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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9 11:18:5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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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区域一体化正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趋势。党的 十八大以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在不同层面展开,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也发现,在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上,市场也存在失灵、地方政府的管理模式滞后等问题,阻碍了区域合 作进程。现如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然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更高 要求,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解决好存在的问题,需要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区域协调 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 用的关键在于优化营商环境, 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区域 一体化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态势。党的十八大以 来,国内区域合作在不同层面展开,区域发展日 益协调,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成 熟的表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区域 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 推动经济发展向高质量转型升级。下好全国一盘 棋,协调发展是制胜要诀。但国内区域合作进展 并不顺利,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深入分析发现, 虽充分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市 场有时会出现失灵问题,阻碍国内区域融合进 程[1]。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举措在于优化 营商环境,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 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 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良好的营商环境致力 于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三者的联 动,实现“ 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 ”都用好, 两者有机统一、相互补充,集聚市场各类发展要 素,实现更高程度上的有序自由流动,共同推进 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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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特征分析

  当前,各区域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升级,向高质 量发展推进。区域融合发展契合转型升级发展要 求,其目的就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通 过合作与协调发展整合区域内资源等,实现区域 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使区域内各利益体都受 益,推进区域经济得到整体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 一带一路 ”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珠三角 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成为引领区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不同城市区域依托 各自的优势与发展基础,整合区域资源优势等, 培育各自区域发展比较优势产业,有的区域甚至 实现了基础设施、公共资源互联互通等,辐射带 动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近年来发展实践,区域融 合发展呈现以下特征:

  ( 一 )单一经济合作向全面合作转变

  伴随着区域融合程度的深入推进,合作内容 扩大到生产、生活和生态等领域。合作范围涵盖 了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合作 动力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重视区域 之间优势互补外,也重视区域各方面自主创新, 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实现区域融合发 展[2]。同时,更加重视合作的深度,在以市场为 导向的基础上,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 逐步展开区域之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形成区域之 间的高度融合,立足建立长期、共赢、稳定的合 作关系。如有的区域基于自身的条件与现有基础, 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区域产业链、供应 链体系等协同共建。区域合作由单一经济合作 向全面合作转变 ,逐步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 展格局。

  (二 )市场与政府紧密结合共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立足国内新发展阶 段,新发展格局,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关键 在于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而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 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市场发挥着资源配置 决定作用,政府的作用则是维护市场秩序,两者 紧密结合才能更好促进市场各要素有序流通。因 市场也会出现失灵问题,如企业趋利性会导致企 业投资扎堆效应、区域内产业结构趋同、产生资 源浪费等,此时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 行区域产业整体规划、产业政策引导,避免资源 浪费 ,实现有序竞争与发展。

  二 、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法治化营商环境 必要性

  区域融合发展特征表明我国在处理市场与政 府、区域深度融合等问题上还存在更多的挑战。 当前区域融合在市场与政府权力配置上不协调; 市场公平竞争矛盾更加突出;有的地方还存在地 方保护主义等。随着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区域协 调发展的深入推进,在遵循客观规律下,区域协 调发展的关键是进一步打破区域行政壁垒和制度 机制障碍,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区域隔 阂,消除市场壁垒,因此需要构建良好的营商环 境。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营商环 境构建的保障,能够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制度支 撑,协调好区域融合发展中的矛盾,实现区域一 体化目标。

  ( 一)有助于构建区域内公平竞争环境

  构建区域合作中企业营商环境工作必须依靠 法治。一方面,法律对市场行为的边界进行了界 定,规范市场交易,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另一 方面,从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努力创造公 平竞争环境,促使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建立良好 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形成 统一开放大市场[3]。

  (二)有助于增强区域内企业发展信心

  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具有增强区域内 市场经营者心理预期的作用,推动其持续开展创 新与投入,吸引更多资本、人才等聚集,促使企业 在区域内深深扎根,盘活区域内的各类资源,提 升企业自身内在动力。事实也证明,营商环境的 法治化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软实力和外部 环境保障。

  (三)有助于保障区域内市场主体权益

  法治的本质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法治 化营商环境重视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所有权,而保 障所有权是维护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法治化平等,促使市场 经济参与者在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身份、权利 等平等。尤其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司法救 助。在造成损害时,严惩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当 权益。

  三 、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 争议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求法治作为市场 行为的准则,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实现区域融合发 展目标的根本保障,但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营商环境法治化是政府借用法律建 立区域合作经济秩序,会对区域融合进行管制 或是约束。事实上,营商环境法治化本质是制约 公权力,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侧重引导社会各 主体依据法律进行自我治理。其目的就是引导市 场主体相信政府在区域融合中的首要目的是维护 社会公正,使市场主体相信竞争将按预期进行,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约束政府权力,将权力纳 入法治化轨道,尽可能减少“ 权力寻租 ”破坏公 平竞争现象的发生。

  误区二:营商环境法治化会加重区域合作与 协调发展中的社会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等。事 实上,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弥补了 市场调节的不足,尤其是在区域合作与协调中, 因市场主体利益的自发驱动性,营商环境法治化 有利于引导产业投向,为产业发展设置合理的框 架与边界,为区域融合提供有效公共资源,协调 区域整体产业布局与规划,协调区域合作中多方 利益,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等,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实现市场经济各要素 的有序自由流动,进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 、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 的路径

  基于区域融合的特征,破除对法治营商环境 的错误认识,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必须正视区 域融合发展过程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 题。如区域合作涉及地方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协 作,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待进一步明 确,区域合作范围之内的政策制定、执行等有待 形成统一的体系;涉及区域内执法规范标准不一 致的问题等[4]。区域融合中营商环境的法治化, 就是发挥法律制度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促 进的纽带功能,坚持问题导向,应从以下方面着 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 会创造力 ,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 一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 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

  正确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建立区域融合 发展联合工作协同机制。区域融合向全面合作转 变,意味着区域合作的领域扩大,区域协调程度 越来越高。但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不能 片面追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正 视市场并非全能的现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区域融合发展联合工作协同机 制,包括区域各项政策解读、各项操作流程等, 从更为可操作、可实现的层面落实营商环境的优 化,协调区域融合中非市场因素引起的矛盾等, 进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发挥政府监 督市场运行与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

  区域融合发展向全方位合作过程中,营商环 境的优化不能依靠税收、货币等工具进行过度保 护与优待,而是应当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 重视政策引导,需要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保障。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打通区域政企沟通信息 壁垒,通过网络、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法 规制定中的必要信息,推进政企无缝对接;二是完 善诉求表达渠道,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发挥 其沟通桥梁的作用,促使政企有效沟通,实现企 业利益诉求的规范化;三是明确政策制定的参与 方式,政策法规制定应充分听取区域融合内企业 主体需求,综合各方的意见与建议,让政策法规 充分反映大部分企业需求与合法权益等[5]。

  (二)构建“ 亲清 ”新型政务营商环境,制度 优势向治理效能转换

  区域融合发展过程中要构建“ 亲清 ”新型政 务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 手和动力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其明确概括 为“ 亲 ”“清 ”两个字,在法治与规制的关系中 更为灵活调适与定位,实现功能的嬗变。一是持 续深入推进“ 放管服 ”改革,简政放权,提升政 务服务水平。区域融合在市场调节下,实现市场 要素更为有序地自由流动,以良好的营商环境为 支撑。营商环境的优化体现在服务更优、门槛更 低、负担更轻、机制更活、保障更全。具体来说, 起到让跨区域审批事项减少、办事效率提高的作 用,让区域合作市场主体增加对市场与政府的信 心,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符合市 场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二是引领市场主体实现 企业价值、个人价值、社会价值三者统一,发挥区 域合作中发展迅速的市场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 无论是政府服务管理者还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都 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积极主动营造“ 亲 清 ”营商环境。尤其着重引导企业发挥党建引领 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转化企业治理 效能,培养现代化企业文化。同时在政府服务管理 中,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在 法律规定内行使公权力,进而转变为治理效能 , 提升优化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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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区域融合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 系,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

  协调是区域融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区域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在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 过程中,呈现出更加注重发展机会公平、更加注 重资源配置均衡,区域内各类要素更加合理流动 和高效集聚的特点。这正是由于实践的推进所取 得的巨大成效,因此更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提 升认识。必须清醒认识到,既要转变政府职能, 又要构建“ 亲清 ”的新型政务营商环境,更重要 的是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重视健全完善优化营 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回顾总结过往区 域协调发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要与时俱进, 更新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一是厘定优化营商 环境的评价维度,准确把握营商环境的构成要 素。其中包括政企之间沟通交流是否畅通、政企 沟通交流是否平等、政府是否积极主动作为为企 业解决实际困难、区域内政务环境是否透明廉 洁、是否因政府行为加重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在 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因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活 跃度等[6]。二是精准定位区域融合中营商环境 优化目标,在明确的政府企业权责空间以及综合 考虑区域融合发展遇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现 有的营商环境评级体系上,从更为具体可操作的 指标上明确细化。如明确区域合作事项办理流程 以及时间,大力推出以大数据为支撑,风险可控 的线上快捷审批服务,解决跨区跑批业务等[7]。 通过对区域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具体化指标评价, 进行实施效果的监督监测,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举 措,适应区域融合发展需要,确保区域协调发展战 略落地见效,形成区域发展合力和新动力,进而 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保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困境及出路[J].城市 规划,2004(10):26-34 .
  [2] 陶晓敏.区域融合发展模式研究—— 以珠澳合作 (横琴)为例[D].南京:南京大学,2013 .
  [3] 叶祖慧.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路径[J].河北企 业,2023(2):148-150 .
  [4] 康兰平.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下亲清政务营商环境评 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法治化路径[C]// 施伟东.《上 海法学研究》集刊 2021 年第 14 卷—— 长三角法学 论坛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1 .
  [5] 李南枢,宋宗宇.产业绿色转型中营商环境法治化 的争议与路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 , 32(3):118-125 .
  [6] 袁莉.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研究:现状评估 与优化路径[J].学习与探索,2018(11):81-86 .
  [7] 钱玉文.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路径探析—— 以江苏省经验为研究样本[J].上海财经大学学 报,2020.22(3):138-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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