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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已经融合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 滥用的情形非常严重,尽管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变得更加健全,但在快速 发展的科学技术的背景下,这些法律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滞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层出不穷。本 文从大数据环境下,对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存在法律制度的局限、 行业自律模式不完善及监管方面的不足,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有效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 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法律体系等方面, 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 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科技有利有弊,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 同时也带来了危险。作为消费者,我们享受着大 数据带来的便捷,但当一个个骚扰电话打进来 时,我们不得不思考,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实际情况是,个人信息流转的过程大概经历了收 集、处理、传递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各种 活动都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当前, 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依旧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如何 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为科技 赋予“ 道德 ”即必须强调科技为人类服务的属 性,同时也需要我们从法治维度入手,借助于立 法的方式来积极应对和消除科技所带来的潜在 威胁 ,进而为保障个人信息做好法治支撑。
一 、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 在的问题
( 一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不足
1 .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足及维 权意识淡薄
消费者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对自身 信息的掌控力不强,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 中遭受侵犯的根源和出发点。因为人们对自己的 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不足,所以有不少不法分子 就会钻这个空子,他们会搜集并出售大量的个人 信息,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许多情况下,顾客 会在无意中透露他们的隐私。很简单的例子,大部分的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一件物品,当 他们在收到快递员送来的包裹之后,他们会将注 意力集中在其所买的物品上,然后将带有重要个 人信息的快递包裹,随意丢到了垃圾桶中。只有 很少一部分人会撕掉快递包裹上的个人信息。
与其他领域的法律维权意识相比,在网络消 费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显得更加薄弱。个 人信息是一个新出现的名词,而且它侵犯消费者 自身利益的方式非常隐蔽,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 维权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大部分的公民都没有 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益没有受 到威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这种心态促进了不正当的犯罪行为,从而造 成了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
2.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
很多大型网络企业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它 们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侵犯了人们 的个人隐私。有些电商平台,它时刻监控着顾客 的购买行为;某些社交软件,也几乎时刻都在跟 踪着每个人的聊天内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犯罪持续高发,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 各种形式的侵害,例如:(1)存在着对互联网用 户个人信息的违法销售,一些商家在搜集用户个 人信息之后,不管第三方使用其作何用途,都会 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2)对网购消费者 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使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属于一种群体,只要得到了适当的利用,就可 以充分发挥出个人信息的积极功能。但事实并非 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会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进行违法使用,从而侵害到消费者自身的 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例如,越发频繁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件。
(二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 局限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学界很多文章认为我 们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起到良好的 保护作用,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对于个人信 息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 零散的 ”立法方式,即 建立一般的规则和特殊的行业规则,已经满足了 实践中的一些需要。例如已经出台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但是,与个 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仍然与大数据的发展速度 相去甚远,其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立法 过于原则性,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 进行清晰的定义,监管的重点是事后处罚,而缺 乏事前预防机制,还有,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 到侵害之后,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等[1]。
1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模糊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中,尚未对“ 个 人信息 ”作出明确界定,《网络安全法 》 第七十六 条、《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均列举了 一定的基本个人信息类型作为示例,但是,关于个 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
2.司法救济及问题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对行为人能否承担侵权 责任,主要依据其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然而,在网 络消费中,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数字化、开 放性、虚拟性等特点,这就造成了当网络消费者 的个人信息遭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很难对自己的 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具体表现为:(1)侵 权主体难界定,在线消费是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协 作实现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侵害在线消费者的 隐私;(2)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因为我们的法 律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所 以在界定侵权责任的对象时,我们就会感到力不 从心,还有立法的滞后,使其在民事和刑事两种 情形下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3)难以举证。 如果仅以民法中所规定的“ 谁主张,谁举证 ”的 原则为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当网络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被非法侵犯,他们想要进行维权的时候, 会感觉到自己的力量明显不足。因为消费者与互 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差异较大,所 以大部分的消费者都很难利用自己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 本 ,使得维权困难变成了一种常态。
(三)行业自律力度不够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非强制性的,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的自愿;在此基础上, 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络安全规范,也没有明确的惩 罚措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网络安全无法得 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在网络安全领域,很多涉 及用户隐私的领域,都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制 度。同时,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降低运营成本, 不想投入大量资金来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也有一些运营商积极致 力于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是在实践中,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私下出售的现象依然频 现[2]。
(四)行政监管的不足
当前,成体系性的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监管 保护机制还没有构建起来。尽管部分部门有责任 来监督管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活动,然而问题在于 这些部门往往并不拥有足够专业的能力用以监 管。独立第三方专门性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的认证 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尚未发展出完善并且具有可 执行性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现有监管机制难以发 挥良好的保护作用。此外,在关于网络消费者个 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多个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 但这些部门相互间的权责划分却不是很清楚。所 以,一旦出现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 题,往往会发生数个部门行动缺乏配合甚至是行 动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这些部门 相互间进行责任的推诿,最终使得受害者难以获 得充分保护。
二 、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 策略
( 一)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改变了人们 对于消费本身的观念,大多数的在线消费者在进 行在线交易的时候,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 识还没有形成,直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 后,他们才认识到这一点。同时,因为在网络消费 中,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会产生一种不可逆转和无 法修复的后果,给用户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难弥 补的。所以,为更好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信 息安全,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意识是诸多工 作的先决条件。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主 流媒体等媒介方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保护的 宣传,让顾客对自己资讯的重视程度有了认知。 如果互联网用户能够逐步对自己的信息产生保护 意识,这样大部分的网络用户隐私侵权行为都会 被遏制住,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
(二 )完善我国现有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 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对有关消费者 个人信息立法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让它变得更 有可操作性,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有关 个人信息的条款,基本上就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 没有太多的可操作性。相对来说,在《 网络安全 法》和《刑法 》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很高 的可操作性,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 网 络安全法》, 因为它刚刚颁布不久,所以还不够完 善 ,需要对它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3]。
当前,我们应不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进 行完善,同时要突出重点,提高它的可操作性。 严格来讲,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采 集、处理等,只需要做出一个一般的规定就可以 了,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侵犯 的内容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的惩罚 上,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数据的采集,整理的方 法变得更加多样,涉及的领域也变得更加广泛。 对数据的采集,整理的程序进行规范化的话,将 会消耗大量的立法、司法费用,且效果不佳。所 以,我们应该着重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销售等方面的规范,对非法使用、销售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惩罚进行完善,并对有关的法律和实施 细则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使其具 有可操作性。
(三)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
应加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完善 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制定由所有行业成员讨 论通过,以便于促进网络行业工作者更好地遵守 行业标准。标准内容需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权利义 务,严格规范行业内部成员的行为,并设置奖惩 制度,完善行业协会的职能,对于侵犯消费者个 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处置。政 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督,促进各行 各业健康发展。
(四 )完善个人信息行政监管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现如今,我国实施 多个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同时监管的方式,并没 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管,这 样的策略有着非常明显的弊端,容易出现监管重 叠、职权交叉的现象,导致了出现问题时不能够 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 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监 管,因此,我国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借鉴学习,构建 专门监管的机构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从而能够有效遏制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也能够有效打击互联网侵犯个人信息保护 的犯罪行为[4]。
在实际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 下,公民的维权途径过于单一,只能寻求公安民 警的帮忙,但是公安民警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专业 程度并不高,不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 公民维权失败的现象发生。因此,构建专门监管 机构的意义就非常显著,能够有效解决公民维权 问题,使公民的维权成本大幅降低,维权的成功 率也能够明显提升,能够使公民不断提升对政府 的信任感。构建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职机 构,可以不断提高监管效果、促使公民个人信息 被侵犯这一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与此同时,还可 以促使工业信息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工商局等 联合进行执法,从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力 度不断加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紧跟国家的相关 规定,对自身的监管机构进行妥善改革,构建完 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公民 基本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 用户的隐私保护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许多网上 购物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私下 把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这使得 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由于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出 台专门的法律,而现行的法律又太过零散,而且 还不具备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 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好,也就不能对网 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因 此,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安全,要完善法律制度,遏制非法提供、出 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现 状,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 了设想,以期能够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产 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韩金峰.电商企业义务视角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 律保护研究[J].河北企业,2023(1):137-139 .
[2] 张素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盐 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3):23-26 .
[3] 许思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J].法制与社会,2021(18):23-24 .
[4] 王宁华.探索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新路 径[J].法制博览,2021(11):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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