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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改变了老年群体的思想意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的 生活方式,进行相互的照料和相互陪伴。但是,老年人非婚同居有特殊关系,不受到婚姻法的保 护,针对非婚同居财产问题,我国在法律层面出现了真空状态。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容易 引发的财产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赋予非婚同居老年人相应的财产分配和 继承权, 有效地避免财产纠纷的发生, 利于实现老年群体老有所依。
老年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两性结缔 方式,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同居的生活中 展开相互的照料。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虽然不 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是老年群体作为社会中的 弱势群体,在非婚同居生活形态中产生的财产 问题,仍然需要我国法律层面的关注和支持。对 此,针对如何落实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 律保障,展开具体的探索和研究,适度地承认老 年人非婚同居的合法性,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权 益 ,化解各类财产纠纷 ,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老年人非婚同居包含以夫妻名义符合事实婚 姻的共同生活关系,以及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同居关系。自 1950 年 5 月 1 日我国首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 )颁布以来,其法 律内容针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界定进行不断 的调整,但是从没有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调整的 对象,在我国法律术语中对于同居的解释,也不 包含非婚同居。表明我国法律内容没有对同居关 系进行司法解释,而因为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问 题,我国主要以社会监管、伦理道德规范等手段 进行约束调整。
由于老年群体年龄较大,很多老年人不追求 夫妻之间的法律婚姻,而采用非婚同居的方式, 建立起统一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有着 其特殊的特征。第一,同居性。老年人在晚年生活 中,需要相互照应,而不是为了过真正的夫妻生 活。因此普遍采用共同居住的方式,满足双方相 互照应的需求;第二,自愿性。非婚同居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同居生 活;第三,稳定性。老年群体在晚年生活中,对稳 定的家庭生活有着较大的需求。但考虑年龄、财 产、夫妻关系的问题,很多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 的方式,与异性建立起同居关系。虽然这种特殊 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双方自愿的 条件下,这种同居生活有着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1]。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问题
( 一)财产所属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年人非婚同居法 律问题之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老年人非婚同居这 一生活形态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老年人在同居 生活中投入的成本不同,实施的财产权利存在差 异,造成在非婚同居的状态下,另一方是否享有 财产的支配权,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较大 的争议。大多数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已丧失 劳动能力,财产的来源主要为养老金、子女赡养 费、退休金等。由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不能等 同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所以涉及的财产所 有权问题,可以参照民法中合作伙伴之间的财产 制度内容。而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之所以选择 非婚同居,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愿意承担因婚姻 而产生的财产义务,不愿意将原本属于儿女的财 产支配权,交给再婚后的配偶一方,他们习惯对 自己的财产进行独自占有和使用,不愿征得另一 方的同意。这种财产处理方式,造成在非婚同居 期间,老年女性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在生活中 牺牲较多的时间和个人利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容易被忽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老年女 性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财产份额,老年女性自身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也 无法受到尊重和承认,进而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财 产纠纷和争议[2]。
(二)遗产继承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直 接影响到老年群体子女的利益,所以财产继承权 的纠纷问题较为激烈。由于老年人年龄较大,面 对的死亡风险较高。而针对遗产继承等问题,由 于签订遗产协议,存在一定的交易色彩,造成很 多非婚同居的老年人没有主动签订遗嘱的意识。 而一旦出现一方的死亡,在法学理论层面,非婚 同居关系不属于真正的婚姻关系。因此非婚同居 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签订遗嘱赠与扶养 协议的基础上,不能享受财产继承权。但是,由 于非婚同居,双方有着一定的自愿性,在同居生 活中,双方有着相互扶助的义务以及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对双方是否尽到夫妻应尽的义务进行考量, 不能单纯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对待,而是需要 保护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依照公平的原则解决 财产纠纷问题,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减少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发生概率。
三、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障措施
( 一 )制定科学、规范的非婚同居财产法律 制度,有效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制定科学、规范且完善的老年人非婚同居 财产法律制度,可分别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同居财产协议制度、公平补偿制度等三方面着手 展开[3]。第一,非婚同居财产制度。建议针对我 国国情,明确提出“ 准婚姻制度 ”, 在处理同居 双方产生的财产纠纷问题时,法律有条件承认具 备某些客观要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并参照登记婚 姻处理办法,加强对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护。 但此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婚姻登记的法 律权威,所以要酌情、着重考虑中国发展国情与 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保护需求,适当给予修正、 改进和完善,来加大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保 护力度;第二,同居财产协议制度。虽然非婚同 居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内,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 于合作公司,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情感和付出的 努力是无法量化确定的。所以,在老年人非婚同 居财产归属问题方面,可通过适当借鉴国外先进 法律条例,参照法国“ 同居协议 ”中的模式,明确提出非婚同居属于契约关系,在法律许可范围 内订立“ 同居协议 ”, 由非婚同居双方签订财产 归属协议。即便发展到后期,双方解除了非婚同 居关系,但事先约定好的财产仍旧按照协议中的 约定归属另一方所有。利用此种法律制度,或许 能够加大对老年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法律约束;第 三,公平补偿制度,主要依据“ 婚姻生活现实性原 则 ”,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利用法律条例加大对 老年人非婚同居中处于弱势一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保护力度[4]。但此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老 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签订相关服务条件的遗赠扶 养协议,在条件成熟时赠与另一方事先约定好的 财产,作为非婚同居期间对方付出劳动的经济补 偿。例如,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一方出现疾 病、病弱等问题,另一方不离不弃,仍旧精心照顾 和悉心陪伴,则有正当理由、有权利获得某些物 质方面的补偿。
(二 )明确界定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性质及归 属,加大非婚同居财产法律保障
明确界定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性质和归属, 对于尊重老年人主观能动性和财产继承意愿,加 强对我国老年人群体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保护具 有重要意义。第一,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的制 定和完善,需要给予老年人一定的尊重和关照,根 据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性质、属性、 归属等作出法律约定,明确要求非婚同居双方应 采取书面形式。提前约定好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 产,可由对方子女继承,而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 产,可由双方子女或对方继承;第二,在老年人 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财产,需要收 取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财产属于在非婚同居 期间的个人所得,并在法律判定中将该财产判定 归其个人所有。若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则需要 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完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应法律法规, 利用此法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针对婚姻层面, 需要给予单身老年人足够的自主权,对老年人非 婚同居提供积极导向,避免老年人存在非婚同居 方面的错误认知和羞耻心;第四,针对财产层面, 可通过由老年人订立遗赠或扶养协议,分配自己 去世后的财产,明确界定老年人个人财产仅限个 人使用,具有绝对排他的权利,老年人可自由享 受及分配其财产的所有权,以有效解决老年人非 婚同居财产矛盾性问题,为老年人晚年生活保驾 护航[5];第五,借助网络平台、电视新闻、广播、杂志等多种渠道,加大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相 关法律法规、明文条例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引导 老年人正确认识非婚同居财产问题。鼓励老年人 在非婚同居期间,遭遇财产或人为虐待等问题, 可通过调解和诉讼等途径,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 身合法权益。
(三)积极建立完善的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继 承法律制度,避免出现财产继承问题
由于我国老年人群体正处于高龄阶段,自身 身体健康情况相对较差,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的解 除充满着不确定性。当一方出现死亡,另一方财 产继承问题便会出现矛盾,成为影响老年人非婚 同居财产处理方面的一大阻碍。虽然目前我国已 制定了有关非婚同居关系中的继承法律条例,但 也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继承法》) 中有所 提及,如《若干意见 》中第十三条提出的相关规 定:一方去世,另一方主张继承逝者财产,两人之 间的关系如果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则以配偶身 份继承,如果为非婚同居关系,同时满足原《继 承法 》中的第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了该规定),即 除了继承人以外,对去世方老人日常生活照料较 为周到、依靠被继承人生活以及缺乏工作能力的 人,可以给予适宜的遗产。但这两条法律条例存 在不确定性,非婚同居老年人的财产继承往往需 要取决他人意愿[6]。所以,应针对老年人非婚同 居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非婚同居未登记结婚和 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等特点,积极完善相关法律 条例,分别从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以及法 定继承等方面进行完善,明确老年人非婚同居财 产继承方式的同时,杜绝财产继承问题的发生。 其中,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老年人可以和个人、 集体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 前对自身生活进行照料,去世后负责料理自身后 事。如果完成了协议中的各项义务调理,便可获 得协议中提前约定好的财产或其他权利。此种法 律条例适用于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早逝的情况。 遗赠指的是老年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通过订立 遗嘱的方式,将自身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此种财产继承方式强于法定继 承,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可选择性优势。老年人可以按照个人想法,将自身毕生财产交付给想要 交付的人,充分体现了法律条例的人性化特性。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条例的完善,需要 紧密结合老年人可能会出现的晚年无子女、无配 偶、无亲属等问题,明确提出如果非婚同居当事 人死亡,且无子女继承其财产,非婚同居伴侣则 属于其生前唯一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可以考虑将 部分遗产由非婚同居伴侣继承。

总而言之,老年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 共同养老形式,是在老年人自愿的条件下构建起 的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很多老年人不 愿意承担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选择 非婚同居的方式进行共同生活,在老年生活中, 进行相互的照料和陪伴。这种特殊的同居关系, 虽然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但是很容易出现财产 分割、财产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法律问题。而由 于非婚同居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容易损害部分老 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矛 盾。对此,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财产问题,需要 我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非婚同居财产法 律制度内容,明确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归属。并 鼓励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 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出现财产继承和支配的问题, 强化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加强社 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体现我国法律规制上的公平 公正性,有效地化解老年群体非婚同居财产上的 纠纷和矛盾 ,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周平,周博涵.罗马法姘合制与近现代欧洲非婚同 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论当代中国非婚同居 制度的借鉴与完善[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社会科学版),2021.20(3):41-46 .
[2] 任丹红,魏莹.老年人“搭伴养老”、非婚同居的法律 规制研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 (9):56-58 .
[3] 刘帆.非婚同居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1 .
[4] 欧志文,廖红.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研究 —— 以老年人权利保障为视角[J].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1.20(1):54-58 .
[5] 夏康静.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 学,2020 .
[6] 张晓琦.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及其立法解决思路研 究——从女性权益的保护角度分析[J].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2017(5):1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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