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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3 10:11:5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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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务系统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赋强公证作为法律服务表达的最重要的环节,随着人们对自身认知的需求,公证逐渐开始盛行在各行各业当中,其中公证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预防和解决纠纷,促使发展阶段的矛盾得到解决。本文以多元纠纷作为突破口,就赋强公证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展开论述,提出完善的措施,希望赋强公证在社会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赋强公证;多元纠纷;解决;重要性

  一、基本概念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通常情况下,纠纷解决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对相应纠纷产生合理控制,在社会需要的角度下建立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则和制度,通过各机构与组织之间活动的连接形成完整的解决机制,建立流畅的系统进行纠纷管理。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则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性质、功能形式的纠纷,在多个纠纷机制的整合下形成完整的系统,能用多元化的角度解决问题,对于内部系统来说,各纠纷机制既相互独立也相互影响,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社会当事人对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多选择的可能性。

  (二)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即是为债权文书附上强制执行效力的外壳。对于赋强公证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而且在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判文书也同样满足强制执行的需要,具有一定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到期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债务人或者是担保人出现逃避履行义务的现象,相关的债权人以司法公证下具有相应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下向相应的公证处出示该债权文书,帮助债权人在法院的帮助下实现强制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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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赋强公证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要求

  (一)赋强公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产生

  在法律的规定下,以多种调解手段和相关和解协议成为多元纠纷中的主要解决方式,通过法院发布相应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成为多元纠纷解决的主流。为了满足各种解决的需要,解决债务纠纷、金融纠纷、经济纠纷等多种类型的纠纷,为了提升公证的效率,促使赋强公证逐渐开始在多元化纠纷中产生强制执行效力,满足多元纠纷解决的需要。

  (二)赋强公证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发展

  第一,赋强公证能够帮助原有债权文书范围从一般债权逐渐向金融领域债权实现过渡。赋强公证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国家相关政法对赋强公证做出的明文规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受债权文书相关范围的限制,使得强制执行效力在多元纠纷解决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使得赋强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受到空间的制约,严重影响公证制度在多元纠纷解决中发挥自身的解决功能;第二,赋强公证在公证处落实下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通过对债权文书相关内容、权利业务以及给付内容的了解,能够有效缓解多元纠纷发生的概率。一旦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也就是意味着债权人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实现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将债权文书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途径;第三,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并不是一定需要强制执行作为多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法,在公证制度使用过程中,也可以用债务双方之间的调解与和解,维持多元纠纷解决的稳定性[2]。

  (三)“赋强公证”的要求

  实现赋强公证需要满足公证机关的条件,才能让债权文书具备相应的执行效力。第一,债权文书具有相关的内容,对于赋强公证角度下的债权文书来说,有给付货币的内容,在债权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既要有给付货币内容的明确规定,也要有物品的详细内容保证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使用,同时也要有相关的内容在三者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实现赋强公证的有效性;第二,债权双方之间在签订债权文书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相关的债务关系有明确的了解,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时,对相关的给付内容要明确,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实现强制执行效力;第三,在债权文书中,对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能履行自己义务情况下,债务人要在债权文书中明确指出相应的强制执行方案,债权人在债权文书中做出自己的承诺。

  三、赋强公证多元纠纷解决中的问题

  (一)赋强公证队伍建设不足

  当前公证机构的建设与整个国家的需要来说,并不呈现等比例的配比关系。在法院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专业人员的限制,使得当前多元纠纷解决不能满足解决机制的需要,使得赋强公证不能深入到人民矛盾解决中去,合理解决相应的社会矛盾经济矛盾受到人员的束缚。赋强公证发挥效益需要依靠各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了解纠纷呈现的具体原因以及真实、有效的信息,目前各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沟通交流的渠道,导致机构之间信息的交流与交换不及时,工作人员之间也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导致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受队伍的限制。

  (二)赋强公证人员适应性不佳

  在大环境的需求下,逐渐落实强制执行效力在多元纠纷解决中的效率,对债权文书双方之间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保障,帮助公证人员走入多元纠纷的建设中去,在当前队伍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公证人员的进度不足,整体队伍的素质严重影响当前多元纠纷解决。现有的公证人员由于工作环境的限制,逐渐形成了“温室花朵效应”,这样的公证人员对公证程序工作了解相当熟练,但是由于长期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对公证制度强制执行落实并不明确,在实际处理纠纷过程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对相应多元纠纷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在矛盾化解之后开展相应的纠纷解决工作成为难题,在解决中如何对公证工作进行合理的把握,对工作中心的转移能力是否符合当前调解的需要,是当前公证制度落实的重要挑战。所以要想实现公证强制效力落实,需要不断完善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现有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公证人员对外在社会环境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快速适应多元纠纷解决的需要[3]。

  (三)当前体制不能满足需要

  在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中,不能满足公证制度建设需要。让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是为了帮助解决问题更加的高效,但是当前赋强公证制度的应用效果达不到高效解决的要求。当前我国公证处理业务的能力缓慢,对于多元纠纷解决中形成了很多的弯路,使得当前体制不能满足纠纷解决需要,在缺少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公证制度宣传力度不足,在债权文书落实的过程中,达不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严重影响当前制度建设,对于多元纠纷的调解能力与和解能力不能最大化效果,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赋强公证体制建设不全,导致公证管理流程受阻,在审核相应的公证事项以及相关的材料时,公证处对相应材料的审核难以落实,相关部门也没有积极配合公证部门的需要,既导致当前公证处落实债权文书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能保证强制执行的效力;也使得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需要承受更多负担,公证人员的实权管理不足,很难满足公证体制发展的需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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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的策略

  (一)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在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其对应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实现优化策略,一是完善相应的立法机构,优化其在多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职能,使得公证参与解决的过程中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完美配合提升多元纠纷解决的效率,通过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功能定位,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升解决的效率。在需要法院参与诉讼解决多元纠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先重视诉讼之前的调解,我国现有调解模式都会在正式开庭之前私下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不需要进行后期的诉讼,因此需要合理的诉讼前的调解程序,在不成功的基础上开展后续的处理;二是提升案前调解的效率,效率的提升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的投入,以多种形式提升调解执行的效率;三是重视调解过程中的处罚,针对当事人借用调解延误时间,存在恶意调解的,需要加大惩处力度,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以妨碍司法罪进行刑事处罚[5]。

  (二)建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

  在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前提是要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多元纠纷解决观念,在单一的解决机制下,依靠复杂的诉讼程序很难真正化解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在不断的诉讼中恶化双方关系,要提升多元纠纷解决的效率不能只依靠公证机构、法院等调解或者是强制执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也需要提高全民对多元纠纷的了解,对赋强公证的了解,在实现社会自治的过程中克服全民的基本障碍,帮助赋强公证参与到多元纠纷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观念了解多元纠纷解决的目的。第一,多元纠纷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双方之间的矛盾对立,以修复社会基本关系为前提;第二,公证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是要考量相应的成本以及解决的效果,不能盲目执行;第三,多元纠纷问题解决的优化是带动全民自治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

  (三)规范操作公证解决问题

  随着多元纠纷机制的影响,扩大了债权文书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需要相关人员适度预测公证的风险,以统一的标准执行公证的要求,以比较统一的办证标准作为公证人员办理的文书的参考,树立一定的模板。在标准实施的管理中,给办证人员树立一定的底气,减少亲友关系以及人情的干扰,使得多元纠纷解决强制执行的关键环节有理有据。在树立标准规范操作的过程中,也可以减少公证人员受理案件的范围,给相关的当事人树立一定的规范的办公印象,合理规避不正当的办证请求。赋强公证强制执行办理债权文书的过程中,对于证据资料不充足、不配合流程申请的情况,公证人员在办理债权文书的过程可以选择性提供服务,既可以提升公证办理的权威,也可以直接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文书[6]。

  五、赋强公证参与多元纠纷问题解决的启示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债权文书的变化,赋强公证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在现有的公证人员的基础上,重视人员的培养是实现问题最优化解决的基本保障,专业的人才需求是推动多元纠纷解决的首要保障,需要提升公证人员对文书办理时的风险意识,提升其对于债权文书的重视。公证机构要重视相关的人员的培训,加强其业务学习的能力,以合理的案例开展分析,指出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优化人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需要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局限于贷款等经济纠纷,要及时转变解决的思路,在汇总案件的过程中,借用其它的赋强债权文书发挥公证的作用,帮助司法机构决策。在日常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强制执行需要法院的配合,需要优化我国公证文书与裁判文书在写作形式上的统一,对于公证文书来说,需要不断结合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技巧,使得公证文书陈述事实清楚,帮助相关的执行人员了解执行的标准和具体的要求,使得其强制执行的效果优化[4]。

  六、总结

  赋强公证是实现司法防御的重要力量,是当前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过程中,以合理的管控和预防的方法作为公证制度落实的基础,通过明确债权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减低多元纠纷发生的频率,通过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有效提升当前公证制度的落实。通过赋强公证制度赋予相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当前公证制度的主要特征,通过对公证制度的设计,改善传统模式下法院诉讼的需要,直接执行相关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多元纠纷解决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晓芳.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J].职工法律天地,2019(6):203.

  [2]杨琳,于金兰.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诉调对接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26):97-99.

  [3]潘玲玲.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9.

  [4]李佳意.可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79-83.

  [5]龙飞,赵毅宇.赋强公证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N].人民法院报,2018-06-06(5).

  [6]肖建国,李佳意.对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5):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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