件细分 为:收集窃取型;倒卖牟利型;推销诈骗型。如 表 3 所示。
四 、法院判决的编码
如上文所述,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和法院的 三方对话,在原告对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进 行反驳后,法院会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是对公民 隐私权主张的回应,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隐私权 保护所面临的真实情境。
根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 一般规 定 ”中的内容,侵权责任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 原则、无过错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等,侵权责 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等。《 民法典 》 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 的情形 ”,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 ”等。杨立新教授在分析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进 行了归纳:“一是加害行为及违法性;二是存在损 害后果;三是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过 错 ”[6],并在对《 民法典 》的分析中阐明了:将 “ 造成损害 ”,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7]。
因此,根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上述专家学者已有的研究,将本研究 的裁判结果划分为“ 支持诉讼 ”和“ 驳回诉讼 ”。 将原告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编码为“ 支持诉 讼的原因 ”, 并分为四个二级子节点:“停止侵 害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和“ 其 他 ”。将原告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以及 没有认定为隐私侵权的结果编码为“ 驳回诉讼的 原因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具体情况如表 4 所示。
以上主要是关于民事隐私权纠纷案判决结 果的编码,刑事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较之更为简 单,且本文的所涉及的案例中并没有公诉机关败 诉的,因此笔者将判决结果编码为:判刑并处罚 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所得;赔偿损失;公开道 歉;删除信息。
五 、结语
本文选取与隐私侵权相关的裁判文书,反复 进行详细的阅读和梳理,运用 NVIvo 11plus 工 具从原告与侵权类型、被告与侵权动机、法院判 决结果这三大角度完成了对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案例样本的编码。未来的研究可以从原告、被 告、法院三方的对话展开。从原告即个人层面入 手,能考察公众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强弱,以及 在维护自身隐私权方面所遇到的矛盾和困境;从 被告层面入手,可以发现侵权者的特点、侵权方 式的变化;从法院判决出发,可以了解司法实践 对隐私权的态度、分析司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从现状和困境出发,为保护网络时代的公民隐私 提出参考性建议。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J].当代法 学,2018.32(3):3-11 .
[2] 顾理平.整合型隐私: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新类型 [J].南京社会科学,2020(4):106-111.122 .
[3] 迟大奎.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刑法保护进路 [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8(5):42-49 .
[4] 缪文升.数字人权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的类型化保护 原则[J].北方论丛,2020(4):77-83 .
[5]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 68-75.199-200 .
[6] 杨立新.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 责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 (3):147-152 .
[7] 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4):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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