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 - 至繁归于至简,Sci论文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现状及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2 10:53:3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出现日益增长的趋势,而且往 往涉及民生领域,辐射范围广、牵涉案值高,不仅影响了人民健康和安全,还对社会安定、经济 发展造成了很大威胁。因此,我国司法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犯罪行 为,但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我国在此领域的一些立法不足及设计弊端显现出来,影响了案件的判 定和解决,需要予以充分重视。因此,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现状的梳理解读为基础, 发现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在其入罪范围、犯罪主体、行为要素、金额标准、责任形式 等领域存在认定不清晰等问题,造成具体法律实践中的困难。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 了几点立法建议, 希望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领域的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理论参考。

  当前一些不法商家钻营取巧,在市场中混入 一些伪劣产品,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1]其中不 乏医疗用品、食品等关乎人民日常生活和健康安 全领域的产品,不仅对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造成了 影响,也是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侵害,且这种以 不正当竞争参与市场的手段,亦会成为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国家 以立法形式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打击,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 纳入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并对 应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予以具 体指导。但在具体进行法律实践时,还是凸显了 一些法律设计问题,例如未能全面规制相关行为 以及罪责认定标准不够清晰等,造成许多专家学 者和执法机关,在该罪的罪责认定和量刑上,存 在一定偏差和分歧,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主要困扰, 亟需从立法层面进行重新思考和解决。

  一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现状

  从概念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指生 产者、销售者通过在生产或出售的产品中掺假,或 用假充真,以次充好、用不合格产品冒充成为合 格产品等形式开展的非法市场行为,该罪责以销 售金额达 5 万元为认定标准。[2]
\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其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标准进行四 个层次的量刑标准规定:第一,销售金额超 5 万元不足 20 万元者,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论处,也可执行处以或者单处以销售金额 50% 以 上至 2 倍范围罚金惩罚;第二,销售金额超 20 万 元不足 50 万元者,以两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论处, 并处以销售金额 50% 以上至 2 倍范围罚金惩罚: 第三,销售金额超 50 万元不足 200 万元者,以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论处,并处以销售金额 50% 以上 至 2 倍范围罚金惩罚;第四,销售金额超 200 万 元者,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论处,并处 以销售金额 50% 以上至 2 倍范围罚金或处以没收 财产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对单位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者进行了单独规定,即依据该法 第一百四十条标准对单位犯罪行为处以罚金,并 对其相关直接责任及主管人员对应一百四十条规 定标准进行量刑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发布的《解释》第十二条又针对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进行了从 重处罚的规定。

  二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解读

  (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素特性


  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对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进行分析,认为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构成要素入手,可以解读出该罪行具有以下几点 特性:

  1.复杂的侵害客体。由该罪法律定义可知, 该罪侵害的客体相对复杂,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产 品质量的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的规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及财产权等合法利益,更是对我 国经济制度和市场秩序的侵害。[3]

  2 .多重的侵害行为。从该罪的客观行为要 素可知,该罪不仅需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用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用不合格产品冒充成为合格 产品等行为的产生,还要达成销售金额超过 5 万 元 ,才足以构成该犯罪行为。

  3 .丰富的犯罪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 般主体范畴,即所有商品生产商、加工者以及销 售者,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单位或自然人,都 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 .特定的主观意识。该犯罪要有主观意识 的故意产生,且有营利目的,而因疏忽大意等主 观无意导致伪劣产品产生的过失行为不以该罪 论处。

  ( 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认定标准

  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罪名认定方式进行分析,认为该罪罪 名的认定 ,应由以下几点入手:

  1.罪名成立认定。既要包括主观意识上明确 知道该伪劣产品的事实,并放任或期望其侵害结 果的产生;也要达到较大数额,若销售金额不足 5 万元者,则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以该罪论处。

  2.行为主体认定。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企业等集体,生产者则包括伪劣产品的制造者和 加工者,批发商、零售商及厂家直销商都可以纳入 销售者范围,且在该罪中生产者、销售者有无相关 产品生产许可或营业资格许可,都对本罪的认定 没有影响。

  3 .罪名行为认定。该罪的具体行为包括: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用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用 不合格产品冒充成为合格产品。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主要包括在产品中以掺入杂质或异物的形 式,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或 产品设定的质量标准者,致使其应有功能效果有 所下降或完全丧失之违法行为;以假充真,则是 指用不满足使用性能需要的产品充当满足该性能 需要的产品之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是指拿档次 水平低、质量级别低的产品充当高档、高级的产 品,或拿残品次品、二手废旧部件进行再次翻新 合成,充当为合格正品或新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 行为;不合格产品,主要指不满足国家法定要求 质量标准的产品,即不满足该产品应具有的功能 或效果之产品,这里要强调的是产品合格与否, 需要根据相应的产品质量要求标准予以判定。在 无法明确对伪劣产品进行认定时,可以采取委托 法律规定的对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性质予 以认定。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以上四种具体行为并不一定是独立存在的,或者不容易进行明 确分辨,实践中的许多违法行为既可认定为以次 充好,也可认定为掺杂、掺假,或者同时具有两 种以上行为,在进行具体的司法判定时,只需认 定其中一项符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主体人构成 该罪名,即使满足多项罪名行为者,仅做此一罪 论处。

  4.入罪金额认定。《刑法》在对该罪进行规 定时,明确要求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作为入罪 标准。这里所指的销售金额,包括了生产者、销 售者因经营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而产生之所有非法 收入的总和,且此处的违法收入也不应扣除其所 谓的生产及销售成本,需要依据伪劣产品的实际 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作为标准,对其总收入进行 统计。[4]若产生计算或统计分歧,可以委托相关 的估价机构对其具体金额进行计算或统计。如遇 存在多次违法行为,且未受过相关处罚者,应对 其销售数额予以合并累计统计。在无法分割伪劣 产品和合格产品时,可将其视作整体进行金额统 计和计算。

  三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的规定日益完善,但是由于利益诱惑以及市 场监管不力等原因,此类案件仍是屡禁不止。加 之目前法律条文对有些犯罪行为还不能有效规 制,在罪责的认定领域存在差异和分歧,导致在 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判定和执法也存在一定适 用偏差 ,造成了很大困扰。

  本文针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对 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 总结,提出以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 建议:

  ( 一 )明确入罪门槛

  第一,厘清生产与销售行为的关系。从罪名 名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很难明确该罪的 入罪范围是选择型还是复合型,即在入罪认定 时,要求既实施生产行为又实施销售行为,还是 仅满足一种行为即可。[5]《解释 》中指出,对于 尚未销售生产出伪劣产品的行为人以犯罪未遂 论处。而在犯罪行为中,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 由于生产行为产生且必须依附于销售行为,即销 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结果和目的,生产行为是销 售行为的手段和方法,罪名的认定以销售金额为 标准,仅生产伪劣产品不予以销售就无法认定该 罪。由此可见,该罪的名称与入罪认定范围存在 一定分歧,在进行立法时,要梳理清楚生产行为 与销售行为的法律关系,对入罪门槛及认定标准 进行明确。

  第二,划清罪与非罪界限。该罪的量刑以销 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为起点,对于不足 5 万元者作 为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可知,该罪 采用结果犯定罪形式。但在法律实践中不难发 现,有些案例在伪劣产品生产环节就被查处,根 本没有销售金额可以依据,或者即使产生销售行 为,也因犯罪行为隐蔽或犯罪主体狡辩,无法有 效取证,导致难以如实追究计算其销售金额,成 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此,本文建议在今后立 法时,应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行为犯罪 论处,将销售金额作为量刑标准,解决入罪认定 的难题。

  ( 二)界定犯罪主体

  该罪的犯罪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 业等集体。《刑法》法条在进行犯罪概念描述时, 采用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 仅包括这两者,生产者的范围包括伪劣产品制造 者和加工者,而对应的批发商、零售商及厂家直 销商都可以纳入销售者范围,且在该罪中生产者、 销售者有无相关产品生产或营业资格许可,都对 该罪的认定没有影响。若仅仅将合法生产商和销 售商纳入犯罪主体范畴,不仅会纵容其他违法犯 罪者,还会打击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进行工商 资格注册的积极性,冲击合法市场经营制度。因 此,在今后立法中应建立严格的主体责任制度, 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范围,对伪劣产品非法持有行 为进行法律规制。

  (三)确定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的确定是该罪法律实践领域的一大 难题,即对涉案产品是否成为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 的认定。许多办案机关在法律实践时,仅能以个 人认知或生活范畴对伪劣产品从消费者主张的领 域进行认定,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没有 标准依据的“ 自以为是 ”的认定方法影响下,极 易产生法律滥用的情况,造成对伪劣产品的认定 扩张,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在今后对该罪进行立 法完善时,应该对应设定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为该罪的行为要素确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厘清金额标准

  从法律对该罪的定义中不难看出,该罪是以 销售数额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销售数额作为该 罪必备客观要素,不仅决定了定罪与否,也影响 具体量刑标准,在该罪的司法过程中关系重大。 但是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一些如货值金额等没有 覆盖的领域,需要予以对应完善,防止在今后法 律实践中出现数额认定的计算难题。

  第一,未产生销售数额的情况认定。在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才足 以判定该罪罪名成立。而在《解释 》中又指出还 未销售伪劣产品者,但涉及货值数额在刑法规定 数额 3 倍以上者,以该罪未遂定罪。由此可见, 应重点考虑仅生产未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 可以判定为该罪未遂,以及经营者以营利销售为 目的购买该数额伪劣产品者,是否可以判定为该 罪未遂。此类只有货值数额尚未产生销售数额的 情况,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认定数额,是 否应该做入罪判定,需要在今后相关立法中予以 明确。

  第二,货值与销售并存的数额认定。在法律 实践中,经常出现货值数额与销售数额并存的情 况,针对此类案件的涉案数额计算,成为司法难 题。主要纠结于销售与货值的数额是否应当合并 计算,计算应采取何种原则与具体方法。其实在 现实计算中,无外乎相加、从轻或就重这三个原 则,而《解释 》中又指出对于还未进行伪劣产品 销售者,但货值数额在《刑法》规定数额三倍以 上者这一标准,与之前的三种原则都不适应。所 以,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厘清生产与销售的 数额认定关系和计算标准,避免出现定罪与量刑 的分歧,还应适当缩小财产处罚的量刑幅度,防 止出现权利滥用的不公平判定。
\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对消 费者的人身权益及财产安全有重要影响,也阻碍 着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其具有复杂的侵害 客体、多重的侵害行为、丰富的犯罪主体以及特 定的主观意识等特点。为有效打击该项犯罪, 我国将其列入《刑法》规制范围,但在法律实践 中仍显现出一些具体问题,本文建议可以通过明 确入罪门槛、界定犯罪主体、确定行为要素、厘 清金额标准等形式进行立法完善,为今后打击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 陈立昌.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 分—— 以非法生产销售“白皮烟”为例[J].法制与 经济,2022.31(3):27-31 .
  [2] 胡树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相 对解释[J].法学评论,2021.39(2):188-196 .
  [3] 贺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特殊罪名的犯罪 对象区分—— 以“销售假口罩案”为例[J].政治与 法律,2020(11):52-61 .
  [4] 蔡颖.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人药不构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以李某某案为例[J].河南警察学 院学报,2020.29(2):71-77 .
  [5] 贾巧巧.从“销售金额”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未遂[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0.20 (1):100-105 .
 
关注SCI论文创作发表,寻求SCI论文修改润色、SCI论文代发表等服务支撑,请锁定SCI论文网!

文章出自SCI论文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unwensci.com/falvlunwen/71650.html

发表评论

Sci论文网 - Sci论文发表 - Sci论文修改润色 - Sci论文期刊 - Sci论文代发
Copyright © Sci论文网 版权所有 | SCI论文网手机版 | 鄂ICP备2022005580号-2 | 网站地图xml | 百度地图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