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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缺陷与监督策略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1-11 16:37:2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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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受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 堰塞湖 ”现象,具体表现 为:民间借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由于金融管制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法找到充足的合法出 口,导致民间借贷行为双方尚未认识到科学投资途径的现实意义。此外,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 律监管机制仍不完善,例如,该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监管制度,加之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民 间借贷出现了新特征,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机制带来了冲击与挑战。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民间借 贷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其主要表现为:监管规则表达上的缺陷、监管权益保护上的缺 陷,以及政府与公共利益失衡导致的制度缺陷。研究得出立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坚持民间借贷监 管原则, 完善法律监管措施的现代化思路, 从而提升监管对策的有效性与实施性。

  在社会、经济等大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民间借 贷理论研究行为较晚出现,此情况充分反映出我 国学术界尚未对民间借贷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 结合提起高度重视[1-2]。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学术 界与民间借贷行为相关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加,很 多学者在尝试解决民间借贷的监管问题,且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但该研究成果却存在着不同程度 的争议[3-5]。针对该种情况,部分研究学者认为: 民间借贷自身带有的高风险、利率波动大等缺陷 为制约其向阳光化、合法化方向发展的主要因素。 这就表明,如何辩证地、合理地对民间借贷市场 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引导与监管,从而确保民间借 贷行为更加规范化,成为立法部门、金融监管部 门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 一)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为最简单的民间借贷形式,借贷双 方多采用“ 一对一 ”的资金借贷方式,由于民间 借贷的不规范性,且这种借贷方式具有便捷、灵 活,利率差别大、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普遍 还是受到民间欢迎的。私人借贷的表现形式包括 高利贷、普通借贷与友情借贷三种形式。其中, 高利贷为严重违法行为,多发生于资金急需者与 资金宽裕者之间,资金宽裕者发放高利贷的主要 目的为获取高额利润;友情借贷多发生于关系亲密的朋友之间;普通借贷多为一般性质的资金交 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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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流行于 20 世纪 80 年代,企业为实 现正常运行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按合同日期 偿还本金与利息,因此,民间集资可被称为是以 私人借贷为基础的高级资金交易活动。一般情况 下,以资金使用目的为划分标准,民间集资可被 分为公益性集资与营利性集资;以集资形式为划 分标准,民间集资可被划分为事业单位集资与企 业集资。

  (三)合会

  合会集贷款与轮转储蓄为一体,所选用的资 金运作方式为“ 会头 ”(发起人)与“ 会脚 ”(其 他人),每人定期拿出固定数额的会费,并由专门 人士将会费集中在一起,进而会员可享有轮流对 该笔资金的使用权利,且入会的会员也无需向合 会支付更多的利息。同时,合会也会根据会员资 金使用顺序的差异,通过合会资金使用差异将其 划分为:标会、轮会、摇会等多种形式。

  (四)钱庄

  私人钱庄为未得到国家政府部门授权,以营 利为目标的地下金融组织,该种民间借贷方式承 担贷款、经营存款等业务。相关资料显示,钱庄 的发展前史为“ 银背 ”(是一种地下钱庄或从事借贷活动者的俗称,以下简称“ 银背 ”),其运作 方式的特点为高息借出、低息借入,且具有一定 程度的融资能力与规模。在我国,钱庄于明清时 期得到了飞速发展,为民间人士选用的地下借贷 方式。

  (五)典当行

  典当行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间金融交易行 业,其能够得到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典当行 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可满足企业与多种市场对 资金的需求。此外,在当下,典当行逐渐彰显出了 其不同以往的特色,例如,光顾传统典当行的主 体为穷人,而光顾现代典当行的主体逐渐转变成 个体经济户或企业,且现代化典当行具备有效、 良好的管理机制。

  (六)“ 银根 ”与“ 银背 ”

  “ 银根 ”(指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应,即市场 上货币周转流通的情况。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务 凭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公众持有的通 货,以下简称“ 银根 ”)与“ 银背 ”出现于 20 世 纪 80 年代,属于较为活跃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向多元化发展,与“ 银 根 ”“银背 ”相关的运作方式呈现出多样化与差 异化特点。例如,在我国部分地区,受当地借贷金 额与中介人数不断增多的影响,“ 银根 ”与“ 银 背 ”拥有了专业化、规模化的中介费收取、存贷 业务,对此,社会人士将“ 银根 ”与“ 银背 ”称 为“ 信贷专业户 ”。

  二 、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缺陷

  ( 一)监管规则表达上的缺陷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规则于表达层面上存在的 缺陷表现为法律、法规之间形成的矛盾与冲突, 诸如存在法律的可协调性不足、操作性较差等诸 多问题。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明确地表明了市场 主体是有权开展合法资金放贷行为的,然而在现 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在合乎 民事规定的前提下,与国务院颁发的规定相背离, 在此情况下,该种民间借贷行为则将被定义为非 法的金融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与民间 借贷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依旧不完善,由于法律 更新的滞后性,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严重落后于 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并逐渐成了诱发社 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 多次爆发了由民间借贷引起的大型集资案件,且 相关部门若不对其进行及时处理,则该类案件会演变成影响力极差的群体性事件。

  (二)监管权益保护上的缺陷

  监管权益保护上的缺陷是指,民间借贷法律监 管系统缺乏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视力度[6], 体现为:第一,现行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未对 投资人利息进行全面保护,导致尽管自新中国成 立以来,逐渐加大了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的力度,但该种情况在当下,开始发展成部分机 构将正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划分为非法金融交易行 列,更有甚者将民间借贷认定为违法集资行为, 造成部分相关人士受到了不公惩罚,因此,现有 法律未能充分保护民间借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与 合法收益。第二,受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局限 性的影响,部分涉及借贷纠纷事件的民间借贷投 资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高效地收回自身的本金 与利息。同时,针对该种情况,大多数政府部门采 取放任、消极的态度,致使民间借贷投资人开始 采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借贷途径。

  (三)利益失衡导致的制度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模式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我国 民营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为增强市场主体的多 元化创造了条件。相关调查显示,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尽管对于经济增长总额而言,国有经 济的贡献率不足 40%,但是 70% 的金融机构贷款 却被国有经济单位所占有。由此可见,民营经济 仅可利用 30% 的金融机构贷款,为此,部分中小 企业开始选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转 的资金流需要。同时,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 资金“ 饥渴 ”的问题,亦促使民间借贷模式的非 科学化的畸形发展,诸如高利贷等借贷形式的出 现[7]。然而在此经济环境中,政府所实施的金融 政策在具有高强度性的前提下,也为民营企业通 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例 如,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体制十分严格,使之与 迅猛发展的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形成了突出的矛 盾,且政府监管与税收都在此过程中受到损害。 这就表明,政府与公共利益失衡导致的民间借贷 法律监管制度缺陷,不仅体现了政府行为与市场 经济发展需求的偏离,还为整体社会利益受到不 良影响埋下了隐患。

  三 、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督策略

  ( 一 )法律监督基本原则


  为健全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政府部门需 辩证地、科学地认识民间借贷在促进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重要作用,并在此过程中[8],坚持如下原 则:第一,金融市场化。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坚 持预防为主、适度监管的工作方针,将民间借贷 金融市场化的管理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从而在 开展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全面维护广大民众与企业 的权益。第二,可控化发展。该原则是指政府部 门在建立有效、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的 同时,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与引导, 以便维护、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性与稳定性。第 三,兼顾公平与监管效率。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需 从法律角度上实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化,从而 打破大型金融机构在借贷中的垄断地位,鼓励借 贷的市场化发展,促使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大 型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公平竞争关系。

  (二 )完善法律监督思路

  政府部门需及时认清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带动 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肯定民间借贷的重要性, 以及民间借贷的市场必然性,且通过完善法律监 管系统,降低民间借贷自身具备的高风险,避免 民间借贷行为影响金融秩序、扰乱社会团结,并 对民间借贷行为双方进行科学、健康的规范与引 导。笔者认为逐步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系统的思路 为:第一,通过法律将民间借贷划入合法金融活动 行列。为此,政府部门需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民 间借贷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管制,摒弃抑制政策, 并随之做到开放市场、放松管制,从而满足我国 各种规模民营企业对维护运转的资金需求,避免 承受正规金融机构自身具备的缺陷影响。第二, 为民间借贷保持非正式性提供平台。该思路的提 出原因在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经济不 平衡等问题,造成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形式与融 资需求不尽相同。

  (三)具体的法律监督措施

  民间借贷行为管理模式限制了正规化民间借 贷行为的发展,造成其始终处于脱离法律监管系 统的境界,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极易演变成互助会、 地下钱庄等非法吸储放贷活动。政府部门要实现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的完善与创新,需做到: 第一,建立市场准入体系。对此,政府部门需要明 确要求社会人士在设立民间借贷机构之前,应先 向相关部门报备运转状况与社会信用度,并向当 地政府部门证明该机构的资金流向与服务对象, 避免非法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出现。第 二,提升法律监管系统的多层化。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充分尊重民间借贷协会的监管作用,并同时 要求地方银监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的行政监 督。第三,进一步确定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系统的 工作重点,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规范化的“ 放贷 人条例 ”, 以便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朝着健康方向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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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束语

  本文致力于丰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体系, 通过理清民间借贷所包含的模糊概念,从而为我 国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机 制提供现实依据。此外,实践结果显示,民间借贷 具有双重性质: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运行为民间借 贷的出现提供了平台,即民间借贷为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非正规 化监管机制内,造成民间借贷在开展过程中总是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恶性民间借贷不仅不能缓 解企业的资金需求,甚至还会让企业陷入巨大的 资金旋涡。因此,规范化、系统化地加大民间借贷 法律监管力度,符合在市场要求下逐步规范化发 展民间借贷的社会需求,同时也符合通过合理控 制民间借贷风险积极发展民间借贷行业的行业发 展规划,更是符合保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 社会稳定的总体目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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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金成,骆庆国,朱乾文,等.检察机关履行民间借 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研究——基于 梧州市检察机关的报告[J].梧州学院学报,2020 , 30(1):34-38 .
  [3] 宋欣宇.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成因的法律经济学分 析—— 以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案为例[J].河北企业,2022(6):138-142 .
  [4] 李珮琛.规避不良民间借贷关系的产生及相关制度 探讨——基于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的角度[J].现代 商贸工业,2021.42(16):121-124 .
  [5] 邱格屏,梁涛.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控制逻辑—— 基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考察[J].江西社会科学 , 2021.41(3):149-159 .
  [6] 孟睿偲 ,张江洪.借贷债权应有平等的司法保护 —— 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样本[J].河北法学 , 2021.39(11):133-142 .
  [7] 黄惠春,管宁宁.商业性小额信贷在贫困地区有需 求吗——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户的调查[J].贵州 财经大学学报,2021(1):102-111 .
  [8] 张晓艳,罗剑朝.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民间借贷规 范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陕西省大荔县 128 户 农户的调查[J].经济问题,2007(8):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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