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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大数据环境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探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22 10:05:5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SCI论文(www.lunwensci.com):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已经融合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 滥用的情形非常严重,尽管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变得更加健全,但在快速 发展的科学技术的背景下,这些法律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滞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层出不穷。本 文从大数据环境下,对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存在法律制度的局限、 行业自律模式不完善及监管方面的不足,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有效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 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法律体系等方面, 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 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科技有利有弊,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 同时也带来了危险。作为消费者,我们享受着大 数据带来的便捷,但当一个个骚扰电话打进来 时,我们不得不思考,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实际情况是,个人信息流转的过程大概经历了收 集、处理、传递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各种 活动都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当前, 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依旧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如何 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为科技 赋予“ 道德 ”即必须强调科技为人类服务的属 性,同时也需要我们从法治维度入手,借助于立 法的方式来积极应对和消除科技所带来的潜在 威胁 ,进而为保障个人信息做好法治支撑。

       一 、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 在的问题

       ( 一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不足

       1 .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足及维 权意识淡薄


       消费者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对自身 信息的掌控力不强,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 中遭受侵犯的根源和出发点。因为人们对自己的 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不足,所以有不少不法分子 就会钻这个空子,他们会搜集并出售大量的个人 信息,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许多情况下,顾客 会在无意中透露他们的隐私。很简单的例子,大部分的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一件物品,当 他们在收到快递员送来的包裹之后,他们会将注 意力集中在其所买的物品上,然后将带有重要个 人信息的快递包裹,随意丢到了垃圾桶中。只有 很少一部分人会撕掉快递包裹上的个人信息。

       与其他领域的法律维权意识相比,在网络消 费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显得更加薄弱。个 人信息是一个新出现的名词,而且它侵犯消费者 自身利益的方式非常隐蔽,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 维权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大部分的公民都没有 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益没有受 到威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这种心态促进了不正当的犯罪行为,从而造 成了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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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

       很多大型网络企业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它 们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侵犯了人们 的个人隐私。有些电商平台,它时刻监控着顾客 的购买行为;某些社交软件,也几乎时刻都在跟 踪着每个人的聊天内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犯罪持续高发,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 各种形式的侵害,例如:(1)存在着对互联网用 户个人信息的违法销售,一些商家在搜集用户个 人信息之后,不管第三方使用其作何用途,都会 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2)对网购消费者 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使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属于一种群体,只要得到了适当的利用,就可 以充分发挥出个人信息的积极功能。但事实并非 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会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进行违法使用,从而侵害到消费者自身的 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例如,越发频繁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件。

       (二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 局限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学界很多文章认为我  们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起到良好的  保护作用,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对于个人信 息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 零散的 ”立法方式,即  建立一般的规则和特殊的行业规则,已经满足了 实践中的一些需要。例如已经出台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但是,与个  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仍然与大数据的发展速度  相去甚远,其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立法  过于原则性,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  进行清晰的定义,监管的重点是事后处罚,而缺 乏事前预防机制,还有,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 到侵害之后,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等[1]。

       1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模糊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中,尚未对“ 个 人信息 ”作出明确界定,《网络安全法 》 第七十六 条、《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均列举了 一定的基本个人信息类型作为示例,但是,关于个 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

       2.司法救济及问题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对行为人能否承担侵权 责任,主要依据其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然而,在网 络消费中,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数字化、开 放性、虚拟性等特点,这就造成了当网络消费者 的个人信息遭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很难对自己的 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具体表现为:(1)侵 权主体难界定,在线消费是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协 作实现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侵害在线消费者的 隐私;(2)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因为我们的法 律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所 以在界定侵权责任的对象时,我们就会感到力不 从心,还有立法的滞后,使其在民事和刑事两种 情形下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3)难以举证。 如果仅以民法中所规定的“ 谁主张,谁举证 ”的 原则为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当网络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被非法侵犯,他们想要进行维权的时候, 会感觉到自己的力量明显不足。因为消费者与互 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差异较大,所 以大部分的消费者都很难利用自己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 本 ,使得维权困难变成了一种常态。

       (三)行业自律力度不够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非强制性的,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的自愿;在此基础上, 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络安全规范,也没有明确的惩 罚措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网络安全无法得 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在网络安全领域,很多涉 及用户隐私的领域,都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制 度。同时,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降低运营成本, 不想投入大量资金来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也有一些运营商积极致 力于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是在实践中,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私下出售的现象依然频 现[2]。

       (四)行政监管的不足

       当前,成体系性的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监管 保护机制还没有构建起来。尽管部分部门有责任 来监督管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活动,然而问题在于 这些部门往往并不拥有足够专业的能力用以监 管。独立第三方专门性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的认证 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尚未发展出完善并且具有可 执行性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现有监管机制难以发 挥良好的保护作用。此外,在关于网络消费者个 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多个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 但这些部门相互间的权责划分却不是很清楚。所 以,一旦出现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 题,往往会发生数个部门行动缺乏配合甚至是行 动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这些部门 相互间进行责任的推诿,最终使得受害者难以获 得充分保护。

       二 、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 策略

       ( 一)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改变了人们 对于消费本身的观念,大多数的在线消费者在进 行在线交易的时候,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 识还没有形成,直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 后,他们才认识到这一点。同时,因为在网络消费 中,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会产生一种不可逆转和无 法修复的后果,给用户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难弥 补的。所以,为更好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信 息安全,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意识是诸多工 作的先决条件。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主 流媒体等媒介方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保护的 宣传,让顾客对自己资讯的重视程度有了认知。 如果互联网用户能够逐步对自己的信息产生保护 意识,这样大部分的网络用户隐私侵权行为都会 被遏制住,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

        (二 )完善我国现有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 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对有关消费者 个人信息立法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让它变得更 有可操作性,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有关 个人信息的条款,基本上就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 没有太多的可操作性。相对来说,在《 网络安全 法》和《刑法 》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很高 的可操作性,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 网 络安全法》, 因为它刚刚颁布不久,所以还不够完 善 ,需要对它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3]。

       当前,我们应不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进 行完善,同时要突出重点,提高它的可操作性。 严格来讲,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采 集、处理等,只需要做出一个一般的规定就可以 了,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侵犯 的内容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的惩罚 上,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数据的采集,整理的方 法变得更加多样,涉及的领域也变得更加广泛。 对数据的采集,整理的程序进行规范化的话,将 会消耗大量的立法、司法费用,且效果不佳。所 以,我们应该着重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 销售等方面的规范,对非法使用、销售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惩罚进行完善,并对有关的法律和实施 细则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使其具 有可操作性。

       (三)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

       应加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完善 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制定由所有行业成员讨 论通过,以便于促进网络行业工作者更好地遵守 行业标准。标准内容需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权利义 务,严格规范行业内部成员的行为,并设置奖惩 制度,完善行业协会的职能,对于侵犯消费者个 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处置。政 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督,促进各行 各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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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完善个人信息行政监管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现如今,我国实施 多个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同时监管的方式,并没 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管,这 样的策略有着非常明显的弊端,容易出现监管重 叠、职权交叉的现象,导致了出现问题时不能够 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 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监 管,因此,我国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借鉴学习,构建 专门监管的机构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从而能够有效遏制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也能够有效打击互联网侵犯个人信息保护 的犯罪行为[4]。

       在实际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 下,公民的维权途径过于单一,只能寻求公安民 警的帮忙,但是公安民警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专业 程度并不高,不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 公民维权失败的现象发生。因此,构建专门监管 机构的意义就非常显著,能够有效解决公民维权 问题,使公民的维权成本大幅降低,维权的成功 率也能够明显提升,能够使公民不断提升对政府 的信任感。构建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职机 构,可以不断提高监管效果、促使公民个人信息 被侵犯这一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与此同时,还可 以促使工业信息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工商局等 联合进行执法,从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力 度不断加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紧跟国家的相关 规定,对自身的监管机构进行妥善改革,构建完 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公民 基本合法权益。

       三 、结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 用户的隐私保护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许多网上 购物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私下 把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这使得 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由于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出 台专门的法律,而现行的法律又太过零散,而且 还不具备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 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好,也就不能对网 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因 此,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安全,要完善法律制度,遏制非法提供、出 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现 状,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 了设想,以期能够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产 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韩金峰.电商企业义务视角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 律保护研究[J].河北企业,2023(1):137-139 .
       [2]  张素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盐 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3):23-26 .
       [3]  许思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J].法制与社会,2021(18):23-24 .
       [4]  王宁华.探索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新路 径[J].法制博览,2021(11):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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