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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 不足及法律完善建议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6:0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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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私法领域最大的特征是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社会进 步的体现,夫妻忠诚协议作为维系婚姻关系、保障自身权益的特殊产物[1],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 规定。本文以“ 夫妻忠诚协议 ”为视角试析其效力,并针对协议实践过程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 的建议, 为我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性参考。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中自己 权益的关注度也在与日俱增,对于配偶忠诚度的 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传统的家庭伦理已经很难保 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益,为了更好 保障彼此的权益,许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而该协议在法律明文上并没 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没有 统一的定论,导致各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讨论夫妻忠诚协议 的效力 ,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界定

  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解本质上可以将其作为夫 妻忠诚义务的延伸,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 后就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护婚姻的稳定,家庭的 和睦,经双方合意而签订的一份协议。该份协议 通常是以赔偿金为主要内容,即涉及对于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 等问题的约定。协议书中一般强调的是“ 违约责 任 ”, 即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道德 问题而背叛另一方的,就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损 害赔偿以及精神伤害赔偿,通常该份协议的赔偿 数额较大,以期达到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行为的目的。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内涵的界 定,是为了对于司法实践提供一条可期的指引。 因为“ 夫妻忠诚协议 ”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法 律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界定夫妻 忠诚协议,可以将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其本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就规定“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 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我国学术界对于夫妻 忠诚义务内涵的讨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忠实义务仅包括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即夫妻 双方对于性关系的忠诚;而广义的忠实义务除了 包括狭义的忠实义务外,还包括了不能遗弃配偶 等内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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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 三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以及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明 确规定的,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 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 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被认为是签订忠诚协议基础 的“忠实义务”[3],在法律的规定中属于倡导性条 款,在性质上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是德治 和法治在民法中的集中体现。从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可以看出,夫妻忠诚协议是不具备法律的约束 力的。在我们的学术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的争论由来已久,有一部分学者支持有效,但是也 有一大部分的学者认为是无效的,同样也有学者 支持的是部分有效说。

  ( 一)有效说

  支持有效说的学者认为:第一,夫妻忠诚协议 的签订符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夫妻双方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提前 约定,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就明确规 定,“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或者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 ”,也并没有违反相关 的法条规定;第三,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特 殊的合同关系,它归民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夫妻双方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不 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因此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充 分的意思自由,有权依据自身意志来设定某些权 利和义务[4]。

  (二)无效说

  支持无效说的学者则认为;第一,《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属于是倡导性的法条,并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将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 一方进行交换而签订合同,该订立的合同不能认 定为确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只能依据内心的道德 自觉遵守[5]。法律是明文的道德,道德是隐形的 法律,如果都将道德全部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 法律将会变得更加严苛;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的 签订是基于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具有强烈 的身份属性,而身份关系的变动需要法律的明文 进行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第三,订 立夫妻忠诚协议以金钱惩罚作为代价,如果赋予 其强制执行力,那么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法律 赞同用金钱来维系婚姻关系 ”,存在道德风险, 这也会加剧夫妻感情的恶化。

  (三)部分有效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将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规定,虽 然该条文属于倡导性的,婚姻家庭涉及德治和法 治,两者相辅相成,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 供了指引,并进一步保障了婚姻家庭中双方的合 法权益;第二,当夫妻忠诚协议涉及人身、财产等 综合性的时候,要将财产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 进行剥离,财产方面的协议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 规定 ,但是涉及人身的 ,则需要以裁判为依据。

  三 、法院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同意见

  ( 一 )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持支持态度


  在“ 吴某诉温某离婚纠纷案 ”中,浦北县人 民法院认为其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在夫妻忠诚 协议的约定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基于 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可以认为有效;第二 ,当夫 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或基本合理的 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处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 的内容赔偿无过错方,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 权益①。

  (二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持否定态度

  在“ 陈某等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 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无效,理由如下:第一,结合《 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 释(一)》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 德范畴,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 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虽然法律没有禁止签订 该类协议,但是法律也没有赋予其强制力;第二, 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而订立 的,虽然该份协议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是基 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改变,不属于《 民法典·合 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②。

  四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 一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1.法律并未承认其效力


  《 民法典》虽然对于“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 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 是该条文属于倡导性的,相较其他的法律条文并 没有对其赋予法院的强制执行力,纵观整个法律 体系,关于该协议的效力还是没有明文进行规定。

  2 .司法实践裁判标准不统一

  可以从上述的两个案例中看出,夫妻忠诚协 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混乱的状态,法院在对于夫 妻忠诚协议的裁判通常是趋于有效和无效这两种 态度之间摇摆不定。有的法院会将其认定是平等 主体之间基于合意而共同签订的一份协议,该协 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违背 公序良俗,所以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但有的法院秉持着夫妻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家庭 中的情感道德问题,该协议的履行要依靠双方当 事人内心的道德自觉遵守,因为夫妻忠诚协议签 订的基础是“ 夫妻 ”这一身份,双方当事人不能 自行约定关于人身的权利。

  因为法律上的空白,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的 过程中,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也带 来一定的风险,因为每一位法官的经历并不同, 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掺杂着自己的个人 情感,往往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像波斯纳 法官就说过一句话,“ 当面对开放领域的案件时, 法官常常被个人的、情感的和直觉的因素扭曲 ”。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应该将道德问 题回归道德问题,而是直面社会的需求,积极寻 找到一条可行的道路 ,而不是持回避的态度。

  3 .内容不明确

  在实践过程中,夫妻双方就忠诚协议内容的 约定并不明确,因为忠诚协议通常分为“ 财产给 付型 ”“身份关系解除型 ”“综合型 ”。夫妻双方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内容的约定不仅涉及共同 财产的分割,同时还可能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 孩子的抚养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因为内容的不 明确性,可能会导致在后续的上诉过程中,法官 对其中内容难以进行准确认识,从而致使败诉。

  4.不具有单诉性

  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夫 妻感情、维持家庭和谐。因为法律上对于忠诚协 议的规定处于空白。所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当 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时,无过错方在不以离 婚为前提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 忠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要求损害赔偿或精神 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二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建议

  1 .明确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文建议,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 规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让当事人可以依照法 律的规定,签订相关的协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 下,更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可以 让双方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的构成要件,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让 忠诚协议在现今社会下,不再是道德问题回归到 道德,而是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更好地维护夫妻 双方共同权益。

  2 .明确司法裁判的标准

  因为法律上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明文规定, 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同案不 同判的情况,笔者以《 民法典》颁布的时间为起 始,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为截止,以聚法案例为 数据库,共检索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占 38.13% , 准予离婚的占 33.13% ,可以看出还是存在大量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的 权益,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司法裁判的 标准 ,以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空白性。

  同时,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应当将有关财 产和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剥离,如果该份协议中 对财产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应 该按照《 民法典· 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财产 进行分割;针对人身关系的变动,则参照其他的相 关规定进行裁定。

  3 .明确协议内容

  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接受过良好法律的教 育,所以当事人在协商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会出 现协议内容并不明确,或者说协议的内容并不被 法律认可的情况,如果通过法条对协议内容进行 相关的规范,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参照该协议进行 协商,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法官也可以更加直观 地进行裁判。

  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有一些当事人通过夫妻忠诚协议进行牟利敛财。如果法律将夫妻忠诚 协议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协议的内容又没有 进行相应的明确,这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会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过错方的出轨或者其他 的证据而采取窃听、跟踪等一系列过激的行为, 从而引起违法犯罪的风险。

  4.承认其具有单诉性

  夫妻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初衷往往只是 为了维系婚姻关系,如果该协议不具有单诉性, 那么将会有一大部分的无过错方为了继续维持婚 姻关系,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赋予夫妻忠 诚协议单诉性的时候,那么无过错方在维护自己 权益的同时 ,又能够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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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认该协议的单诉性的时候,也需要规避 当事人利用该协议的单诉性进行牟利的情况。因 为有的当事人会反复利用过错方的过错进行诉 讼,从而使过错方“ 净身出户 ”,这在一定程度上 也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因为过错方的财产已经 被无过错方通过诉讼的手段,“ 蚕食瓜分 ”完毕, 这就使得过错方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五 、结语

  婚姻的缔结是一种特殊的“ 合同关系 ”,夫 妻忠诚协议作为维系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方合 法权益的特殊产物,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地位。因此,夫妻忠诚协议 不再是单纯层面上的理论或者单纯的道德约束问 题,而应当将其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再将 道德问题回归到道德处理的方式上,应当积极回 应社会的诉求,适当提升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 即使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无法寻找到一套普遍适用 的裁判规则,但是司法机关也应该在各种规则中 寻求到一套可以更好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的规则, 例如法院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不能对涉及该协议 的案件一概而论,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涉及人身 和财产的特殊性协议,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 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从《 民法典 》的相关 内容中得出,双方约定对于财产的分割,只要不 违背法律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那么应当认定其有效。

  参考文献

  [1] 赵雅洁.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调查研究 [J].秦智,2022(10):39-41 .
  [2] 贺子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D].长春: 吉林大学,2017 .
  [3] 顾晓丹.从夫妻忠诚协议看合同规则在婚姻家庭领 域的应用[J].法制博览,2021(34):107-109 .
  [4] 张洁.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 会,2021(12):187-188 .
  [5] 余金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裁判逻辑的实证研 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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